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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雨集第叁冊 四、阿難過在何處

  四、阿難過在何處

  

  一

  阿難稱「多聞第一」,爲佛的侍者,達二十五年。在這漫長的歲月裏,敬事如來,教誨四衆,始終是不厭不倦。明敏慈和,應對如法,在佛的大弟子中,是一位值得尊敬的聖者!

  

  以律典爲主的傳記,大同小異的說到:阿難侍從如來,到拘屍那,佛入涅槃。那時,長老大迦葉率領五百位大比丘,遠遠的趕來參預荼毗大典。大迦葉當時發起選定五百位大比丘,在王舍城結集法藏。在發起結集時,阿難幾乎爲大迦葉所擯棄。在結集過程中,大迦葉所領導的僧伽,對阿難舉發一連串的過失。阿難不承認自己有罪,但爲了尊敬僧伽,顧全團體,願意向大衆忏悔。如來在世時, [P88] 阿難是樣樣如法的(僅因優陀夷而爲佛呵責過一次);如來涅槃沒有幾天,就被舉發一連串的過失,這是不尋常的,有問題的!民國叁十年,我在「!2扆!2菨文集序」,就指出大迦葉與阿難間,有著不調和。我還以爲兩人的個性不同,但現在看來,這裏面問題很多呢!阿難受到責備,到底是些什麼過失?研究這一連串的過失,就充分明白這是什麼一回事,發見了僧團的真正問題。這是佛教史的重要關節,讓我不厭煩的敘述出來。

  

  阿難受責,載于有關結集的傳記;各派所傳,大同小異。一、南傳『銅鍱律小品』之十二『五百犍度』,有五突吉羅(或譯惡作)。二、化地部『五分律』第五分之九『五百集法』(叁0),有六突吉羅。叁、摩偷羅有部舊傳『十誦律』『五百比丘結集叁藏法品』(六0),有六突吉羅。四、大乘中觀宗『大智度論』(二),有六突吉羅。論文僅出五罪;與『十誦律』相同,只是次第先後而已。五、大衆部『摩诃僧祇律』『雜跋渠』(叁二),有七越毗尼罪(即突吉羅罪)。六、法藏部『四分律』第四分『五百集法毗尼』(五四),有七突吉羅。七、『毘尼 [P89] 母經』(四),有七過,但僅出不問微細戒,及度女人出家二事。八、白法祖譯『佛般泥洹經』(下),有七過,但只說到不請佛住世。七、八兩部經律,大抵與五、六相近。九、迦濕彌羅有部新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叁九),有八惡作罪。十、『迦葉結經』有九過失,與『雜事』同。此外,『撰集叁藏及雜藏傳』(安世高譯),只說了重要的四事。在這些或多或少的過失中,可歸納爲叁類:一、有關戒律問題;二、有關女衆問題;叁、有關侍佛不周問題。真正的問題,是不問微細戒,及請度女衆,所以『毗尼母經』,只提到這兩點。而『銅鍱律』,『五分律』,『十誦律』,都以不問微細戒爲第一過;而『四分律』等,都以請度女人爲第一。大抵當時阿難傳佛遺命──「小小戒可舍」,這一來,引起了大迦葉學團的舊痕新傷;這才一連串的舉發,連二十年前的老問題,也重新翻出來。

  

  這些或多或少的過失,總列如下。但衆傳一致的,僅一、二、五、六──四事。 [P90]

  

  圖片

   一、不問佛小小戒

   二、請佛度女人出家

   叁、聽女人先禮致汙舍利(佛身)──『四分律』與『僧祇律』作不遮女

  人禮佛致汙佛足;『雜事』及『迦葉結經』作以佛金身示女人致爲涕

  淚汙足

   四、以佛陰藏相示女人

   五、不請佛久住世間

   六、佛索水而不與──『雜事』作以濁水供佛

   七、爲佛縫衣而以足蹑──『雜事』作浣衣;『十誦律』作擘衣

   八、佛爲說喻而對佛別說──『迦葉結經』作他犯他坐

   九、命爲侍者而初不願

  

  

  

  

  

  二

  [P91]

  阿難被責的真實起因,是阿難在結集大會中,向大衆傳達了釋尊的遺命:「小小戒可舍」。據傳說:什麼是小小戒,由于阿難沒有問佛,所以法會大衆,異說紛纭。結果,大迦葉出來中止討論,決定爲:「若佛所不製,不應妄製;若已製者,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五分律』叁0)。什麼是小小戒,既然大家莫衷一是,那不如奉行如來的一切律製。已製的不得舍除,沒有製的不得再製,那是怎樣的忠于佛製!然而,「小小戒可舍」,到底是釋尊最後的遺命。所以大迦葉的硬性決定,不免違反佛陀的本意。爲了這,大迦葉指責阿難,爲什麼沒有詳細問佛,犯突吉羅罪。這一問題,導火線一樣,大迦葉接著提出一連串的指責。所以阿難的被責,決不只是爲了沒有問明白,而更有內在的問題。

  

  什麼是小小戒?小小戒,或譯微細戒;雜碎戒;小隨小戒;隨順雜碎戒禁。在結集法會上,雖並沒有定論,但在各家律典中,都曾給予明白的解說。

  

  圖片

   一、一切戒法(『十誦律』一0;『鼻奈耶』七;『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六)

   二、除四事(『根有律』二七;『薩婆多部律攝論』九;『二十二明了論』)

  [P92]

  

   叁、除四事十叁事(『僧祇律』一四;『四分律』一八)

   四、除四事十叁事二不定法(『五分律』六)

  

  

  

  如照第一類(『十誦律』等)解說,那佛說「小小戒可舍」,不等于全部取消了律製嗎?這是決無可能的。那怎麼會作這樣的解說?這無非強化反對「小小戒可舍」的理由。照這類律師的看法,小小戒可舍,那就等于取消了一切律製!所以凡主張小小戒(雜碎戒)可舍的,就是不重律,不持戒的比丘。這一推論,是有充分根據的。比較有關五百結集的各家廣律,阿難的傳達佛說,有二類不相同的句法。一、如『僧祇律』的「我當爲諸比丘舍微細戒」;『四分律』的「自今已去,爲諸比丘舍雜碎戒」;『有部雜事』的「所有小隨小戒,我于此中欲有放舍,令苾刍僧伽得安樂住」。看起來,這是爲了「苾刍僧伽得安樂住」,而作無條件的放舍。其實是襯托出舍小小戒的過失,而刻劃出那些主張舍小小戒的醜惡。原來,小小戒可舍,在現存的律典中是被看作非法的。如大迦葉在來拘屍那途中聽到跋難陀說:「彼長老(指佛)常言,應行是,不應行是(即律製)。我等于 [P93] 今始脫此苦,任意所爲,無複拘礙」(『五分律』叁0)。這裏的不再持律,無複拘礙,不就是舍小小戒,得安樂住嗎?但這是大迦葉所反對,爲此而發起結集的。又如波逸提中的輕呵毗尼戒(學處)也是說:「用是雜碎戒爲?半月說戒時,令諸比丘疑悔熱惱,憂愁不樂」(『十誦律』一0)。這是說,這些雜碎戒,使人憂愁苦惱,所以不必要它。這豈非與舍小小戒,令僧安樂一致!大迦葉爲此而決定了發起結集毗尼,而阿難竟公然傳達如來的遺命「小小戒可舍」,這簡直與大迦葉爲難。明了大迦葉與律師們的見地,根本不同意小小戒可舍,那對一連串的責難阿難,也就不覺得可怪了!

  

  二、另有一類不同的句法,如『十誦律』說:「我般涅槃後,若僧一心共和合籌量,放舍微細戒」;南傳『銅鍱律』及『長部』(十六)『大般涅槃經』說:「我滅後僧伽若欲舍小小戒者,可舍」;『毗尼母經』說:「吾滅度後,應集衆僧舍微細戒」。這不是說隨便放棄,也不是說舍就舍,而整篇的舍去衆學法,波逸提等。這是要「僧伽一心和合籌量」的共同議決,對于某些戒,在適應時地情 [P94] 況下而集議放舍。這裏,請略說釋尊製戒的情形。釋尊因犯製戒,是發生了問題,才集合大衆而製爲學處(戒)。其中重要的,如不淨行,大妄語等,一經發現,立刻集衆製定,不得再犯。有些當時只呵責幾句,以後又有類似的情形發生,覺得有禁止必要,于是集衆製定。要知道,「毗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智度論』一);是因時、因地、因人而製的,多數有關于衣食行住醫藥等問題;是爲了僧伽清淨和樂,社會尊敬信仰而製立的。所以如時代不同,環境不同,人不同,有些戒法,就必需有所改變。就是釋尊在世,對于親自製定的學處(戒),或是一製,再製;或是一開,再開;或是製了又開,開了又製。因爲不這樣,戒法就不免窒礙難行。所以如戒法(學處)固定化,勢必不能適應而失去戒法的意義。釋尊是一切智者,深深理會到這些情形,所以將「小小戒可舍」的重任,交給僧伽,以便在時地機宜的必要下,僧伽可集議處理小小戒;這才能適應實際,不致窒礙難通。但苦行與重戒者,以爲舍小小戒,就是破壞戒法,不要一切戒法,只是爲了便于個人的任意爲非。這與釋尊「小小戒可舍」的見地,距離實在太遠,也難怪他們堅決反對了!據『五分律』 [P95] (四)等說:僧伽也可以立製──波逸提等。但頭陀苦行的優婆斯那,不肯尊敬僧伽的製立,而只承認佛製。大概頭陀行者,重律製者,確信律製愈嚴密,愈精苦愈好,這才能因戒法的軌範而清淨修行。所以佛所製的,或佛所容許的(頭陀行),也就是他們自己所行,也許自覺得行而有效的,不免做了過高的評價;認爲這樣最好,學佛就非這樣不可。這才會作出這樣的結論:「若佛所不製,不應妄製;若已製,不得有違」。從此,戒律被看爲惟佛所製,僧伽毫無通變余地。在律師們看來,戒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推之百世而可行的。從此不曾聽說僧伽對戒可以放舍,可以製立(如有製立,也只可稱爲清規等,而一直受到律師們的厭惡)。二千多年來的佛教界,只容許以述爲作,私爲改寫(否則各家律典,從何而來差別),不能集思廣益,而成爲僧伽的公議。時過境遷,明知衆多學處的無法實行,而只有形式上去接受(受而不持是犯,所以陷于犯戒的苦境而無可奈何)。有些索性把他看成具文,一切不在乎。總之,釋尊所製的戒律,本是適應通變而活潑潑的;等到成爲固定了的,僵化了的教條,就影響到佛法的正常開展。 [P96] 追究起來,不能不說是由于拒絕「小小戒可舍」的如來遺命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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