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部或《舍利弗毗昙》中,除了命根之外,亦成立許多心不相應法,但是它們在原始佛教中皆未被說成是根。只有命根是主體性能力,其它如生、住、異、滅、得、非得、滅盡定、無想定等並不是主體性、積極性的力量,就如同外道的活動原理dharma、靜止原理adharma、生死、得失、同異、和合等,只不過是形式性論理的力量而已。
在部派佛教中,心不相應法與原始佛教的根之概念不同,可能是受到前述外道,尤其是非正統派的生、死、得、失等思想的影響而産生的。因此及至部派佛教時代,一方面有原始佛教以來的二十二根說,另一方面則新成立心不相應法,以作爲驅動現象的力量,于是便産生了不徹底及混亂的情況。部派佛教對于根,雖然和蘊、處、界、谛、緣起等一起說明,但是,根說並不像其他教理那麼被重視,可能是前述理由所致。
在《俱舍論》等中,雖然成立根品,但是不只是二十二根使用根之名,總稱現象作用也用根之名;在《俱舍論》的先驅論典《阿毗昙心論》乃至《雜阿毗昙心論》中,並不是根品,而是行品;但是,因爲一般用行品的“行”sa
skāra來表示作用並不適當,所以《俱舍論》將之改爲根品。這點也可從《俱舍論》的根品不只是談二十二根,同時也討論其余的心所法、心不相應法、六因五果、四緣、叁界諸心的起滅等諸法生滅變化的作用得知。
因爲《俱舍論》對二十二根有很詳細的考察,所以以下就作一介紹。
四
[214]根據《俱舍論》卷312,根有最勝、自在、光顯之義,總括來看則是增上(使之殊勝)義。若以增上義來看二十二根,最初之眼等五根有四種增上:(一)莊嚴身、(二)導養身(防止危險等)、(叁)生識等、(四)不共事(個別性)。
男根、女根、命根、意根各有二種增上。男女根有(一)有情異、(二)分別異二種增上義。所謂“有情異”,是指男女類別,“分別異”是指有形相、言音、乳房等差別。又男女根也具有不同于無根者、兩根者等的特征。
命根有能續、能持衆同分(個體)的二增上義,意根有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的二增上義。
樂等五受根對于隨眠等雜染有增上義,信等五根對于清淨諸法有增上義。但是,也有人認爲樂等五受根對淨法有增上義。叁無漏根對于得到之後的聖道或涅槃則有增上之用。13
在此是以驅動現象生滅變化的原動力作爲根,若是如此,則會産生如下的疑問:輪回流轉的原動力─無明煩惱,或者數論派所說的五作根等等,是否也是根?根除了增上義之外,也必須具有作爲根的特相(特征),而無明或五作根並沒有其特征,所以不能稱爲根。
所謂根的特相(特征),就是眼等六根以心之所依爲相,男女根以相(性器官)之差別爲特相,命根以一期(一生)之存續爲相,五受根有成雜染之相,信等五根有作爲淨資糧的相,叁無漏根有成清淨的特相。又,根據余師所說,眼等六根爲流轉之所依,男女根爲流轉之生因,[215]命根令彼﹝*流轉﹞住、五受根以受用彼﹝*流轉﹞爲根之相。也有信等五根是還滅之所依,叁無漏根中,未知當知根是還滅的生因,已知根令住、具知根以受用彼﹝*還滅﹞爲根之相。14
因爲無明或五作根中,並沒有如同二十二根的特相,所以佛教不將它加入根中。
總之,依我個人的意見,二十二根中,眼等六根與男女根、命根與五受根,不論是對流轉雜染、還滅清淨,甚至對無記的活動,都是原動力。男女根比無根者或二根者對淨或染都較強,因爲它不同于無根者、二根者的無能力。而信等五根與叁無漏根,對于還滅清淨而言,可說是主要的原動力。對于“在這些各別的原動力背後,還有著根源的力量,將它作爲形而上學的本體性存在”的看法,佛教並不認同;認爲它只是表現爲現象的個別力量而已。佛教站在無我說的立場,當然必須采取如此合理的科學態度。
至于無明等煩惱之所以不能作爲根,是因爲它並沒有被看成主體性力量的緣故。這點從原始佛教以來,以煩惱作爲外來的客塵,所謂“心性本淨、客塵煩惱”一事亦可得知。及至大乘佛教,並不是以有關修道的根─信等五根或叁無漏根作爲問題重心,取而代之的是六波羅蜜,乃至進一步討論到作爲其根源的主體性之清淨心性─佛性─菩提心等,但是,這些並不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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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a
yutta 48 Indriya-S.(v, pp. 193-253)。
2 Pa
isambhidā-magga, ii, pp. 1-34
3 出處同上,i, p. 7.
4 Vibha
ga, pp. 122-134. 在其它分別中,雖然有依《阿含經》之引用而說明的經分別suttanta-bhājaniya,但是在根分別中並沒有經分別。根據注釋書,是因爲在經典中,于此順序中,二十二根並沒有被敘述到之故。Sammohavinodanī, p. 125.
5 《法蘊足論》卷10(大26, 498b-499c)。
6 《舍利弗阿毗昙論》卷5(大28, 560a-568a)。
7 在M. Monier-Williams, Sanskrit-English Dictionary, p. 167 b 之indriya 項目中,雲:mfn. fit for or belonging to or agreeable to Indra, RV,; AV….n. power, force, the quality which belongs especially to the mighty Indra, RV,; AV….exhibition of power, powerful act, RV….bodily power, power of the senses ; virile power, AV….faculty of sense, sense, organ of sense, AV….。
在B
htlingk und Roth, Sanskrit-W
rterbuch, Bd. I, S. 810 Indriya 3中,雲:
Verm
gen, potentia, zwingende Kraft, übergewalt diejenige Eigenschaft.
usserung des Verm
gen, Kraftthat, gewaltige Ersheinung.
K
rperliches Verm
gen, Sinnesverm
gen, sinnliche Kraft.
增加四內根、五知根、五作根,而舉出十四根等。
在Ardhamāgadhī Dictionary, vol. 2, p. 132 a f. i
diya項中,the five senses viz. eye, ear, nose, tongue and skin 只列舉五知根。(參原書p. 216)
8 案:耆那教的教理,將宇宙之構成要素分爲靈魂(梵jīva)與非靈魂(梵ajīva),後者包括運動因(梵dharma)、靜止因(梵adharma)、虛空、物質四種,再加上靈魂則
爲五個實在體。《佛光辭典》p. 4283。
9 未知當知根的定義,在Dhammasa
ga
ni, p. 63; Vibha
ga, p. 124中,謂:“爲彼未知、未見、未得、未覺知、未作證諸法而作證之慧、知解、思擇、簡擇、擇法乃至擇法、正見、擇法覺支、道支、道所攝”。同樣地,已知根的定義在Dhammasa
ga
i, p. 75; Vibha
ga, p. 124 中、具知根的定義在Dhammasa
ga
i, p. 117; Vibha
ga, p. 124中,皆被說爲無漏慧。(參原書p. 216)
10 根據《俱舍論》卷3(大29,14c以下),說一切有部謂叁無漏根是由意、樂、喜、舍及信之五根等九根所組成。
11 在《舍利弗阿毗昙論》卷5(大28,561a)中,謂叁無漏根是由思、觸、思惟(作意)、覺(尋)、觀(伺)、解脫(勝解)、悅喜、心除(心輕安)、欲、不放逸、心舍、得果、滅盡定、正語、正業、正命、正身除(正身輕安)等所構成,可知它不只是慧心所,也包括想乃至心舍等諸心所,以及諸如得果、滅盡定之心不相應法,及正語、正業等無表色(無漏戒)。(參原書p. 216)
12 以下所說是對于《俱舍論》卷3(大29, 13b以下)加以略述。
13 案:《俱舍論》卷3(大29,14a16)雲:“叁無漏根于得後後道涅槃等有增上用。”
14 案:《俱舍論》卷3(大29,10b10)雲:“頌曰:或流轉所依,及生住受用,建立前十四,還滅後亦然。論曰:或言顯此是余師意。約流轉還滅立二十二根。流轉所依,謂眼等六。生由女男,從彼生故。住由命根,仗彼住故。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約此建立前十四根。還滅位中,即約此四義類別故,立後八根。還滅所依,謂信等五。于叁無漏由初故生,由次故住,由後受用。”
《根(Indriya)》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