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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祭文中的唐代婦女佛教信仰▪P6

  ..續本文上一頁59頁;《大唐曹州離狐縣蓋贊君故妻孫夫人墓志之銘》,載《彙編》,200、201頁。

  [18] 武宗滅佛經濟上的動因不僅在于奪取寺院的財富。如玉井是博先生指出,大量佛像的製作占用了銅鐵等幣材,“其結果導致了通貨的減少”。而根據《唐會要》卷九八所載會昌六年二月敕,所廢佛像正用來鑄造新錢,用以促進流通。這可能也是廢佛原因之一。見其《唐時代の社會史的考察》,載《支那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岩波書店昭和十七年刊行,130、131頁。

  [19] 《嘉泰吳興志》卷一叁“德清縣叁德院”條引岑碩詩。

  [20] 順便說一下,曆史上所謂的“治世”,主要是對政治清明而言。而政治上雖然有些昏亂,只要不發生諸如農民大起義或軍閥大混戰,社會經濟照樣能發展。因此唐後期,在黃巢起義之前,雖有宦官、藩鎮等問題,社會經濟狀況不一定會比唐初差。如據梁方仲《中國曆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甲表21,唐高祖武德年間戶口爲200萬戶,太宗貞觀年間爲300萬戶,玄宗天寶十叁年(754)高達9,619,254戶,以後雖有回落,但文宗開成四年(839)仍有4,996,752戶,武宗會昌五年(845)有4,995,151戶,都遠遠高于唐初。且後二個數字僅是中央戶部計帳所掌握的民戶,不包括被割據藩鎮所控製的人戶,所以唐後期的實際戶口還要大于此數。這說明一來安史之亂對全國的社會經濟實際影響並不太大,二來對“有人始有土,有土始有財”的農業經濟來說,其增長主要靠勞動力的投入,中國古代人口數與經濟繁榮有著一定的正比關系,故文宗、武宗時代的社會經濟實際上要比唐初繁榮。

  [21] 《彙編》中載有此類墓志17例,但其中錄自《京畿冢墓遺文》卷中(載《彙編》,1761頁)的墓志與北京圖書館藏拓本的《大唐故兵部常□上柱國王府君□□□》(載《彙編》,1834、1835頁)實系同一墓志上的不同拓本。故只能算16例。加上《續集》的共19例。

  [22] 其實這個比例可能更大,因爲在235例信佛婦女墓志中的證明都是很直接肯定的,而在19例墓志中證明其女主人公信道,有的則是間接的。如《唐遂州方義縣主簿河南元府君墓志銘並序》雲:“夫人唐汾州司戶參軍事南陽張公之女也。騰芳蘭室,挺秀芝田,粉黛無加,秾鉛弗禦。初笄之歲,謂嫁爲歸;松蘿之契聿修,琴瑟之儀式序,香有反魂之說,玉釜徒煎;藥有長生之名,金丹無效”(《彙編》,818頁)。末一句“香有反魂之說,玉釜徒煎;藥有長生之名,金丹無效”如果是實指,即張夫人生前服了金丹,可以說她是相信道教的;如果這僅是一種套話,就很難說了,19例中就要減去這一例。

  [23] 《唐會要》卷四九“僧道立位”條。說其爲“經常”,是因爲在武周天授二年叁月,曾頒過“釋法在道法之上製”,載《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二。這當然含有武則天蓄意與貶低李家皇統的味道,但她死後不久,此製就被廢了。

  [24] 如《唐律疏議》卷一二“諸私人道及度之者,杖一百”條疏議等處皆稱“觀寺”,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235頁。

  [25] 參見拙著《中國宗教與生存哲學》第九章,上海,學林出版社,1991年版。

  [26] 載《彙編》,1914頁。

  [27] 載《彙編》,1683頁。

  [28] 分見《大唐故李府君墓志銘》,載《彙編》,1808、1809頁;《大唐故度支郎中彭君夫人安定鄉君侯氏墓志銘並序》,載《彙編》,569頁。

  [29] 分載《彙編》,1603頁、1514頁。

  [30] 載《彙編》,75、76頁。

  [31] 見《彙編》1917、1918頁。該墓志“大唐貞元十八歲次壬午正月廿叁日建”,系“鞏縣尉楊葉撰,明經劉鈞書”。然與載《彙編》2235、2236頁的《唐故禅大德演公塔銘》實爲同一墓志的二個不同版本。後者雖雲是“會昌四年歲次壬午八月廿二日建”,且系“金紫光祿大夫兼禦史中丞上柱國裴休撰,金紫光祿大夫充集賢殿大學士柳公權書”,但除了這幾處不同,以及前文中的“以貞元十七年二月五日振叁衣”在後文中改爲“以會昌叁年二月五日振叁衣”和沒有了這四類弟子名單外,其余行文都一模一樣。由于兩墓志中皆有“(大師)天寶季,擢明經第,寶應中,調濮州臨濮尉。……興元初,延長定覺”等字眼,從年齡推算,可見後頭那個墓志系僞本。

  [32] 分載《彙編》,1523、2070頁。

  [33] 載《彙編》,1498頁。

  [34] 《舊唐書》卷一七七《楊收傳》。

  [35] 見《從唐墓志看唐代婦女與佛教的關系》。

  [36] 《禮記·祭統》。

  [37] 《漢書》卷二二《禮樂志二》。

  [38] 《論語·爲政第二》。

  [39] 分載《彙編》,1874、1875頁。

  [40] 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第二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138頁。

  [41] 分載《彙編》,574、519、1225頁。

  [42] 載《彙編》,840頁。

  [43] 分載《彙編》,988、1205、1987頁。

  [44] 《大唐故宣威將軍守右武衛中郎將隴西董君墓志銘並序》,載《彙編》,1602、1603頁。

  [45] 碑文載《彙編》,1309頁。

  [46] 段塔麗:《唐代婦女地位研究》第五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242頁。該書第五章第二節第四點“因宗教信仰而與夫分葬”,亦用若幹墓志爲例來說明此是受佛教影響,可資參考。

  [47] 載《彙編》,1576頁。

  [48]《大唐故泗州刺史琅耶王妻河東裴郡君夫民墓志銘並序》,載《彙編》,1586、1587頁。

  [49] 《故中散大夫並州盂縣令崔府君夫人源氏墓志銘並序》,載《彙編》,1173、1174頁。

  [50] 載《唐會要》卷四九“雜錄”條。

  [51] 載《彙編》,677頁。

  [52] 載《彙編》,1918頁。

  [53] 丘古耶夫斯基:《敦煌漢文文書》第叁部分,中譯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117、119頁。

  [54] 分載《彙編》,642、890頁。又據《新唐書》卷一四五《元載傳》,元載死後,“女真一,少爲尼,沒入掖庭”。(李肇:《唐國史補》卷上雲:“元載之敗,其女資敬寺尼真一,納于掖庭”。)此當是宮中女尼的另一來源。

  [55] 《宋高僧傳》卷一四《唐京師崇聖寺文綱傳》。

  [56] 載《彙編》,1786、1787頁。

  [57] 《唐故龍花寺內外臨壇大德韋和尚墓志銘並敘》,載《彙編》,2032頁。

  [58] 載《唐文拾遺》卷六一。此文章性質上當也屬墓志祭文之類。

  [59] 此種平等,日本入唐僧圓仁在五臺山大花嚴寺親眼目睹:“……大僧一列,尼衆一列,皆在床上受供養。施主平等行食……”。見《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叁。

  [60] 甚至唐初益州淨惠寺,因有神通尼出家于該寺,“時人目之聖尼,即今本寺猶號聖尼寺也”。見《續高僧傳》卷二一《唐益州淨惠寺釋惠寬傳》,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高僧傳合集》本。

  [61] 關于武則天時該說之流行,可參見陳寅恪先生《武曌與佛教》,載《金明館叢稿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62] 關于這類影響,系統的論述可參見呂一飛先生《胡族習俗與隋唐風韻》(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4年版)等。

  [63] 見權德輿:《唐故東京安國寺 微和尚塔銘並序》,載《全唐文》卷五〇一。

  [64] 除墓志外,律師等稱號也常見于有關婦女的其它唐代文獻中。如德宗時侍禦史穆員之妹爲“安國寺律師”,見穆員《繡地藏菩薩贊並序》(載《全唐文》卷七八叁);又憲宗時牛頭山有“大士尼蔣律師”,見李公佐:《謝小娥傳》,(載《全唐文》卷七二五)。這些都說明女禅師、女律師在唐代有廣泛的存在。

  [65] 如竺昙無蘭《大比丘二百六十戒叁部合異序》雲:“比丘尼當叁受戒五百戒。比丘尼滿十二歲乃中爲師。初受十戒時,索二女師。當使持律沙門授戒,乃付女師,令教道之。次受二百五十戒,年滿二十,直使女叁師授之耳。……”。文載《出叁藏記集》卷一一。

  [66] 分載《彙編》,1947、1942頁。

  [67] 見《唐鄭府君故夫人京兆杜氏墓志銘並序》,載《彙編》,2113頁。

  [68] 分見《彙編》,2449、2432頁。

  [69] 《新唐書》卷一六叁《柳公綽傳附柳王比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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