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香水度僧”及其性質特點
明遠
特恩度僧和試經度僧是唐代度僧的主要形式,但其連續性穩定性並不強,除了戰亂、帝王對佛教的態度等原因而外, “香水度僧”是對以上二種度僧方式的最大的破壞,在某些特定的時候,它爲唐王朝的軍事、政治、經濟起了幫助,但這種幫助也是“剮肉補瘡式”的。 “香水度僧”是國家對佛教的利用,是造成管理混亂,僞濫僧盛行的重要原因。
所謂“香水度僧”,即日本學者所謂的進納度僧,就是交所謂香水錢得度得牒,原是國家進行的公開的賣度賣牒行爲,但後來發展成了地方官僚假名斂財的手段。鬻度是有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的,安史之亂之前、亂中和亂後都發生過“香水”度僧,但各個時期的性質是很不同的。
1、中宗朝的“香水度僧”
早在中宗時代就有過香水度僧的事。 《資治通鑒》卷二O九“唐紀·二—十五景龍叁年七月” (708)條載:
(安樂、長甯兩公主、上官婕好、沛國夫人)皆依勢用事,謂谒受赇,雖屠沽藏獲,
用錢叁十萬,則別降墨敕除官,斜封付中書,時人謂之“斜封官”;錢叁萬則度爲僧尼。
按:藏獲,胡叁省注“奴婢也”。當時只要出錢叁百貫(叁十萬)即可買到官爵、出錢叁—蔔貫(叁萬)即可度爲僧尼(應該是沙彌、沙彌尼吧)。于是天下有錢人竟相買度。其時左拾遺辛棄否上疏雲:
當今出財依勢者,盡度爲沙門;避役奸訛者,盡度爲沙門;其所未度,唯貧窮與善
人。在其後不久的睿宗景雲二年(711)又上疏指出中宗朝賣度的盛況:
造寺不止、廢財百億、度人不休,免租庸者數十萬。叁十貫錢在當時對平民來說是個不小的數字,但在富人的眼中,叁十貫即可得到國家承認的公度,可一輩子享受免租庸的特權,是再合算不過的買賣,當然竟相買度。神龍二年(706),李峤也上書指出由鬻度演變成作僞私度的嚴峻現實:
今道人私度者,幾數十萬。其中高戶多丁、黠商大賈,詭作臺符,羼名僞度。且國計
軍防、並仰丁口。今丁皆出家,兵悉入道、征行租賦,何以備之。
從李峤的上書中也可知當時買度的多是些奸商大賈、豪富之人,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出另一個更重要的信息: 當時已有人詭作臺符。按:臺符即度牒(諸屍立雄認爲臺符即中央官廳的符,即指度牒(祠部牒)、 《中國佛教製度史的研究》P307)。由于技術的原因,要檢查牒與人是否名副其實,在當時是很困難的,從這裏看,僞造度牒是容易做到並且確實有人在做的事。這樣一來肯定造成祠部在籍的僧尼人數少,而社會上持有度牒(不管真僞)的人數多。而要檢查,完全做到牒、籍、人叁者相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是官家賣牒必然使“移名條”的執行大打折扣,二是買度者多爲地方豪強,必然與地方官府相通。叁是中央和州府僧官的權力很小。四是以叁綱爲代表的實際當權派對私度的態度暧昧。
2、肅宗朝(安史亂中)的“香水度僧”
中宗朝的鬻度是國家和大官僚階層贏錢得利,豪富巨賈逃稅得利。而安史亂中的肅宗朝“香水度僧”的目的和推行手法則大有不同,見于史冊的安史亂中的鬻度有叁次。
第一次發生在天寶十四(755)年, 《新唐書》卷五十一“食貨志”載:
及安祿山反于範陽,兩京倉庫盈溢而不可名。楊國忠設計,稱不可耗正庫之物,乃使
禦史崔衆于河東納錢度僧尼道士,旬日得錢百萬。””
第二次發生在肅宗至德元(756)年, 引《舊唐書》卷一O肅宗本記至德元載十月癸未條載:
彭原郡以軍興用度不足,權賣官爵及度僧尼。至德二年(756)神會立壇香水度僧。
第叁次發生在肅宗到德二年(757), 《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載有用宰相裴冕和大臣鄭叔清納錢救國之計:
明年,鄭叔清與宰相裴冕建議:以天下用度不充、諸道得召人納錢,給空名告身,授
官熏邑號。度道士僧尼、不可勝計。納錢爲千、賜明經出身。商賈助軍者給複。及兩京
平,又于關輔諸州,納錢度道士僧尼萬人。又, 《僧史略》下“度僧規利”條載:
唐肅宗在靈武新立,百度維艱。最缺軍須,因成詭計。時宰臣裴冕隨駕至扶風,奏下
令賣官鬻度。僧尼道士以軍儲爲務,人有不願,科令就之。其價益賤,多轉成弊,鬻度僧
道, 自冕始也。後諸征鎮尤而效焉。……自唐末以來,諸侯角立,稍缺軍須,則召度僧尼
道士先納財,謂之香水錢,後給公牒雲。以上四條史料看,天寶十四年(755),至德元年(756)的兩次鬻度發生在河東和彭原郡,此二郡是唐代僧尼比較集中的地方,而至德二年(757)的鬻度則是全國性的大規模的,而且是由國家明令實施的,是帶有強製性的。 《通典》卷一一“食貨”載:
諸道士女道士僧尼如納錢,請准敕回授余人,並情願還俗,授官口邑號等、亦聽。如
無人回授及不願還俗者,准法不合畜奴婢、田宅、資財。既助國納錢,不可更拘常格。其
所有資財,能率十分納叁分助國,余七分並任終身自蔭,身殁之後,亦任回與近親。鄭叔清是賣官鬻度的重要策劃者,從他的主張看,其唯一目的就是要錢,手段是將國家利益和僧尼利益相結合,當然只能是經濟利益的結合。唐初製定的道僧格既是國家政權對僧事的插手,同時也是對清規戒律的維護,如“移名條” “私蓄條”等就是將僧團倫理道德上升爲國家法律,應該說是對僧團有利的,但鄭叔清的奏文竟然連僧格也可以“不拘”,足見當時國家機器運轉已完全失常,中央集權已喪失對全局的控製能力。僧尼十分之七的私財可以繼承,也明顯與清規戒律相違背,是對“利和同均”的破壞。
安史亂中的鬻牒和賣官緊密結合在一起,只要納錢度牒可以公開轉授他人,願意還俗的可以授與官爵, 《新唐書》卷五十一所載鄭叔清的奏文還說:
又准敕,納錢百千文,與明經出身。如曾受業,粗通帖策、修身慎行, 鄉曲所知者,
量減二十千丈。如先經舉送,到省落弟,灼然有憑,帖策不甚寥落者,減五十千文,若粗
識文字者,准元敕處分。未曾讀學、不識文字者,加叁十千。納錢千文即可賜明經出身,如果科舉成績尚好,鄉裏聲望尚好的還可酌減,文盲酌加即可。這顯然主要地針對讀書求科舉之人。以下兩則材料說明出家人在當時也可憑誦經百紙或納錢百缗即可得賜明經出身。 《佛祖統紀》卷四十至德元年(756)十二月以降之事:
敕五嶽各建寺,妙選高行爲之主。白衣誦經百紙,賜明經出身爲僧。時僧標中首選。
或納錢百缗者,許請牒剃度。””而《隆興佛教編年通論》卷一七“至德二年十二月”條載:
敕五嶽各建寺,妙選高行沙門主之。聽白衣能誦經五百紙者,度爲僧。或納錢百缗,
請牒剃落,亦賜明經出身。及兩京平,又于關輔諸州,納錢度僧道萬余人。進納自此而
始。[12]這兩則材料在誦經一百紙還是五百紙可度爲僧的問題上記載不統一,是事隔一年即政策突變,還是記載有訛,不得而知。但綜合兩則材料可以知道,要得到賜明經出身,一是誦經百紙或五百紙,一是納錢百缗,誦經或納錢二者取其一即可。
綜合《新唐書》、 引日唐書》、 《通典》及《佛祖統記》、 《隆興佛教編年通論》的記載看,安史亂中的“香水度僧”有這樣一些特點:
其一是頻繁,天寶十五年(755)、至德元年(756)至德二年(757)連續叁年都有鬻度。
其二是鬻牒與賣官同時並舉,僧人可以同時持有“度牒”和“官诰”兩份證明書,可以既是僧又是俗,既是僧又是官。
其叁是手法多樣, 目的明確。俗人可以納錢得牒,僧人可保納錢讓牒。但目的只有一個得錢。這樣僧人可自由還俗,俗人可隨便出家,隨意雙向選擇必然造成管理混亂和僧人素質下降,對僧來說確實是既悲哀而又無奈的事,而對爲政者來說,是歪策也是奇策,確實起了舒緩經濟危機、拯救國難的作用,這與中宗朝長安、安樂公主的賣官鬻度、中飽私囊有本質的不同。
安史之亂中的“香水度僧”顯然是割肉補瘡的不得已而爲之的事,對度牒的發放、買賣和管理理應不可能很規範。但從有關的敦煌文獻看,敦煌地區即使在亂中度牒的買賣手續仍很複雜。法藏敦煌文書P3952“唐幹元二年(759)沙州羅法光納錢尼告牒”錄文如下:
(前欠)
卒得寫告牒錢共當壹仟,[……]柒人僧、壹佰陸拾玖人尼、壹佰叁拾柒人道士蔔….)羅
法光年拾玖、法名明嚴,沙州敦煌縣、從化鄉、慕道裏口口爲戶。以前侍禦史判涼州長史
楊休明奏,奉幹元元年口月六日敕,委臣勾當前件道僧告牒,各勒納錢口口,並令所度人
自寫。差使選付所司,其了限,各聽本司當使,審自商量奉聞者。臣准以今年正月口一日
奏請,限叁月卅日奏畢。天書煥然、特蒙允許。口口道應度人等,或先未經奏、或勒以頒
行祠部告祠。口請授,臣以准勒勘責、各縣鄉裏戶貫姓名法號蔔…。)配寺觀,謹件如前。其
錢各令軍州長官征納。別[……]貯訖。其告牒續勒自號,差使送付有司[……]所司勘令、准
元敕處分[……]”
又,法藏敦煌文書P4072—3號“唐乾元二年(759)沙州張嘉禮納錢僧告牒”錄文如下:
合管內六軍州,新度未得祠部告牒僧尼道士女道士,已奏未[……]陸佰陸拾陸人,計
得寫告牒錢共當壹仟肆佰陸拾伍貫伍蔔…·]叁佰貳拾柒人僧、壹佰陸拾玖人尼。壹佰叁拾柒
人道士,壹佰叁人女道士。張嘉禮年拾伍,法名口口,兄慶爲戶。沙州敦煌縣神沙鄉靈口
裏[……]
從書法的用筆方法看,這兩件文獻屬同一人書寫,敦煌寶藏分別題名爲“沙州羅法光納錢尼告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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