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宣暢一切契經宗要,名爲論議」。
瑜伽論系,分論書爲摩呾理迦、阿毗達磨;而這二類,又總稱爲「邬波提铄」──「論議」 [P620] 。這樣,「論議」是一切論書的通稱。『大毗婆沙論』的「論議」,是契經;『大智度論」所說,以契經爲本,而通攝論書;『瑜伽論』專約論書說。這一差別,可說是「論議」──在佛教流傳中的演變過程。
注【69-001】『增壹阿含經』卷二0(大正二‧六五二中──下)。
注【69-002】『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叁──二九七)。
注【69-003】『毗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八二0中)。
注【69-004】『毗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二0上)。
注【69-005】『阿毗達磨顯宗論』卷一(大正二九‧七七八中)。
注【69-006】『雜阿含經』卷四叁(大正二‧叁一0中──下)。『增支部』「六集」(南傳二0‧一五八──一六一)。
注【69-007】這一段,依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而編入(二叁──二五)。
注【69-008】如本章第叁節第一項說。
注【69-009】『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七0上)。
注【69-010】『成實論』卷一(大正叁二‧二四五中)。
注【69-011】參閱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一六──一八)。
注【69-012】『大般涅槃經』卷一五(大正一二‧四五二上)。 [P621]
第六節 結論
「九分」與「十二分教」,上來已分別的加以論究;現在,再作一綜合的說明。
先有「九分教」,後有「十二分教」的成立。「九分教」中,又先成立五支,次成立四支。所以「十二分教」的發達成立,可分爲叁個階段。『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作這樣的結論(1),確是非常難得的見解!然研究起來,「修多羅」與「祇夜」的成立最早,所以本論作爲四階段去說明。
「九分教」與「十二分教」的一一支分,是在聖典的或立過程中,從聖典分類學的觀點,而先後成立的。在聖典的成立過程中,分教的名義與內容,都有變化的可能。如「修多羅」與「祇夜」,爲原始結集的分類,當時是有確切的部類可指的。等到「九分教」成立時,「十二分教」成立時,後代論師面對當時的全部聖典(聲聞叁藏;大小乘叁藏)而進行解說(分配)時,原始的意義,不足應用,于是解說上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分教的意義與內容,要從成立的過程中去說明。而前階段成立的支分,到了後一階段,意義就有所調整(全體協調)。這應從其所以演變而加以說明,作爲自然合理的演化。後代論師的解說,也許不合分教的本義,也應看作固有分教的新的適應。 [P622]
分教的一一意義與內容,是不能從聖典自身而求得解決的。如「修多羅」、「祇夜」、「方廣」等,在聖典自身──文句中,並沒有明文可證。所以對「九分教」與「十二分教」的解說,不能不依賴于傳承中的古說。古說,作爲研究的線索;依著去研究,對分教的古義,及演化中的情況,才能逐漸明白出來。在現存的多種古說中,『大毗婆沙論』所說(2),說一切有部 Sarva^stiva^din論師的傳承,比較的近于古意。『大毗婆沙論』的成立,雖在西元二世紀。而對分教的解說,傳承古說,而不是面對當時的全部聖典。如沒有將「阿毗達磨論」,作爲十二分教的內容,比起其他古說,就顯得難能可貴了!
第一、「修多羅」是結集義,爲原始結集的通稱。結集後不久,由于文體的類別,分化爲二:稱長行部分爲「修多羅」,大致與『雜阿含經』的「蘊誦」、「六處誦」、「因誦」、「道品誦」相當。稱偈頌部分爲「祇夜」,與「八衆誦」相當。這是「相應教」的核心,原始結集部分。
第二、此後,傳出的佛法,都是以原始結集的教法(與律),爲最高准繩,而共同論定集成的。在固有的「修多羅」與「祇夜」外,又有長行與偈頌,集出流行。長行部分,以分別、解答爲主,稱爲「記說」。這是對于「修多羅」及「祇夜」(通稱),以分別或解答方式,而闡明佛法的意義。在問答、分別中,顯示、決了深秘教證(佛法本質問題)的特性,逐漸表達出來。這 [P623] 一部分,附編于「相應教」中,與『雜阿含經』「弟子所說」、「如來所說分」相當。『雜阿含經』集叁部分而成,與「九分教」中的「修多羅」、「祇夜」、「記說」的次第成立,完全吻合。這所以『雜阿笈摩』,被稱爲「一切事相應教」的根本(3)。當時,不屬于(原始)結集的偈頌,已大大的流行。主要是傳于邊地(如第一章所說),通俗而易于傳誦的法偈。起初,也曾泛稱爲「祇夜」,爲了與「相應教」中的「祇夜」有所分別,而被稱爲「伽陀」、「優陀那」。「優陀那」是以感興語爲主的『法句』。「伽陀」是以偈頌,宣說法要(除「祇夜」、「優陀那」以外)的通稱。從古代的傳誦來說,大致與『小部』『經集』中的『義品』、『波羅延拿品』、『蛇經』、『陀尼耶經』、『犀角經』、『牟尼偈』等相當。這類傳誦廣而影響大的法偈,當時已有類集(與現存的當然有多少距離),但始終不曾集入「四部」、「四阿含」中,這是值得注意的事。分教的五支成立,就是「相應教」的成立,一分法偈的成立。
第叁、前五支,重于形式的分類,內容是重于法義的。此後,聖典又不斷集出。內容方面,承分別、解答──「記說」的風格,而又多爲事的敘述。所以不只是形式的分類,而更爲內容的分類。在這一階段中,有「本事」、「本生」、「方廣」、「希法」的成立。「本事」,是「不顯說人、談所、說事」的(4),只是傳聞的佛說如是。或集出傳聞如是的法義,成「如是語」;或集出傳聞如是的先賢的善行盛德,名爲「本事」。「本生」,是于傳說的先賢盛德(「本事」) [P624] 中,指爲佛的前生;而在「波羅提木叉分別」成立中,佛與弟子的前生事,也傳說集出。對「本事」而說,「本事」是直說過去事,「本生」是結合過去人事與現在人事,而成前後因果系。廣分別與廣問答,實是「記說」的延續。所以廣問答的『滿月大經』、『帝釋所問經』、『六淨經』;廣分別體的『梵網經』、『沙門果經』等,在聖典自身,都是稱爲「記說」的。然法義的闡述更廣,成爲更有體系的說明,與舊有的「記說」,不大相合,所以成爲「方廣」一分。銅鍱部 Ta^mras/a^t!i^ya學者,專重形式,別稱廣問答經爲「毗陀羅」,是不足以說明聖典集成過程中的時代傾向。還有,佛及聖弟子所有的希有功德(依事實而表現出來),也成立「希法」一分。「方廣」是深廣義,「希法」是奇特事,形成一對。這四分,約契經說,都是篇幅較長,被編入『長阿含』、『中阿含』、『增壹阿含』的。到此,九分教成立,也就是依固有的「相應教」,更集爲「長」、「中」、「增一」,而完成「四部」、「四阿含」以前的情形。
還有值得說到的,聖典有了新的特色,也就有了新的分教。但在集成過程中,新形的聖典而外,與固有聖典,性質與形式相類似的,也是不在少數的。這些,或增編于固有的(分教)部類中,或沒有編入。沒有編入的,也以形式及性質的近似,而被稱爲「修多羅」等。這樣,「修多羅」等漸成爲分教的通稱,而不再局限于固有的部類了。所以當「本事」等會編而成「長」、「中」、「增一」時,內容是不只是這四分的,這是一點。「如是語」的成立,說明當時有長行與 [P625] 重頌相結合的契經。當「如是語」的集成中止,或略去「序說」、「結說」,而失去「如是語」的特性時,長行與重頌相結合的體裁,是被稱爲「祇夜」的;重頌體,成爲「祇夜」的新意義。上面說到,『立世阿毗昙論』,是「如是語」型,而稱重頌爲「即說祇夜言」(5)。「如是語」(重頌)──被稱爲「祇夜」,應該是九分教成立以後的事,這是第二點。
第四、九分教成立,「四部」、「四阿含」也不久就集成了。九分教的次第成立,是重于「法」的。當原始結集時,屬于「律」的,有『波羅提木叉經』的集成,也稱爲「修多羅」。到「四部」、「四阿含」集成前後,「波羅提木叉分別」(「經分別」)也大體完成。這是部派沒有分化,九分教的時代;推定爲第二結集時代。此後,部派分化了。在上座部Sthavira沒有再分化──分爲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與分別說部分離後的上座部的時代,律部的集成;論部的成立:叁藏聖典的實際情況,已不是九分教所能該攝。于是成立「因緣」、「譬喻」、「論議」──叁分,完成十二分教的最後定論。
「因緣」,是製戒(學處、軌則)因緣,是出于「波羅提木叉分別」及「犍度」部的。以製戒的「因緣」爲例,而宣說經、偈的事緣,也被稱爲「因緣」。「譬喻」是光輝的事迹。『長阿含』的『大本經』,『中阿含』的『說本經』,『長壽王本起經』,都是「譬喻」,但當時還沒有成立爲「譬喻」一分。等到律部中,佛與弟子的事迹,詳廣的敘述出來。(製戒)「因緣」的 [P626] 意味淡,而「譬喻」的意義增強,「譬喻」也就成爲一分。「因緣」與「譬喻」,都通于契經,而實屬于毗奈耶的(6)。在九分教時代,「阿毗達磨」、「摩呾理迦」(還有被稱爲「毗陀羅」的廣分別),已有獨立的特殊形式。「四阿含」集成後,更被重視起來。上座部論書的最早形成,是「經分別」(7);這是「論議」(「優波提舍」是經的分別解說)成爲一分的實際內容。『大毗婆沙論』,對後叁分的解說,始終以經、律爲主,所以取「共同論議」、「共同解說」的經說爲「論議」。
「十二分教」的成立,後叁分與九分教的結合,次第上形成分別說系,說一切有部系──二大流(8)。分別說部系,以「優陀那」及「因緣」爲次第,而以「譬喻」、「論議」爲末後二分。這似乎表示了,「譬喻」與「論議」是後起的,「因緣」早已存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因緣」,的確是與「九分教」的時代相當的(但成爲分教之一,卻在其後)。說一切有部系,將「因緣」、「譬喻」,列于前面,而成「尼陀那」、「阿波陀那」、「本事」、「本生」的次第。這四分的結合在一起,表示「譬喻」的早已存在,而四分同爲敘事的部分。這四分的原始差別是:「因緣」與「譬喻」是現前事;「本事」與「本生」是過去事。「論議」始終爲最後一分,也就是末後成立的一分。
佛教聖典的部類學,以「十二分教」爲定論。大乘經典的集成,大都以「方廣」爲名,而被 [P627] 攝屬于「方廣」分的。
注【70-001】前田惠學『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四七九)。
注【70-002】『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五九下──六六0中)。
注【70-003】『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叁0‧七七二下)。
注【70-004】『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四(大正二九‧五九五上)。 , p>
注【70-005】『立世阿毗昙論』卷二(大正叁二‧一八五上)。
注【70-006】『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叁一‧七四四上)。
注【70-007】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七二)。
注【70-008】參閱本章第一節第二項。 [P629]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八章 九分教與十二分教》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