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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六章 比丘尼‧附随‧毗尼藏之组织▪P11

  ..续本文上一页,都是不一致的。上来已经逐部的加以论究,阐明每一部分的来源、性质,及其形成的过程。现在再从「律藏」的全部组织,论究「律藏」的初期形态,从古形以说明后来的流演与分化。

  

  现存的六部律──『僧祇律』、『五分律』、『铜鍱律』、『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律』。这六部中,『根有律』的传译不完全,所以『根有律」的组织全貌,没有其他五律那样的,能给予明确的决定。除『僧祇律』以外,都是属于上座部Sthavira系统。以『铜鍱律』所分的三大类:「经分别」(或称「波罗提木叉分别」,或称「毗奈耶」);「犍度」(或称「法」,或称「事」);「附随」来分别,五律的内容与次第的同异,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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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分别〕 │ 〔犍度〕 │ 〔附随〕

   ────┼───┬────┼───────────┼─────

   〔五分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一法 │

   〔铜鍱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二犍度 │4十九章

  [P454]

  

   〔四分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犍度‧4二结集 │5增一‧6调部

   〔十诵律〕│l比丘 │5比丘尼 │2七法‧3八法‧4杂诵 │6增一等多种

   〔根有律〕│l比丘 │2比丘尼 │3律事(一七)‧4律杂事│5增一等多种

  

  

  

  「经分别」分比丘与比丘尼二部,各律完全一致。

  

  「犍度」部分: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系中,初分「七法」、「八法」,而其余的总名为「杂诵」的,是『十诵律』。将「杂诵」的「破僧事」独立,与「七法」、「八法」,合为十(起初是十六)七「律事」;称「杂诵」为「律杂事」的,是『根有律』。在组织上,这二系虽小小不同,而「杂诵」或「杂事」,含有「比丘尼法」、「威仪法」(或附入二结集)在内,是说一切有部律所一致的。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系中,『五分律』为二十一法;『四分律』为二十犍度,及二次结集;『铜鍱律』为二十二犍度。这是进一步的,将「杂事」或「杂诵」中的「比丘尼法」、「威仪法」,都独立而自成犍度。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的一致部分,是上座律的原有形态;此后再分化的部派,都在这共同的基础上,而各为不同的安立。

  

  「附随」部分:『铜鍱律』的「附随」,是自成一系的。『四分律』属于分别说系,在「经分别」与「犍度」部分,与『铜鍱律』相近;而在「附随」部分,却与『十诵律』相近。『四分律』有「毗尼增一」与「调(毗尼)部」。『十诵律』的后三诵,虽附有其他的部类,而主要的 [P455] 部类,是「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与『四分律』相比,只多一「优波离问」而已。在分别说部的传承上,『四分律』与『铜鍱律』(还有『五分律』),本来相近。但在铜鍱部 Ta^mras/a^t!i^ya与法藏部Dharmaguptaka成为独立的宗派,确立一宗的「律藏」时,一在锡兰,一在印度本土,已有地理上的距离,形成各自的发展。印度本土佛教的开展中,「增一法」与「调部」的形成,分别说与说一切有,并没有太大的不同。说一切有系向北方发展,「优波离问」又逐渐的成立。分别说部系中,化地部Mahi^s/a^saka的『五分律』,称「调部」为「调伏法」,加入二十一法中,因而没有「附随」部分。在「律藏」的组织上,代表了分别说部的早期形态。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十诵律』与『根有律』,大致相同。『十诵律』后三诵的主体──「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与『根有律』的:「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毗尼得迦(并本母)」(1),次第相同。这是「附随」的三大部,其他的部类,也就附在里面。『十诵律』末后的「杂品」与「因缘品」,上一节已论证为文段错乱。所以说一切有部的「附随」,应次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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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诵律〕 〔根有律〕

   ┌----一、因缘 一、尼陀那

   ├----二、杂 二、目得迦

  [P456]

  

   八诵「增一法」─┼──三、增一法 三、增一法

   └------┐

   ┌----四、众事分

   九诵「优波离问」┴──五、优波离问 四、邬波离问

   ┌------六、摩得勒伽 七、本母

   ├------七、毘尼相 五、摩纳毗迦?

   十诵「毗尼」─┴───八、毗尼杂 六、毘尼得迦

  

  

  

  『十诵律』的全部组织,次第是:一到三诵,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四诵为「七法」;五诵为「八法」;六诵为「杂诵」;七诵为「比丘尼毗尼」;八诵为「增一法」;九诵为「优波离问」;十诵为「毗尼」(或译「善诵」)。这一组织次第,有最可注意的一点:「比丘尼毘尼」──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编在第七诵,没有与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相连,而被「犍度」──「七法」、「八法」、「杂诵」所间杂。考『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说:

  

  「二百五十戒义作三部,七法、八法、比丘尼毗尼、增一、忧波利问、杂部、善部:如是等八十部,作毘尼藏」。

  

  『大智度论』所说的毗尼藏内容,与现存的『十诵律』大致相合,只是将「杂部」(「杂诵 [P457] 」)从第六而移到第九。然「比丘尼毗尼」,没有与「二百五十戒义」──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相连,而为「七法」、「八法」所间断,还是与『十诵律』一样。「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分散在前后,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十诵律』的后三诵(附随部分),及异译的『毗尼摩得勒伽』中,所说的毗尼藏内容,虽略有出入,而都有难解的同一文句,如说:

  

  Ⅰ「若论毗尼时,从何处求?佛言:应从比丘、比丘尼中求,七法、八法、增一中求,同不同中求」(2)。 「何处求戒相?答:二波罗提木叉中,十七事──毗尼事中、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毗尼中」(3)。

  

  Ⅱ「毗尼摄者,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毗尼、增一、余残杂说、若共若不共:是名摄毗尼」(4)。 「云何毗尼因缘?谓二波罗提木叉毗崩伽,十七毗尼事──七法、八法、善诵、增一、散毗尼、共戒不共戒」(5)。

  

  Ⅲ「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毗尼、增一、无本起、因缘、毗尼共不共」(6)。

  

  所叙的毗尼内容,虽有增减;次第也略有参差,但大致相同。「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与现存的『十诵律』本不合。『毗尼摩得勒伽』的译者,熟悉『根有律』「十七事」的传说,所 [P458] 以『十诵律』的「毗尼」,或「七法、八法」,都译为「十七事──毗尼事」;「十七毘尼事─ ─七法、八法」。「十七事」与「七法」、「八法」并举,比对『十诵律』,可见是译者的增译。在这三则文证中,末了都说「共戒不共戒」、「毗尼共不共」。这是什么部类?在『十诵律』中,并没有「毗尼共不共」的部类,那是什么意义呢!

  

  「毗尼共不共」的一致传说,从『僧祇律』的组织研究中,终于明白了这一意义。『僧祇律』的全部组织,形式上是比丘与比丘尼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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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罗提木叉分别…………(共二二卷)

   比丘(主体)─┴──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一三卷)

   比丘尼(附属)─┬─波罗提木叉分别…………(共四卷半)

   └─杂诵跋渠法,威仪法……(共半卷)

  

  

  

  形式上,比丘与比丘尼律,分别的同样的组织。而实际是:「律藏」以比丘律为主。比丘律与比丘尼律,在文段的数量上,不成比例。以比丘的「波罗提木又」,分别解说而成「波罗提木叉分别」。以比丘的僧伽规制(不成文法),标目而成「摩得勒伽」(由一部而分为二部、三部);随标解说,成为「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这都是以比丘为主的;极关重要的「比丘尼法」──「八敬法」,附于「杂诵跋渠法」中。至于比丘尼律,「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只是 [P459] 将共比丘的共戒,略举名目(内容在比丘律中);别出比丘尼的不共戒。「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比丘尼的不共戒更少,更不能与比丘的相提并论;只略明共与不共而已。「律藏」的古形,是以比丘律为主体的;末后,略叙比丘尼戒的共与不共,而完成「律藏」的全体。

  

  这一「律藏」的组织,为原始佛教时代的原形。上座部是重律的;经持律者的精密论究,「律藏」的组织,逐渐演变。主要为:「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摩得勒伽」的僧伽规制,逐渐分类而编集起来。比丘的僧伽规制,类编为「犍度」(或称「法」、「事」)。而比丘尼的「杂跋渠」(「威仪」是共同的),分量极少,就与「八敬法」相合,称为「比丘尼法」,而编入「犍度」中。这样,「律藏」就成为三类:一、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二、「犍度」;三、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律分三部的体例,传持(上座部)古形「律藏」的正量部 Sam!mati^ya,就在「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这样说:

  

   「律中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十。于婆薮斗律,有二百戒;于优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于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如本书第三章所论(7),『明了论』的三部律,就是「波罗提木叉(并分别)律;婆薮斗vastu ──事律;比丘尼律。那时的「律藏」,初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其次是「事律」──「七法」、「八法」等;末后为「比丘尼律」(还没有附随)。这是本上座部时代的「律 [P460] 藏」原形。『十诵律』的组织,「比丘尼比尼」,在「七法」、「八法」、「杂诵」──事律以下,完全符合这一次第。而说一切有部律的内容,如上所引,以「共不共毗尼」为末后,也就是这一古形「律藏」传说的遗痕。『十诵律』文,是出于「摩得勒伽」及「众事分」;特别是「摩得勒伽」,是有古说为根据的。现存的「摩得勒伽」本,完成的时代,佛教界的「律藏」,已大为改观。面对当时的佛教情形,「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后相连,也就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漠视『十诵律』的固有组织次第。虽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而还是传承古说,以「共不共戒」为末后。总之,上座部律藏的原形,如正量部所说,『十诵律』所表示的组织,是以「比丘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比丘尼律」若共若不共为次第的。

  

  上座部分为分别说与说一切有,依此而一再分裂。在各部派成立,完成自宗的「律藏」时,佛教界的共同倾向,比丘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后相连。这不但分别说系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一切有系的『根有律』,也是这样。维持固有组织形态的,就现存的资料所知,只有正量部与『十诵律』。但在『十诵律』的「附随」部分,也随众而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了。

  

  上座部系的「律藏」,又有「附随」的成立。地区不同,学风不同,虽有古说的渊源,而更富有宗派的特色。 [P461]

  

  再引二文,以结束「律藏」部分的研究。一、『舍利弗问经』(大正二四‧九00中)说:

  

   「时有一长老比丘,好于名闻,亟立诤论。抄治我(旧)律,开张增广。迦叶所结(集),名曰大众律外,采综所遗,诳诸始学,别为群党,互言是非。时有比丘,求王判决。王集二部,行黑白筹。宣令众曰:若乐旧律,可取黑筹。若乐新律,可取白筹。时取黑者,乃有万数。时取白者,只有百数。王以皆为佛说,好乐不同,不得共处。学旧者多,从以为名,为摩诃僧祇也。学新者少而是上座,从上座为名,为他俾罗也」。

  

  二、铜鍱部所传『岛史』(南传六0‧三四)说:

  

   「大合诵比丘……彼等弃甚深经律之一分,而别作类似之经律。彼等除(律之)摘要波利婆罗(附随)、阿毗达磨论、无碍解道、义释、本生之一分,而别有所造」。

  

  『舍利弗问经』,代表大众部Maha^sa^m!ghika,以为上座们把旧律增广了。『岛史』代表铜鍱部(上座部的一派),以为大众部把「附随」除去了。从律藏集成的立场说,『舍利弗问经』的话是正确的。然而律是适应时地而实用的。持律的长老们,禀承佛说,深求佛意,作深细的分别,精密的组织,是应该的。在部派的分立中,上座部正是重律的学派。

  

  

  注【52-00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注【52-002】『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八下)。 [P462]

  注【52-003】『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注【52-004】『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注【52-00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注【52-006】『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注【52-007】本书第三章第四节。 [P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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