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都是不一致的。上來已經逐部的加以論究,闡明每一部分的來源、性質,及其形成的過程。現在再從「律藏」的全部組織,論究「律藏」的初期形態,從古形以說明後來的流演與分化。
現存的六部律──『僧祇律』、『五分律』、『銅鍱律』、『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律』。這六部中,『根有律』的傳譯不完全,所以『根有律」的組織全貌,沒有其他五律那樣的,能給予明確的決定。除『僧祇律』以外,都是屬于上座部Sthavira系統。以『銅鍱律』所分的叁大類:「經分別」(或稱「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毗奈耶」);「犍度」(或稱「法」,或稱「事」);「附隨」來分別,五律的內容與次第的同異,是這樣:
圖片
│ 〔經分別〕 │ 〔犍度〕 │ 〔附隨〕
────┼───┬────┼───────────┼─────
〔五分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一法 │
〔銅鍱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二犍度 │4十九章
[P454]
〔四分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犍度‧4二結集 │5增一‧6調部
〔十誦律〕│l比丘 │5比丘尼 │2七法‧3八法‧4雜誦 │6增一等多種
〔根有律〕│l比丘 │2比丘尼 │3律事(一七)‧4律雜事│5增一等多種
「經分別」分比丘與比丘尼二部,各律完全一致。
「犍度」部分: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系中,初分「七法」、「八法」,而其余的總名爲「雜誦」的,是『十誦律』。將「雜誦」的「破僧事」獨立,與「七法」、「八法」,合爲十(起初是十六)七「律事」;稱「雜誦」爲「律雜事」的,是『根有律』。在組織上,這二系雖小小不同,而「雜誦」或「雜事」,含有「比丘尼法」、「威儀法」(或附入二結集)在內,是說一切有部律所一致的。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系中,『五分律』爲二十一法;『四分律』爲二十犍度,及二次結集;『銅鍱律』爲二十二犍度。這是進一步的,將「雜事」或「雜誦」中的「比丘尼法」、「威儀法」,都獨立而自成犍度。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的一致部分,是上座律的原有形態;此後再分化的部派,都在這共同的基礎上,而各爲不同的安立。
「附隨」部分:『銅鍱律』的「附隨」,是自成一系的。『四分律』屬于分別說系,在「經分別」與「犍度」部分,與『銅鍱律』相近;而在「附隨」部分,卻與『十誦律』相近。『四分律』有「毗尼增一」與「調(毗尼)部」。『十誦律』的後叁誦,雖附有其他的部類,而主要的 [P455] 部類,是「增一法」、「優波離問」、「毗尼」。與『四分律』相比,只多一「優波離問」而已。在分別說部的傳承上,『四分律』與『銅鍱律』(還有『五分律』),本來相近。但在銅鍱部 Ta^mras/a^t!i^ya與法藏部Dharmaguptaka成爲獨立的宗派,確立一宗的「律藏」時,一在錫蘭,一在印度本土,已有地理上的距離,形成各自的發展。印度本土佛教的開展中,「增一法」與「調部」的形成,分別說與說一切有,並沒有太大的不同。說一切有系向北方發展,「優波離問」又逐漸的成立。分別說部系中,化地部Mahi^s/a^saka的『五分律』,稱「調部」爲「調伏法」,加入二十一法中,因而沒有「附隨」部分。在「律藏」的組織上,代表了分別說部的早期形態。
說一切有部的「附隨」部分,『十誦律』與『根有律』,大致相同。『十誦律』後叁誦的主體──「增一法」、「優波離問」、「毗尼」,與『根有律』的:「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離尊之所問……毗尼得迦(並本母)」(1),次第相同。這是「附隨」的叁大部,其他的部類,也就附在裏面。『十誦律』末後的「雜品」與「因緣品」,上一節已論證爲文段錯亂。所以說一切有部的「附隨」,應次第如下:
圖片
〔十誦律〕 〔根有律〕
┌----一、因緣 一、尼陀那
├----二、雜 二、目得迦
[P456]
八誦「增一法」─┼──叁、增一法 叁、增一法
└------┐
┌----四、衆事分
九誦「優波離問」┴──五、優波離問 四、邬波離問
┌------六、摩得勒伽 七、本母
├------七、毘尼相 五、摩納毗迦?
十誦「毗尼」─┴───八、毗尼雜 六、毘尼得迦
『十誦律』的全部組織,次第是:一到叁誦,爲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四誦爲「七法」;五誦爲「八法」;六誦爲「雜誦」;七誦爲「比丘尼毗尼」;八誦爲「增一法」;九誦爲「優波離問」;十誦爲「毗尼」(或譯「善誦」)。這一組織次第,有最可注意的一點:「比丘尼毘尼」──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編在第七誦,沒有與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相連,而被「犍度」──「七法」、「八法」、「雜誦」所間雜。考『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說:
「二百五十戒義作叁部,七法、八法、比丘尼毗尼、增一、憂波利問、雜部、善部:如是等八十部,作毘尼藏」。
『大智度論』所說的毗尼藏內容,與現存的『十誦律』大致相合,只是將「雜部」(「雜誦 [P457] 」)從第六而移到第九。然「比丘尼毗尼」,沒有與「二百五十戒義」──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相連,而爲「七法」、「八法」所間斷,還是與『十誦律』一樣。「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分散在前後,是值得注意的一點。『十誦律』的後叁誦(附隨部分),及異譯的『毗尼摩得勒伽』中,所說的毗尼藏內容,雖略有出入,而都有難解的同一文句,如說:
Ⅰ「若論毗尼時,從何處求?佛言:應從比丘、比丘尼中求,七法、八法、增一中求,同不同中求」(2)。 「何處求戒相?答:二波羅提木叉中,十七事──毗尼事中、增一中、目多伽、因緣中、共不共毗尼中」(3)。
Ⅱ「毗尼攝者,二部波羅提木叉並義解、毗尼、增一、余殘雜說、若共若不共:是名攝毗尼」(4)。 「雲何毗尼因緣?謂二波羅提木叉毗崩伽,十七毗尼事──七法、八法、善誦、增一、散毗尼、共戒不共戒」(5)。
Ⅲ「二部波羅提木叉並義解、毗尼、增一、無本起、因緣、毗尼共不共」(6)。
所敘的毗尼內容,雖有增減;次第也略有參差,但大致相同。「二部波羅提木叉並義解」,與現存的『十誦律』本不合。『毗尼摩得勒伽』的譯者,熟悉『根有律』「十七事」的傳說,所 [P458] 以『十誦律』的「毗尼」,或「七法、八法」,都譯爲「十七事──毗尼事」;「十七毘尼事─ ─七法、八法」。「十七事」與「七法」、「八法」並舉,比對『十誦律』,可見是譯者的增譯。在這叁則文證中,末了都說「共戒不共戒」、「毗尼共不共」。這是什麼部類?在『十誦律』中,並沒有「毗尼共不共」的部類,那是什麼意義呢!
「毗尼共不共」的一致傳說,從『僧祇律』的組織研究中,終于明白了這一意義。『僧祇律』的全部組織,形式上是比丘與比丘尼分立的:
圖片
┌──波羅提木叉分別…………(共二二卷)
比丘(主體)─┴──雜誦跋渠法‧威儀法……(一叁卷)
比丘尼(附屬)─┬─波羅提木叉分別…………(共四卷半)
└─雜誦跋渠法,威儀法……(共半卷)
形式上,比丘與比丘尼律,分別的同樣的組織。而實際是:「律藏」以比丘律爲主。比丘律與比丘尼律,在文段的數量上,不成比例。以比丘的「波羅提木又」,分別解說而成「波羅提木叉分別」。以比丘的僧伽規製(不成文法),標目而成「摩得勒伽」(由一部而分爲二部、叁部);隨標解說,成爲「雜誦跋渠法」與「威儀法」。這都是以比丘爲主的;極關重要的「比丘尼法」──「八敬法」,附于「雜誦跋渠法」中。至于比丘尼律,「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只是 [P459] 將共比丘的共戒,略舉名目(內容在比丘律中);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雜跋渠法」與「威儀法」,比丘尼的不共戒更少,更不能與比丘的相提並論;只略明共與不共而已。「律藏」的古形,是以比丘律爲主體的;末後,略敘比丘尼戒的共與不共,而完成「律藏」的全體。
這一「律藏」的組織,爲原始佛教時代的原形。上座部是重律的;經持律者的精密論究,「律藏」的組織,逐漸演變。主要爲:「雜跋渠法」與「威儀法」──「摩得勒伽」的僧伽規製,逐漸分類而編集起來。比丘的僧伽規製,類編爲「犍度」(或稱「法」、「事」)。而比丘尼的「雜跋渠」(「威儀」是共同的),分量極少,就與「八敬法」相合,稱爲「比丘尼法」,而編入「犍度」中。這樣,「律藏」就成爲叁類:一、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二、「犍度」;叁、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律分叁部的體例,傳持(上座部)古形「律藏」的正量部 Sam!mati^ya,就在「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這樣說:
「律中如來所立戒,有四百二十。于婆薮鬥律,有二百戒;于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于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如本書第叁章所論(7),『明了論』的叁部律,就是「波羅提木叉(並分別)律;婆薮鬥vastu ──事律;比丘尼律。那時的「律藏」,初爲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其次是「事律」──「七法」、「八法」等;末後爲「比丘尼律」(還沒有附隨)。這是本上座部時代的「律 [P460] 藏」原形。『十誦律』的組織,「比丘尼比尼」,在「七法」、「八法」、「雜誦」──事律以下,完全符合這一次第。而說一切有部律的內容,如上所引,以「共不共毗尼」爲末後,也就是這一古形「律藏」傳說的遺痕。『十誦律』文,是出于「摩得勒伽」及「衆事分」;特別是「摩得勒伽」,是有古說爲根據的。現存的「摩得勒伽」本,完成的時代,佛教界的「律藏」,已大爲改觀。面對當時的佛教情形,「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前後相連,也就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漠視『十誦律』的固有組織次第。雖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而還是傳承古說,以「共不共戒」爲末後。總之,上座部律藏的原形,如正量部所說,『十誦律』所表示的組織,是以「比丘波羅提木叉分別」、「犍度」、「比丘尼律」若共若不共爲次第的。
上座部分爲分別說與說一切有,依此而一再分裂。在各部派成立,完成自宗的「律藏」時,佛教界的共同傾向,比丘與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前後相連。這不但分別說系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這樣,說一切有系的『根有律』,也是這樣。維持固有組織形態的,就現存的資料所知,只有正量部與『十誦律』。但在『十誦律』的「附隨」部分,也隨衆而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了。
上座部系的「律藏」,又有「附隨」的成立。地區不同,學風不同,雖有古說的淵源,而更富有宗派的特色。 [P461]
再引二文,以結束「律藏」部分的研究。一、『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中)說:
「時有一長老比丘,好于名聞,亟立诤論。抄治我(舊)律,開張增廣。迦葉所結(集),名曰大衆律外,采綜所遺,诳諸始學,別爲群黨,互言是非。時有比丘,求王判決。王集二部,行黑白籌。宣令衆曰:若樂舊律,可取黑籌。若樂新律,可取白籌。時取黑者,乃有萬數。時取白者,只有百數。王以皆爲佛說,好樂不同,不得共處。學舊者多,從以爲名,爲摩诃僧祇也。學新者少而是上座,從上座爲名,爲他俾羅也」。
二、銅鍱部所傳『島史』(南傳六0‧叁四)說:
「大合誦比丘……彼等棄甚深經律之一分,而別作類似之經律。彼等除(律之)摘要波利婆羅(附隨)、阿毗達磨論、無礙解道、義釋、本生之一分,而別有所造」。
『舍利弗問經』,代表大衆部Maha^sa^m!ghika,以爲上座們把舊律增廣了。『島史』代表銅鍱部(上座部的一派),以爲大衆部把「附隨」除去了。從律藏集成的立場說,『舍利弗問經』的話是正確的。然而律是適應時地而實用的。持律的長老們,禀承佛說,深求佛意,作深細的分別,精密的組織,是應該的。在部派的分立中,上座部正是重律的學派。
注【52-001】『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注【52-002】『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叁‧叁七八下)。 [P462]
注【52-003】『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叁‧五六九中)。
注【52-004】『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叁‧四一四上)。
注【52-005】『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叁‧五九七下)。
注【52-006】『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叁‧四二四中)。
注【52-007】本書第叁章第四節。 [P463]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六章 比丘尼‧附隨‧毗尼藏之組織》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