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的一切触觉对象。〕十一是法处所摄色,〔包括极略色、极迥色、受所引色、遍计所起色、自在所生色五种。〕
【评析】此处介绍色法,即一切物质。色法包括五根、五境和法处所摄色。
五根就是五种感觉机制。按唯识学的说法,五根又可分为浮尘根(又称扶根尘、根依处等)与净色根。浮尘根相当于五种感觉器官;净色根是真正的感觉机制,能起认取作用,非肉眼能看见,但能引生五识。五根实际上是指五净色根。至于怎样理解净色根,即净色根究竟是什么,则又有不同说法。近代以来,一般认为,五净色根就是指五种感觉系统的神经系统,但也有不同的看法。如熊十力先生在《佛家名相通释》中提出:说净色根就是神经系统,似乎可以与小乘的净色根含义相通,但与大乘的净色根含义不合。大乘所谓净色根,颇有神秘意义。本书《前言》对此问题有详论,可参阅。
五境包括色、声、香、味、触。其中,色境指视觉对象,有显色、形色、表色三类。这些“色”的种类,各论所说并不完全一致。显色是指物体的颜色和亮度等视觉对象,为大小乘共同认可的有十二种,即青、黄、赤、白四种基本色,加上云、烟、尘、雾、影、光(日光)、明(月、星、电等光)、暗八种。其中四种基本色是实有,其余显色以及形色和表色都是依据四种基本色而建立。如云、烟、尘、雾,本是固态微粒与液态微粒的聚合体,因受日月等光的照耀,而有显色产生。此外,《瑜伽师地论》增加了空一显色(虚空纯一的或青或白等颜色);《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又增加了迥色(虚空的明暗等无形的、高远的颜色)。形色指物体的形状等视觉对象,是依据显色积聚后呈现出不同状态而建立的,一般说有十种,即长、短、方、圆、粗、细、高、下、正、不正。表色指众生的动作形态等视觉对象,有八种,即行、住、坐、卧、取、舍、屈、伸。
声境指听觉对象,据《对法论》,有十一种声。(1 )可意声,即悦耳的、欢快的等声音。(2 )不可意声,即不悦耳的、悲切的等声音。(3 )俱相违声,即非悦耳非不悦耳的中性声。(4 )因受大种,即众生发出的声音,如拍手声、说话唱歌声等。(5 )因不受大种声,即非众生发出的声音,如风声、雨声等。(6 )因俱大种,指由众生与非众生共同发出的声音,如手拍桌子声等。(7 )世所共成声,即世人共同承认的名称、概念等声音。(8 )成所引声,即由成道的圣者所证真理加以言说而发出的声音。(9 )遍计所执声,即外道由遍计所执加以言说而发出的声音。(10)圣言所摄声,此处“圣言所摄”,指真实而不虚妄,包括见言见,不见言不见;闻言闻,不闻言不闻;觉言觉,不觉言不觉;知言知,不知言不知。(11)非圣言所摄声,指与圣言所摄声性质相反的声。
香境指嗅觉对象,据《对法论》,有六种香。(1 )好香,即香气。(2 )恶香,即臭气。(3 )平等香,即不香不臭之气。(4 )俱生香,即本有的香气,如花、草等的香气。(5 )和合香,即和合后产生的香气,如药草等的香气。(6 )变异香,即物体变坏后产生的香气或臭气,如水果成熟变坏后,香气增加;尸体变坏后,臭气增加。
味境指味觉对象,据《对法论》,有十二种味,即苦、醋(酸)、甘(甜)、幸(辣)、咸、淡、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俱生、和合、变异。
触境指触觉对象,据《对法论》,有二十二种触,即滑、湿、轻、重、软、暖(《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为“缓”,指放松的感觉)、急(指紧张的感觉)、冷、饥、渴、饱、力(精力充沛的感觉)、劣(精力衰竭的感觉)、闷、痒、粘、病、老、死、疲、怠、勇(精力恢复的感觉)。上述“触”中包含了皮肤感觉、肌肉感觉、脏腑感觉等。
最后是法处所摄色,就是在上述物质之外,第六识的认识对象中被认为属于物质的那一部分,共有五种。(1 )极略色。分析五根、五境等有质的实色至极微(最小单位),就是极略色。(2 )极迥色。分析虚空的明暗等无质的色至极微,称为极迥色。(3 )受所引色,就是无表色,有三种。(a )律仪无表。由受戒后善的愿力熏成思心所的种子,这善的思种子就称为律仪无表。思种子本身不是色法,但由于此类种子能防不善,如堤岸防水患,故假说为“色”。思种子本来是潜藏在心识中的功能,没有形相的表现,所以称为“无表”。(b )不律仪无表,指由不善的愿力熏成的思种子。(c )非律仪非不律仪无表,如行为属非善非恶的,就称为非律仪非不律仪业。但就思种子而言,总是或善或恶。所以,有的书中只说二种无表,不说非律仪非不律仪无表。这些无表色,由于是领受教理或言教而引发,所以也称为受所引色。(4 )遍计所起色,指由遍计所执而形成的影像,如由幻觉等形成的影像。(5 )自在所生色,又称定果色,即由定力所产生的色、声、香、味、触等境色。
上述十一类物质被称为“所造色”,除此之外还有“能造色”,即地、水、火、风四大种。关于所造色与能造色的关系,也可参阅本书《前言》。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今译】第四大类是心不相应行法,大略有二十四种。一是得,〔即获得。〕二是命根,〔即寿命。〕三是众同分,〔即各类众生的共性。〕四是异生性,〔即凡夫性。〕五是无想定。六是灭尽定。七是无想报,〔即无想天。〕八是名身,〔即名称及其集合;〕九是句身,〔即句子及其集合;〕十是文身,〔即文字及其集合。〕十一是生。十二是住。十三是老。十四是无常。十五是流转,〔即因果连续不断。〕十六是定异,〔指因果类别确定。〕十七是相应,〔即因果之间相互顺应。〕十八是势速,〔指因果飞速流转。〕十九是次第,〔指因果的连续生起有一定的顺序。〕二十是时,〔即时间。〕二十一是方,〔即空间、方位。〕二十二是数,〔即数目。〕二十三是和合性,〔即形成各种事物的条件能聚集会合。〕二十四是不和合性,〔指形成各种事物的条件不能聚集会合。〕
【评析】此处介绍心不相应行法,此法属行蕴的一部分。行蕴包括相应行法和不相应行法。相应行法就是心所中除受、想之外的所有心所,不相应行法主要是此处所说的二十四种现象。
一是得,就是获得,或是形成、成就。按唯识学的说法,得是假法。即事物的形成,本有其因和缘。在由因和缘形成事物后,也可假说“得”;但并不是真有“得”这样一种存在或这样一种力量,使事物形成。如种子的形成,并非由“得”,而是由熏习,只是在熏成种子时,才假说“得”种子。现行事物的生起,也非由“得”,而是遇到合适的条件,便从种子生起,只是在事物现行生起时,假说“得”某事物。所以,按现代学术语言来说,“得”是一种抽象。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都是此类假法。
二是命根,就是众生的寿命。众生由前世的业熏成这一期生命的第八识的种子,由此识种引生现行的身心,而此身心存在时限是确定的,就将这识种子保持身心存在时限的功能,假立为命根。
三是众同分,即六道各类众生的共性。这众同分是依据同类众生的身心相似处而假立,如人与人的身心有相似性,每一类动物相互之间身心也有相似性,等等。
四是异生性,即凡夫性。凡夫称异生,即异类众生,因为三界六道众生类别各异,而异类众生妄执种种异见而受各种生死。圣者称同生,因为圣者同证无漏智而得生。异生性是依据见道位所断的分别二障种子而假立,进入见道位后就能断除。异生性是唯识学的一个概念,是小乘心不相应行法中“非得”的一种特定情况。
五是无想定,这是外道所入的无心定。有类外道,认为想是生死的根源,将想灭尽,就可得涅pan ,于是产生厌恶想的心理,作无想的修习,这样逐渐进入此定。此定不但将想心所消灭,也将前六识及其相应心所也都消灭,所以也是一种无心定。此定属四禅的广果天,性质属有漏,只是外道所修的法门。
六是灭尽定,这是圣者所入的无心定,能得此定的有:声闻乘中第三果位以上(声闻乘有四果位,一是预流,二是一来,三是不还,四是阿罗汉)的圣者、独觉、八地以上菩萨和如来。此定所灭的是前六识与污染的第七识以及它们的相应心所。
七是无想报,也称无想天,无想异熟。此无想天在色界四禅中,是修习无想定者所得的果报。在最初生此天时,转识暂时现行生起,其后由于前世所修习的无心定的力量,使其异熟第六识活动消失,进入无心位,五百劫中,前六识及其心所不生起现行活动。最后,当无想报受尽,前六识及其心所活动又产生,然后命终,转生下界。
八至十是名身、句身、文身。“名”指名称、名词,能诠释事物的自身性质。“句”是句子,能表明事物的差异、区别。“文”指字母、文字(当时主要指梵文字母),是构成名词和句子的基础。“身”的含义是聚集,二个名以上的称为“名身”,二个句以上的称为“句身”,二个字以上的称为“文身”。
十一至十四是生、住、老、无常。可用以说明众生的身心变化,也可用以说明一切事物的变化。以众生的身心变化为例,众生的身心本无今有,即产生、形成,称为“生”。众生的身心暂停而无变坏,即处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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