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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明延壽禅師的淨土信仰之確立▪P2

  ..續本文上一頁文用前方法修叁昧也。(大正46,p.954下,p.955中、下)

  此文的大意是,行者若能于叁七日中一心精進修此叁昧,則于叁七日中,或滿叁七日以後,根據自己根基的大小,會得到深淺不同的各種證相。這些證相大致分爲叁種清淨,上根行者得慧根清淨,中根行者得定根清淨,下根行者得戒根清淨。行者要想得到這些大功德和大利益,就應當于叁七日中,一心精進修行叁七日行法。若修滿叁七日以後,還不能得到叁種證相之中的任何一種的話,則應當繼續精進努力,不得懈怠止息。如果得到了障道罪漸滅的證相——戒根清淨,而依然不能證得法華叁昧的諸深法門——慧根清淨和定根清淨,因而欲長期修行,以期必證諸深法門的話,則不一定要完全依照叁七日行法的十法去修行,而只需按照《法華經·安樂行品》所說的原則去一心修習,就會自然證得六根清淨,見十方佛,獲普現色身叁昧(即法華叁昧),開佛知見,入菩薩位。《忏儀》之所以規定于叁七日中,每日六時修行十法,是爲了教新學者,因爲新學者還不能深入叁昧,所以需要先以事法調伏其心,破除其重的障道之罪,使其能夠身心清淨,得嘗法喜之味。若重的障道之罪已除(得戒根清淨),而欲一心常寂,入深叁昧,則須改變以前的修行方法,直接依照《安樂行品》所說的方法去修行即可。因爲,此時若依然按照以前的方法去每日六時修行“十法”的話,則事項煩瑣,反而會妨礙深入叁昧。所以,行者既已得知此意,于重罪得除之後,應當自以智力對叁七日的“十法”斟酌取舍,不可全用。初學者尚未熟悉修行的方法,不能靈活運用,所以暫時需要按照叁七日行法去修行。

  由此可知,所謂長期修行,是建立在叁七日行的基礎之上的,而且也沒有固定的修行方法,只是有幾個大的基本原則,即:

  第一,必須證得障道罪漸滅的證相——戒根清淨——之後,才可以進入長期修行;

  第二,一旦開始進入長期修行,就不必再全用叁七日行法的十法去修行了;

  第叁,可以直接按照《法華經·安樂行品》所說的方法,一心修習禅觀;

  第四,也可以自以智力對十法斟酌取舍。

  至此,我們再回過頭來看一下《樂邦文類》所說,就不難發現其中的奧秘了。

  延壽在國清修法華忏,當然應該是先從基礎的叁七日開始修行,而且于叁七日中或叁七日後,亦應有所證得,《樂邦文類》所說的“夜見神人持戟而入”和“見普賢前供養蓮華忽然在手”,正是在講延壽修法華忏所得的證相。然而,若將此兩種證相與《忏儀》的〈略明修證相第五〉中所講的叁根九品(叁根爲戒根清淨、定根清淨、慧根清淨,各有叁品,共爲九品。)的證相相對照,則可發現此兩種證相大致相當于戒根清淨的中品,只是障道罪漸滅之相,並不是獲得了法華叁昧的諸深法門之相,所以,從這時起,延壽是應該進入長期修行的。

  但是,如上所述,關于長期修行的方法,《忏儀》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只是提示了四個大的基本原則,從此原則可知,行者雖然可直依《安樂行品》所說之意,專修坐禅,但也不一定非得只修坐禅一法不可,只要有助于叁昧的修行,是可以酌情適當地兼取余法的。所以,這個時候,行者若無意只專修坐禅一法的話,就會面臨一個“如何對十法進行取舍”的選擇。這樣,我們就可以明白,爲什麼《樂邦文類》說的延壽在感得了兩種祥瑞之後,要想到自己“夙有二願”(常誦《法華》和〈廣利群品〉)而又“複樂禅寂”了——這不正是在講,他在爲了如何進行長期修行而對十法的取舍進行斟酌嗎

  

  但是,《樂邦文類》說,延壽在此選擇之際只是“進退遲疑,不能自決”,最後則采取了拈阄的方法來進行決定。這就很可疑了。因爲《忏儀》既然已經明確地給了行者取舍的自由,同時又已經講明行者應當“自以智力”來斟酌決定,延壽若是“願常誦《法華》”,又“複樂禅寂”,完全可以從十法之中選取“誦經”與“禅觀”二法,交並而修,有什麼理由和必要對此二法一定要進行取舍不可呢

  既行取舍,爲什麼又“進退遲疑,不能自決”,乃至最後竟然要付諸拈阄的手段來進行決定呢

  這樣做,豈不是違背了祖師的教訓

  既然已經違背了祖師的教訓,那麼再去“精禱佛祖”,還有什麼意義呢

  

  而且,《樂邦文類》亦同《新修往生傳》一樣,將此事記在參見韶禅師得印可授記之後,這就顯得越發荒誕無稽了。因爲,延壽既然已得德韶之印可授記,便意味著他已經開悟,而所謂開悟,就是發慧見真,就是見道,這個境界于別教,則位當初地,于圓教則位當初住,非但可與人天爲師,依諸經論所說(如《摩诃般若》、《成唯識論》等),十方淨土已經可以隨意往生,豈有複爲此等區區小事而一愁莫展之理

  

  所以,“拈阄取決”之說,絕對不可憑信。

  四

  《樂邦文類》又說,延壽拈得“誦經萬善生淨土”阄之後,一心專修淨業,遂往金華天柱峰誦經叁載,于禅觀中見觀音菩薩以甘露灌口。

  此中雖未明說所誦的是什麼經,但理應是《法華經》,則是不會錯的。因爲,“拈阄”之說既然不足信,則還是應准《新修往生傳》所說,以延壽連續專修法華忏達七年之久爲是。這樣,在金華天柱峰的修行就應當還是法華忏的修行——是法華忏的繼續,是得障道罪漸滅相之後的長期修行。所以,所誦的經當然應該還是《法華經》。(不過,謂其誦經僅叁載,則顯然是不正確的。因爲《新修往生傳》說修忏七年,則誦經叁年,時間太短。所以,“叁”字大概是“六”字的筆誤——“六”字的草書體與“叁”字形近。)這樣,《樂邦文類》的這條記載,就給《新修往生傳》的修忏七年之說提供了一條旁證。

  並且,《樂邦文類》的這條記載,還給我們提供了另外兩條線索:第一,延壽長期修法華忏的地點 ,大概就是在天柱峰。第二,延壽于修行中,並非只修誦經一法——既然于禅觀中見到了觀音,則說明他同時還兼修禅觀之法。(這恰好給“拈阄取決”之說提供了一條有力的反證。)由此,我們便可以推測,《宋高僧傳》和《景德傳燈錄》所說的“于天柱峰九旬習定”之事,(宗曉依《新修往生傳》將九旬習定之處改爲智者岩是不對的。)很有可能就是這一時期的事情。因爲,南嶽慧思爲了修證法華叁昧,曾經“十年常誦,八歲方等,九旬常坐,一時圓證”。(《天臺大師別傳》)延壽之所以會“九旬習定”,大概就是效法慧思的“九旬長坐”。所以,我們可以設想“九旬習定”本應是延壽法華忏修行的一部分。

  五

  拈阄之說既然不足憑信,諸傳記中又無其他記載,那麼,延壽歸心淨土的真正的因緣契機究竟在哪裏呢

  

  據《法華叁昧忏儀》,叁七日忏法的具體修行方法共有兩大部分,一爲前方便七日行,一爲正修行叁七日行,共四七二十八日。正修行之方法共有十法,即:

  一、嚴淨道場;

  二、淨身;

  叁、叁業供養;

  四、請叁寶;

  五、贊歎叁寶;

  六、禮佛;

  七、忏悔六根及勸請、隨喜、回向、發願;

  八、行道;

  九、誦《法華經》;

  十、坐禅正觀實相。

  此十法,除初入道場的第一時中具足全修之外,于後叁七日中的每日六時的一一時中,只略去請佛一法(即第四請叁寶法),而具行其余九法。

  十法之中,“第七忏悔六根及勸請、隨喜、回向、發願法”的發願法的內容是這樣的:

  我比丘某甲至心發願:

  願命終時神不亂,正念直往生安養,面奉彌陀值衆聖,修行十地勝常樂。

  發願已,禮叁寶。發願之法,行者當于普賢菩薩、一切世尊前,心念口言心中所有諸願,所謂:于此身行道無障,四魔不起,得深叁昧,入諸法門,弘通正法,度脫衆生,舍命之時,正念成就,乃至未來世中,常值叁寶,正信家生,出家修道,供養叁寶,受持大乘,諸波羅蜜悉皆現前,與一切衆生成等正覺。如是種種,隨心中所有諸願,悉當隨心自說。此諸行者之情,不可一一備敘。(大正49,p.953中)

  此即是《忏儀》發願法的全文。正文唯一四句偈一一願臨終正念,往生安養,面見彌陀,修行十地。以下從“發願已”至“不可一一備敘”,不是正文,而是用小字寫的說明文(注釋文)。據此正副二文,可知法華忏的發願方法是:先發“臨終正念,往生安養,面見彌陀,修行十地”一願之後,再根據自己的意願,發種種之願,乃至可發“所有諸願”。

  據此,則發願法的根本原則就很明確了,即:往生安養一願,是法華忏的根本大願,一切行者必發不可,故規定于前;其余諸願,因爲是隨行者自己之意,是自由的,所以《忏儀》未予一一規定,任憑行者自由而發。

  延壽既然修習法華忏,當然就要毫無例外地必發此願。而此願既發,則願生安養面見彌陀志已立。非獨延壽,一切修法華忏的行者皆是如此。所以,可知延壽歸心淨土的真正的因緣契機絕不是什麼“拈阄”,而應該是法華忏的修行——法華忏的發願法。

  結語

  迄今爲止,大凡治中國淨土教史的學者,關于延壽的淨土信仰之確立,大抵皆承襲《樂邦文類》的拈阄取決之說,但是,如上所述,本論已經證明,延壽的淨土信仰的確立,絕不應本于“拈阄取決”,而應本于法華忏的修行,具體地說,是本于法華忏的發願法。

  延壽在天臺持續專修法華忏長達七年之久,從“九旬入定”、“禅觀中見觀音以甘露灌口,而得辯才”這樣的傳說來看,他于法華忏應當是有很深的證入的。此後,才去見德韶禅師決擇所見。大抵先于修行有所證入,然後再去參訪明師抉擇所見,這是佛道修行的理所當然的順序。

  延壽雖然得了法眼宗的印可,成爲一代禅宗祖師,但他終生都沒有放棄願生極樂淨土的本願,也沒有間斷法華忏的修行。(只是不是專修而已。見《智覺禅師自行錄》。)他用自己一生的實際行動,證明了開悟見性與願生淨土並無矛盾,爲禅宗中反對淨土教的主張和勢力,提出了一個有力的反證。所以,後世將他這位禅宗祖師,尊爲淨土宗的第六祖,亦可謂深有所因。

  

《永明延壽禅師的淨土信仰之確立》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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