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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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玛派次第禅▪P3

  ..续本文上一页皆桀骜不驯。此辈执着于如梦之今生,唯作长远打算,直如此世常住;而为来世应作之筹谋,则弃而不顾。以此原因,使余感慨,精进于解脱及求遍智者,实寥若晨星。复次,虽或有能觉悟自身无常而勤修佛法者,然只消耗人生于身与语之表面功德事业上,故仅能往生于天人或人道中。

  完全不明空性之辈,断定自心为空,由是入虚无境界,掉举昏沈,且滞着于此而无所作为。此辈虽因而往生为欲界及色界天人,但实丝毫不能令其稍近于遍智道。

  是故,若有稀少信众,将其历无量劫所广积之资粮,与殊胜信心相系,且于胜义教法已具夙缘,则余将因应彼等之善缘及根器而教导之。有等与余无缘或无福接受大圆满教法、乃至妄谈或诋毁此教法者,彼等实已将自心弃于孤寂旷野。汝等具福如余而不似彼等之信众,其谛听之:由分别及思维,由认识及串习,明了轮回与涅槃为无上空性,由是而证悟实相。

  自性大圆满分三部:心部、界部及口诀部。本部属口诀部中之秘密部。此中分三:见、修及行。

  甲二释文义(分四)

  乙一由见得决定(分四)

  初、欲于见地得决定,殊胜要诀在于观“无有”、“唯一”、“周遍”及“任运”等四义而得究竟见,并了悟此(四义)之本来如是。

  丙一得一切法皆离言诠空性之决定(分二)

  得事物无有之决定分二:抉择补特迦罗我,及抉择诸法自性。

  丁一得补特迦罗无我决定(分三)

  戊一得初生假我源头之决定

  补特迦罗我者:指执着于“自我”之存在——不论于清醒时、梦境时、中有时或来生时。于第一执着之当下,潜意识即缘此执着而建立“我”,此名之为“后识续”或“分别心”。若越加清晰,则此我执亦越加牢固。由索求生起此所谓“我”之源头,汝将得“实无此源头”之决定。

  戊二中际所住之处所

  (于集与灭之间)寻伺“我”何所住时,汝应思维:就“我”而言,“能”“所”是否各别存在而具胜义实相。

  头,是名为“头”,非我。如是:头之表皮,是名为“表皮”,亦非我。骨,是名为“骨”,非我。如是:眼,既只为“眼”,当亦非我。耳,既只为“耳”,非我。鼻,既只为“鼻”,非我。牙齿,既只为“牙齿”,故非我。复次,脑亦非我。至若肌肉、血液、髓液、神经线、血管及筋腱等,皆各以其名而名之,非名为“我”。由此汝遂能得胜解。

  复次,“臂”也者,既只为一己之臂,故非我。肩亦如是;上臂、前臂及手指等亦如之。复次,“脊柱”者,既只为一己之脊柱,故非我。肋非我,胸非我,肺非我,心非我,膈非我,肝与脾非我,肠与肾非我,大小二便亦非我。

  复次,“我”此一词,不适用于双腿。施之于大腿之名言为“大腿”,而非“我”。同理,臀非我,胫非我,足背或脚趾亦非我。

  要言之,表皮非以“我”名之;中层之肌肉与脂肪,既以“肌肉”与“脂肪”之名属之,即非以“我”名之;内部之骨,既以“骨”之名属之,故非以“我”名之;最内部之骨髓,既以“骨髓”之名属之,即非以“我”名之。至若夫识,既以此名属之,亦非以“我”名之。是故,汝可确知于此(集灭)之间,能所俱非有之空性。

  戊三所住最终境

  同理,汝于最终所趋境,及入此境之一切因,皆应具超越此二者之决定。如实而言,此犹如病翳,似有所显而实无。所说种种名言,皆如兔角之喻。

  丁二得法无我决定(分四)

  次者,为欲对诸法无有自性得决定见,汝须寻安立名相之根基、遮拨“实事为恒常”之执持、辩难利害之过失,及摧折希疑之虚妄窟穴。

  戊一寻名相所缘之基(分二)

  己一寻一切法名相所施设之外境,由是得空性决定

  首先,若寻求一切名相所指之外境,则终将发觉,此实无非以标签施之于非实有之事相上,事相即称为心识分别之内自光明。于作为名相所依止之根基时,诸法不可能被建立为可自存故。举例言之:“头”此一名相,究竟所指为何物?又因何指之为头?此标签之施设,毋乃因头为躯体首先生长部分,或因其为圆形,又或以其为躯体之顶乎?实际言之,“头”既非躯体首先所长;“头”一词亦非指一切圆形;当作“顶”“底”等分别时,则知虚空中实无所谓绝对之上下。同理,头上之毛发非头。皮,指皮肤而已,非以“头”名之。骨,既以“骨”之名相属之,非以“头”名之。脑非头;目与耳亦非头;鼻与舌亦非头。

  或曰:若各别言之,则彼等非头。然其总相则名为“头”。但若斫某等有情之头,研成粉末至极微,然后将其示与世人,则当无人称之为头。纵将极微和之以水,此物事亦不能以“头”名之。是故,须知此所谓“头”者无非名相施设,而此名相施设之基亦非实有。

  复以“目”为例更说明之:“目”也者,非指一双球体。巩膜非目;髓液、神经、血管及血等非目。若将彼等各各分别,则决知彼无一为“目”。纵使彼等总相中之极微,或将极微和之以水,其物事亦非是。能视色者非眼球,实乃无非识之状态而已。何以证之?盖于梦境中及中有时,皆能视物之故也。

  “耳”亦如是:耳道非耳,皮亦非耳;软骨、神经、血管、血液及淋巴液各有专名,故彼等非耳。将彼等研碎而成粉末之极微亦非耳。将极微和之以水而成之物事亦非是耳。若谓闻声者即是耳,则请试观于梦境中、清醒时及中有际所闻之声,此即通常之心,亦即临时(起用)或固存之识,其实非耳。

  又如鼻之各部,如鼻孔、皮、骨、软骨、神经及血管等,皆各有其专名而非以“鼻”名之。嗅香者乃识之状态。是故应分辨于梦境中及中有际之嗅香者。

  同理,若分别舌之各部,如纤维、表皮、血液、神经及血管等,彼等皆各有其专名,而非以“舌”名之。纵将之和以水而成之物事,亦不名为“舌”。下述各例均与此理同。

  以臂言之:肩者非臂,上臂非臂,前臂亦非臂。指爪、关节、筋肉、表皮、骨或骨髓亦如之。就肩而言,表皮亦非肩,筋肉及骨亦非是。纵使总相物事中之极微,或将极微和之以水而成之物事亦非是。“肩”此一名相所依之根基实是空性,盖非实有故。若依此理分辨上臂及前臂,彼等皆各有名相——“肌肉”施诸肌肉;“骨”施诸骨;“皮”施诸皮;“骨髓”施诸骨髓。——然无一极微可建立为名相所依之根基。

  由分辨“身”及“蕴聚”此等名相之根基,可见脊骨及肋骨非名为“身”。胸、皮肉、表皮及骨亦非名为“身”。心、肺、肝、膈、脾、肾及肠等各有专名。“身”及“蕴众”所依之根基既空,以非实有,故具空性。

  依此理而分辨腿,可知臀非腿,大腿、胫或脚亦非是。肌肉非名为“臀”,表皮、骨、神经、血管或筋腱等亦非是。甚而大腿亦不可许为表皮、肌肉、骨、神经、血管或筋腱等。于胫而言亦同理:纵将此等纤维研碎为极微而成之粉末,亦不能以此等名相而名之,亦不能将之施设于将极微和之以水而成之事物。

  若于外境中寻伺“山”此一名相所依之根基时,则知土地非山;草树非是;石、崖或水亦非是。若寻伺“建筑物”或“屋”此等名相所依之根基时,则知:即如土地非屋,石与木亦非是。复次,于墙而言,是名为“墙”,然非以“屋”名之。是故,不论内外,皆不能建立“屋”为实有。

  汝或寻伺“众生”、“马”、“狗”等名相所依之根基。虽则眼、耳、鼻、舌、肉、血、骨、骨髓、神经、血管、筋腱及识等各有专名,然而“众生”、“马”、“狗”等名相所依之根基无一为实有。所有情况皆可以此例明之。

  例如,于物件中,“鼓”此一名相非指木、皮、内或外等。同理,“刀”此一名相非施之于钢;而(刀之)各部如刀口、刀背、刀锋或刀柄,无一可被建立为“刀”而成实有之物。

  复次,名称与功能亦能转变。举例言之:若刀被改铸为钻,则其名相改变,又或当钻被改为针时,则先前之所有标签亦成非实有。

  根据余之上师、即殊胜无上大悲者(译按:即观世音菩萨)于梦境中对余所言,余彻底了悟(一)何谓人我及(二)寻伺名相所依根基。

  己二指示明相现分,如何自空性中生起而成缘起之展现

  一时,余亲见邬金海生金刚之智慧幻化身。彼垂赐净治明相为虚幻之教导于余曰:“欲直观因缘和合之缘起,应当思维:因者,即本始基①(本始基(Zhi-ying):为轮涅一切法之不动自性,具足无整治解脱功德。故此词亦可译作“体性基”。然此虽为一切法之本体,却如虚空而非实有,其力用则为显现轮涅一切法。倘如要在已译出汉文的经典中找出同义词,则《入楞伽经》中的“如来藏藏识”可称为近似。),澄明且能容受一切生起。缘者,乃执“我”之识。由此二者之和合,一切明相皆如幻而显现。

  如是,由本始基之力所生起之心识、及此心识所显之内外一切法皆连环相扣,即如日与日光。故谓之曰“缘生”。

  以下为此过程之隐喻:此如虚妄幻化之显现,乃基于虚空之澄明为因,及由幻物、总持及生虚幻之心等同时俱起为缘,如是因缘和合而缘生显现。

  一切法皆如是而现——无自性,但因有我执之力而显。此即如海市蜃楼乃因明朗虚空及暖湿等性之出现而生。

  一切醒时心识、梦境、生死间之中有,及来生等种种明相,虽显现而实无有,吾等因将本无予以谛实,由是而成迷乱。此恰如梦者于梦中不省之为梦,反而执为实有外境而攀缘。

  由内执持“我”为增上缘,法界中之种种遂显现为“他”。此则如由脸与镜和合缘生而显现之影像。

  因吾人深陷于我及我所之执,“六城”种种世界遂轮值显现。此有如于平原夕照中,心识自见乾闼婆城于外境作显现。

  妙欲之明相既自本初已非有,是以种种所见、所闻、所嗅、所尝及所触,皆为自显,而显现一如为他。此则如回声。

  一切明相不离本始基,而与此本始基为一味,有如海中映现之星辰,不离于海而与水性为一味。

  由执我故,“自”“他”遂于本始基之遍满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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