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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 第六章 部派分化与大乘▪P14

  ..续本文上一页断谁是谁非,也还要平等对待。『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0下)说:

  

  「汝(信众)当听彼二众语,若如法如律如佛所教者,受其教诫。至于敬待供养,悉应平等。所以者何?譬如真金,断为二段,不得有异」。 「斗诤比丘已入,我当云何为敷卧具?佛言:应与边房;若不足者,与中房。不得令彼上座无有住处」。

  

  与『铜鍱律』少少不同的。是斗诤比丘的住处,是边房或中房(『四分律』同)。『十诵律』说到:「应与一切二部僧饮食」。不问斗诤的谁是谁非,但对于不能如法说的,「不应尊重供养赞叹;不应教诵经法,答所问疑,不应从受读诵经法,从问所疑;不应与衣、钵、户钩、时药、时分药、尽形药」。不过一般信众,未必能分别如法说、非法说,大概还是同样的布施。斗诤比丘如法和合,那当然不用说了。如分破了不和合,但住处不同,即使是「异部众」,久了也会各自发展而延续下去。『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这样说:

  

   「若于中布施,故名良福田。于中受具足,故名善受具足」。 [P390]

  

  在比丘,可能分为异部,但信众平等布施,不是属于那一部派的。别部众可以作如法羯磨,也可以为人受具足戒,佛教一样的可以延续下去。所以僧伽破散,是不理想的,但不在同一界内作布萨,对别部异众,不是不可容忍的。古代的部派佛教,起初应有过诤论。但分裂为十八部,主要还是地区的,语言的各别发展,不一定都有互相斗诤的事实。在这点上,印度大陆的部派佛教,继承原始的容忍精神,称十八部为「异部」,异部只是不同的部派。法与律,都可能有批判,自以为最好的,但谁也承认别部派的合法性,是佛法。锡兰的铜鍱部Ta^mras/a^t!i^ya,律藏所说的,虽还是一样,而在教团的传统上,自以为就是原始结集传来的上座部Sthavira正宗,而称其余的十七部为「异师」(5)。这种精神,可能与岛国的民情有关。

  

  佛教在发展中,寺院为佛教的活动中心,与分裂的部派相关联,而成为寺院中心的部派佛教。依律制说:僧伽sam!gha有四人成僧,五人成僧,十人成僧,二十人及二十人以上成僧,似乎僧伽是小单位。其实,这是「现前僧伽」sammukhi^bhu^ta-sam!gha。为空间所局限,不可能使全体比丘和合在一处,而产生一定区域内的和合共住,同一布萨,同一说戒,而过着共同生活。然僧伽不只是这样的,依律制,如受具足戒的,成为僧伽一员,不只是加入当前界内的僧伽(现前僧),而是成为全体僧伽的一员。全体的僧伽,称为「四方僧伽」ca^tuddisa,所以受具足戒的,无论到那里,在半月半月布萨的日子,都要与所在地的比丘们和合,同一布萨 [P391] 说戒。由于寺院财产,规定属于全体──从现在到未来,都属于僧伽全体,不许分配,称为「四方僧物」。僧──四方僧,不为当前的时空所限,而有永久性与普遍性,成为佛法住世,佛教延续的实体。因此律制的共住sam!vasana,不限于当前界内的少数比丘,而是到处可与比丘(到处都是现前僧)们共住。依此律制的原则,僧伽分破,分破而不失比丘资格的,「譬如真金,断为二段,不得有异」。彼此分部而住,各别布萨,只是为了减去无谓的诤论,而不是失去共住的资格。在部派佛教时代,斗争而分裂的事实,早已随时间而过去。不同部派的比丘,如说不能在别部的寺院中共住,这是难以理解的。有了部派分别,当然以住在自部寺院为主,但因事外出,没有不能与别部共住的理由。在「布萨不可往」中,为了「僧事、急事」,虽然是「异住比丘」,也一样的可以去那里布萨(6),这是最明白的文证。或以为各部派的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 su^tra ,戒条有多少,处罚也有轻重出入,所以在别部中,不能和合共住。这理由也不能成立,如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有『十诵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戒经的条文有多少,处分也有出入,然并不因此而成为二部,因此而不能互相往来,这是事实证明。布萨与自恣犍度,说到旧比丘与客比丘的关系,可引用为别部派往来的原则。客比丘少数,或人数相等,都要顺从旧比丘。如布萨日,十四或者十五,旧比丘总有自己的成规,客比丘应顺从旧住比丘。如客比丘人数很多,可与旧比丘洽商,或出界外去布萨。可见少数的客比丘,是应该尊重、随顺旧 [P392] 比丘的。何况受具足戒,不是受某部派的具足戒。波罗提木叉经原本只是一种,不同也只是传诵演化而来,并非两种不同的戒法。为了参学,为了宏化,为了瞻礼圣迹,为了游方观化,二三人出去,到别部寺院,当然「入境问俗」,「客随主便」。如自以为是,把别部看成异端,那只有安住自部的寺院,免得出去生闲气了。

  

  旧比丘与客比丘,本是寺院中旧住的与新来的,但在寺院(与部派)佛教的发展中,形成主与客的不同地位。原始的律制,每年三月安居,九月游行。但安居制逐渐演变,留住寺院的时间,延长为四个月,更演进到八个月(7),安住寺院的时间就长了。寺院大了,布施多了,有田园,有净人,有房屋、床卧具,以及种种物品。这需要人管理、经营、支配,僧伽中的「知僧事」─ ─职僧也多了。职僧是经住众共同羯磨而选出来的,在职的期限内,不可能离去,要常住寺内。定居期的延长,寺院经济的发达,旧比丘会形成寺院的常住比丘。寺院属于部派,这些知僧事的,自然会由自部的旧住者来担任。四方僧物是不许分配的(可以使用),所有权属于僧伽。但经营、管理、分配等权,属于旧住比丘,久了就形成寺院的主体人。印度出土的铭文中,记载布施物的,有「某某部四方僧伽领受」字样(8)。四方僧伽,又属于特定的部派,可说是矛盾的!四方僧那里有部派的差别?然在部派时代,属于部派的四方僧物,是事实上的存在,僧制是因时因事而有的。如四方僧与现前僧外,律中又有安居僧。三月内,多少比丘定住在一处。到安居终了, [P393] 信众为安居僧而布施,平等分给安居者。临时来的比丘,虽是现前僧,却无权享受为安居者的施物。所以在部派初分,严重对立时期,少数比丘到别部寺院去,除现前僧物外,待遇是不可能与旧住比丘完全相同的。西元七世纪后期,义净到西方去,那是大乘佛教时代。部派是存在的,但论诤对立的时代,早已过去,旧住比丘(主人)与客比丘的差别,也多少不同了。如『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卷下(大正五一‧九中)说:

  

   「西国,主人稍难得也。若其得(成为)主,则众事皆同如也。为客,但食而已」。

  

  主人与客人的待遇是不平等的。要怎样才能成为主人?如『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二(大正五四 ‧二一三下)说:

  

   「多闻大德,或可一藏精研,众(僧)给上房,亦与净人,供使讲说。寻常放免僧事,出多乘舆,鞍畜不骑。又见客僧创来入寺,于五日内,和众与其好食,冀令解息,后乃常僧(原作僧常)。若是好人,和僧请住,准其夏岁(长住),卧具是资。无学识,则一体常僧。具多闻,乃准前安置,名挂僧籍,同旧住人矣」。

  

  这里有二类不同(大善知识例外):一、和僧:就是旧住人。如有多闻的好人来,虽是客比丘,也可与旧住比丘一样。二、常僧:如客僧来而无学识的,受五天与旧僧一样的待遇,以后就过常僧的生活。这就是主人与客人。旧住比丘的良好待遇,应该是四方僧物中可分的部分,如『 [P394] 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大正五四‧二三0下)说:

  

   「现今西方所有诸寺,苾刍衣服,多出常住僧(物)。或是田园之余,或是树果之利,年年分与,以充衣直」。

  

  田园与果树,都是四方僧物,不许分配。但田园果木的产物,提出多少来分给常住的旧僧;这是客比丘所没有分的。寺院内住众的分为二类,中国禅寺也有同样情形。常住的职僧,以及在禅堂参学的,每年分二期,期头都记载入册;非特殊事故,不能中途进退。另有挂单的,住在「上客堂」,时间可久可暂,来去自由。这不是常住上的人,一期终了,也没有单银(及!9孍钱)。名为「上客」,其实待遇差多了。分为旧僧与客僧二类,在法显时代(西元三九九──),也大致相同,如『高僧法显传』(大正五一‧八五七上──八五九中)说:

  

   「[人乌]夷(即焉耆)国僧亦有四千余人,皆小乘学,法则齐整。秦土沙门至彼,都不预其僧例。……[人乌]夷国人,不修礼仪,遇客甚薄」。 「乌苌国……皆小乘学。若有客比丘到,悉供养三日。三日过已,乃令自求所安」。 「毗荼,佛法兴盛,兼大小乘学。见秦道人往,乃大怜愍,作是言:如何边地人能知出家为道,远求佛法!悉供给所须,待之如法」。 「摩头罗……众僧住止房舍、床蓐、饮食、衣服,都无缺乏,处处皆尔。众僧常以作功德 [P395] 为业,及诵经坐禅。客僧往到,旧僧迎逆,……房舍卧具,种种如法」。

  

  乌苌Udya^na与摩头罗Madhura^的待遇客僧,是一般的正常现象。[人乌]夷国Agni 根本不接待中国去的比丘,而毗荼国(疑是钵伐多国Parvata)特别厚待中国的客比丘。可见各地的情形,并不一致。早一些而可考见的,诃黎跋摩Harivarman是西元三、四世纪间的大德(9),本是说一切有部出家的,但意见不合,就与「僧祇部Maha^sa^m!ghika僧」共住(10)。然诃黎跋摩所作的『成实论』,并不是大众部的论义。在西元一世纪中期,印度犊子部Vajjiputta 法喜Dhammaruci上座的弟子们,到锡兰的无畏山寺Abhayagiriviha^ra,到上座部 Sthavira道场,而能受到寺众的欢迎(11),这是部派不同而共住的又一事实。

  

  从上面的论述,无论是共同布萨说戒,或物资的分配,部派时代的寺院,是不会拒绝客比丘的。布萨与安居等,客比丘要顺从旧住比丘,不能说是违犯戒律。物资的待遇,客比丘要差一些,那是短期往来,不能与常住的旧僧相比,是事实所必然的。如临时来会,不能均分安居施一样。部派时代的情形,虽不能充分明了,然依据早期的律制,后期的僧制,及部派佛教的少数事实,也可以推论出大概的情形。所以对部派时代的佛教界,设想为彼此间的交往不可能,无疑是一项严重的误解!

  

  

  注【50-001】『摩诃僧祇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三三三下──三三四下)。『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 [P396] 一五八下──一六一上)。『四分律』卷四三(大正二二‧八七九中──八八五上)。『十诵律』卷三0(大正二三‧二一四上──二一七下)。『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五八七──六二一)。

  注【50-002】『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上──四四二下、四三八下)。『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一上──一六三中)。『四分律』卷四四(大正二二‧八八五上──八八九上)。『十诵律』卷三0(大正二三‧二一八上──二二一上)。『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五四四──五七九)。

  注【50-003】『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

  注【50-004】『铜鍱律』『大品』(南传三‧六一五──六一六)。

  注【50-005】『岛史』(南传六0‧三五)。

  注【50-006】『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四上──中)。『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二三九)。

  注【50-007】佐藤密雄『原始佛教教团之研究』(五五八──五六0)。

  注【50-008】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所引(六六五──六六六)。

  注【50-009】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五七四)。

  注【50-010】『出三藏记集』卷一一『诃黎跋摩传』(大正五五‧七九上)。

  注【50-011】W.Ra^hula:History of Buddhism in Ceylon P. 84-86 [P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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