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明這點。雖然如此,此種情況的因果關系,從現在的科學立場來看,未必能被合理地說明,所以或許只能被歸屬于如前所舉之因果關系的第四項,是形而上學的。若要要求一些合理的說明,則此可說相當于第叁項因果關系中身心環境的適應與否,尤其是指現世所産生的因果業報,才較爲妥當。
關于業與其余勢力及果報之關系,還有一項值得考察。普通在佛教認爲,業力(余勢力)若感得果報,就會消滅。例如,在十二緣起說的惑業苦之連鎖上,惑業之善惡業若感得苦之果報,則只于此留下無記的果報之後,惑業之善惡就會消失;接著,在此無記之果報─識等上,善惡業的惑業又再産生。但是,這不過是形式上、表面上的說法罷了。善惡業及其余勢力,在感得其相對應的苦樂果報之後,實際上並未消滅,反而是增長、繼續存在。舉個淺近的例子來說,由于累積對自己健康有益的經驗(善業),例如:營養、運動、睡眠等,逐漸能得到健康的身體(果報);變得健康之後,作爲健康的原因─健康方法並未消失,爲了完全的健康,健康的方法會被更強地持續實踐。善惡業的余勢力,時時刻刻接受其果報,並同時重覆相同的經驗,甯可看成是幾何級數式地增大。部派之間對此問題亦有所討論。
四、業力之存續及其可變不可變之問題
[177]本節擬考察善惡業的存續,及其存在狀態。根據以往佛教的看法,認爲各各善惡業至少在感得其相對應的果報之前,不會消滅,而會持續存在,業與報的牽連關系是必然的。一旦感得果報之後,業力就會消滅,但是尚未感得果報的過去之業力,在受報之前仍然繼續存在。認爲改變其業力是不可能的。這麼說來,業力果真不可改變了?對此部派佛教與大乘佛教間,也有種種的議論。
所討論的可變或不可變的業力,究竟是指什麼呢?在這種情況下,把業分成(1)最初的善惡業,和(2)其余勢力及果報來看,若把業說成是(1)最初的善惡業,則例如殺人的事實,因爲是已經做完的行爲,所以此事實就沒有改變的余地。又,(2)善惡業及其余勢力在受完其一定的果報之後,此時業報的因果關系也已完成,所以也無法改變了。因此,所能夠改變的,是在過去的業力尚未感得其相對應的果報的時候。此時只有因而已,果尚未出現,因果關系尚未決定完成。在這種情況下,若如外道等所論,從過去業到未來果絕對是一定的,我們的命運只受過去業所支配,那麼就成了不可能改變的宿命論者,認爲業在任何時候皆不可改變。
但是佛教對于尚未感得果報的業力,則說明:雖然就這樣放著不管,當然一定會到達結果;但是,如果之後對于最初的業力,再增加其他的條件,則原本預定的結果也是可以改變的。佛教主張無我說就是如此,現象並非絕對不變,而是依于條件如何,[178]可以有相當的改變。由于是不認同事物有固定性的無我說,所以,對于業力也是如此,認爲尚未感其果報者,有可能會因增加其他的業力,使最初的業力方向改變。教育或努力修養的效果就在這裏,也因此,釋尊相對于外道的宿命論或神意論等,將自己的立場說明爲努力論(kiriya-vāda)或業論(kamma-vāda)。
總之,由于因果或緣起的連鎖關系是必然的,所以雖然過去已完成的因果,無法改變其連鎖,但是,對于未來的因果關系,在仍可改變其因之時,當然也可以改變其果。佛教的無我說或緣起說,就是在說明這點。
然而,所謂因果或緣起的業報連鎖,如同“自作自受”一句所說,是産生于同一個人身上。某甲造業,某乙受其報,這至少在佛教是不被認同的。在印度、中國,或者佛教以外,雖然也說雙親或祖先的善惡業,會波及其子或子孫的因果關系,但是,責任所在明確化的佛教則認爲,作者受者僅限于同一人。
不過,佛教對于業可以改變一事,有時也說:不只自己的業力可以改變,他人的業力也可改變。將來應受報的自己的業,可藉由自己的努力修行而改變,這是緣起說等正確的佛教立場;也有藉由自己忏悔過去的罪業,將之減輕或除滅,所謂“忏悔滅罪”的思想;或者也有藉由臨終念佛等,遠離罪垢而往生的“念佛”思想(此忏悔滅罪或救濟往生,其實也有主觀的情況)。
總之,前面所舉的例子,是自己開拓自己命運的自力性業說。反之,對于造惡業而後命終者,他人藉由回向讀經供養等善根功德,使死者得到救濟,這所謂“回向思想”,是否能以業說之角度,正當地解釋?若將之再擴大,咒術者藉由調伏、增益、咒詛他人,或者藉由神佛的加被,讓他人的命運改變,所謂“祈禱禁”之思想,也變成與之﹝*業說﹞一脈相通了。如此,依于他力而改變業,與主張自作自受的原本之業報思想,如何能夠互相融合?對于業力的[179]自力與他力之關系,必須從佛教的立場來解決才行。(注:日本真宗所謂的純粹他力,其實是超越業或報的空無我的立場,這是值得注意之處。)
其次,關于所謂從祖先到子孫之家族上下間的業報相傳,或者在同一社會中,社會中人們的業共通地生起作用,從原本的業說來看,該如何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爲,應該將一個家族或一個社會視爲同一個個體,如此就具有于其家族或社會內,分擔善惡行爲之責任的意義。若依據如此的解釋,祖先的業,于子孫感果;集團社會共通産生同一業果,這些事也就未必不合理了。佛教的緣起說本來就不僅敘述單獨個人縱向的關系,也包括集團社會全體的縱向關系、個人與集團的橫向關系,因此,從這點來看,共業之說也可說是合理而完全的業說了。
以上已大致考察了業的各種層面,最後想說明佛教的業說與緣起說之關系。業說在佛教以前就已倡行于印度,佛教以作爲當時適當的常識說而采用它。因此,皈依佛門的信仰者,首先必須接受業報說,以作爲正確理解佛教的准備。在爲說四谛之前,先說施、戒、生天叁論,這是因爲若不先依于叁論,令之領悟因果業報的道理,對于佛教四谛、緣起之說,就無法信奉、理解的緣故。否定或懷疑因果業報道理者,不允許皈依佛教。從外道來佛教出家者,規定必須先別住四個月,即所謂的“測試期間”,以測試志願者是否有否定因果的邪見;對于外道中肯定業報因果之邪命派的入僧團志願者,則未設別住,而是讓他直接受戒入僧團。
雖然佛教如此重視業報說,但是這不過是爲了進入佛教真理之說的預備而已。四谛說或緣起說與業報說並無不同,世俗性的四谛說或緣起說與業說相同,但是第一義的佛教說則比業說深邃。不過,若將業報深刻地解釋,則成爲緣起說。[180]而業報說與如前之緣起說仍可有所區別,業報說只限于個人時間性的因果關系,其範圍也只限于生死輪回的叁界世間,而且它是規範性的、形而上的;緣起說不含形而上說或規範性,也不是只針對個人,而是考察社會全體的動態,不只是時間性的因果關系,也含蓋空間性、條件性的論理關系,而其範圍也不只是業報輪回的叁界世間之流轉緣起,更是以達到超越生死輪回的出世間之無漏界的還滅緣起爲其理想,至此可說已超越因果業報的支配了。
中國禅宗有所謂的“不昧因果、不落因果”一詞,所謂“不昧因果”,是指正確地認知因果業報的法則,若是否定它,則陷于邪見。所謂“不落因果”,是指雖然處于業報輪回的因果世界,但是不陷入此世界,而是超越因果,遊戲于自由無礙的境地。因此,既不昧因果,又不落因果,可說是佛教的理想。不論是在生死中任其生死的禅之立場,或者忍受因果的絕對他力的信仰皆是如此,原始佛教有如下的經文:“唯苦生而生,﹝唯﹞苦滅而滅,不疑不惑,不緣于他,于彼只有﹝任運無作之﹞智。”(《相應部》12之15,同22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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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彌曼差學派,印度正統婆羅門系統中六派哲學之一。此派對吠陀聖典所規定的祭祀儀禮之實行及意義,以哲學立場加以研究。此派爲耆米尼(200B.C.~100B.C.頃)所確立。《佛光》p.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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