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斷誰是誰非,也還要平等對待。『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0下)說:
「汝(信衆)當聽彼二衆語,若如法如律如佛所教者,受其教誡。至于敬待供養,悉應平等。所以者何?譬如真金,斷爲二段,不得有異」。 「鬥诤比丘已入,我當雲何爲敷臥具?佛言:應與邊房;若不足者,與中房。不得令彼上座無有住處」。
與『銅鍱律』少少不同的。是鬥诤比丘的住處,是邊房或中房(『四分律』同)。『十誦律』說到:「應與一切二部僧飲食」。不問鬥诤的誰是誰非,但對于不能如法說的,「不應尊重供養贊歎;不應教誦經法,答所問疑,不應從受讀誦經法,從問所疑;不應與衣、缽、戶鈎、時藥、時分藥、盡形藥」。不過一般信衆,未必能分別如法說、非法說,大概還是同樣的布施。鬥诤比丘如法和合,那當然不用說了。如分破了不和合,但住處不同,即使是「異部衆」,久了也會各自發展而延續下去。『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這樣說:
「若于中布施,故名良福田。于中受具足,故名善受具足」。 [P390]
在比丘,可能分爲異部,但信衆平等布施,不是屬于那一部派的。別部衆可以作如法羯磨,也可以爲人受具足戒,佛教一樣的可以延續下去。所以僧伽破散,是不理想的,但不在同一界內作布薩,對別部異衆,不是不可容忍的。古代的部派佛教,起初應有過诤論。但分裂爲十八部,主要還是地區的,語言的各別發展,不一定都有互相鬥诤的事實。在這點上,印度大陸的部派佛教,繼承原始的容忍精神,稱十八部爲「異部」,異部只是不同的部派。法與律,都可能有批判,自以爲最好的,但誰也承認別部派的合法性,是佛法。錫蘭的銅鍱部Ta^mras/a^t!i^ya,律藏所說的,雖還是一樣,而在教團的傳統上,自以爲就是原始結集傳來的上座部Sthavira正宗,而稱其余的十七部爲「異師」(5)。這種精神,可能與島國的民情有關。
佛教在發展中,寺院爲佛教的活動中心,與分裂的部派相關聯,而成爲寺院中心的部派佛教。依律製說:僧伽sam!gha有四人成僧,五人成僧,十人成僧,二十人及二十人以上成僧,似乎僧伽是小單位。其實,這是「現前僧伽」sammukhi^bhu^ta-sam!gha。爲空間所局限,不可能使全體比丘和合在一處,而産生一定區域內的和合共住,同一布薩,同一說戒,而過著共同生活。然僧伽不只是這樣的,依律製,如受具足戒的,成爲僧伽一員,不只是加入當前界內的僧伽(現前僧),而是成爲全體僧伽的一員。全體的僧伽,稱爲「四方僧伽」ca^tuddisa,所以受具足戒的,無論到那裏,在半月半月布薩的日子,都要與所在地的比丘們和合,同一布薩 [P391] 說戒。由于寺院財産,規定屬于全體──從現在到未來,都屬于僧伽全體,不許分配,稱爲「四方僧物」。僧──四方僧,不爲當前的時空所限,而有永久性與普遍性,成爲佛法住世,佛教延續的實體。因此律製的共住sam!vasana,不限于當前界內的少數比丘,而是到處可與比丘(到處都是現前僧)們共住。依此律製的原則,僧伽分破,分破而不失比丘資格的,「譬如真金,斷爲二段,不得有異」。彼此分部而住,各別布薩,只是爲了減去無謂的诤論,而不是失去共住的資格。在部派佛教時代,鬥爭而分裂的事實,早已隨時間而過去。不同部派的比丘,如說不能在別部的寺院中共住,這是難以理解的。有了部派分別,當然以住在自部寺院爲主,但因事外出,沒有不能與別部共住的理由。在「布薩不可往」中,爲了「僧事、急事」,雖然是「異住比丘」,也一樣的可以去那裏布薩(6),這是最明白的文證。或以爲各部派的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 su^tra ,戒條有多少,處罰也有輕重出入,所以在別部中,不能和合共住。這理由也不能成立,如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有『十誦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戒經的條文有多少,處分也有出入,然並不因此而成爲二部,因此而不能互相往來,這是事實證明。布薩與自恣犍度,說到舊比丘與客比丘的關系,可引用爲別部派往來的原則。客比丘少數,或人數相等,都要順從舊比丘。如布薩日,十四或者十五,舊比丘總有自己的成規,客比丘應順從舊住比丘。如客比丘人數很多,可與舊比丘洽商,或出界外去布薩。可見少數的客比丘,是應該尊重、隨順舊 [P392] 比丘的。何況受具足戒,不是受某部派的具足戒。波羅提木叉經原本只是一種,不同也只是傳誦演化而來,並非兩種不同的戒法。爲了參學,爲了宏化,爲了瞻禮聖迹,爲了遊方觀化,二叁人出去,到別部寺院,當然「入境問俗」,「客隨主便」。如自以爲是,把別部看成異端,那只有安住自部的寺院,免得出去生閑氣了。
舊比丘與客比丘,本是寺院中舊住的與新來的,但在寺院(與部派)佛教的發展中,形成主與客的不同地位。原始的律製,每年叁月安居,九月遊行。但安居製逐漸演變,留住寺院的時間,延長爲四個月,更演進到八個月(7),安住寺院的時間就長了。寺院大了,布施多了,有田園,有淨人,有房屋、床臥具,以及種種物品。這需要人管理、經營、支配,僧伽中的「知僧事」─ ─職僧也多了。職僧是經住衆共同羯磨而選出來的,在職的期限內,不可能離去,要常住寺內。定居期的延長,寺院經濟的發達,舊比丘會形成寺院的常住比丘。寺院屬于部派,這些知僧事的,自然會由自部的舊住者來擔任。四方僧物是不許分配的(可以使用),所有權屬于僧伽。但經營、管理、分配等權,屬于舊住比丘,久了就形成寺院的主體人。印度出土的銘文中,記載布施物的,有「某某部四方僧伽領受」字樣(8)。四方僧伽,又屬于特定的部派,可說是矛盾的!四方僧那裏有部派的差別?然在部派時代,屬于部派的四方僧物,是事實上的存在,僧製是因時因事而有的。如四方僧與現前僧外,律中又有安居僧。叁月內,多少比丘定住在一處。到安居終了, [P393] 信衆爲安居僧而布施,平等分給安居者。臨時來的比丘,雖是現前僧,卻無權享受爲安居者的施物。所以在部派初分,嚴重對立時期,少數比丘到別部寺院去,除現前僧物外,待遇是不可能與舊住比丘完全相同的。西元七世紀後期,義淨到西方去,那是大乘佛教時代。部派是存在的,但論诤對立的時代,早已過去,舊住比丘(主人)與客比丘的差別,也多少不同了。如『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下(大正五一‧九中)說:
「西國,主人稍難得也。若其得(成爲)主,則衆事皆同如也。爲客,但食而已」。
主人與客人的待遇是不平等的。要怎樣才能成爲主人?如『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大正五四 ‧二一叁下)說:
「多聞大德,或可一藏精研,衆(僧)給上房,亦與淨人,供使講說。尋常放免僧事,出多乘輿,鞍畜不騎。又見客僧創來入寺,于五日內,和衆與其好食,冀令解息,後乃常僧(原作僧常)。若是好人,和僧請住,准其夏歲(長住),臥具是資。無學識,則一體常僧。具多聞,乃准前安置,名挂僧籍,同舊住人矣」。
這裏有二類不同(大善知識例外):一、和僧:就是舊住人。如有多聞的好人來,雖是客比丘,也可與舊住比丘一樣。二、常僧:如客僧來而無學識的,受五天與舊僧一樣的待遇,以後就過常僧的生活。這就是主人與客人。舊住比丘的良好待遇,應該是四方僧物中可分的部分,如『 [P394]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大正五四‧二叁0下)說:
「現今西方所有諸寺,苾刍衣服,多出常住僧(物)。或是田園之余,或是樹果之利,年年分與,以充衣直」。
田園與果樹,都是四方僧物,不許分配。但田園果木的産物,提出多少來分給常住的舊僧;這是客比丘所沒有分的。寺院內住衆的分爲二類,中國禅寺也有同樣情形。常住的職僧,以及在禅堂參學的,每年分二期,期頭都記載入冊;非特殊事故,不能中途進退。另有挂單的,住在「上客堂」,時間可久可暫,來去自由。這不是常住上的人,一期終了,也沒有單銀(及!9孍錢)。名爲「上客」,其實待遇差多了。分爲舊僧與客僧二類,在法顯時代(西元叁九九──),也大致相同,如『高僧法顯傳』(大正五一‧八五七上──八五九中)說:
「[人烏]夷(即焉耆)國僧亦有四千余人,皆小乘學,法則齊整。秦土沙門至彼,都不預其僧例。……[人烏]夷國人,不修禮儀,遇客甚薄」。 「烏苌國……皆小乘學。若有客比丘到,悉供養叁日。叁日過已,乃令自求所安」。 「毗荼,佛法興盛,兼大小乘學。見秦道人往,乃大憐愍,作是言:如何邊地人能知出家爲道,遠求佛法!悉供給所須,待之如法」。 「摩頭羅……衆僧住止房舍、床蓐、飲食、衣服,都無缺乏,處處皆爾。衆僧常以作功德 [P395] 爲業,及誦經坐禅。客僧往到,舊僧迎逆,……房舍臥具,種種如法」。
烏苌Udya^na與摩頭羅Madhura^的待遇客僧,是一般的正常現象。[人烏]夷國Agni 根本不接待中國去的比丘,而毗荼國(疑是缽伐多國Parvata)特別厚待中國的客比丘。可見各地的情形,並不一致。早一些而可考見的,诃黎跋摩Harivarman是西元叁、四世紀間的大德(9),本是說一切有部出家的,但意見不合,就與「僧祇部Maha^sa^m!ghika僧」共住(10)。然诃黎跋摩所作的『成實論』,並不是大衆部的論義。在西元一世紀中期,印度犢子部Vajjiputta 法喜Dhammaruci上座的弟子們,到錫蘭的無畏山寺Abhayagiriviha^ra,到上座部 Sthavira道場,而能受到寺衆的歡迎(11),這是部派不同而共住的又一事實。
從上面的論述,無論是共同布薩說戒,或物資的分配,部派時代的寺院,是不會拒絕客比丘的。布薩與安居等,客比丘要順從舊住比丘,不能說是違犯戒律。物資的待遇,客比丘要差一些,那是短期往來,不能與常住的舊僧相比,是事實所必然的。如臨時來會,不能均分安居施一樣。部派時代的情形,雖不能充分明了,然依據早期的律製,後期的僧製,及部派佛教的少數事實,也可以推論出大概的情形。所以對部派時代的佛教界,設想爲彼此間的交往不可能,無疑是一項嚴重的誤解!
注【50-001】『摩诃僧祇律』卷一叁(大正二二‧叁叁叁下──叁叁四下)。『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 [P396] 一五八下──一六一上)。『四分律』卷四叁(大正二二‧八七九中──八八五上)。『十誦律』卷叁0(大正二叁‧二一四上──二一七下)。『銅鍱律』『大品』(南傳叁‧五八七──六二一)。
注【50-002】『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上──四四二下、四叁八下)。『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一上──一六叁中)。『四分律』卷四四(大正二二‧八八五上──八八九上)。『十誦律』卷叁0(大正二叁‧二一八上──二二一上)。『銅鍱律』『大品』(南傳叁‧五四四──五七九)。
注【50-003】『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叁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
注【50-004】『銅鍱律』『大品』(南傳叁‧六一五──六一六)。
注【50-005】『島史』(南傳六0‧叁五)。
注【50-006】『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叁‧一六四上──中)。『銅鍱律』『大品』(南傳叁‧二叁九)。
注【50-007】佐藤密雄『原始佛教教團之研究』(五五八──五六0)。
注【50-008】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所引(六六五──六六六)。
注【50-009】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五七四)。
注【50-010】『出叁藏記集』卷一一『诃黎跋摩傳』(大正五五‧七九上)。
注【50-011】W.Ra^hula:History of Buddhism in Ceylon P. 84-86 [P397]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第六章 部派分化與大乘》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