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門教,“俗事天神,天神以銅爲像,二面者四手,四面者八手,手各有所持,或小兒,或鳥獸,或日月”17。而這些對以後婆羅門教在中國東南沿海一帶的存在會産生重要影響,自唐宋以降,在廣州、泉州等地都有關于婆羅門教的遺迹或記載存在18。現在看來這些是可以回溯到東晉時代,《法顯傳》中所提供的就是很寶貴的線索。
最後,《法顯傳》還間接地,即借助一些佛教故事來介紹某些原生于婆羅門教的觀念。其實佛教中“割肉貿鴿”、“投身餧餓虎”等故事19,是受印度教文化的影響,因爲這些故事體現著“生命之獲得價值,無非是借助于對自身的否定。一切具體的,對在此居于主導地位的抽象說來,無非是否定的。印度教徒之崇拜這一方面,與其相關聯”20。另外,其中也關聯著人與動物生命之間的等值。這裏邊還反映著中印之間對動物崇拜的差異。作爲對圖騰崇拜的一種繼承,各民族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對動物崇拜的成分。但中國社會由于很早進入祖先崇拜和與專製政治相結合的狀態21,所以中國文化中的動物崇拜有著自身的特點,如一是崇拜超自然的或外來的動物,龍、鳳凰、麒麟、狻猊、獬豸等,二是這些動物之被崇拜主要是因爲它們具有神通和象征著威權。除此之外,普通動物若豬狗鴿鳥之類的生命價值決不會與人等量齊觀的。而在印度動物之被敬重,主要在于一些普通動物人格化中所表現的光輝。若《法顯傳》所載“常有群象以鼻取水灑地,取雜華香而供養(佛舍利)塔”,有道人“見象如法供養”而感動,“自挽草木,平治處所,使得淨潔,勸化國王作僧住處”。及有“一白耳龍,與此衆僧作檀越,令國內豐熟,雨澤以時,無諸災害,使衆僧得安。衆僧感其惠,故爲作龍舍,敷置坐處,又爲龍設福食供養”等22。這樣,動物與人就在某種意義上處于一種平等,因爲《奧義書》中說明“生命屬于至高無上的神力,屬于梵。人和動物植物皆爲梵的表現形式,皆源于同樣的物質構成,皆遍布靈魂“我””23。由此衍生出輪回和尊重有情衆生等觀念,佛教與婆羅門教則是同根的。如此意識通過佛經及《法顯傳》這樣的著作,在中國産生巨大的影響。
(四)
由于法顯之行是中國僧人第一次獲得重要的取經成果,由于法顯歸來後所寫傳記和異聞的生動,也由于佛教在中國的擴展正如日中天,《法顯傳》在當時就産生了很大的影響。一百多年後,北朝的郦道元在撰寫《水經注》時,就有二十多處采用了《法顯傳》中的文字。隨著《法顯傳》的流行,其中所包含的關于婆羅門教故事也更爲中國人民所熟知。在《法顯傳》之後,不管是西去取經的還是來華傳法的佛教高僧們,都有在其著作中或多或少提及婆羅門教的,如南朝竺法維《佛國記》、竺枝《扶南記》,北朝宋雲《家記》等,但是他們爲中國民衆所提供的有關婆羅門教知識,則是基本上沿襲著法顯所提供的範例。如《扶南記》“頓遜國”條雲該國有“唯讀天神經”的“天竺婆羅門千余人”24等。故可換句話說,《法顯傳》中關于婆羅門教的描述,尤其是該教與佛教的關系,爲中國人對該教的認識劃了一個框框,特別是後來能到印度就地觀察的少數中國人幾乎都是僧人,所以千百年來中國人對婆羅門教的認識也就基本上停留在這個框框裏25。可以作爲對比的是,我曽去過柬埔寨的吳哥窟(Angkor Uat)。這是一個著名的佛教遺址,裏面有很多佛像,也混雜著不少婆羅門教的東西。雖然敦煌、雲岡等石窟中也雜有出自婆羅門教的神像,但吳哥石窟的雕塑中所表現的有關兩教之內容,卻與敦煌、雲岡等大相徑庭,如同樣是與魔王戰鬥,高高在上作爲主帥而發號施令的卻是婆羅門教大神毗濕奴(Visnu)。吳哥窟中婆羅門教內容蓋過佛教當然有著種種原因,但中國石窟中婆羅門教諸神完全作爲佛教的附庸,與法顯以其親身證明來給兩教關系定格所造成的影響,應該也是因素之一。因此《法顯傳》也能作爲我們在破解爲何婆羅門教在進入中國努力上如何被佛教壓倒的一個起始的觀察點。
總之,就是《法顯傳》本身,也使中土民衆了解到婆羅門教在印度的存在,至少對佛經中所提到的婆羅門教種種,會有更深的認知。因此,《法顯傳》裏的種種婆羅門教在印度社會中的表現,包括它與佛教鬥爭的那些表現,使我們有依據來認識當時印度社會宗教的複雜性,以及明白爲何是佛教能傳入中國並立足生根。所以《法顯傳》等“于我國佛教精神之發展,固有甚大關系也”26。
對于我們今天的學術研究而言,古代典籍中所包含的信息越豐富、越真實,價值就越高。《法顯傳》不僅爲我們提供了大量有關佛教的內容,還傳遞了不少當時印度婆羅門教的情況和婆羅門教到達過中土的迹象,以及可由此解讀婆羅門教在東土如何被佛教所覆蓋等等,都是非常難能可貴的。
1.岑仲勉先生指出該書還另有《佛遊天竺記》、《曆遊天竺記傳》、《遊天竺記》、《天竺國記》等名,“爲漢人遊曆印度親寫見聞之第一本”。見其《“佛遊天竺記”名稱之討論》,載《中外史地考證》,中華書局2004年版。
2.《高僧傳》卷二《宋江陵辛寺釋法顯》。
3.《出叁藏記集》卷十五《法顯法師傳》。
4.Tansen Sen: Buddhism, Diplomacy, and Trade—The Realignment of Sino-Indian Relations, 600-1400,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Honolulu, 2004, p8.
5.《法顯傳》“達嚫國”條、“自耶婆提歸長廣郡界”條,章巽校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170頁。
6.《法顯傳》“沙只大國”條,70頁。
7.《法顯傳》“拘薩羅國舍衛城”條,第71、72、73頁。
8.《法顯傳》“王舍新城、蓱沙王舊城”條,第113頁。
9.如魔王遣叁玉女來試之事,見《法顯傳》第122頁。
10.《水經注校》卷一,王國維點校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17頁。
11.《水經注校》卷二,王國維點校本,第35頁。
12.《法顯傳》“拘薩羅國舍衛城”條,第74頁。
13.高楠順次郎、木村泰賢《印度哲學宗教史》,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第28、383頁。
14.《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獅子國即今之斯裏蘭卡。
15.《法顯傳》“自耶婆提歸長廣郡界”條,第171頁。
16.據佐佐木教悟等所著《印度佛教史概說》第二章雲:“據佛教的原始經典、阿育王碑文和希臘的拉丁文獻等推論,在初期佛教時代(公元前五至叁世紀),與婆羅門對立的新的精神指導者“沙門”,處于強有力的地位”(中譯本,複旦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8、9頁)。說明在與婆羅門教的鬥爭中,“沙門”是作爲佛教徒代表的身份。
17.《梁書》卷五十四《扶南國傳》。
18.如見于真人元開《唐大和上東征傳》,汪向榮校注本,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74頁。及今人吳文良《泉州宗教石刻》第四部分,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19.法顯記載的見《法顯傳》“宿呵多國”、“竺刹屍羅國”條,第35、38頁。
20.黑格爾《宗教哲學》“宗教哲學講演錄”第二部分第一編,中譯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頁。
21.參見嚴耀中《中國宗教與生存哲學》第叁章,學林出版社1991年版。
22.《法顯傳》“藍莫國”、“僧伽施國”條,第87、62頁。要說明一下的是,漢譯佛經中的“龍”(N
ga),在印度實際上只是蛇,和中國傳統的龍完全不是一回事。譚中先生對比說:“印度神話中有“蛇族”(N
ga race),中國神話中,夏族就是“龍族”。印度神話中,佛就是蛇,中國神話中,孔子稱老子爲龍(老子稱孔子爲鳳)”。可資參考。見其《印度與中國――兩大文明的交往和激蕩》第二章,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第96頁。
23.郁龍余等《印度文化論》第二章,重慶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頁。
24.《太平禦覽》卷七八八“頓遜國”條引該書。
25.著名的如玄奘《大唐西域記》,其關于佛教與婆羅門教爭鬥之敘述,如阇爛達拉國,“此國先王崇敬外道,其後與羅漢,聞法醒悟”(卷四,貴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2頁)等,其記述此類事之方式與角度是和《法顯傳》如出一轍。
26.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十二章,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69頁。
《關于《法顯傳》中的婆羅門教》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