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甯瑪派次第禅▪P3

  ..續本文上一頁皆桀骜不馴。此輩執著于如夢之今生,唯作長遠打算,直如此世常住;而爲來世應作之籌謀,則棄而不顧。以此原因,使余感慨,精進于解脫及求遍智者,實寥若晨星。複次,雖或有能覺悟自身無常而勤修佛法者,然只消耗人生于身與語之表面功德事業上,故僅能往生于天人或人道中。

  完全不明空性之輩,斷定自心爲空,由是入虛無境界,掉舉昏沈,且滯著于此而無所作爲。此輩雖因而往生爲欲界及色界天人,但實絲毫不能令其稍近于遍智道。

  是故,若有稀少信衆,將其曆無量劫所廣積之資糧,與殊勝信心相系,且于勝義教法已具夙緣,則余將因應彼等之善緣及根器而教導之。有等與余無緣或無福接受大圓滿教法、乃至妄談或诋毀此教法者,彼等實已將自心棄于孤寂曠野。汝等具福如余而不似彼等之信衆,其谛聽之:由分別及思維,由認識及串習,明了輪回與涅槃爲無上空性,由是而證悟實相。

  自性大圓滿分叁部:心部、界部及口訣部。本部屬口訣部中之秘密部。此中分叁:見、修及行。

  甲二釋文義(分四)

  乙一由見得決定(分四)

  初、欲于見地得決定,殊勝要訣在于觀“無有”、“唯一”、“周遍”及“任運”等四義而得究竟見,並了悟此(四義)之本來如是。

  丙一得一切法皆離言诠空性之決定(分二)

  得事物無有之決定分二:抉擇補特迦羅我,及抉擇諸法自性。

  丁一得補特迦羅無我決定(分叁)

  戊一得初生假我源頭之決定

  補特迦羅我者:指執著于“自我”之存在——不論于清醒時、夢境時、中有時或來生時。于第一執著之當下,潛意識即緣此執著而建立“我”,此名之爲“後識續”或“分別心”。若越加清晰,則此我執亦越加牢固。由索求生起此所謂“我”之源頭,汝將得“實無此源頭”之決定。

  戊二中際所住之處所

  (于集與滅之間)尋伺“我”何所住時,汝應思維:就“我”而言,“能”“所”是否各別存在而具勝義實相。

  頭,是名爲“頭”,非我。如是:頭之表皮,是名爲“表皮”,亦非我。骨,是名爲“骨”,非我。如是:眼,既只爲“眼”,當亦非我。耳,既只爲“耳”,非我。鼻,既只爲“鼻”,非我。牙齒,既只爲“牙齒”,故非我。複次,腦亦非我。至若肌肉、血液、髓液、神經線、血管及筋腱等,皆各以其名而名之,非名爲“我”。由此汝遂能得勝解。

  複次,“臂”也者,既只爲一己之臂,故非我。肩亦如是;上臂、前臂及手指等亦如之。複次,“脊柱”者,既只爲一己之脊柱,故非我。肋非我,胸非我,肺非我,心非我,膈非我,肝與脾非我,腸與腎非我,大小二便亦非我。

  複次,“我”此一詞,不適用于雙腿。施之于大腿之名言爲“大腿”,而非“我”。同理,臀非我,胫非我,足背或腳趾亦非我。

  要言之,表皮非以“我”名之;中層之肌肉與脂肪,既以“肌肉”與“脂肪”之名屬之,即非以“我”名之;內部之骨,既以“骨”之名屬之,故非以“我”名之;最內部之骨髓,既以“骨髓”之名屬之,即非以“我”名之。至若夫識,既以此名屬之,亦非以“我”名之。是故,汝可確知于此(集滅)之間,能所俱非有之空性。

  戊叁所住最終境

  同理,汝于最終所趨境,及入此境之一切因,皆應具超越此二者之決定。如實而言,此猶如病翳,似有所顯而實無。所說種種名言,皆如兔角之喻。

  丁二得法無我決定(分四)

  次者,爲欲對諸法無有自性得決定見,汝須尋安立名相之根基、遮撥“實事爲恒常”之執持、辯難利害之過失,及摧折希疑之虛妄窟穴。

  戊一尋名相所緣之基(分二)

  己一尋一切法名相所施設之外境,由是得空性決定

  首先,若尋求一切名相所指之外境,則終將發覺,此實無非以標簽施之于非實有之事相上,事相即稱爲心識分別之內自光明。于作爲名相所依止之根基時,諸法不可能被建立爲可自存故。舉例言之:“頭”此一名相,究竟所指爲何物?又因何指之爲頭?此標簽之施設,毋乃因頭爲軀體首先生長部分,或因其爲圓形,又或以其爲軀體之頂乎?實際言之,“頭”既非軀體首先所長;“頭”一詞亦非指一切圓形;當作“頂”“底”等分別時,則知虛空中實無所謂絕對之上下。同理,頭上之毛發非頭。皮,指皮膚而已,非以“頭”名之。骨,既以“骨”之名相屬之,非以“頭”名之。腦非頭;目與耳亦非頭;鼻與舌亦非頭。

  或曰:若各別言之,則彼等非頭。然其總相則名爲“頭”。但若斫某等有情之頭,研成粉末至極微,然後將其示與世人,則當無人稱之爲頭。縱將極微和之以水,此物事亦不能以“頭”名之。是故,須知此所謂“頭”者無非名相施設,而此名相施設之基亦非實有。

  複以“目”爲例更說明之:“目”也者,非指一雙球體。鞏膜非目;髓液、神經、血管及血等非目。若將彼等各各分別,則決知彼無一爲“目”。縱使彼等總相中之極微,或將極微和之以水,其物事亦非是。能視色者非眼球,實乃無非識之狀態而已。何以證之?蓋于夢境中及中有時,皆能視物之故也。

  “耳”亦如是:耳道非耳,皮亦非耳;軟骨、神經、血管、血液及淋巴液各有專名,故彼等非耳。將彼等研碎而成粉末之極微亦非耳。將極微和之以水而成之物事亦非是耳。若謂聞聲者即是耳,則請試觀于夢境中、清醒時及中有際所聞之聲,此即通常之心,亦即臨時(起用)或固存之識,其實非耳。

  又如鼻之各部,如鼻孔、皮、骨、軟骨、神經及血管等,皆各有其專名而非以“鼻”名之。嗅香者乃識之狀態。是故應分辨于夢境中及中有際之嗅香者。

  同理,若分別舌之各部,如纖維、表皮、血液、神經及血管等,彼等皆各有其專名,而非以“舌”名之。縱將之和以水而成之物事,亦不名爲“舌”。下述各例均與此理同。

  以臂言之:肩者非臂,上臂非臂,前臂亦非臂。指爪、關節、筋肉、表皮、骨或骨髓亦如之。就肩而言,表皮亦非肩,筋肉及骨亦非是。縱使總相物事中之極微,或將極微和之以水而成之物事亦非是。“肩”此一名相所依之根基實是空性,蓋非實有故。若依此理分辨上臂及前臂,彼等皆各有名相——“肌肉”施諸肌肉;“骨”施諸骨;“皮”施諸皮;“骨髓”施諸骨髓。——然無一極微可建立爲名相所依之根基。

  由分辨“身”及“蘊聚”此等名相之根基,可見脊骨及肋骨非名爲“身”。胸、皮肉、表皮及骨亦非名爲“身”。心、肺、肝、膈、脾、腎及腸等各有專名。“身”及“蘊衆”所依之根基既空,以非實有,故具空性。

  依此理而分辨腿,可知臀非腿,大腿、胫或腳亦非是。肌肉非名爲“臀”,表皮、骨、神經、血管或筋腱等亦非是。甚而大腿亦不可許爲表皮、肌肉、骨、神經、血管或筋腱等。于胫而言亦同理:縱將此等纖維研碎爲極微而成之粉末,亦不能以此等名相而名之,亦不能將之施設于將極微和之以水而成之事物。

  若于外境中尋伺“山”此一名相所依之根基時,則知土地非山;草樹非是;石、崖或水亦非是。若尋伺“建築物”或“屋”此等名相所依之根基時,則知:即如土地非屋,石與木亦非是。複次,于牆而言,是名爲“牆”,然非以“屋”名之。是故,不論內外,皆不能建立“屋”爲實有。

  汝或尋伺“衆生”、“馬”、“狗”等名相所依之根基。雖則眼、耳、鼻、舌、肉、血、骨、骨髓、神經、血管、筋腱及識等各有專名,然而“衆生”、“馬”、“狗”等名相所依之根基無一爲實有。所有情況皆可以此例明之。

  例如,于物件中,“鼓”此一名相非指木、皮、內或外等。同理,“刀”此一名相非施之于鋼;而(刀之)各部如刀口、刀背、刀鋒或刀柄,無一可被建立爲“刀”而成實有之物。

  複次,名稱與功能亦能轉變。舉例言之:若刀被改鑄爲鑽,則其名相改變,又或當鑽被改爲針時,則先前之所有標簽亦成非實有。

  根據余之上師、即殊勝無上大悲者(譯按:即觀世音菩薩)于夢境中對余所言,余徹底了悟(一)何謂人我及(二)尋伺名相所依根基。

  己二指示明相現分,如何自空性中生起而成緣起之展現

  一時,余親見邬金海生金剛之智慧幻化身。彼垂賜淨治明相爲虛幻之教導于余曰:“欲直觀因緣和合之緣起,應當思維:因者,即本始基①(本始基(Zhi-ying):爲輪涅一切法之不動自性,具足無整治解脫功德。故此詞亦可譯作“體性基”。然此雖爲一切法之本體,卻如虛空而非實有,其力用則爲顯現輪涅一切法。倘如要在已譯出漢文的經典中找出同義詞,則《入楞伽經》中的“如來藏藏識”可稱爲近似。),澄明且能容受一切生起。緣者,乃執“我”之識。由此二者之和合,一切明相皆如幻而顯現。

  如是,由本始基之力所生起之心識、及此心識所顯之內外一切法皆連環相扣,即如日與日光。故謂之曰“緣生”。

  以下爲此過程之隱喻:此如虛妄幻化之顯現,乃基于虛空之澄明爲因,及由幻物、總持及生虛幻之心等同時俱起爲緣,如是因緣和合而緣生顯現。

  一切法皆如是而現——無自性,但因有我執之力而顯。此即如海市蜃樓乃因明朗虛空及暖濕等性之出現而生。

  一切醒時心識、夢境、生死間之中有,及來生等種種明相,雖顯現而實無有,吾等因將本無予以谛實,由是而成迷亂。此恰如夢者于夢中不省之爲夢,反而執爲實有外境而攀緣。

  由內執持“我”爲增上緣,法界中之種種遂顯現爲“他”。此則如由臉與鏡和合緣生而顯現之影像。

  因吾人深陷于我及我所之執,“六城”種種世界遂輪值顯現。此有如于平原夕照中,心識自見乾闼婆城于外境作顯現。

  妙欲之明相既自本初已非有,是以種種所見、所聞、所嗅、所嘗及所觸,皆爲自顯,而顯現一如爲他。此則如回聲。

  一切明相不離本始基,而與此本始基爲一味,有如海中映現之星辰,不離于海而與水性爲一味。

  由執我故,“自”“他”遂于本始基之遍滿虛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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