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是不可以去的。不過,「除僧事、急事」。鬥诤的與破僧的異住比丘,並沒有失去比丘身分,所以遇到「僧事、急事」,還不妨到那邊去。這怎麼可以解說爲不同的部派,部派與部派間不可往來呢!
「共住」、「同住」、「異住」、「不共住」,在律藏中是各有定義的。佛在製波羅夷 pa^ra^jika^時說:「波羅夷,不應共住」,或簡作「不共住」。不共住的意義,是(6): [P383] 『銅鍱律』:「不應共住者,同一羯磨,同一說戒,共修學,名爲共住。彼不得與共,故說不應共住」。 『五分律』:「不共住者,如先白衣時,不得與比丘共一學……不與比丘共一羯磨……不與比丘共一說戒……是名不共住」。 『四分律』:「雲何名不共住?有二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說戒。不得于是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 『十誦律』:「不共住者,不得共作比丘法,所謂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布薩、自恣,不得入十四人數」。 『根有律』:「不共住者,謂此犯人,不得與諸苾刍而作共住,若褒灑陀;若隨意事;若單白、白二、白四羯磨;若衆有事,應差十二種人,此非差限;若法、若食,不共受用。是應擯棄,由此名爲不應共住」。
「共住」sam!vasana的意義極明白,比丘受了具足戒,成爲僧伽的一員,過著共同的生活。有同一布薩,同一說戒,同一羯磨的權利。犯了波羅夷,失去比丘身分,不再能過共同的僧伽生活,所以名爲不應共住──不共住。如上面所說破僧比丘等「異住比丘」,『十誦律』也譯爲「不共住」。這也是「盡壽不應共語、共住、共食;不共佛、法、僧(即不共修學);不共布 [P384] 薩、安居、自恣;不共羯磨」(7)。但這類「異住比丘」,沒有失去比丘身分,而只是褫奪終身的共住生活權。還有一類,『十誦律』也譯爲「不共住」;『銅鍱律』也稱爲異住,相反的稱爲同(共)住。這有叁類:一、「不見罪舉罪(或譯「不見擯」),二、不忏罪舉罪(或譯「不作擯」),叁、惡邪見不舍舉罪(或譯「惡邪不除擯」)。『銅鍱律』『小品』說到不見罪舉罪(余二例)時(南傳四‧叁一)說:
「僧伽爲闡陀比丘作不見罪舉罪羯磨,僧伽不共住」。
這一類的不共住,也是「異住比丘」,所受的處分,如『十誦律』卷叁一,不作擯的行法(大正二叁‧二二五下)說:
「諸比丘不共汝作羯磨,不共汝住于僧事中,若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布薩、自恣,不得入十四人數」。 「得不見擯比丘行法者:不應與他受大戒,不應受他依止,不應畜沙彌,不應受教誡比丘尼羯磨,若先受不應教誡。不應重犯罪,不應作相似罪,不應作過是罪。不應呵羯磨,不應呵羯磨人。不應受清淨比丘起禮迎送,供養衣缽、臥具、洗腳、拭腳、腳機,若無病不應受他按摩。心悔折伏柔軟。佛言:若不如是法行者,盡形不得離是羯磨」。
第一類犯波羅夷的,是失去比丘身分,終身不得共住。第二類犯破僧的,不失比丘身分,終 [P385] 身不得共住。這第叁類──不見罪等叁種人,被僧伽羯磨後,當然還是比丘,但無定期的褫奪共住權。如能「心悔折伏柔軟」,得到僧伽的同意,爲他解除羯磨,就恢複清淨共住比丘的身分。所以,依後二類「異住比丘」,而解說爲不同部派不能共住,是完全的誤解了!「異住比丘」是不失比丘資格的,所以如能夠如法而說,年歲又長(依受戒時間計算),雖是「異住」,爲了重法,清淨比丘也還是可以向他禮拜的。『銅鍱律』『小品』,叁種人應禮中的「異住」(8),就是這後二類的異住,不是別的部派。
形式上,律都是佛所製的。佛世並沒有部派;拘睒彌分爲二部,多少有點分部的意義,但又和合了。等到部派佛教時代,部派間的關系,律藏中沒有明顯的論列。如以「異住」爲別部,那是不會正確的。在漢譯律藏中,可解說爲別部派的,僅有一二,如『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叁‧ 四一六中)說:
「有五因緣舍依止:……四、舍此部到異部中」。
「異部」,可能是別的部派。依此而論:受具足戒比丘,五年內是要受依止的,如沒有長成而需要監護人一樣。從某部派出家,應受某部派的依止監護。如到別部派去,那當然就失去了依止。比對他律,沒有這樣的規定,可能是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爲了加強部派性而作的新規定。又如『四分律』卷叁六(大正二二‧八二二上)說: [P386] 「到病比丘所受清淨已,……若入外道衆,若入別部衆,……不成與清淨」。
「若入別部衆」,也可能是別的部派。比丘受了病比丘的清淨,應該向界內的僧伽報告。如沒有這樣做,不問爲了什麼,到別的部派中去(當然在界外),那就沒有完成取得「與清淨」的責任,當然就不成與清淨。上面二則,該書都解說爲:「布薩日,比丘入別部衆,即失比丘資格」(9)。律文非常明白,這是「舍依止」,「不成與清淨」,不能解說爲失去比丘資格的。還有一則,如『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一下)說:
「時諸比丘,以余法余律作羯磨。……佛言:不成羯磨」。
『銅鍱律』『小品』與此相當的,作:「違法作羯磨,不成羯磨。違律作羯磨,不成羯磨。違師教作羯磨,不成羯磨」(10)。可見「余法余律」,只是違法違律,非法非律作羯磨的意思。不過,『五分律』譯作「余法余律」,可能意味著不同部派的羯磨法。各部派各有成規傳統,中間變亂,應該是各派所不許的。這帶有部派意味的律文,並不能證明部派間的不能交往,不能共住。
注【49-001】『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叁上)。
注【49-002】『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0中──四四一上)。
注【49-003】『銅鍱律』『大品』(南傳叁‧二叁九──二四0)。 [P387]
注【49-004】『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叁‧一六叁下──一六四下)。
注【49-005】『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八中)。
注【49-006】『銅鍱律』(南傳一‧四四)。『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叁‧二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叁‧六叁0下)。
注【49-007】『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
注【49-008】『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四八)。
注【49-009】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六七九)。
注【49-010】『銅鍱律』『大品』(南傳叁‧五五一──五五二)。
第二項 部派間共住的原理與事實
大乘佛教興起以前,部派間的關系,缺乏足夠的資料來說明。但律藏中拘睒彌Kaus/a^mbi^ 比丘的诤論分部,與瞻波Campa^比丘的非法羯磨,可作爲分部的處理原則。依律本說:拘睒彌比丘的論诤分部,起因是小事,代表了律師與法師間的诤論。律師方面,爲了小事,對被認爲有犯者,作了「不見罪舉罪」羯磨。那人自認爲無罪,于是向各方控訴,得到不少比丘的支持,因此诤論而分成二部;一在界內,一在界外,分別的舉行布薩。後來,法師自己見罪,而解除了 [P388] 舉羯磨,這是律師所傳的(1)。瞻波比丘,是多數的客比丘,嫌舊住比丘的招待不好。舊住比丘不承認有罪,客比丘也爲他作了舉羯磨。這也會引起诤論;後來客比丘自知非法,舉羯磨也就宣布無效(2)。鬥诤而引起僧衆破散,總不免摻雜些感情成分,所以原則來說,是法與非法,應該分明,而在事實上,決不能強行。對诤論中的雙方,佛對被舉比丘說:有罪呢,應該承認。無論如何,不可因自己的關系而引起破僧,應當容忍。(阿難在五百結集中所表現的:「我于是中不見罪相,敬信大德,今當悔過」(3),是一好榜樣)!小小事,向大德僧忏悔,也沒有什麼;大衆和合,才是首要的大事。佛對舉他的比丘說:要別人自己承認,不可勉強。如覺得這樣做了,會引起诤論,引起破僧,那就要容忍,不宜作舉罪羯磨。佛只是勸告的,因爲佛與僧伽,不是權力機構。僧事要取決于多數,如多數人有異議,即使是非法的,也不能強製執行。佛向雙方勸告,可是诤論中的拘睒彌比丘,誰也不聽佛的教導,不肯反省,佛就離開了他們。依佛的意見,既然合不來,在一起要鬥诤,那末分爲兩部,也是好事。當時的拘睒彌比丘,一在界內布薩,一在界外布薩,佛都贊許爲合法。絕對不可以的,是在同一界內而分別布薩,因爲這將一直的诤論下去。拘睒彌比丘,雙方都自以爲是,時常诤論,引起當地人士的不滿,雙方這才分別的到舍衛城S/ra^vasti^ 見佛。對這些鬥诤破僧比丘,佛指示舍衛城的比丘:對鬥诤分破的比丘,應該分別的給他們座臥處(住處),不讓他們住在一起(免诤論)。對于衣食,要平等的分給他們。佛指示舍 [P389] 衛城的信衆,對鬥诤分破的雙方,要平等的布施。也要去聽他們說法,凡是說得如法的,要歡喜信受,這是『銅鍱律』『大品』「拘睒彌犍度」所說的(4)。鬥诤破僧比丘,都自以爲是對的,誰是誰非,在家衆怎麼知道!就是其他(如舍衛城)比丘,也不能先入爲主的判…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第六章 部派分化與大乘》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