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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P8

  ..續本文上一頁爲每人在行住坐臥中,以行爲主的行動軌範。aca^ra,譯爲(正)行,也可譯爲軌則,如說:「安住具戒,善能守護別解脫律儀,軌則圓滿,于微小罪見大怖畏」:這是經中最常見的「戒蘊」的文句。『瑜伽師地論』卷二二(大正叁0‧四0二中)解釋說:

  

   「雲何名爲軌則圓滿?謂如有一,或于威儀路,或于所作事,或于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毗奈耶,不越毗奈耶」。(中略行住坐臥) 「謂如有一,于其所作:若衣服事,若便利事,若用水事,若楊枝事,若入聚落行乞食事,若受用事,若蕩缽事,若安置事,若洗足事,若爲敷設臥具等事……名所作事。如其所應,于所應作,于如所作,即于此中如是而作。由是作故,不爲世間之所譏毀,不爲賢良諸正善士、諸同法者、諸持律者、諸學律者之所呵責,如是名爲于所作事成就軌則」。 [P295]

  

  軌則,正就是這些「行法」或「威儀」。日譯本的『沙門果經』,譯「軌則圓滿」爲「正行精勤」(22)。約法說,是aca^ra──正行,行的軌範。約人說,是a^ca^rya── 阿遮梨耶,人的軌範。「瑜伽行地」與『瑜伽師地」的傳譯不同,也由此字而來。這一部分,稱爲「行法」或「威儀法」的,在說一切有部中,決定爲aca^ra的義譯。『銅鍱律』的「儀法犍度」,以vatta爲「威儀」,那是部派間用語的不同了。僧伽內部的一切規製,個人的日常行動的軌範,是「法」與「行法」的意義。據此來觀察不稱爲法的第一分,意義顯然是不同了。如「羯磨」‧「羯磨事」 ‧「遮羯磨」‧「不遮羯磨」‧「學」‧「還戒」‧「不舍戒」‧「戒羸」‧「诤事」‧「滅事」‧「不消供養」‧「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等,主要爲僧伽規製中,所有術語的解說,及內容分別。如法律中,對「人」‧「自由意志」‧「假釋」‧「假扣押」等,確定意義,或內容的分類一樣。「摩得勒伽」的第一分,不是僧伽規製,是僧伽規製中,所有術語的定義與分類(這就是解說)。在僧伽製度的發展中,這部分是先集出的;但這一分的集出,意味著僧伽規製的早已存在。接著是規製──「法」的集出;又以僧伽規製,個人正行的偏重,而分爲「法」與「行法」,成爲叁分。在這稱爲法與不稱爲法的差別中,可以看出「摩得勒伽」次第集成的情形。

  

  在各本的「摩得勒伽」中,「五百結集」、「七百結集」,敘列在中間,這是值得注意的事 [P296] !我在『印度之佛教』中,曾有所解說(23),今再略爲補充的說明。一、「摩得勒伽」,是僧事項目的類集。初集成時(比王舍城結集略遲),與第一分相當,爲有關僧事術語的標目。末後以「五百結集」作結,表示爲原始的結集,如書籍的「後記」一樣。二、再結集時,約爲七百結集時代。對于固有的標目,應有所整理、增列,成爲第一分。在「五百結集」後,更附以「七百結集」及「毗尼攝」。當時,上座們傳來的,完成的僧伽規製,也結集出來,稱爲「法」與「行法」。叁、七百結集以後,佛教界以僧伽規製的項目爲主,而進行類集的工作。等到二部分裂,大衆部將第一分與第二分,綜合簡化,展開其類集工作,而形成『僧祇律』的組織形態。上座部方面,對「摩得勒伽」,又將「四大教法」,及有诤論的「淨法」,附編于「七百結集」之後,成爲現存叁分的形態(『毗尼摩得勒伽』與『毗尼母經』的共同部分)。對于僧製類集方面,就是根據「摩得勒伽」,而類集爲種種「犍度」了。這是上座部律師們的業續!

  

  「摩得勒伽」現存的不同誦本,關于成立的先後,應從兩方面說。一、標舉項目部分;『僧祇律』二一0目;『毗尼母經』二叁八目;『毗尼摩得勒伽』叁一二目,『十誦律』叁一八目。上座部系的逐漸增多,由簡而詳,正表示了成立的先後次第。然『僧祇律』的項目,也有上座部系「摩得勒伽」所沒有的。如「雜誦跋渠法」的(52)「毗尼斷當事」,(54)「比丘尼法」,(100)「毀呰」,(101)「觀伎兒」,(107)「上樹」,(110)「回向物」。如「毗尼斷當事」 [P297] ,是『五分律』「調伏法」等的淵源。「比丘尼法」,是『五分律』的「比丘尼法」;『銅鍱律』與『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十誦律』「雜誦」的「比丘尼法」,『根有律』「雜事」的「比丘尼法」:「犍度」的重要部分,根源于「摩得勒伽」,卻是上座部系本所脫落了的。「毀呰」等與「波羅提木叉」有關;而「上樹」一事,更是『僧祇律』、『銅鍱律』以外的,各部律「衆學法」所共有的。所以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對古形的「摩得勒伽」,誠然是增列得很詳密,但也是有所脫落的。

  

  二、解說部分:由于部派的師承各別,適應不一,解說的廣略也大不相同。『毗尼摩得勒伽』與『十誦律』,『毗尼母經』,『僧祇律』,解說部分的數量,約爲一‧叁‧八之比。說一切有部本,項目多而解說最簡,然簡略並不就是古義。如『僧祇律』明「四種受具足」(24);『毗尼母經』說:比丘五種受具,比丘尼五種受具,綜合而除去共同的,實爲七種受具(25)。而『毗尼摩得勒伽』與『十誦律』,明十種受具足(26)。依『十誦律』而造的『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說一切有部舊義,也還是七種得戒(27)。這可見『毗尼摩得勒伽』,及『十誦律』的十種受具,不但在部派中,就是在說一切有部中,也是後起的新說。所以說一切有部本的解說簡略,只能說是維持「摩得勒伽」的古風,也就是維持體裁上的舊形,而並非內容都是古義的。

  

  在律學的開展中,「摩得勒伽」的衆多項目,逐漸結合而傾向于「犍度」Khandha的 [P298] 組合。在這點上,『僧祇律』保持「摩得勒伽」形態,而沒有上座部系那樣的,發展爲各各獨立的「犍度」。但在舊形式下,也逐漸形成新的結構。如結合「具足」、「不名受」、「支滿」、「不清淨」,而說:「是中如法清淨者,名受具足」(28),與上座系的「受戒犍度」相當。結合「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而說:「是名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丘(尼的誤寫)攝竟」(29),與「人犍度」相當。結合「布薩」、「羯磨」、「與欲」、「說清淨」,而說:「是名布薩法、與欲法、受欲法」(30),與「布薩犍度」相當。又如「衣法」、「毘尼法」、「比丘尼法」、「五百比丘集法藏」等(31),都近于上座部系的「犍度」。『僧祇律』雖有類集的趨勢,但始終維持衆多項目,依標作釋──「摩得勒伽」的形式。從漸有類集的趨勢而論,現存『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的組成,應爲根本二部初分,「摩得勒伽」正向「犍度」發展的初階段。在現有律典中,『僧祇律』是這一部分的古形了。大概爲阿育王As/oka的時代,當然有後來的增編部分。

  

  至于『毗尼母經』,如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說:

  

   「比丘經、比丘尼經、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毗尼增一:此五種總爲毗尼藏」。

  

  『毗尼母經』所說的「律藏」,「摩得勒伽」以外,別有「一切犍度」。別立「犍度」而又保存「摩得勒伽」,與說一切有部相同。『毗尼母經』一再說到各種犍度(32),顯然這是「犍度」 [P299] 成立以後,才完成的解說。在『毗尼母經』中,引述「尊者薩婆多說」(33);「尊者迦葉維說」,「迦葉隨比丘」(34),「尊者彌沙塞說」(35),「昙無德」(36)的意見。『毗尼母經』的解說部分,已在律學「五部分流」以後。『毗尼母經』說到「白業觀」(淨觀地)、「種性地」、「第八人地」等十地(37),與『般若經』所說相合。『毗尼母經』解說部分,應遲到西元以後。

  

  

  注【37-001】『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注【37-002】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二七──叁二)。

  注【37-003】『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中)。『阿育王傳』卷四(大正五0‧一一叁下 )。『阿育王經』卷六(大正五0‧一五二上)。

  注【37-004】『薩娑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叁‧五九叁中──五九四上)。

  注【37-005】『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六中)。

  注【37-006】『摩诃僧祇律』卷二九(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又注(24))。

  注【37-007】『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0二二中)。

  注【37-008】『解脫戒經』(大正二四‧六六五上)。

  注【37-009】『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0六上)。

  注【37-010】『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九下)。 [P300]

  注【37-011】『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叁‧四七八中)。

  注【37-012】『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0七中)。

  注【37-013】『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卷下(大正四0‧四六二中)。

  注【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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