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是不可以去的。不过,「除僧事、急事」。斗诤的与破僧的异住比丘,并没有失去比丘身分,所以遇到「僧事、急事」,还不妨到那边去。这怎么可以解说为不同的部派,部派与部派间不可往来呢!
「共住」、「同住」、「异住」、「不共住」,在律藏中是各有定义的。佛在制波罗夷 pa^ra^jika^时说:「波罗夷,不应共住」,或简作「不共住」。不共住的意义,是(6): [P383] 『铜鍱律』:「不应共住者,同一羯磨,同一说戒,共修学,名为共住。彼不得与共,故说不应共住」。 『五分律』:「不共住者,如先白衣时,不得与比丘共一学……不与比丘共一羯磨……不与比丘共一说戒……是名不共住」。 『四分律』:「云何名不共住?有二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说戒。不得于是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 『十诵律』:「不共住者,不得共作比丘法,所谓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布萨、自恣,不得入十四人数」。 『根有律』:「不共住者,谓此犯人,不得与诸苾刍而作共住,若褒洒陀;若随意事;若单白、白二、白四羯磨;若众有事,应差十二种人,此非差限;若法、若食,不共受用。是应摈弃,由此名为不应共住」。
「共住」sam!vasana的意义极明白,比丘受了具足戒,成为僧伽的一员,过着共同的生活。有同一布萨,同一说戒,同一羯磨的权利。犯了波罗夷,失去比丘身分,不再能过共同的僧伽生活,所以名为不应共住──不共住。如上面所说破僧比丘等「异住比丘」,『十诵律』也译为「不共住」。这也是「尽寿不应共语、共住、共食;不共佛、法、僧(即不共修学);不共布 [P384] 萨、安居、自恣;不共羯磨」(7)。但这类「异住比丘」,没有失去比丘身分,而只是褫夺终身的共住生活权。还有一类,『十诵律』也译为「不共住」;『铜鍱律』也称为异住,相反的称为同(共)住。这有三类:一、「不见罪举罪(或译「不见摈」),二、不忏罪举罪(或译「不作摈」),三、恶邪见不舍举罪(或译「恶邪不除摈」)。『铜鍱律』『小品』说到不见罪举罪(余二例)时(南传四‧三一)说:
「僧伽为阐陀比丘作不见罪举罪羯磨,僧伽不共住」。
这一类的不共住,也是「异住比丘」,所受的处分,如『十诵律』卷三一,不作摈的行法(大正二三‧二二五下)说:
「诸比丘不共汝作羯磨,不共汝住于僧事中,若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布萨、自恣,不得入十四人数」。 「得不见摈比丘行法者:不应与他受大戒,不应受他依止,不应畜沙弥,不应受教诫比丘尼羯磨,若先受不应教诫。不应重犯罪,不应作相似罪,不应作过是罪。不应呵羯磨,不应呵羯磨人。不应受清净比丘起礼迎送,供养衣钵、卧具、洗脚、拭脚、脚机,若无病不应受他按摩。心悔折伏柔软。佛言:若不如是法行者,尽形不得离是羯磨」。
第一类犯波罗夷的,是失去比丘身分,终身不得共住。第二类犯破僧的,不失比丘身分,终 [P385] 身不得共住。这第三类──不见罪等三种人,被僧伽羯磨后,当然还是比丘,但无定期的褫夺共住权。如能「心悔折伏柔软」,得到僧伽的同意,为他解除羯磨,就恢复清净共住比丘的身分。所以,依后二类「异住比丘」,而解说为不同部派不能共住,是完全的误解了!「异住比丘」是不失比丘资格的,所以如能够如法而说,年岁又长(依受戒时间计算),虽是「异住」,为了重法,清净比丘也还是可以向他礼拜的。『铜鍱律』『小品』,三种人应礼中的「异住」(8),就是这后二类的异住,不是别的部派。
形式上,律都是佛所制的。佛世并没有部派;拘睒弥分为二部,多少有点分部的意义,但又和合了。等到部派佛教时代,部派间的关系,律藏中没有明显的论列。如以「异住」为别部,那是不会正确的。在汉译律藏中,可解说为别部派的,仅有一二,如『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 四一六中)说:
「有五因缘舍依止:……四、舍此部到异部中」。
「异部」,可能是别的部派。依此而论:受具足戒比丘,五年内是要受依止的,如没有长成而需要监护人一样。从某部派出家,应受某部派的依止监护。如到别部派去,那当然就失去了依止。比对他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能是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为了加强部派性而作的新规定。又如『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二上)说: [P386] 「到病比丘所受清净已,……若入外道众,若入别部众,……不成与清净」。
「若入别部众」,也可能是别的部派。比丘受了病比丘的清净,应该向界内的僧伽报告。如没有这样做,不问为了什么,到别的部派中去(当然在界外),那就没有完成取得「与清净」的责任,当然就不成与清净。上面二则,该书都解说为:「布萨日,比丘入别部众,即失比丘资格」(9)。律文非常明白,这是「舍依止」,「不成与清净」,不能解说为失去比丘资格的。还有一则,如『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一下)说:
「时诸比丘,以余法余律作羯磨。……佛言:不成羯磨」。
『铜鍱律』『小品』与此相当的,作:「违法作羯磨,不成羯磨。违律作羯磨,不成羯磨。违师教作羯磨,不成羯磨」(10)。可见「余法余律」,只是违法违律,非法非律作羯磨的意思。不过,『五分律』译作「余法余律」,可能意味着不同部派的羯磨法。各部派各有成规传统,中间变乱,应该是各派所不许的。这带有部派意味的律文,并不能证明部派间的不能交往,不能共住。
注【49-001】『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三上)。
注【49-002】『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0中──四四一上)。
注【49-003】『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二三九──二四0)。 [P387]
注【49-004】『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三下──一六四下)。
注【49-005】『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八中)。
注【49-006】『铜鍱律』(南传一‧四四)。『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
注【49-007】『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
注【49-008】『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二四八)。
注【49-009】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六七九)。
注【49-010】『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五五一──五五二)。
第二项 部派间共住的原理与事实
大乘佛教兴起以前,部派间的关系,缺乏足够的资料来说明。但律藏中拘睒弥Kaus/a^mbi^ 比丘的诤论分部,与瞻波Campa^比丘的非法羯磨,可作为分部的处理原则。依律本说:拘睒弥比丘的论诤分部,起因是小事,代表了律师与法师间的诤论。律师方面,为了小事,对被认为有犯者,作了「不见罪举罪」羯磨。那人自认为无罪,于是向各方控诉,得到不少比丘的支持,因此诤论而分成二部;一在界内,一在界外,分别的举行布萨。后来,法师自己见罪,而解除了 [P388] 举羯磨,这是律师所传的(1)。瞻波比丘,是多数的客比丘,嫌旧住比丘的招待不好。旧住比丘不承认有罪,客比丘也为他作了举羯磨。这也会引起诤论;后来客比丘自知非法,举羯磨也就宣布无效(2)。斗诤而引起僧众破散,总不免掺杂些感情成分,所以原则来说,是法与非法,应该分明,而在事实上,决不能强行。对诤论中的双方,佛对被举比丘说:有罪呢,应该承认。无论如何,不可因自己的关系而引起破僧,应当容忍。(阿难在五百结集中所表现的:「我于是中不见罪相,敬信大德,今当悔过」(3),是一好榜样)!小小事,向大德僧忏悔,也没有什么;大众和合,才是首要的大事。佛对举他的比丘说:要别人自己承认,不可勉强。如觉得这样做了,会引起诤论,引起破僧,那就要容忍,不宜作举罪羯磨。佛只是劝告的,因为佛与僧伽,不是权力机构。僧事要取决于多数,如多数人有异议,即使是非法的,也不能强制执行。佛向双方劝告,可是诤论中的拘睒弥比丘,谁也不听佛的教导,不肯反省,佛就离开了他们。依佛的意见,既然合不来,在一起要斗诤,那末分为两部,也是好事。当时的拘睒弥比丘,一在界内布萨,一在界外布萨,佛都赞许为合法。绝对不可以的,是在同一界内而分别布萨,因为这将一直的诤论下去。拘睒弥比丘,双方都自以为是,时常诤论,引起当地人士的不满,双方这才分别的到舍卫城S/ra^vasti^ 见佛。对这些斗诤破僧比丘,佛指示舍卫城的比丘:对斗诤分破的比丘,应该分别的给他们座卧处(住处),不让他们住在一起(免诤论)。对于衣食,要平等的分给他们。佛指示舍 [P389] 卫城的信众,对斗诤分破的双方,要平等的布施。也要去听他们说法,凡是说得如法的,要欢喜信受,这是『铜鍱律』『大品』「拘睒弥犍度」所说的(4)。斗诤破僧比丘,都自以为是对的,谁是谁非,在家众怎么知道!就是其他(如舍卫城)比丘,也不能先入为主的判…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 第六章 部派分化与大乘》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