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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中国佛教的走向▪P2

  ..续本文上一页方面,本文不能展开论述)。而当社会整体素质下降,社会产生信仰危机,发生人生价值迷失,社会道德堕落,人际关系紧张时,或社会制导力放松,社会走向多元化时,有些人就会被宗教,乃至类宗教现象所吸引,从而到这些宗教,乃至类宗教中去寻求真善美的境界,以求自我人生的提纯与生命的完善。

  (四)终极关怀因素

  人作为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思维的动物,他除了思考与当前生活直接有关的现实问题之外,还要思考世界的本原,人类的终极等等形而上学的问题。古往今来,诸如“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世界到底是什么?”这类问题,不知难倒了多少聪明才智之士,使他们竭尽才思,孜孜竟日。而宗教就根植在人类对宇宙、人生奥秘的这种无限探求中,根植在人类对终极关怀的这种追求中。

  综上所述,宗教的存在有其社会历史根源、认识论根源、伦理道德因素乃至终极关怀因素。只要社会上这些原因没有消除,人群中就会自发产生宗教情绪与宗教需求。而只要人群中存在宗教情绪与宗教需求,自然也就会有宗教出来抚慰这种情绪与满足这种需求。这就是宗教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基本原因。

  社会是一个大体系,宗教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从这个角度讲,宗教是社会这个大体系在千百年来的自我运动中产生出来的合理衍生物。什么叫合理衍生物?就是社会需要它,所以产生它。由于从总体来说,在组成社会的诸多系统中,宗教一般倾向于维护现存秩序,一般偏重于保守(当然,这里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的宗教的激进作用),所以人们因此往往批判宗教。其实,对一个社会来说,宗教的这种保守的作用到底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还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什么这样说?我认为,正因为宗教具有这种保守的功能,它可以起到社会的制衡器与稳定器的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作用可以是积极的。比如,当一个社会大乱求治,要求安定团结,维护稳定时,宗教会因其具有的维护现存秩序的功能而对社会产生正面影响。当然,当一个社会的各种矛盾极其尖锐,不冲破旧的平衡无法求得发展时,宗教也会因其维护现存秩序的功能而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也就是说,宗教的社会作用究竟如何,实际取决于社会本身,取决于某社会当前的情况。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承认,宗教对社会有着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其实,推动历史前进的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它的社会作用不同样也包含着积极、消极这两个方面吗?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可以一分为二。

  虽然就一般情况而言,传统的正信的宗教,由于已经与所在社会有着较为长期而充分的互动发展史,所以它们一般都有与所在社会相协调的功能,可以为社会稳定发挥一定的正面效应。但它所具备的消极的层面依然有一定的消极的社会作用,这也是不容忽视的。对这种消极的因素,需要社会用它的另一些层面、另一些功能来限制与规范。例如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进行科学与无神论的宣传等等。在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同时,党和政府又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这些理论与方针就是针对宗教将在我国长期存在而制定的,同时也体现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限制宗教的消极作用,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目的。

  因此,正确地、全面地、深刻地理解与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对于我们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站在上面论述的基础上,我认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方针本身应该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国家及代表国家的各级有关部门在处理各种宗教事务时必须充分体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基本方针,亦即在积极引导宗教走“爱国爱教,团结进步”之路的同时,充分尊重各宗教的教义、仪轨、传统、习俗以及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只要不违反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些原则,就不应去干预各宗教的正常活动。而各宗教则应该在严格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自己的宗教主体性,亦即坚持一切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教义、仪轨、传统、习俗,改革一切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成分。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之路。

  总之,所谓“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内涵应该是指各宗教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因为这些宪法、法律、法规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则应该严格尊重信仰自由,在法律的范围内放手让各宗教自行处理各自的宗教事务。

  但是,当前在我国部分干部与群众中,对宗教的长期性及其群众性、民族性、复杂性、国际性等特性还缺乏清楚的认识,由此引起行动上的若干不协调处,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产生一定的干扰。

  当前,这种干扰主要来自左、右两个方面。

  来自左的方面的干扰,主要表现为有意无意地把宗教乃至信教群众看作异己力量,过多地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甚至将宗教问题泛政治化。这种干扰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受长期的左的思潮的影响,对宗教的态度并没有真正改变,有意无意地把宗教作为革命的对象,乃至情绪化地处理宗教问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杜林“唆使他的未来的宪兵进攻宗教,以此帮助它(指宗教方——按)殉教和延长生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6页)所以,马克思主义从来认为,对宗教宣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这种左的方面的干扰,使部分地区的宗教政策无法落实,宗教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社会动荡,人心浮动,后果是严重的。

  来自右的方面的干扰,主要表现为把宗教当作生财有道的工具,在宗教中实施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不是保护与促进宗教的正常健康发展,而是利用宗教谋取地方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经济利益。其典型提法是所谓“宗教搭台,某某唱戏”。这种干扰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受商品大潮的冲击,迷失了党的基本宗旨与基本路线。这种右的方面的干扰,使宗教丧失其主体性,乃至失去其维系信教群众的威信与力量。当前社会出现某些信仰真空,使某些不甚健康的信仰形态得以乘虚而入,与传统的正信宗教的不能很好维系群众,无疑有着直接的关系。这种做法的另一个后果,就是使有关部门与干部的形象也受到极大的损害。

  上述左右两种干扰与目前一些单位与部门严重存在着的官僚主义以及腐败风气结合在一起,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因此,现在确有必要对广大干部与群众再次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进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教育。要让广大的干部与群众认识到,社会上存在宗教现象是正常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将要长期存在下去。应该一分为二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要让广大干部与群众明白,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而信教与否只是每个人个人的事。应该再次严格重申:宗教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各级部门与干部也必须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处理宗教事务。要坚决防范与严厉打击假借宗教的名义谋取私利的种种不法行为。

  三

  在我国,宗教有其存在的基础并将继续存在下去,这是否说明佛教也有其存在的基础并也将继续存在下去呢?这个问题要分析。

  纵观世界历史,宗教在一定的民族中产生,与一定的民族文化相结合,也成为一定的民族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宗教从一个地区传到另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传到另一个民族时,都会因时空及民族的变化而产生一定的变容。在这一点上,印度佛教传入中国,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发展成为中国佛教。中国佛教既保持了印度佛教最基本的理论特质,又融纳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点,在印度佛教理论与中国文化精华之间保持着一种适度的张力与和谐的共存,乃至产生一种新的中国佛教的“自我”,这可以说是最为成功的例子之一。而晚明、清初基督教因拒绝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最终被逐出中国,则可以说是失败的例子之一。开封犹太教被中国文化所融化,淹没在中国文化的汪洋大海中,完全丧失了自我的主体性,则是失败的另一种形式。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任何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即使兴盛一时,只要它后来不能随着当时、当地的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失去与社会的有机结合,或失去自己的宗教主体性,就会失去它存在的基础,失去生命的活力,乃至最终衰亡。佛教在古代印度的衰亡,摩尼教、基督教的聂斯脱利派在古代世界的衰亡都是这一规律的例证。

  应该说明,这里所讲的某宗教、或某教派的衰落与灭亡与上面讲的宗教将长期存在并不矛盾。因为一个社会中某宗教或某教派的衰亡,并非该社会中所有宗教的衰亡。相反,某宗教与某教派的衰亡,往往伴随着另一些宗教或教派的兴起。因此,所谓某宗教或某教派的衰亡,其形态无非是两种:一种是它被另一种宗教所取代,如中亚及我国新疆地区原来流传的佛教被伊斯兰教所取代。一种是暂时出现某种“真空”,最终仍将被某种宗教所填充,如我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宗教几乎被扫地出门,但随着非常时期的结束,宗教以更大的势头卷土重来。所以,只要某宗教适合了社会中部分人群的需求,则单纯依靠外力是不可能消灭它的。中国古代三武一宗废佛的失败及统治者对白莲教长期镇压的无效就说明了这一点。

  当然,世界上的事物无不处在不停的流变当中,群众的宗教感情与宗教需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个多元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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