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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P7

  ..續本文上一頁^,但實際的內容不明。根本說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律藏」,義淨的傳譯,是不完全的。據『根本薩婆多部律攝』所說:「比尼得迦及本母」(1),可見『根有律』也是有「摩得勒伽」的, [P288] 只是沒有譯出而已。

  

  有關摩得勒伽的意義,我曾經有所論列(2)。概要的說,摩得勒伽的文體,是標目作釋的;文義是「決了定義」的。法的摩得勒伽,是聖道的修持項目,如『雜事』等所說(3)。律的摩得勒伽,也是有關實行的項目,如出家受具足pravrajya^-upasam!pada^、布薩pos!adha、安居vars!a^,以及衣、食、住等僧伽規製。律的摩得勒伽,本是僧伽內部實行的法製及慣例(不成文法)。結集時,只是列舉項目,附于「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但體例與波羅提木叉(成文法)不合,所以依標作釋,漸成爲律的另一部分──「摩得勒伽」。

  

  摩得勒伽,起初應只是標舉項目。『毗尼摩得勒伽』,在依標作釋以前,列舉項目,如說:「受具戒,應與受具戒,不應與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羯磨,羯磨事,羯磨處,非羯磨處 ……」(4)。而『僧祇律』在依標作釋以後,結爲偈頌說:「具足不名受,支滿不清淨,羯磨及與事,折伏不共語,擯出發歡喜……」, 等(5)。長行,或者是偈頌;在前,或者是在後,意義都是一樣的,就是列舉項目的摩得勒伽。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的第五跋渠(品),『大正藏』依高麗本,是偈頌體;而宋、元、明各本,都是長行(6)。但這些僧製項目,被稱爲摩得勒伽的,早就成爲偈頌,偈頌是更便于憶持的。

  

  集爲偈頌的「摩得勒伽」,原形是附于「波羅提木叉」後面,後來才發展而成獨立部類的。 [P289] 這一古老意義,應該加以說明。『僧祇律』的「波羅提木叉經」,分爲「十修多羅」,從「戒序」到「隨順法」(或作「法隨順法」)。在「七滅诤法」後,別立「(法)隨順法」爲一部,這是上座部系Sthavira「戒經」所沒有的。「隨順法」的內容,在第叁章──「波羅提木叉經」中,並沒有解說。現在「摩得勒伽」的性質,已經明了,「隨順法」就是「摩得勒伽」的古義,也就可以進一步的來說明了。(法)「隨順法」,是漢譯各部「戒經」所一致說到的,只是『僧祇律』特別提出,作爲別部吧了。如:

  

   Ⅰ『四分戒本』:「此是佛所說,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若更有余佛法,是中皆和合應當學」(7)。 Ⅱ『解脫戒經』:「此是……佛陀所說戒經,半月半月說解脫戒經中來。若更有余佛法,皆共隨順……應當學」(8)。 Ⅲ『十誦別本』:「是事入佛經中,半月半月戒經中說。若有余學,當一心學」(9)。 Ⅳ『五分戒本』:「是法入佛戒經中,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及余隨道戒法,是中諸大德!一心……應當學」(10)。 Ⅴ『十誦戒本』:「是事入佛戒經中,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及余隨道戒法,是中諸大德!一心……應當學」(11)。 [P290] Ⅵ『根有戒經』:「此是如來應正等覺戒經中所說所攝。若更有余法之隨法,與此相應者,皆當修學」(12)。

  

  這是「戒經」的「總結勸學」。總結「波羅提木叉」的八部後,ⅠⅡⅢ本又舉「余佛法」或「余學」;ⅣⅤ本舉「余隨道戒法」;Ⅵ本舉「余法之隨法」來勸學。也許解說不完全相同,但在「波羅提木叉」八部外,別有應當修學的法,這是各部「戒經」一致的意見。「隨道戒法」,「法之隨法」,與『僧祇律』的(法)「隨順法」,顯然是原文相近而傳譯不同。道宣解「余佛法」爲:「此謂略教之別序也」(13),意指七佛的略教。所以定賓解說爲:「若更有余佛法者,示余佛略也」(14)。以下是七佛略教誡,所以『四分律』是可以這樣解說的。然『解脫戒經』,也說「余佛法」,而七佛略教,卻在「序說」中。這可見「總結勸學」中的「余佛法」,並不合于道宣的解說。『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五上)說:

  

   「若更有余者,謂是十七事等所說學法,鹹應修習。言法及隨法者,法謂涅槃清淨無累;正行之法八聖道等,能隨順彼圓寂之處,故名隨法」。

  

  「余」與「法之隨法」,『律攝』作分別的解說。「十七事」是屬于毗尼的,「八聖道等」是屬于法的。依『僧祇律』的解說,這是屬于毗尼的,指「雜跋渠法」、「威儀法」──摩得勒伽。如說:「法隨順法者,如二部毗尼隨順者,順行此法也」(15)。二部毗尼,是二部波羅提木叉 [P291] 與分別vibhan%ga。與波羅提木叉相隨順的,應隨順而行。這是波羅夷……滅诤法(八部)以外的,與結集的波羅提木叉相契合的,隨順戒經的部分。又說:「威儀者,二部毗尼隨順行,是名威儀」(16)。據此,可見「威儀法」也是屬于「法隨順法」的。又如『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說:

  

   「世尊分別說戒序,八波羅夷、十九僧伽婆屍沙、叁十尼薩耆波夜提、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羅提舍尼、六十四衆學、七止诤法,法隨順法偈在後。比丘尼毘尼竟」。

  

  「法隨順法偈」一句,最值得注意!在古代,僧事項目的類集 ── 摩得勒伽,是偈頌,近于『僧祇律』中,「雜跋渠法」、「威儀法」的結頌。「法隨順法」,就是這些,是波羅提木叉以外的,卻是隨順于二部毗尼的僧伽規製及威儀。所以在說波羅提木叉儀軌中,終了時也舉此勸學。『十誦別本』作「余學法」;『五分戒本』與『十誦戒本』,作「余隨道戒法」,意義明確,與『僧祇律』相合。『僧祇律』以此爲第九部,這是與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

  

  『銅鍱戒經』,沒有第九部,也沒有「更有余法」等一句。然在『銅鍱律』中,是有「隨順法」的,如「附隨」(南傳五‧二六九)說:

  

  「于經、律、隨法、所製、隨順法,勿爲無益之诤論」。

  

  依注釋(17),「經」等五事的內容爲: [P292] 經Sutta──────二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律vinaya──────犍度隨法anuloma────附隨所製Pan~n~atta───一切律藏隨順法a^nulomika──四大處(四大說)

  

  『銅鍱律』「附隨」,別有「經」、「隨經」、「律」、「隨律」(18);「法」、「隨法」、「律」、「隨律」(19)。「隨法」、「隨經」、「隨律」,都解說爲「四大處」(20)。『善見律毗婆沙』,有「本」、「隨本」(21)。隨本(Sutta^nuloma,即「隨經」)也是解說爲「四大處」的。被解說爲「四大處」的「隨法」與「隨順法」,似乎本爲同一名詞(所以解說也一樣),而語音小有變化。在本書第四章第二節第二項中,說到「四大處」是依據原始結集的法律,對新傳的法律,予以審定,否決或采錄。這是隨順于先結集的經、法、律,所以稱爲「隨經(隨順修多羅)」、「隨律」、「隨法」或「隨順法」。「波羅提木叉經」,是原始結集的根本律(也稱爲經、法)。僧伽規製,僧伽威儀的集成,是以波羅提木叉爲審決標准,也就是隨順于法(二部毗尼)的。「摩得勒伽」的(最初)類集,是比原始結集略遲的,所以被稱爲「隨、法」。附于「波羅提木叉」終了,勸學衆應該修學,這是各部律(除『銅鍱律』)所共傳的,而唯有『僧祇律』 [P293] 的「法隨順法偈」,說得最爲明確!

  

  現存不同誦本的「摩得勒伽」,上座系是分爲叁分的。『毗尼摩得勒伽』,稱爲「受戒聚、相應聚、威儀聚」。『十誦律』注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第二分與第叁分,「法」與「行法」,都是稱爲「法」的。第一分「具足戒」,是否也稱爲法呢?『十誦律』本第一分,一二六項,唯(28)「獨住法」,及(115)以下,有關「淨法」的──「和合法」、「僧坊淨法」、「林淨法」、「方淨法」、「土淨法」、「衣淨法」── 稱爲法,其余的一一九項,都是不稱爲法的。第二分九一項目,僅「塔地」、「塔物無盡」,及末後四事──「林」、「事」、「破僧」、「上中下座相看」,不稱爲法,其他都是稱爲法的。第叁分,一概稱爲法。『毗尼母經』第一分,有八項稱爲法。其中(111)「應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9)「漿法」,是「淨法」,附于第一分的。(20)「說戒法」,(27)「畜缽法」,(28)「畜衣法」,(38)「入僧法」,『十誦律』是屬于第叁分的。其余的不稱爲法,與『十誦律』相同。『毗尼母經』的第二、第叁分,標與結不大合一,或稱爲法,或不稱爲法。比對『十誦律』與『毗尼母經』,第一分除末後的「淨法」外,是不稱爲法的。『僧祇律』的情形,也是一樣。如(1 )「受具足」……(24)「異住」;又(55)「內宿內煮自煮」……(65)「破信施」;又(121)「滅」……(124)「調伏事」,都沒有稱爲法。這些,在『十誦律』是屬于第一分的。(95)「 [P294] 破僧」……(99)「略說毗尼」,在『十誦律』中,屬第一分及第二分的末後,也是不稱爲法的。總之,從現存的「摩得勒伽」來研究,第一分(除末後的「淨法」)是不稱爲法的;第二分與第叁分,是稱爲法的。『僧祇律』將前二分綜合簡編,仍舊保持了稱法不稱法的固有差別。

  

  稱爲「法」dharma的第二分,「布薩」、「安居」等,都是僧伽內部,有關僧伽與個人的規製;「法」只是規章製度的意思。第叁分稱爲「行法」,或譯爲「威儀法」,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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