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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祭文中的唐代妇女佛教信仰▪P6

  ..续本文上一页59页;《大唐曹州离狐县盖赞君故妻孙夫人墓志之铭》,载《汇编》,200、201页。

  [18] 武宗灭佛经济上的动因不仅在于夺取寺院的财富。如玉井是博先生指出,大量佛像的制作占用了铜铁等币材,“其结果导致了通货的减少”。而根据《唐会要》卷九八所载会昌六年二月敕,所废佛像正用来铸造新钱,用以促进流通。这可能也是废佛原因之一。见其《唐时代の社会史的考察》,载《支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岩波书店昭和十七年刊行,130、131页。

  [19] 《嘉泰吴兴志》卷一三“德清县三德院”条引岑硕诗。

  [20] 顺便说一下,历史上所谓的“治世”,主要是对政治清明而言。而政治上虽然有些昏乱,只要不发生诸如农民大起义或军阀大混战,社会经济照样能发展。因此唐后期,在黄巢起义之前,虽有宦官、藩镇等问题,社会经济状况不一定会比唐初差。如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甲表21,唐高祖武德年间户口为200万户,太宗贞观年间为300万户,玄宗天宝十三年(754)高达9,619,254户,以后虽有回落,但文宗开成四年(839)仍有4,996,752户,武宗会昌五年(845)有4,995,151户,都远远高于唐初。且后二个数字仅是中央户部计帐所掌握的民户,不包括被割据藩镇所控制的人户,所以唐后期的实际户口还要大于此数。这说明一来安史之乱对全国的社会经济实际影响并不太大,二来对“有人始有土,有土始有财”的农业经济来说,其增长主要靠劳动力的投入,中国古代人口数与经济繁荣有着一定的正比关系,故文宗、武宗时代的社会经济实际上要比唐初繁荣。

  [21] 《汇编》中载有此类墓志17例,但其中录自《京畿冢墓遗文》卷中(载《汇编》,1761页)的墓志与北京图书馆藏拓本的《大唐故兵部常□上柱国王府君□□□》(载《汇编》,1834、1835页)实系同一墓志上的不同拓本。故只能算16例。加上《续集》的共19例。

  [22] 其实这个比例可能更大,因为在235例信佛妇女墓志中的证明都是很直接肯定的,而在19例墓志中证明其女主人公信道,有的则是间接的。如《唐遂州方义县主簿河南元府君墓志铭并序》云:“夫人唐汾州司户参军事南阳张公之女也。腾芳兰室,挺秀芝田,粉黛无加,秾铅弗御。初笄之岁,谓嫁为归;松萝之契聿修,琴瑟之仪式序,香有反魂之说,玉釜徒煎;药有长生之名,金丹无效”(《汇编》,818页)。末一句“香有反魂之说,玉釜徒煎;药有长生之名,金丹无效”如果是实指,即张夫人生前服了金丹,可以说她是相信道教的;如果这仅是一种套话,就很难说了,19例中就要减去这一例。

  [23] 《唐会要》卷四九“僧道立位”条。说其为“经常”,是因为在武周天授二年三月,曾颁过“释法在道法之上制”,载《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二。这当然含有武则天蓄意与贬低李家皇统的味道,但她死后不久,此制就被废了。

  [24] 如《唐律疏议》卷一二“诸私人道及度之者,杖一百”条疏议等处皆称“观寺”,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235页。

  [25] 参见拙着《中国宗教与生存哲学》第九章,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

  [26] 载《汇编》,1914页。

  [27] 载《汇编》,1683页。

  [28] 分见《大唐故李府君墓志铭》,载《汇编》,1808、1809页;《大唐故度支郎中彭君夫人安定乡君侯氏墓志铭并序》,载《汇编》,569页。

  [29] 分载《汇编》,1603页、1514页。

  [30] 载《汇编》,75、76页。

  [31] 见《汇编》1917、1918页。该墓志“大唐贞元十八岁次壬午正月廿三日建”,系“巩县尉杨叶撰,明经刘钧书”。然与载《汇编》2235、2236页的《唐故禅大德演公塔铭》实为同一墓志的二个不同版本。后者虽云是“会昌四年岁次壬午八月廿二日建”,且系“金紫光禄大夫兼御史中丞上柱国裴休撰,金紫光禄大夫充集贤殿大学士柳公权书”,但除了这几处不同,以及前文中的“以贞元十七年二月五日振三衣”在后文中改为“以会昌三年二月五日振三衣”和没有了这四类弟子名单外,其余行文都一模一样。由于两墓志中皆有“(大师)天宝季,擢明经第,宝应中,调濮州临濮尉。……兴元初,延长定觉”等字眼,从年龄推算,可见后头那个墓志系伪本。

  [32] 分载《汇编》,1523、2070页。

  [33] 载《汇编》,1498页。

  [34] 《旧唐书》卷一七七《杨收传》。

  [35] 见《从唐墓志看唐代妇女与佛教的关系》。

  [36] 《礼记·祭统》。

  [37] 《汉书》卷二二《礼乐志二》。

  [38] 《论语·为政第二》。

  [39] 分载《汇编》,1874、1875页。

  [40] 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二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138页。

  [41] 分载《汇编》,574、519、1225页。

  [42] 载《汇编》,840页。

  [43] 分载《汇编》,988、1205、1987页。

  [44] 《大唐故宣威将军守右武卫中郎将陇西董君墓志铭并序》,载《汇编》,1602、1603页。

  [45] 碑文载《汇编》,1309页。

  [46] 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第五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242页。该书第五章第二节第四点“因宗教信仰而与夫分葬”,亦用若干墓志为例来说明此是受佛教影响,可资参考。

  [47] 载《汇编》,1576页。

  [48]《大唐故泗州刺史琅耶王妻河东裴郡君夫民墓志铭并序》,载《汇编》,1586、1587页。

  [49] 《故中散大夫并州盂县令崔府君夫人源氏墓志铭并序》,载《汇编》,1173、1174页。

  [50] 载《唐会要》卷四九“杂录”条。

  [51] 载《汇编》,677页。

  [52] 载《汇编》,1918页。

  [53] 丘古耶夫斯基:《敦煌汉文文书》第三部分,中译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117、119页。

  [54] 分载《汇编》,642、890页。又据《新唐书》卷一四五《元载传》,元载死后,“女真一,少为尼,没入掖庭”。(李肇:《唐国史补》卷上云:“元载之败,其女资敬寺尼真一,纳于掖庭”。)此当是宫中女尼的另一来源。

  [55] 《宋高僧传》卷一四《唐京师崇圣寺文纲传》。

  [56] 载《汇编》,1786、1787页。

  [57] 《唐故龙花寺内外临坛大德韦和尚墓志铭并叙》,载《汇编》,2032页。

  [58] 载《唐文拾遗》卷六一。此文章性质上当也属墓志祭文之类。

  [59] 此种平等,日本入唐僧圆仁在五台山大花严寺亲眼目睹:“……大僧一列,尼众一列,皆在床上受供养。施主平等行食……”。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三。

  [60] 甚至唐初益州净惠寺,因有神通尼出家于该寺,“时人目之圣尼,即今本寺犹号圣尼寺也”。见《续高僧传》卷二一《唐益州净惠寺释惠宽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高僧传合集》本。

  [61] 关于武则天时该说之流行,可参见陈寅恪先生《武曌与佛教》,载《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62] 关于这类影响,系统的论述可参见吕一飞先生《胡族习俗与隋唐风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等。

  [63] 见权德舆:《唐故东京安国寺 微和尚塔铭并序》,载《全唐文》卷五〇一。

  [64] 除墓志外,律师等称号也常见于有关妇女的其它唐代文献中。如德宗时侍御史穆员之妹为“安国寺律师”,见穆员《绣地藏菩萨赞并序》(载《全唐文》卷七八三);又宪宗时牛头山有“大士尼蒋律师”,见李公佐:《谢小娥传》,(载《全唐文》卷七二五)。这些都说明女禅师、女律师在唐代有广泛的存在。

  [65] 如竺昙无兰《大比丘二百六十戒三部合异序》云:“比丘尼当三受戒五百戒。比丘尼满十二岁乃中为师。初受十戒时,索二女师。当使持律沙门授戒,乃付女师,令教道之。次受二百五十戒,年满二十,直使女三师授之耳。……”。文载《出三藏记集》卷一一。

  [66] 分载《汇编》,1947、1942页。

  [67] 见《唐郑府君故夫人京兆杜氏墓志铭并序》,载《汇编》,2113页。

  [68] 分见《汇编》,2449、2432页。

  [69] 《新唐书》卷一六三《柳公绰传附柳王比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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