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P4

  ..續本文上一頁的一切觸覺對象。〕十一是法處所攝色,〔包括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五種。〕

   【評析】此處介紹色法,即一切物質。色法包括五根、五境和法處所攝色。

   五根就是五種感覺機製。按唯識學的說法,五根又可分爲浮塵根(又稱扶根塵、根依處等)與淨色根。浮塵根相當于五種感覺器官;淨色根是真正的感覺機製,能起認取作用,非肉眼能看見,但能引生五識。五根實際上是指五淨色根。至于怎樣理解淨色根,即淨色根究竟是什麼,則又有不同說法。近代以來,一般認爲,五淨色根就是指五種感覺系統的神經系統,但也有不同的看法。如熊十力先生在《佛家名相通釋》中提出:說淨色根就是神經系統,似乎可以與小乘的淨色根含義相通,但與大乘的淨色根含義不合。大乘所謂淨色根,頗有神秘意義。本書《前言》對此問題有詳論,可參閱。

   五境包括色、聲、香、味、觸。其中,色境指視覺對象,有顯色、形色、表色叁類。這些“色”的種類,各論所說並不完全一致。顯色是指物體的顔色和亮度等視覺對象,爲大小乘共同認可的有十二種,即青、黃、赤、白四種基本色,加上雲、煙、塵、霧、影、光(日光)、明(月、星、電等光)、暗八種。其中四種基本色是實有,其余顯色以及形色和表色都是依據四種基本色而建立。如雲、煙、塵、霧,本是固態微粒與液態微粒的聚合體,因受日月等光的照耀,而有顯色産生。此外,《瑜伽師地論》增加了空一顯色(虛空純一的或青或白等顔色);《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又增加了迥色(虛空的明暗等無形的、高遠的顔色)。形色指物體的形狀等視覺對象,是依據顯色積聚後呈現出不同狀態而建立的,一般說有十種,即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表色指衆生的動作形態等視覺對象,有八種,即行、住、坐、臥、取、舍、屈、伸。

   聲境指聽覺對象,據《對法論》,有十一種聲。(1 )可意聲,即悅耳的、歡快的等聲音。(2 )不可意聲,即不悅耳的、悲切的等聲音。(3 )俱相違聲,即非悅耳非不悅耳的中性聲。(4 )因受大種,即衆生發出的聲音,如拍手聲、說話唱歌聲等。(5 )因不受大種聲,即非衆生發出的聲音,如風聲、雨聲等。(6 )因俱大種,指由衆生與非衆生共同發出的聲音,如手拍桌子聲等。(7 )世所共成聲,即世人共同承認的名稱、概念等聲音。(8 )成所引聲,即由成道的聖者所證真理加以言說而發出的聲音。(9 )遍計所執聲,即外道由遍計所執加以言說而發出的聲音。(10)聖言所攝聲,此處“聖言所攝”,指真實而不虛妄,包括見言見,不見言不見;聞言聞,不聞言不聞;覺言覺,不覺言不覺;知言知,不知言不知。(11)非聖言所攝聲,指與聖言所攝聲性質相反的聲。

   香境指嗅覺對象,據《對法論》,有六種香。(1 )好香,即香氣。(2 )惡香,即臭氣。(3 )平等香,即不香不臭之氣。(4 )俱生香,即本有的香氣,如花、草等的香氣。(5 )和合香,即和合後産生的香氣,如藥草等的香氣。(6 )變異香,即物體變壞後産生的香氣或臭氣,如水果成熟變壞後,香氣增加;屍體變壞後,臭氣增加。

   味境指味覺對象,據《對法論》,有十二種味,即苦、醋(酸)、甘(甜)、幸(辣)、鹹、淡、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俱生、和合、變異。

   觸境指觸覺對象,據《對法論》,有二十二種觸,即滑、濕、輕、重、軟、暖(《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爲“緩”,指放松的感覺)、急(指緊張的感覺)、冷、饑、渴、飽、力(精力充沛的感覺)、劣(精力衰竭的感覺)、悶、癢、粘、病、老、死、疲、怠、勇(精力恢複的感覺)。上述“觸”中包含了皮膚感覺、肌肉感覺、髒腑感覺等。

   最後是法處所攝色,就是在上述物質之外,第六識的認識對象中被認爲屬于物質的那一部分,共有五種。(1 )極略色。分析五根、五境等有質的實色至極微(最小單位),就是極略色。(2 )極迥色。分析虛空的明暗等無質的色至極微,稱爲極迥色。(3 )受所引色,就是無表色,有叁種。(a )律儀無表。由受戒後善的願力熏成思心所的種子,這善的思種子就稱爲律儀無表。思種子本身不是色法,但由于此類種子能防不善,如堤岸防水患,故假說爲“色”。思種子本來是潛藏在心識中的功能,沒有形相的表現,所以稱爲“無表”。(b )不律儀無表,指由不善的願力熏成的思種子。(c )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如行爲屬非善非惡的,就稱爲非律儀非不律儀業。但就思種子而言,總是或善或惡。所以,有的書中只說二種無表,不說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這些無表色,由于是領受教理或言教而引發,所以也稱爲受所引色。(4 )遍計所起色,指由遍計所執而形成的影像,如由幻覺等形成的影像。(5 )自在所生色,又稱定果色,即由定力所産生的色、聲、香、味、觸等境色。

   上述十一類物質被稱爲“所造色”,除此之外還有“能造色”,即地、水、火、風四大種。關于所造色與能造色的關系,也可參閱本書《前言》。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一、得。二、命根。叁、衆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叁、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叁、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今譯】第四大類是心不相應行法,大略有二十四種。一是得,〔即獲得。〕二是命根,〔即壽命。〕叁是衆同分,〔即各類衆生的共性。〕四是異生性,〔即凡夫性。〕五是無想定。六是滅盡定。七是無想報,〔即無想天。〕八是名身,〔即名稱及其集合;〕九是句身,〔即句子及其集合;〕十是文身,〔即文字及其集合。〕十一是生。十二是住。十叁是老。十四是無常。十五是流轉,〔即因果連續不斷。〕十六是定異,〔指因果類別確定。〕十七是相應,〔即因果之間相互順應。〕十八是勢速,〔指因果飛速流轉。〕十九是次第,〔指因果的連續生起有一定的順序。〕二十是時,〔即時間。〕二十一是方,〔即空間、方位。〕二十二是數,〔即數目。〕二十叁是和合性,〔即形成各種事物的條件能聚集會合。〕二十四是不和合性,〔指形成各種事物的條件不能聚集會合。〕

   【評析】此處介紹心不相應行法,此法屬行蘊的一部分。行蘊包括相應行法和不相應行法。相應行法就是心所中除受、想之外的所有心所,不相應行法主要是此處所說的二十四種現象。

   一是得,就是獲得,或是形成、成就。按唯識學的說法,得是假法。即事物的形成,本有其因和緣。在由因和緣形成事物後,也可假說“得”;但並不是真有“得”這樣一種存在或這樣一種力量,使事物形成。如種子的形成,並非由“得”,而是由熏習,只是在熏成種子時,才假說“得”種子。現行事物的生起,也非由“得”,而是遇到合適的條件,便從種子生起,只是在事物現行生起時,假說“得”某事物。所以,按現代學術語言來說,“得”是一種抽象。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都是此類假法。

   二是命根,就是衆生的壽命。衆生由前世的業熏成這一期生命的第八識的種子,由此識種引生現行的身心,而此身心存在時限是確定的,就將這識種子保持身心存在時限的功能,假立爲命根。

   叁是衆同分,即六道各類衆生的共性。這衆同分是依據同類衆生的身心相似處而假立,如人與人的身心有相似性,每一類動物相互之間身心也有相似性,等等。

   四是異生性,即凡夫性。凡夫稱異生,即異類衆生,因爲叁界六道衆生類別各異,而異類衆生妄執種種異見而受各種生死。聖者稱同生,因爲聖者同證無漏智而得生。異生性是依據見道位所斷的分別二障種子而假立,進入見道位後就能斷除。異生性是唯識學的一個概念,是小乘心不相應行法中“非得”的一種特定情況。

   五是無想定,這是外道所入的無心定。有類外道,認爲想是生死的根源,將想滅盡,就可得涅pan ,于是産生厭惡想的心理,作無想的修習,這樣逐漸進入此定。此定不但將想心所消滅,也將前六識及其相應心所也都消滅,所以也是一種無心定。此定屬四禅的廣果天,性質屬有漏,只是外道所修的法門。

   六是滅盡定,這是聖者所入的無心定,能得此定的有:聲聞乘中第叁果位以上(聲聞乘有四果位,一是預流,二是一來,叁是不還,四是阿羅漢)的聖者、獨覺、八地以上菩薩和如來。此定所滅的是前六識與汙染的第七識以及它們的相應心所。

   七是無想報,也稱無想天,無想異熟。此無想天在色界四禅中,是修習無想定者所得的果報。在最初生此天時,轉識暫時現行生起,其後由于前世所修習的無心定的力量,使其異熟第六識活動消失,進入無心位,五百劫中,前六識及其心所不生起現行活動。最後,當無想報受盡,前六識及其心所活動又産生,然後命終,轉生下界。

   八至十是名身、句身、文身。“名”指名稱、名詞,能诠釋事物的自身性質。“句”是句子,能表明事物的差異、區別。“文”指字母、文字(當時主要指梵文字母),是構成名詞和句子的基礎。“身”的含義是聚集,二個名以上的稱爲“名身”,二個句以上的稱爲“句身”,二個字以上的稱爲“文身”。

   十一至十四是生、住、老、無常。可用以說明衆生的身心變化,也可用以說明一切事物的變化。以衆生的身心變化爲例,衆生的身心本無今有,即産生、形成,稱爲“生”。衆生的身心暫停而無變壞,即處于相…

《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