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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雨集第叁冊 叁、論毗舍離七百結集▪P3

  ..續本文上一頁罪人不得受分」。淨人買了東西來,大衆心照不宣,就共同受用了!我想,這也許是金錢的得來不易,說丟棄,未免不合實際,才有這表面上丟棄,而暗地裏受用的現象。戒律流于形式,虛僞,這是最不足取法的了!『僧祇律』(一0)與『五分律』,原則上相近,似乎真實些。『僧祇律』沒有作形式的丟棄,而是「僧中舍已,不得還彼比丘,僧亦不得分。若多者應入無盡藏中」。無盡藏,是寺院的公有經濟機構,對外存放而收取利息。多的舍入無盡藏,少的用作四方僧臥具等。『僧祇律』是嚴格的,更近于古製的。

  

  流傳于北方的『有部律』,『四分律』,對于不淨受的金錢,處理的態度是寬容的多了!依『四分律』(八),不淨受的金銀錢等,也是要舍的,但並非舍給 [P77] 僧衆,而是對一位守(護僧)園人,或歸依佛法的優婆塞說:「此是我所不應,汝應知之」。這就是舍。既然是守園人或優婆塞,是明白這一「作法」的意義的,所以,「若彼人取還與比丘者,比丘當爲彼人物故受,敕淨人使掌之」。這是說,比丘已經舍了,守園人或優婆塞(爲比丘作淨人的),會還給比丘的。那時,就不要以爲這是自己的,要作爲是對方所有的金錢,叫他管理。自己什麼時候需要,就什麼時候向淨人索取物品。這樣的「淨施」一番,不淨受來的金銀,就可以想作別人的而等于持有了,也就是不淨的成爲淨了。有部『十誦律』(七),『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五)態度更寬容些。先將金銀等分爲「重寶」與輕物:鐵錢,銅錢……木錢,如不淨而受了,犯突吉羅。這是不必舍的;可見低值的鐵錢、銅錢,是可以(自己)持畜的了。金銀(琉璃、瑪瑙)等重寶,重價的貨幣,是應該舍的,但又分多與少。數目太小,那就「少應棄」,丟了就是舍。如多呢,與『四分律』一樣,舍給「同心(知心、知己)淨人」,而事實上仍舊屬于自己所受。總之,『五分律』等是舍給大衆,不再爲本人所有;而『四分律』等是 [P78] 舍給知心的淨人,實際上還是屬于本人。

  

  上面所說,是對于「不淨受」的處置辦法。但怎樣是「不淨受」,怎樣才是「淨受呢」?如有布施金銀錢,而「比丘自手捉金銀及錢,若使人捉,若發心受」(『五分律』五),就是不淨受。『四分律』說五種取:手拿也好,用衣服拿也好,要施者把錢放在衣角(在中國當然是衣袋了)裏也好,放在地上也好,叫淨人拿也好,總之,如自己想受取這些金錢,看作自己所有的,那就是「不淨受」,犯尼薩耆波逸提。這應該是佛製的本意。原始的出家特性,是舍離夫婦等家庭關系,及舍棄私有的財物,而過著乞化的生活,名爲比丘。所以佛製,除生活的必需品而外,比丘不得受取金銀等(珍寶)貨幣。不得受取,當然不必說「乞求」了。「不得捉取」,中國習俗以爲兩手不能拿錢,早就誤解了!然而這一原則,在實施起來,是非常困難的。我們的生活必需,飲食最簡單,當天乞食爲生就得了。就是乞不到,餓一天也沒有什麼了不起。但其余的衣、醫藥、旅費,到臨時乞化,有時會發生困難的。而且,有的信衆施衣、施藥,所施的金錢(這可能信 [P79] 衆的事務繁忙;對僧衆來說,也可以買得更適合些),難道就不要嗎?這就産生佛教特有的「淨人」製。每一比丘,應求一「執事」的淨人。這或是寺內的「守園人」,或是歸依的優婆塞(現在泰國都是少年),請他發心代爲管理。如得到淨人的答應,那就好辦了。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二一)說:「若有他施衣價,須受便受;受已,便作彼人物心而持畜之」。除了有部的特別方便外,一般是:比丘不能作自己物想,不能自己拿,也不能叫淨人拿走。只能作爲別人的東西,而對淨人說:「知是!看是」!叫淨人看到金錢,叫淨人知道,淨人是懂得代爲拿去,而不要明說的。這樣才是淨受,不犯。

  

  可是,問題又來了。如還沒有淨人,或者淨人不在場,那怎麼辦呢?據『善見律』(一五)看來,那只有留著等待淨人,或佛教的信衆了。但如時間不早,又沒有人來,不知道應該怎麼辦?一切仰賴淨人,到處有淨人跟著,這在古代印度,也就不可能完全做到。『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二一),據一般來說,也是「應使人持,不應自捉」的。但另有一套非常方便的辦法,比丘自己把金銀受過 [P80] 來。「受已,持物對一苾刍而作是語:長壽(即長老)存念!我苾刍某甲,得此不淨物,我當持此不淨物,換取淨財。如是叁說,隨情受用,勿致疑心」!換句話說,不妨自己先拿了,只是向別的比丘申明,這就是淨受。北方的有部,對于鐵錢、銅錢,是不犯舍墮(犯突吉羅),是可以持有的。即使是金銀,也可以自己捉取,自己保存。只要不作私人所有想,向別的比丘申明,就稱爲淨。有了這種製度,北方有部比丘,大概都是自取自持。有部比丘來我國的最多,中國僧衆沒有淨人製,很少手不捉金銀,大概是深受一切有部的影響吧!蕅益大師也覺得:「懷素所集羯磨,亦後采取此法。此在末世,誠爲易行方便,斷宜遵奉矣」(『重治毗尼事義集要』五)。

  

  有部律師,我國的四分律師──懷素、蕅益,雖推重這一自己拿,自己持有的辦法,認爲清淨,但從佛製「不得自手捉」的明文來說,總不免感到有點問題。有部的化區,淨人製並不普遍,這才不能不有通變辦法。其實,淨人製也是問題多多。淨人受取的金錢,略分二類:一、完全由淨人保藏;一、由淨人拿來放 [P81] 在比丘房裏。這都有時會發生困難的,如放在比丘的房裏,「若比丘多有金錢(而)失去」(『僧祇律』一0),或是被人偷去,也許是藏在那裏而自己忘記了。比丘平時不能手摸錢,不見了,也不能翻箱倒籠去找的。找到了,是犯尼薩耆波逸提的。這因爲,原則上不能說是自己的錢呀!想作自己的錢而去找,就犯了。如放在淨人那裏呢,到要衣要缽時,可以去向淨人求索(衣缽,不是索錢)。如淨人不買給比丘呢,可以明白的向他求索叁次。再不給,可以一聲不響的,到淨人面前去叁次。再不給呢!如再去求索,求到了犯尼薩耆波逸提。因爲原則上,這不是比丘的錢呀!所以如叁索叁默而還是不給,或請別的長老去說,或向布施的施主去說;讓施主知道了去索回。這一製度,除了比丘真能心無系著,否則是糾紛不了。即使不起糾紛,也會氣憤不過,增長煩惱。論理,金錢不是比丘私有的,所以沒有法律上的保障。比丘也不許強索,不免助長了淨人吞沒金錢的風氣。

  

  原則上,比丘私人不應該持有金錢,而在人事日繁,貨幣越來越重要的社會中,事實上又非持有不可。沒有錢,有錢,都是夠麻煩的!律製的根本意趣,是 [P82] 不得私有,當然也不得乞求。但在實際情況中,不得私有,已經過「淨施」而成爲可以持有;不得乞求,當然也要演化爲清淨的乞求了!跋耆比丘的乞求金銀,是這樣的:逢到六齋日,信衆們來寺院禮佛,聽法。拿放滿了水的缽,放在多人集坐的地方,「指缽水言:此中吉祥!可與衣缽革屣藥值」。這是公開的乞求;爲衆的乞求;將布施所得的金銀,均平的分給比丘們。這是在東方經濟的日漸繁榮,貨幣流通越來越重要的情況下,適應環境而有的新的作法。無盡藏的製度,也是起源于毗舍離的。西方的上座們,忘記了比丘不得受畜金銀的根本意趣,自己早已從「淨施」而成爲可以受畜,看作如法如律。對于不太習慣的公開乞求,心裏大不滿意,這是當時東西方爭執的主要問題。

  

  在『波羅提木叉』中,沒有不得乞求金銀戒,而是不得受畜金錢。當時的西方比丘,雖引用這「不得受取金銀」學處(戒),而其實是引用『摩尼珠聚落主經』(『雜含』叁二‧九一一;『相應部』四二‧一0)。在某次王臣間的閑談中,摩尼珠聚落主以爲:釋子是不應乞求金銀的。佛知道了,就告訴比丘們:「汝等從今日,須 [P83] 木索木,須草索草,須車索車,須作人索作人,慎勿爲己受取金銀寶物」。這一經文,還是著重在不應「受取」;因爲可以受取(如衣缽等),也就可以乞求了!受取與乞求,在佛的律製來說,毫無差別。西方比丘容許「淨施」的受取,而堅決反對清淨(水淨)的乞求,從『摩尼珠聚落主經』來說,可能是適應西方社會的一般要求,但忽略了適應于東方民族間的佛教情況。總之,不得乞求金銀,是律無明文規定,規定的是「不得受取金銀」。東方以爲,既可以受取,就可以乞求。西方卻容許受取,而不許乞求。「如法如律」,原是不大容易明白的。我一向不曾好好的研究他,也就說不出究竟來。近十年來的中國佛教,似乎越來越重律了!希望有人能作深入的研究,因爲這是僧製的一大問題。

  

  

  

  七

  大衆部的『僧祇律』,但說乞求金銀一事,對東西方的爭議經過,非常簡略。大衆部是東方的學派,所以不願多說吧!七百結集的大德,除耶舍(又作耶輸 [P84] 陀)而外,有優波離的弟子陀娑婆羅(這實在是優波離的二位弟子,而被誤傳爲一,留待別考),這就是銅鍱律所傳的陀寫拘。『僧祇律』是東方系的,所以對持律耶舍──七百結集的發起者,表示非常的輕視,曾譏諷:「耶舍製五波羅夷」,說他不明戒律(『僧祇律』叁0)。

  

  從摩偷羅傳出的有部舊律──『十誦律』,對七百結集的記述,大體與上座系各律相同。但發展于迦濕彌羅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四0)所說大有出入。據『雜事』說:從佛世的大迦攝波(即大迦葉),傳阿難,奢搦迦(同時還有末田地那),邬波笈多,地底迦,黑色,善見;「如是等次第諸大龍象皆已遷化。大師圓寂,佛日既沈,世無依怙,如是漸次至一百一十年後」,有七百結集。奢搦迦就是叁菩陀舍那婆斯;邬波笈多就是優婆!5鵋多;從大迦葉到優婆 !5鵋多,是根據『阿育王傳』的五師相承。奢搦迦就是叁菩陀,爲七百結集中的重要大德。邬波笈多與阿育王同時。這樣,怎會又傳地底迦等叁代,才是佛滅一百一十年呢!這是晚期的七世付法說,『雜事』把他編于七百結集以前,實在錯誤 [P85] 之極!不足采信! [P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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