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誦經者結集經,持律者抉擇律,論法者相對論法」。
在分配房舍時,讓不同專長的比丘,分類的共住一處(漢譯律部也有此說),如「經分別」(南傳一.二六八)說:
「比丘中之誦經者,相互誦經,彼等共住一處。持律者相互抉擇律,彼等同住一處。論法者相互論法,彼等共住一處」。
上面說到,由于經律的結集,引起誦經者suttantika與持律者vinayadhara的 [P21] 分工。「誦持修多羅者」,不但誦持已經結集的,還繼續結集傳誦的契經。持律者對于律的抉擇(分別、解說),也是這樣。這都不是個人的,而是持經者與持律者,于自恣日等,大衆共會的時候,共同結集,共同論究。經、律、論,就在這誦經者,持律者,論法者的不斷結集,不斷抉擇,不斷論究下,逐漸完成。
這裏,應注意到法──經與律的不同特性。經法是義理的,重在內心的熏修;律是製度的,重在身語的實行。經與律的不同,影響了經師與律師的風格。如律,「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 ,在半月半月誦說中;僧團的行法,在日常實行中。所以持律者的任務,不是廣集,而是就當前所實行的,作嚴密的分別抉擇。如有違犯的,予以判決、處分。如有新事件,就依據固有的律製,而作新的論定,以維護僧團的統一。「若佛所不製,不應妄製;若已製,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5)!這一決定,正代表了持律者,富于保守的工作態度。所以在經律中,只說「持律者抉擇律」,而沒有說結集律。但持法者卻不盡相同,因爲佛說的教法,廣泛的傳誦于僧團及民間。佛涅槃後,已經結集的經法,要持誦不忘;新傳來的經法,要共同來論定、結集。所以說:「持經者結集經」。而對于法的分別抉擇,另成「論法者」一流(這是後來別立「論藏」的原因)。由于經(法)與律的特性不同,持經者與持律者的態度也不同。持律者富于保守性,而持經者富于流動性。這一根本的不同,深深的影響了未來的佛教。 [P22]
不斷傳誦出來,不斷結集的另一重要文證,是「四大廣說」,或譯爲「四大廣演」、「四大教法」、「四大處」。這是對于新傳來的教說,勘辨真僞,作爲應取應舍的結集准繩。「大說」、「廣說」,就是大衆共同論究,也就是結集的意思。「四大教說」,是各部派經律所共傳的:集入「增壹阿含」的、有銅鍱部、大衆部Maha^sa^m!ghika、說一切有部(6)。集入「長阿含」的,有銅鍱部、法藏部Dharmaguptaka(7)。集錄于律部的,有說一切有部、雪山部Haimavata (8)。總之,「四大廣說」是各部派經律所共傳的。
上座部Sthavira系統的,現存各部經律,雖傳譯略有出入,大體終歸一致。如『長阿含經』卷叁『遊行經』(大正一.一七下)說:
「若有比丘作如是言:諸賢!我于彼村、彼城、彼國,躬從佛聞,躬受(是法)是律是教 。從其聞者,不應不信,亦不應毀。當依諸經推其虛實,依律依法究其本末。若其所言, 非經、非律、非法,當語彼言:佛不說此,汝謬受耶!所以然者,我依諸經、依律、依法,汝先所言,與法相違。賢士!汝莫受持,莫爲人說,當捐舍之!若其所言,依經、依律 、依法者,當語彼言:汝所言是真佛所說。所以然者,我依諸經、依律、依法,汝先所言,與法相應。賢士!汝當受持,廣爲人說,慎勿捐舍!此爲第一大教法也」。
其余的叁大教法,都與上一樣,只是來源不同。第一「從佛聞」;第二從「和合衆僧多聞耆 [P23] 舊」邊聞;第叁從「衆多比丘持法、持律、持律儀者」(9)邊聞;第四從「一比丘持法、持律、持律儀者」聞。這四者,是佛、僧伽、多數比丘、一比丘。從這四處而傳來的經律,大家不應該輕信,也不要隨意誹毀。要「依經、依律、依法」(10)──本著固有的經與律,而予以查考。本著佛說的法(義理),來推求他是否與法相應。這樣的詳加論究,結論是:與經律(文句)相合,與法(義理)相合的,贊爲真佛法,應該受持;否則就應棄舍他。這一取舍──承受或不承受的標准,實就是一般所說的「佛語具叁相」:一、修多羅相應;二、不越(或作顯現)毗尼;叁、不違法性。說一切有部所傳,開合不同:判決爲非佛說的,名「四大黑說」(迦盧漚波提舍);是佛說的,名「四大白說」(摩诃漚波提舍)。這四大(黑說、白)說,經中傳爲佛將涅槃時說,編入「增壹阿含」。律部中,載于「七百結集」下。這充分表明了,這是原始結集以後,七百結集前後,佛教界對于新傳來的經律,審定而取去的准繩。
「四大廣說」,在上座部系經律中,是四處來的傳說,依經、依律;或依經、依律、依法來審定。大衆部所傳,如『增壹阿含經』所說的,雖也說到東南西北傳來,而重在「契經、律、阿毗昙、戒」──四者。對于共同論究審定,也說得極明確:「當取彼比丘(所說),而共論議,案法共論」。案法共論,審定取去的准繩是:大分爲二類:「與契經相應,律、法相應者,便受持之。設不與契經、律、阿毗昙相應者,當報彼人作是語:卿當知之,此非如來所說;然卿所說者 [P24] ,非正經之本」。這一分別,與上座部的經律所說,是一樣的。次約四方傳來作分別的說明,不與經律相應的,分爲叁類:一、不與戒行相應的,這是「非如來之藏」,應舍去。二、不與義相應的,應舍去;與義相應的,「當取彼義,勿受經本」。叁、是否與義相應,不能明了,那就以戒行來決定。如與戒行相應,是可以承受的。此外第四是:與經、律、阿毗昙、戒行相應,與義也相應的,便贊歎爲「真是如來所說」(11)。對于新傳來的經律,『增壹阿含經』所說,不拘于固有的經、律、阿毗昙──叁藏(文句),而重視義理,尤其重視戒行,也就是重視法與律的實質。
佛涅槃後,佛教界到處傳誦佛說。由誦經者結集經,持律者抉擇律,論法者論究法,經律(論)才逐漸形成。在「四阿含」及「律部」原型凝定,爲教界所公認後,仍不斷的傳誦,于是部派的聖典,呈現了組織的,內容的,文句的種種差別。經與律,是經不斷的結集而完成的,並非如傳說的那樣,最初結集就一切完成了。
注【6-001】『島史』(南傳六0.叁四)。
注【6-002】『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中)。
注【6-003】『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大正二九.叁五二下)。
注【6-004】『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四六(大正二九,六0五上)。
注【6-005】『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叁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 [P25]
注【6-006】『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叁──二九七)。『增壹阿含經』卷二0(大正二‧六五二中──六五二下)。『毗尼母經』卷四所引(大正二四‧八二0中)。
注【6-007】『長部』(一六)『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0二)。『長阿含經』卷叁(大正一‧一七中──一八上)。
注【6-008】『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叁.四一四上──中);『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叁‧五九七下 ──五九八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叁七(大正二四.叁八九中──叁九0中)。『毗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八二0上)。
注【6-009】「持律儀者」,『長部』『大般涅槃經』作「持摩夷」Ma^tika^,就是「持母者」,指與律有關的摩夷。
注【6-010】『長部』但作經、律;『長阿含經』于經、律外,別說「依法」,約義理說。
注【6-011】上來並見『增壹阿含經』卷二0(大正二‧六五二中──下)。
第叁項 佛教界公認的兩大結集
佛教的結集傳說,是非常多的。其中,「第一結集」──「王舍Ra^jagr!ha結集」或「五百結集」,「第二結集」──「毗舍離」Vais/a^li^結集」或「七百結集」,是佛教界公認的 [P26] 結集。種種的結集傳說,雖有傳說的成分,但都有某種事實在內,只是傳說得有些不實而已。公認的二大結集,爲一切部派所公認,也就是部派未分以前的結集傳說。不爲教界公認的結集傳說,無論怎麼說,都只是一部一派的結集事迹。兩大公認的結集,原本是僧團中重律(重事相的)學團所傳述的。如『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律雜事』、『毗尼摩得勒伽』、『毗尼母經』(1),都有這二次結集的傳述。依此律家的傳述,而見于後代史傳的,如『島史』、『大史』、『善見毗婆沙律』、『大唐西域記』等(2)。其中「第一結集」,尤爲教界所重視。所以,或結合于「涅槃譬喻」,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佛般泥洹經』、『般泥洹經』(3)。或結合于「阿育王」As/oka譬喻」,如『阿育王傳』(4) 等。或引述于經論中,如『增壹阿含經』序,『分別功德論』、『大智度論』(5)。也有自成部帙的,如『迦葉結經』,『撰集叁藏及雜藏傳』(6)。
傳說的兩大結集,不僅是法與律──經與律的結集,更含有僧團內歧見的消除,歸于和合的部分。如「第一結集」時,大迦葉Maha^ka^s/yapa與阿難A^nanda間的嚴重論诤;大迦葉與富蘭那Pura^n!a間的歧見。「第二結集」時,東西方的對立,以受取金銀爲主的十事異議…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一章 有關結集的種種問題》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