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山慧遠的《法性論》及其法性實有思想研究
陳建華
廬山慧遠(公元334~416年)是東晉(公元317~420年)時代佛教界的領袖人物,在中國佛教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慧遠的一生可分爲叁個階段:第一階段爲早年求學(公元334~353年)約二十年;第二階段爲出家追隨道安(公元354~378年)約二十五年:第叁階段爲廬山弘化(公元379~416年)叁十七年。筆者通過研究慧遠的生平和著作,認爲廬山慧遠看似複雜多變的思想中確有一條不變的主線即實有,這也是慧遠佛學思想的底線,他試圖去學習、理解、接近羅什的般若性空,但最終還是沒有突破這個底線。慧遠“實有”思想的産生是時代精神的反映,是中國傳統思想文化與印度佛教思想文化雙重影響的結果,也是他勤學苫修、博聞多思的成就。法,指一切現象和存在,無論有形無形、真實虛妄、事物事理,佛教都可以一言以蔽之曰法。法可以理解爲被認識的對象,與法相對的範疇是心,心爲認識的主體或功能。所謂性,
《大智度論》叁十一雲,“性名自有,不待因緣。”[1]《傳心法要》上雲“(性)未曾生、未曾死,未曾有、未曾無,未曾穢、未曾淨,未曾喧、未曾寂,未曾少、未曾老,無方所、無內外,無數量、無形象,無聲色、無音聲”。[2]性,其實就是事物的本質、本性。從字面上解釋,法性就是一切存在和現象的真實不變的本性和本質。印度大乘佛教認爲,法性就是空,也就是說一切現象和存在都是空無自性、變化不居的,鸠摩羅什的思想就是“空宗”的典型。但中國佛教學者在理解、接受法性思想的時候,由于受中國傳統思想以及印度小乘佛教的影響,與鸠摩羅什相反,往往認法性爲“實有”,在中國佛教義學史上慧遠是最早的典型,其理論專著《法性論》集中體現了他的法性“實有”思想。
一、 《法性論》 “至極” “得性”的“實有”宗旨
慧遠的《法性論》原文已佚失,寫作的具體年代也不明,據慧達《肇論疏》雲:“遠師《法性論》成後二章,始得什師所譯《大品經》[2],以爲明驗,證成前義[4]。”據此可以確定《法性論》的寫作時間是在慧遠見到羅什所譯《大晶般若經》前後,而羅什是東晉隆安五年(401年)至長安並在西明寺逍遙園主持譯場的,東晉義熙二年(406年),秦主姚興曾請慧遠爲羅什所譯《大智度論》作序,
由此可知羅什譯出《大智度論》應在義熙元年(405年),而《大品般若》的譯出應在公元404年,那麼慧遠見到《大晶般若》應在公元404~405年之間,據此可以推出《法性論》大致寫作于公元404~405年間,也就是慧遠七十高齡之時,應爲慧遠晚年思想成熟期的著作[5]。
《法性論》原文雖己佚失,但所幸梁慧皎《高僧傳》保存了慧遠《法性論》的基本觀點。 《高僧傳·慧遠傳》載:
先是中土未有泥洹[6]常住之說,但言壽命長遠而已。遠乃歎曰:“佛是至極則無變,無變之理,豈有窮哉
”因著《法性論》曰:“至極以不變爲性,得性以體極爲宗。”羅什見論而歎曰:“邊國人未有經,便暗與理合,豈不妙哉!”[7]”
從慧遠的本傳可以看出,他著《法性論》是有明確的針對性的,是爲對治中國傳統哲學老莊道學“長生”不老的思想而言的。慧遠時代中國佛教義學尚未定型,包括慧遠在內的對印度佛教的“格義”之學事實上還很流行。由于受到中國傳統思想的影響,人們往往把佛教和道教相比附,把佛教的旨趣理解爲與“長生久視”相類似的東西,而慧遠則認爲佛教的最高理想不是求人生之“長久”
“長遠”,是爲求“常住”“不變”之泥洹(涅槃)性狀。慧遠作《法性論》時《大般涅槃經》尚未譯出,涅槃常住的教義在中土尚未流行,所以羅什感歎慧遠的孤鳴先發是“暗與理合”。
這裏的“理”,極可能是指《地持經》所說“法性”。其含義是:法,即軌則性,具有永恒不變的特征。釋迦牟尼佛就是依此法性規則而修成無上正等正覺的。龍樹《大智度論》也說:“得法實相,名爲法性”[8]。所謂諸法實相,亦即一切法之極則,自然與法性無異,恒常無變,說的也是同樣的意思。其實,這種“暗與經合”的情形,在中土高僧中決非鮮見。比如,慧遠前輩的支遁、道安,略後于慧遠的竺道生等都有“孤鳴先發”的例子,[9]。這是中國思想文化特征中一向不重守滯文,而善于體悟言外之意的結果。也就是能于萬象紛綸的世俗衆生相中,透視出宇宙人生的大道理,
《法性論》是其中之一”[10]。另外雖然考據證明慧遠在世時未能見到漢澤大乘《涅槃經》,但不能說他就是完全不知道印度大乘佛教中有“涅槃常住不變”之說。他曾邀佛陀跋陀羅住廬山譯經,佛陀跋陀羅是梵僧,應該接觸過梵本大涅槃經或知道涅槃“常樂我淨”四德,佛陀跋陀羅後來與法顯合譯了《大般泥洹經》,因此慧遠對此經的思想很可能是知道的,印光祖師也在《遠公大師像贊》中盛贊慧遠能“未見《涅槃》,
即宣常住;未見《行願》,普導西去。”[11]
《高僧傳》所存“至極以不變爲性,得性以體極爲宗”已被學界普遍視爲廬山慧遠《法性論》的大綱和根本旨趣。慧遠的“不變之性”的“性”指的就是法性,“得性”之“,陸”也是指“法,陸”。“至極”
“體極”之“極”是言極致,最高境界,也就是指涅槃,慧遠又說“佛是至極”,那麼“涅槃”之極也就是成佛之境。“至極”
“體極”的“至”“體”都是動詞,是體悟、體證、證得、到達的意思。宗是究極本原、宗旨意趣之意。其實“至極以不變爲性,得性以體極爲宗”從語法學上看可視爲互文見義的修辭格。這是慧遠時代流行的骈體文的基本格式,慧遠本人在這種文學樣式運用上的造詣極深”[12]。用互文見義法分析,“至極以不變爲性,得性以體極爲宗”就是“至極得性即爲體極不變”。至極、得性是同位同義語,性、宗爲同位同義語。有關廬山慧遠法性思想的材料,除了保存于《高僧傳》中的“至極以不變爲性,得性以體極爲宗”這句總綱以外,現在我們還可以搜尋到的慧遠之後直接論及或引用“法性論”的有四處材料。
第一;慧達(
~611年)的《肇論·隱士劉遺民書問無知論疏》雲:
廬山中諸人間曰:“衆經明空,其辭雖多方,不固各異,統歸宜同,而獨稱法性何耶
”答:“明極之謂也,明極則神功周盡,聖智幾乎息。”問:
“然則體法性者將爲哉
”答:
“唯冥其極而已。”遠師《法性論》成後二章,始得什師所譯《大品經》,以爲明驗,證成前義。雲法性者名涅槃,不可壞,不可戲論。性名本分種。如黃石中有金性,白石中有銀性。譬如金則在山頂,漸漸穿下,至金剛地際乃至。諸法亦如是,種種別異到自性乃止,亦如中流會眼與海,合爲一味,乃名法性也。[13]
第二, 宋永明延壽(904~975年)《宗鏡錄》載:
廬山遠大師雲:
“唯一知性,隨用分多,非全心外別有諸數。譬如一金,作種種器,非是金外別有器體。隨用別分受、想、行等,各守自相,得言有數,如金與器,非無差別。金、器雖別,時無前後,心法如是。若言定一金,時應當無其諸器。若言定別器,應非一金。心法一異,准此可知矣。”[14]比對顯而易見的是,
《宗鏡錄》所載是對慧達《肇論疏》引文的再引用和發揮,這兩段引文直接指明法性是不壞不變的。法性又是諸法萬物的本質屬性,也是萬事萬物的共同性,即自性,認識到諸法的自性就是把握到了法性。
第叁, 慧達《肇論·不真空論疏》雲:
廬山遠法師本無義雲,因緣之所有者,本無之所無。
本無之所無者,謂之本無。本無與法性同實而異名也。”[15]慧遠早年投道安門下,與乃師同倡“六家七宗”中的“本無宗”,本無宗認爲“無”乃萬物之本,萬物皆生于無,這很類似于中國道家的“無能生有”,“一生二,二生叁,叁生萬物”之說。慧遠、道安的“本無宗”所論的“無”只是一名相而已,實質上他執持此無爲實體,爲生萬物之根本、本源,本質上仍然是“有”,而不是空。
第四,唐代元康(627年~649年)的《肇論·宗本義疏》直接引用過慧遠的話:
(遠)自問:性空是法性乎
答曰:非!性空者, 即所空而爲名,法性是法真性,非空名也!
”[16]這是廬山慧遠的一段自問自答的設問。他明確指出了他自己所立論的法性觀是迥異于性空說的。性空是把萬法之性空掉,僅得空名而己,法性是真性,不是空名,是實有。
上述四段引文與《高僧傳·釋慧遠傳》所存“至極以不變爲性,得性以體極爲宗”的關于法性的認識是完全一致的,都認爲法性是涅槃,是不壞不滅的“至極”狀態;法性是萬法之真性,是本質屬性;法性不是性空,
是實有。慧達(
~611)和元康
(627~649年)是慧圓寂後二百余年間的人物,他們讀過慧遠的《法性論》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他們轉述、引用慧遠的話是極爲可信的。慧遠認爲,涅槃以永恒不變爲法性,要得到這種不變的法性,應以體證涅槃爲究極、爲根本。法性是天地萬物不變的根本,涅槃是永恒常住的,而不是什麼壽命長遠的問題。“長生”之說是不正確的。“法性”是實實在在存在的,而且是不變的,這是慧遠“佛教哲學思想的核心,也是他全部思想的一個總綱”。[17]
二、法性論的形成過程與“實有”思想的一貫性
與中外曆史上很多大思想家一樣,廬山慧遠的法性論這個總綱式的核心性的思想也不是與生俱來的,是有一個逐漸形成和發展變化的過程的。從現存的有關其法性論思想的材料看,最早見諸《阿毗昙心…
《廬山慧遠的《法性論》及其法性實有思想研究(陳建華)》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