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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P2

  ..續本文上一頁心所那樣能普遍存在于八識中,而只是存在于第六識中;也不象別境心所那樣能存在于一切地,四種不定心所中,悔、眠只存在于欲界,尋、伺存在于欲界和色界的初禅。在“四一切”中,不定心所只具有“一切性”。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叁)受。(四)想。(五)思。

   【今譯】第一類遍行心所有五種:一是作意。二是觸。叁是受。四是想。五是思。

   【評析】此處介紹五種遍行心所。一是作意。此心所與現代心理學的“注意”相仿,但主要是唯識學的一個特定的心理範疇,其特性是使心與其它心所警覺,其作用是引導心和心所趨向自己所要認取的對象。

   二是觸,此心所純粹是唯識學的特定心理範疇,是指心與境接觸時的一種心理功能。唯識學認爲:識的生起,其因(主要條件)是自己的種子,其緣(輔助條件)是根與境。在認識主體(識)、認識機製(根)、認識對象(境)叁者會合時,有觸心所産生,此種觸的心理作用同時也對上述叁者的會合給予了力量,從而使識最終生起。現以聽覺爲例來說明此認識過程:當聲音傳到耳根(聽覺機製)時,有耳識産生。此耳識産生的因是第八識中的種子(即聽覺功能),聲音(境)與耳根是耳識産生的緣。當聲音傳到耳根時,如有作意心所活動,即能引起注意,此時耳識的種子就開始産生現行活動,即聽覺功能開始産生聽覺活動,同時作意心所引導聽覺趨向耳根,並與耳根、聲音會合,當叁者會合時,有觸心所産生,同時這觸心所又反過來加強了叁者的和合,此時就有耳識(即明顯的聽覺)産生。但此時的聽覺是一種直覺,要對其分辨、思維、判斷,則有待于第六意識的介入。

   叁是受,即感受的心理。此心所能對順利的、不利的以及非順利非不利的環境産生樂受、苦受以及舍受(即不苦不樂的中性受)。若對感受作更進一步的分析,上述叁受又可分爲五受:即苦受、憂受、樂受、喜受、舍受。其中,苦受與憂受是將叁受中的苦受作進一步的區分,即與五識相應的是苦受,與第六意識相應的是憂受;樂受與喜受是將叁受中的樂受作進一步的區分,即與五識相應的是樂受,與第六意識相應的是喜受。受心所是與現代心理學相通的一個心理範疇,受與六識結合,形成的是情緒和情感活動。

   四是想。想心所是一個認知性功能的心理範疇,具有多種認知功能,主要是與六識結合,形成對事物的感覺、知覺、表象和概念。《成唯識論》說:“想謂于境取像爲性,施設種種名言爲業。”其中,所取之“像”,對前五識來說是感覺;對第六識來說,不同類型的想分別與其形成知覺、表象、概念等“像”。具體地說,想心所有各種類型。首先,根據當前與非當前之時間上區分,想心所可分爲當前想與過去未來想。其次,根據想心所與語言的關系來區分,想心所分爲二類,即隨覺想與言說隨眠想。隨覺想是指能用語言來進行表達的人、天的想,言說隨眠想是指不能用語言來進行表達的嬰兒、動物等的想。此外,第六意識也可分爲五俱意識與獨散意識,而五俱意識又可分爲五同緣意識與五不同緣意識。相對于上述分類來說,當前想與五識形成的是感覺,當前想與五不同緣意識形成的是知覺,過去未來想及言說隨眠想與獨散意識形成的是表象,隨覺想與獨散意識形成的是概念。此外,諸識中,只有與第六識共起的想心所能將此種認識用語言進行表達,其余識均無此功能。所以,想心所是遍行心所,但“施設種種名言”(即用種種語言進行表達)卻不是與諸識共起的想心所的普遍作用。綜上所述,想心所與前六識結合,形成的是認知活動。

   五是思。此心所的特性是使心有所作爲,其作用是使心活動(即造意業)乃至作出行爲和語言的反應(即造身業和語業)。所以,思心所相當于現代心理學所說的意向或意志。現代心理學中,意向是指不明確的需求意念,意志是指有意識、有目的、有計劃地調節和支配自己行動的心理過程。相對于六識來說,前五識的“思”都只相當于意向;只有第六識的“思”,是一種明確的心理活動,相當于意志。所以,第六識以及與其共起的思心所,形成了意志活動。

   二、別境五者:(一)欲。(二)勝解。(叁)念。(四)叁摩地1 。(五)慧。

   【今譯】第二類別境心所有五種:一是欲。二是勝解。叁是念。四是定。五是慧。

   【注釋】1 叁摩地:指定。定有多種境界,叁摩地爲其中一種。

   【評析】此處介紹五種別境心所。一是欲,即希求期望的心理。勤奮就是依賴此心所而生起。據《成唯識論》,欲心所的對象是希望觀察的事物,不是指喜歡的事物或追求的事物,因爲對于希望觀察的事物,即使是不喜歡的或無意追求的,仍會産生欲心所。由于對不希望觀察的事物不會産生欲心所,所以此心所不是普遍存在的。

   欲心所大體相當于現代心理學的“興趣”。“興趣”是指“人們力求認識某種事物和從事某項活動的意識傾向。它表現爲人們對某件事物、某項活動的選擇性態度和積極的情緒反應。”(《中國大百科全書·心理學卷》)這正符合《成唯識論》對欲所下的定義:“于所樂境,希望爲性,勤依爲業。”此中,“所樂境”即“欲觀境”,也就是力求認識的對象;“希望”即選擇性的態度;“勤”即積極的情緒反應。但是,現代心理學認爲“興趣”是意識的一種心理活動;而唯識學認爲除意識外,五識也有微弱的欲。

   二是勝解,即對認識對象進行確認和把握而獲得明確理解的心理。由于獲得明確理解,所以不會受其它因素的影響而重新産生疑惑。由于心在猶豫不決時或不在進行判斷時,都沒有勝解心所,所以此心所不是普遍存在的。

   勝解大體相當于現代心理學所說的“理解”。但現代心理學的“理解”,專指意識對事物本質的認識;而唯識學認爲除意識外,五識也可有微弱的勝解。

   叁是念,指對于已經熟悉習慣的事物和現象保持的記憶,尤其指對曾修習過的方法牢記不忘,所以能引導進入禅定。由于對沒有經曆感受過的事物以及雖經曆感受過但不能保持記憶的事物,就不會産生念心所,所以此心所不是普遍存在的。念大體相當于現代心理學的記憶。

   四是定。定有一般心理學的意義,也有佛教修行心理學的意義。就一般心理學的意義來說,定就是注意力高度集中的狀態。在佛教的修行中,定包括從色界初禅的定直至無色界最高處非想非非想定等多種境界;在這些境界中,從五識及其想心所停止活動直至第六識及其想心所停止活動,狀態各不相同。而定的主要特征是高度的專注和甯靜,沒有昏沈散亂,但其專注的對象則不必只是同一對象,如在見道位可以一一觀想苦、集、滅、道四谛。由定所作的觀想能引生智慧。由于不能專注就沒有定,所以定心所不是普遍存在的。

   五是慧,指進行判斷和推理等思維的心理。“慧”分清淨的慧與汙染的慧,清淨的慧是智的主體,汙染的慧是各種惡見的主體。此外,作用顯著的慧能斷除疑惑,而作用不顯著的慧也能與疑心共存。由于在不進行觀察等狀態中沒有慧,所以慧心所不是普遍存在的。

   叁、善十一者:(一)信。(二)精進。(叁)慚。(四)愧。(五)無貪。(六)無嗔。(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今譯】第叁類善心所共有十一種:一是信。二是精進。叁是慚。四是愧。五是無貪。六是無嗔。七是無癡。八是輕安。九是不放逸。十是行舍。十一是不害。

   【評析】此處介紹十一種善心所。一是信,即深信不疑、産生信仰和信心的心理。具體地說,包括對俗谛和真谛,佛、法、僧叁寶的功德,能修成正法等,深信不疑,樂于證得。信心所的本性清淨,能清淨心和其它心所。有了這清淨的信,就能克服不信,樂于修證世間和出世間的善法。

   二是精進,也稱“勤”,即努力勤奮地修善斷惡的心理,能克服懈怠,使一切善法圓滿。

   叁是慚,即依靠自尊和善法的力量而崇敬賢者、尊重善法的心理。此心所能對錯誤和罪惡感到羞恥,能克服無慚,止息惡行。

   四是愧,即依靠社會的(道德、法律、輿論等)力量而鄙視凶暴之人、排斥惡行的心理。此心所能對錯誤和罪惡感到羞恥,能克服無愧,止息惡行。

   五是無貪,即對叁界(欲界、色界、無色界)內的一切存在及其原因,不貪戀執著的心理。此心所能對叁界內的一切存在産生厭惡,從而克服貪愛執著,並廣行善事。

   六是無嗔,即對于各種苦以及苦的原因不生憎恨的心理。此心所能克服憎恨,並廣行善事。

   七是無癡,即對于一切現象及其本質都能明白理解的心理。此心所能克服愚癡,廣行善事。

   八是輕安,即身心調和舒暢、輕松安穩的心理。此心所能消除昏沈,轉變身心。此心所要在定中才有。

   九是不放逸,即不放縱的心理。此心所是依靠精進、無貪、無嗔、無癡的力量,對所要斷除的惡,加以防止,使之不能生起;對所要修的善,勤奮修習,使之增長。此心所能克服放縱的心理,使一切世間的與出世間的善事成功並圓滿。

   十是行舍,即能使心遠離掉舉等障礙定的狀態、寂靜安住的心理。此心所是依靠精進、無貪、無嗔、無癡的力量,最初使心舍棄掉舉、昏沈等起伏狀態,其次使心舍棄思辨分別等狀態,最後使心能絕思絕慮、自然而無條件地生起,從而安住寂靜狀態。此種舍棄心理,由于要與受心所中的舍受相區別,所以稱爲“行舍”,即屬于行蘊的舍。

   十一是不害,即對一切衆生不作損害的心理。此心所以無嗔爲本性,但二者還是有所區別。無嗔是給予衆生歡樂,不害是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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