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阿难过在何处
一
阿难称「多闻第一」,为佛的侍者,达二十五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敬事如来,教诲四众,始终是不厌不倦。明敏慈和,应对如法,在佛的大弟子中,是一位值得尊敬的圣者!
以律典为主的传记,大同小异的说到:阿难侍从如来,到拘尸那,佛入涅槃。那时,长老大迦叶率领五百位大比丘,远远的赶来参预荼毗大典。大迦叶当时发起选定五百位大比丘,在王舍城结集法藏。在发起结集时,阿难几乎为大迦叶所摈弃。在结集过程中,大迦叶所领导的僧伽,对阿难举发一连串的过失。阿难不承认自己有罪,但为了尊敬僧伽,顾全团体,愿意向大众忏悔。如来在世时, [P88] 阿难是样样如法的(仅因优陀夷而为佛呵责过一次);如来涅槃没有几天,就被举发一连串的过失,这是不寻常的,有问题的!民国三十年,我在「!2扆!2菨文集序」,就指出大迦叶与阿难间,有着不调和。我还以为两人的个性不同,但现在看来,这里面问题很多呢!阿难受到责备,到底是些什么过失?研究这一连串的过失,就充分明白这是什么一回事,发见了僧团的真正问题。这是佛教史的重要关节,让我不厌烦的叙述出来。
阿难受责,载于有关结集的传记;各派所传,大同小异。一、南传『铜鍱律小品』之十二『五百犍度』,有五突吉罗(或译恶作)。二、化地部『五分律』第五分之九『五百集法』(三0),有六突吉罗。三、摩偷罗有部旧传『十诵律』『五百比丘结集三藏法品』(六0),有六突吉罗。四、大乘中观宗『大智度论』(二),有六突吉罗。论文仅出五罪;与『十诵律』相同,只是次第先后而已。五、大众部『摩诃僧祇律』『杂跋渠』(三二),有七越毗尼罪(即突吉罗罪)。六、法藏部『四分律』第四分『五百集法毗尼』(五四),有七突吉罗。七、『毘尼 [P89] 母经』(四),有七过,但仅出不问微细戒,及度女人出家二事。八、白法祖译『佛般泥洹经』(下),有七过,但只说到不请佛住世。七、八两部经律,大抵与五、六相近。九、迦湿弥罗有部新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三九),有八恶作罪。十、『迦叶结经』有九过失,与『杂事』同。此外,『撰集三藏及杂藏传』(安世高译),只说了重要的四事。在这些或多或少的过失中,可归纳为三类:一、有关戒律问题;二、有关女众问题;三、有关侍佛不周问题。真正的问题,是不问微细戒,及请度女众,所以『毗尼母经』,只提到这两点。而『铜鍱律』,『五分律』,『十诵律』,都以不问微细戒为第一过;而『四分律』等,都以请度女人为第一。大抵当时阿难传佛遗命──「小小戒可舍」,这一来,引起了大迦叶学团的旧痕新伤;这才一连串的举发,连二十年前的老问题,也重新翻出来。
这些或多或少的过失,总列如下。但众传一致的,仅一、二、五、六──四事。 [P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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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问佛小小戒
二、请佛度女人出家
三、听女人先礼致污舍利(佛身)──『四分律』与『僧祇律』作不遮女
人礼佛致污佛足;『杂事』及『迦叶结经』作以佛金身示女人致为涕
泪污足
四、以佛阴藏相示女人
五、不请佛久住世间
六、佛索水而不与──『杂事』作以浊水供佛
七、为佛缝衣而以足蹑──『杂事』作浣衣;『十诵律』作擘衣
八、佛为说喻而对佛别说──『迦叶结经』作他犯他坐
九、命为侍者而初不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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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难被责的真实起因,是阿难在结集大会中,向大众传达了释尊的遗命:「小小戒可舍」。据传说:什么是小小戒,由于阿难没有问佛,所以法会大众,异说纷纭。结果,大迦叶出来中止讨论,决定为:「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者,不得有违。如佛所教,应谨学之」(『五分律』三0)。什么是小小戒,既然大家莫衷一是,那不如奉行如来的一切律制。已制的不得舍除,没有制的不得再制,那是怎样的忠于佛制!然而,「小小戒可舍」,到底是释尊最后的遗命。所以大迦叶的硬性决定,不免违反佛陀的本意。为了这,大迦叶指责阿难,为什么没有详细问佛,犯突吉罗罪。这一问题,导火线一样,大迦叶接着提出一连串的指责。所以阿难的被责,决不只是为了没有问明白,而更有内在的问题。
什么是小小戒?小小戒,或译微细戒;杂碎戒;小随小戒;随顺杂碎戒禁。在结集法会上,虽并没有定论,但在各家律典中,都曾给予明白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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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切戒法(『十诵律』一0;『鼻奈耶』七;『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六)
二、除四事(『根有律』二七;『萨婆多部律摄论』九;『二十二明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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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四事十三事(『僧祇律』一四;『四分律』一八)
四、除四事十三事二不定法(『五分律』六)
如照第一类(『十诵律』等)解说,那佛说「小小戒可舍」,不等于全部取消了律制吗?这是决无可能的。那怎么会作这样的解说?这无非强化反对「小小戒可舍」的理由。照这类律师的看法,小小戒可舍,那就等于取消了一切律制!所以凡主张小小戒(杂碎戒)可舍的,就是不重律,不持戒的比丘。这一推论,是有充分根据的。比较有关五百结集的各家广律,阿难的传达佛说,有二类不相同的句法。一、如『僧祇律』的「我当为诸比丘舍微细戒」;『四分律』的「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有部杂事』的「所有小随小戒,我于此中欲有放舍,令苾刍僧伽得安乐住」。看起来,这是为了「苾刍僧伽得安乐住」,而作无条件的放舍。其实是衬托出舍小小戒的过失,而刻划出那些主张舍小小戒的丑恶。原来,小小戒可舍,在现存的律典中是被看作非法的。如大迦叶在来拘尸那途中听到跋难陀说:「彼长老(指佛)常言,应行是,不应行是(即律制)。我等于 [P93] 今始脱此苦,任意所为,无复拘碍」(『五分律』三0)。这里的不再持律,无复拘碍,不就是舍小小戒,得安乐住吗?但这是大迦叶所反对,为此而发起结集的。又如波逸提中的轻呵毗尼戒(学处)也是说:「用是杂碎戒为?半月说戒时,令诸比丘疑悔热恼,忧愁不乐」(『十诵律』一0)。这是说,这些杂碎戒,使人忧愁苦恼,所以不必要它。这岂非与舍小小戒,令僧安乐一致!大迦叶为此而决定了发起结集毗尼,而阿难竟公然传达如来的遗命「小小戒可舍」,这简直与大迦叶为难。明了大迦叶与律师们的见地,根本不同意小小戒可舍,那对一连串的责难阿难,也就不觉得可怪了!
二、另有一类不同的句法,如『十诵律』说:「我般涅槃后,若僧一心共和合筹量,放舍微细戒」;南传『铜鍱律』及『长部』(十六)『大般涅槃经』说:「我灭后僧伽若欲舍小小戒者,可舍」;『毗尼母经』说:「吾灭度后,应集众僧舍微细戒」。这不是说随便放弃,也不是说舍就舍,而整篇的舍去众学法,波逸提等。这是要「僧伽一心和合筹量」的共同议决,对于某些戒,在适应时地情 [P94] 况下而集议放舍。这里,请略说释尊制戒的情形。释尊因犯制戒,是发生了问题,才集合大众而制为学处(戒)。其中重要的,如不净行,大妄语等,一经发现,立刻集众制定,不得再犯。有些当时只呵责几句,以后又有类似的情形发生,觉得有禁止必要,于是集众制定。要知道,「毗尼中结戒法,是世界中实」(『智度论』一);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制的,多数有关于衣食行住医药等问题;是为了僧伽清净和乐,社会尊敬信仰而制立的。所以如时代不同,环境不同,人不同,有些戒法,就必需有所改变。就是释尊在世,对于亲自制定的学处(戒),或是一制,再制;或是一开,再开;或是制了又开,开了又制。因为不这样,戒法就不免窒碍难行。所以如戒法(学处)固定化,势必不能适应而失去戒法的意义。释尊是一切智者,深深理会到这些情形,所以将「小小戒可舍」的重任,交给僧伽,以便在时地机宜的必要下,僧伽可集议处理小小戒;这才能适应实际,不致窒碍难通。但苦行与重戒者,以为舍小小戒,就是破坏戒法,不要一切戒法,只是为了便于个人的任意为非。这与释尊「小小戒可舍」的见地,距离实在太远,也难怪他们坚决反对了!据『五分律』 [P95] (四)等说:僧伽也可以立制──波逸提等。但头陀苦行的优婆斯那,不肯尊敬僧伽的制立,而只承认佛制。大概头陀行者,重律制者,确信律制愈严密,愈精苦愈好,这才能因戒法的轨范而清净修行。所以佛所制的,或佛所容许的(头陀行),也就是他们自己所行,也许自觉得行而有效的,不免做了过高的评价;认为这样最好,学佛就非这样不可。这才会作出这样的结论:「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从此,戒律被看为惟佛所制,僧伽毫无通变余地。在律师们看来,戒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推之百世而可行的。从此不曾听说僧伽对戒可以放舍,可以制立(如有制立,也只可称为清规等,而一直受到律师们的厌恶)。二千多年来的佛教界,只容许以述为作,私为改写(否则各家律典,从何而来差别),不能集思广益,而成为僧伽的公议。时过境迁,明知众多学处的无法实行,而只有形式上去接受(受而不持是犯,所以陷于犯戒的苦境而无可奈何)。有些索性把他看成具文,一切不在乎。总之,释尊所制的戒律,本是适应通变而活泼泼的;等到成为固定了的,僵化了的教条,就影响到佛法的正常开展。 [P96] 追究起来,不能不说是由于拒绝「小小戒可舍」的如来遗命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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