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罪人不得受分」。净人买了东西来,大众心照不宣,就共同受用了!我想,这也许是金钱的得来不易,说丢弃,未免不合实际,才有这表面上丢弃,而暗地里受用的现象。戒律流于形式,虚伪,这是最不足取法的了!『僧祇律』(一0)与『五分律』,原则上相近,似乎真实些。『僧祇律』没有作形式的丢弃,而是「僧中舍已,不得还彼比丘,僧亦不得分。若多者应入无尽藏中」。无尽藏,是寺院的公有经济机构,对外存放而收取利息。多的舍入无尽藏,少的用作四方僧卧具等。『僧祇律』是严格的,更近于古制的。
流传于北方的『有部律』,『四分律』,对于不净受的金钱,处理的态度是宽容的多了!依『四分律』(八),不净受的金银钱等,也是要舍的,但并非舍给 [P77] 僧众,而是对一位守(护僧)园人,或归依佛法的优婆塞说:「此是我所不应,汝应知之」。这就是舍。既然是守园人或优婆塞,是明白这一「作法」的意义的,所以,「若彼人取还与比丘者,比丘当为彼人物故受,敕净人使掌之」。这是说,比丘已经舍了,守园人或优婆塞(为比丘作净人的),会还给比丘的。那时,就不要以为这是自己的,要作为是对方所有的金钱,叫他管理。自己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向净人索取物品。这样的「净施」一番,不净受来的金银,就可以想作别人的而等于持有了,也就是不净的成为净了。有部『十诵律』(七),『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五)态度更宽容些。先将金银等分为「重宝」与轻物:铁钱,铜钱……木钱,如不净而受了,犯突吉罗。这是不必舍的;可见低值的铁钱、铜钱,是可以(自己)持畜的了。金银(琉璃、玛瑙)等重宝,重价的货币,是应该舍的,但又分多与少。数目太小,那就「少应弃」,丢了就是舍。如多呢,与『四分律』一样,舍给「同心(知心、知己)净人」,而事实上仍旧属于自己所受。总之,『五分律』等是舍给大众,不再为本人所有;而『四分律』等是 [P78] 舍给知心的净人,实际上还是属于本人。
上面所说,是对于「不净受」的处置办法。但怎样是「不净受」,怎样才是「净受呢」?如有布施金银钱,而「比丘自手捉金银及钱,若使人捉,若发心受」(『五分律』五),就是不净受。『四分律』说五种取:手拿也好,用衣服拿也好,要施者把钱放在衣角(在中国当然是衣袋了)里也好,放在地上也好,叫净人拿也好,总之,如自己想受取这些金钱,看作自己所有的,那就是「不净受」,犯尼萨耆波逸提。这应该是佛制的本意。原始的出家特性,是舍离夫妇等家庭关系,及舍弃私有的财物,而过着乞化的生活,名为比丘。所以佛制,除生活的必需品而外,比丘不得受取金银等(珍宝)货币。不得受取,当然不必说「乞求」了。「不得捉取」,中国习俗以为两手不能拿钱,早就误解了!然而这一原则,在实施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我们的生活必需,饮食最简单,当天乞食为生就得了。就是乞不到,饿一天也没有什么了不起。但其余的衣、医药、旅费,到临时乞化,有时会发生困难的。而且,有的信众施衣、施药,所施的金钱(这可能信 [P79] 众的事务繁忙;对僧众来说,也可以买得更适合些),难道就不要吗?这就产生佛教特有的「净人」制。每一比丘,应求一「执事」的净人。这或是寺内的「守园人」,或是归依的优婆塞(现在泰国都是少年),请他发心代为管理。如得到净人的答应,那就好办了。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二一)说:「若有他施衣价,须受便受;受已,便作彼人物心而持畜之」。除了有部的特别方便外,一般是:比丘不能作自己物想,不能自己拿,也不能叫净人拿走。只能作为别人的东西,而对净人说:「知是!看是」!叫净人看到金钱,叫净人知道,净人是懂得代为拿去,而不要明说的。这样才是净受,不犯。
可是,问题又来了。如还没有净人,或者净人不在场,那怎么办呢?据『善见律』(一五)看来,那只有留着等待净人,或佛教的信众了。但如时间不早,又没有人来,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一切仰赖净人,到处有净人跟着,这在古代印度,也就不可能完全做到。『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二一),据一般来说,也是「应使人持,不应自捉」的。但另有一套非常方便的办法,比丘自己把金银受过 [P80] 来。「受已,持物对一苾刍而作是语:长寿(即长老)存念!我苾刍某甲,得此不净物,我当持此不净物,换取净财。如是三说,随情受用,勿致疑心」!换句话说,不妨自己先拿了,只是向别的比丘申明,这就是净受。北方的有部,对于铁钱、铜钱,是不犯舍堕(犯突吉罗),是可以持有的。即使是金银,也可以自己捉取,自己保存。只要不作私人所有想,向别的比丘申明,就称为净。有了这种制度,北方有部比丘,大概都是自取自持。有部比丘来我国的最多,中国僧众没有净人制,很少手不捉金银,大概是深受一切有部的影响吧!蕅益大师也觉得:「怀素所集羯磨,亦后采取此法。此在末世,诚为易行方便,断宜遵奉矣」(『重治毗尼事义集要』五)。
有部律师,我国的四分律师──怀素、蕅益,虽推重这一自己拿,自己持有的办法,认为清净,但从佛制「不得自手捉」的明文来说,总不免感到有点问题。有部的化区,净人制并不普遍,这才不能不有通变办法。其实,净人制也是问题多多。净人受取的金钱,略分二类:一、完全由净人保藏;一、由净人拿来放 [P81] 在比丘房里。这都有时会发生困难的,如放在比丘的房里,「若比丘多有金钱(而)失去」(『僧祇律』一0),或是被人偷去,也许是藏在那里而自己忘记了。比丘平时不能手摸钱,不见了,也不能翻箱倒笼去找的。找到了,是犯尼萨耆波逸提的。这因为,原则上不能说是自己的钱呀!想作自己的钱而去找,就犯了。如放在净人那里呢,到要衣要钵时,可以去向净人求索(衣钵,不是索钱)。如净人不买给比丘呢,可以明白的向他求索三次。再不给,可以一声不响的,到净人面前去三次。再不给呢!如再去求索,求到了犯尼萨耆波逸提。因为原则上,这不是比丘的钱呀!所以如三索三默而还是不给,或请别的长老去说,或向布施的施主去说;让施主知道了去索回。这一制度,除了比丘真能心无系着,否则是纠纷不了。即使不起纠纷,也会气愤不过,增长烦恼。论理,金钱不是比丘私有的,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比丘也不许强索,不免助长了净人吞没金钱的风气。
原则上,比丘私人不应该持有金钱,而在人事日繁,货币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中,事实上又非持有不可。没有钱,有钱,都是够麻烦的!律制的根本意趣,是 [P82] 不得私有,当然也不得乞求。但在实际情况中,不得私有,已经过「净施」而成为可以持有;不得乞求,当然也要演化为清净的乞求了!跋耆比丘的乞求金银,是这样的:逢到六斋日,信众们来寺院礼佛,听法。拿放满了水的钵,放在多人集坐的地方,「指钵水言:此中吉祥!可与衣钵革屣药值」。这是公开的乞求;为众的乞求;将布施所得的金银,均平的分给比丘们。这是在东方经济的日渐繁荣,货币流通越来越重要的情况下,适应环境而有的新的作法。无尽藏的制度,也是起源于毗舍离的。西方的上座们,忘记了比丘不得受畜金银的根本意趣,自己早已从「净施」而成为可以受畜,看作如法如律。对于不太习惯的公开乞求,心里大不满意,这是当时东西方争执的主要问题。
在『波罗提木叉』中,没有不得乞求金银戒,而是不得受畜金钱。当时的西方比丘,虽引用这「不得受取金银」学处(戒),而其实是引用『摩尼珠聚落主经』(『杂含』三二‧九一一;『相应部』四二‧一0)。在某次王臣间的闲谈中,摩尼珠聚落主以为:释子是不应乞求金银的。佛知道了,就告诉比丘们:「汝等从今日,须 [P83] 木索木,须草索草,须车索车,须作人索作人,慎勿为己受取金银宝物」。这一经文,还是着重在不应「受取」;因为可以受取(如衣钵等),也就可以乞求了!受取与乞求,在佛的律制来说,毫无差别。西方比丘容许「净施」的受取,而坚决反对清净(水净)的乞求,从『摩尼珠聚落主经』来说,可能是适应西方社会的一般要求,但忽略了适应于东方民族间的佛教情况。总之,不得乞求金银,是律无明文规定,规定的是「不得受取金银」。东方以为,既可以受取,就可以乞求。西方却容许受取,而不许乞求。「如法如律」,原是不大容易明白的。我一向不曾好好的研究他,也就说不出究竟来。近十年来的中国佛教,似乎越来越重律了!希望有人能作深入的研究,因为这是僧制的一大问题。
七
大众部的『僧祇律』,但说乞求金银一事,对东西方的争议经过,非常简略。大众部是东方的学派,所以不愿多说吧!七百结集的大德,除耶舍(又作耶输 [P84] 陀)而外,有优波离的弟子陀娑婆罗(这实在是优波离的二位弟子,而被误传为一,留待别考),这就是铜鍱律所传的陀写拘。『僧祇律』是东方系的,所以对持律耶舍──七百结集的发起者,表示非常的轻视,曾讥讽:「耶舍制五波罗夷」,说他不明戒律(『僧祇律』三0)。
从摩偷罗传出的有部旧律──『十诵律』,对七百结集的记述,大体与上座系各律相同。但发展于迦湿弥罗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四0)所说大有出入。据『杂事』说:从佛世的大迦摄波(即大迦叶),传阿难,奢搦迦(同时还有末田地那),邬波笈多,地底迦,黑色,善见;「如是等次第诸大龙象皆已迁化。大师圆寂,佛日既沉,世无依怙,如是渐次至一百一十年后」,有七百结集。奢搦迦就是三菩陀舍那婆斯;邬波笈多就是优婆!5鵋多;从大迦叶到优婆 !5鵋多,是根据『阿育王传』的五师相承。奢搦迦就是三菩陀,为七百结集中的重要大德。邬波笈多与阿育王同时。这样,怎会又传地底迦等三代,才是佛灭一百一十年呢!这是晚期的七世付法说,『杂事』把他编于七百结集以前,实在错误 [P85] 之极!不足采信! [P87]
《华雨集第三册 三、论毗舍离七百结集》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