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叁中──下)。『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叁‧五九四上──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叁0(大正二四‧ 叁五一下)。
注【48-020】『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叁八叁)。『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六中)。
注【48-021】『十誦律』卷四0(大正二叁‧二九一上)。『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大正二叁‧五一一中)。
注【48-022】『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叁八一)。 [P413]
注【48-023】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五二四)。
注【48-024】拙作『阿難過在何處』,可以參考(海潮音四十六卷一期一0──一五)。
第叁項 比丘尼戒經
在律藏中,「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或名「比丘尼分別」,「比丘尼律」),自成一部。然比丘尼僧是依比丘僧的,比丘尼毗尼部分,也由持律的上座比丘,結集傳持下來。所以比丘尼律,有「共戒」與「不共戒」的分別。比丘戒而可爲比丘尼所通用的,名爲「共戒」。比丘尼所特有的,名爲「不共戒」。作爲「說波羅提木叉儀軌」的「比丘尼戒經」,當然是敘列全部的戒條;而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就不是這樣。如『銅鍱律』與『十誦律』,沒有提到共戒,只列舉不共戒而加以分別。『僧祇律』等,或但舉共戒的「結頌」;或但列共戒的條文;即使敘述事緣,也不多加分別。這可以了解,在律藏的結集過程中,持律的上座比丘,是以比丘律爲主的。比丘律部分,首先成立。比丘尼部分,形成附屬,只略舉「不共戒」而已。
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爲八部;加上「戒序」及「法隨順法」,『僧祇律』稱爲「十修多羅」。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各部律都沒有「不定法」aniyata,僅有七部;『僧祇律』(加序及法隨順法)爲九部,這是組織上的差別。漢譯的各部「比丘尼戒經」,除『根有 [P414] 尼戒經』外,都是從「波羅提木叉分別」中抄出,所以應以各部的廣律爲主,來論究其條文的多少。比丘尼究竟有多少戒?現存的各部律所傳,差別極大,特別是「波逸提法」pa^tayantika 。茲列舉各部律的條文多少如下:
圖片
│〔僧祇律〕 │〔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
├──────┼─────┼─────┼─────┼─────┼──────
│ 總 共 不 │總 共 不│總 共 不│總 共 不│總 共 不│總 共 不共
────┼──────┼─────┼─────┼─────┼─────┼─────
波羅夷 │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僧殘 │ 19 6 13 17 7 10 17 7 10 17 7 10 17 7 10 20 7 13
舍墮 │ 30 19 11 30 18 12 30 18 12 30 18 12 30 18 12 33 19 14
波逸提│141 70 71 166 70 96 178 69 109 210 69 141 178 71 107 180 72 108
悔過 │ 8 8 8 8 8 8 8 8 8 8 11 1 10
衆學 │ 64 64 74 74 99 99 99 99 107 107 98 98
滅诤 │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合計 │277 170 107 310 180 130 347 204 143 379 204 175 355 214 141 357 208 149
注:「不」=「不共」
如上表列舉的諸本不同,先略爲分別。一、「波羅夷」pa^ra^jika^在共同的四波羅夷外 [P415] ,加四波羅夷,成八波羅夷。性質最嚴重,是各部律所一致的。
二、「僧伽婆屍沙」sam!gha^vas/es!a^:譯爲僧殘、衆教等。上座部系Sthavira律 (除根本說一切有部),共一七僧殘,共戒凡七條。『僧祇律』──大衆部Maha^sa^m!ghika 所傳,有兩點不同。1.共戒中沒有「汙他家戒」,而多一「夫主不聽辄度戒」(1)。有夫的婦女,沒有得到丈夫同意,有撫養兒女等責任。任意的引度出家,每增加社會與寺院的因擾。這一戒,在上座部系中,屬于「波逸提」(2)。2.上座系律有「四獨戒」,內含獨渡水、獨入村、獨宿、獨在後行。在『僧祇律』中,分爲叁戒──「獨入村」、「獨宿」、「獨渡」;所以多出二戒,共一九戒。『根有尼律』,沒有「诤訟相言(涉訟)戒」,而多一「索亡人物學處」(3),可說是诤訟的不同解說。「四獨戒」,分爲四戒,所以共有二0戒。對于「四獨戒」,從『僧祇律』與『根有尼律』的分爲多戒來說,可能古義是各別的──事緣也是各別的。後經上座部律師的整理,因意義相近,才合爲一戒。
叁、「尼薩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譯爲舍墮。『根有尼律』,例外的共叁叁戒;其他都是叁0尼薩耆波逸提。比丘也是叁0,所以比丘尼的叁0舍墮,是以比丘律爲基准的。除去不共于比丘尼的,以有關比丘尼的來補足;除去多少,就加入多少,如『僧祇律』卷叁七(大正二二‧五二七中)所說(4): [P416] (比丘尼薩耆波逸提中)「從比丘尼取衣」,及「浣染」、「淳黑」、「叁分白」、「憍奢耶」、「六年」、「尼師壇」、「叁由旬」、「擘羊毛」、「雨浴衣」、「阿練若處」 ──此十一事,應(除)出不說,(故共戒爲一九事)。更有(不共戒)十一事:(十事)應內旃跋渠(旃即氈,氈跋渠是第二跋渠)。殘(余),從初跋渠初跋渠(初跋渠叁字,似衍文)中,出「取比丘尼衣」,(以)「捉金銀」補。出「浣故衣」,以「賣買」補。後跋渠中,出「雨浴衣」,以(第二跋渠)「賣金」補。出「阿練若處」,以(不共戒)「抄市」補處。一跋渠,二跋渠(,各除二事,各補二事,)數不減。
『僧祇律』以「長缽」爲共戒,『根有尼律』以「非親裏比丘浣故衣」爲共戒,所以共戒有一九。余部律,共戒一八。不共戒的內容,不但大衆、分別說、說一切有──叁系間不合。分別說系中,『四分律』與『五分律』,也比『銅鍱律』多了「多畜器物」,及「許衣而不與」(或作辭衣而又取)──二事。『十誦律』與『根有尼律』,所差的更大。大抵比丘尼舍墮,是部派分化時代的共同傳說。而彼此的開合不同,取舍不同,形成極度的紛歧。各部完全相同的不共戒,僅「多畜缽」、「乞重衣」、「乞輕衣」──叁事而已。
四、波逸提:比丘尼的「尼薩耆波逸提」,盡管出入很大,而有「叁十舍墮」作範圍,所以學處的條數相近。而「波逸提」,各派的取舍自由。『僧祇律』不共戒七一,而『五分律』多達 [P417] 一四一。比丘尼「波逸提」的古形,是很難想象的。現略爲整理,有叁系──大衆、分別說 Vibhajyava^din、說一切有Sarva^stiva^din(取多數)相同的;有二系──大衆與分別說相同的;分別說與說一切有(上座部派)相同的,類列如下。但文句、含義、事緣,是難得一致的,這也只能作爲大概的了解而已。
Ⅰ大衆、分別說、說一切有部相同的:
圖片
│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 │根尼律
1自手與俗人外道衣 │72 │ 28 │107 │ 87 │ 132 │ 142
2雨浴衣應量作 │75 │ 22 │102 │ 82 │ 128 │ 139
3自煮(生)食 │78 │ 7 │ 76 │ 166 │ 76 │ 77
4比丘食時以水扇供 │79 │ 6 │ 75 │ 143 │ 77 │ 78
5食蒜 │80 │ 1 │ 70 │ 70 │ 72 │ 73
6作醫(咒術)自活 │82 │ 49 │117 │ 144 │ 140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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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六章 比丘尼‧附隨‧毗尼藏之組織》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