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肋手非身,腋窩肩非身,
內髒頭與頸,彼等皆非身,
此中孰爲身?
身體不是腳、小腿,大腿、腰也不是身體,腹、背、胸、臂這些也不是身體,側肋、手不是身體,腋窩、臂不是身體,內髒、頭顱與頸部都不是身體。這所有肢體中哪一種能真實成立爲身體呢?沒有任何部位成立爲身體。
醜二、破身住于每一部分中:
若身遍散住,一切諸支分,
分複住自分,身應住何處?
如果這個身體住在所有支分的每一部位,那麼身體的所有部分又住于支分的部分,無分真實之身體自己到底住于何處呢?
若謂吾一身,分住手等分,
則盡手等數,應成等數身。
如果說:我的整個身體分別住于手等每一部位。
這樣一來,手等支分有多少數量,身體也該有同等多的數量。
醜叁、攝義:
內外若無身,雲何手有身?
如果裏裏外外都沒有身體,那麼手等部位怎麼會真實存在身體呢?根本不會存在。
子二、破與支分不相聯之身:
手等外無他,雲何有彼身?
由于除了手等所有支分以外得不到的緣故,因而身體並不存在。既然如此,那麼整體的身軀又怎麼會與支分不相聯而存在呢?絕對不會存在。
癸二、身執說爲迷亂:
無身因愚迷,于手生身覺,
如因石狀殊,誤彼爲真人,
衆緣聚合時,見石狀似人,
如是于手等,亦見實有身。
身體實際上並不存在,可是衆生由于愚昧而對本無身體的手等生起是身體的迷亂妄心。而事實並不是像內心所執著的那樣真實存在,就像執著與人形象似的假人而把它當作人的妄心一樣,在將假人誤認爲人的衆緣存在期間,就會見到假人現爲真人,同樣在將手等誤認爲身體的外緣存在期間,就會見到這些顯現爲身體。
壬二、支分不成立:
手複指聚故,理當成何物?
指亦指節聚,指節猶可分。
分複析爲塵,塵析爲方分,
方分離部分,如空無微塵。
就像一個整體的身軀不成立實有一樣,由于手是手指等聚合的緣故,手又怎麼會成立實有呢?由于手指也是指節的聚合,因此手指也不真實存在。這些指節也可以分析爲各自的部分,因而每一部分都不存在,一個部分可以更細致地分成微塵,微塵又以方分的分析而變成多體,結果統統不成實有。對每一方分再加以剖析,就成了遠離實有的部分,到最後都如同虛空般成爲空性,結果微塵本身也無實有。
壬叁、攝義:
是故聰智者,誰貪如夢身?
如是身若無,豈有男女相?
因此,對于現而無實如夢境般的身體,具有觀察能力的智者誰會貪執呢?絕不該貪執。既然身體不存在,身體的差別男相與女相又是什麼呢?根本不存在。
辛二(受念住)分四:一、受之自性;二、受之因觸;叁、受之對境;四、執著不成立。
壬一(受之自性)分二:一、勝義中受不成立之理;二、修分別彼之對治。
癸一(勝義中受不成立之理)分二:一、遮破之理證;二、破彼之回答。
子一、遮破之理證:
苦性若實有,何不損極樂?
樂實則甘等,何不解憂苦?
如《中論》中雲:“若法實有性,後則不應無。性若有異相,是事終不然。”如果苦受真實存在,那麼永遠不能舍棄它,如此一來,怎麼會對與之相違的喜樂沒有害處呢?由于有害,結果永遠也就無法生起喜樂,可是卻明明見到可以生起快樂。同樣,安樂如果真實存在,那麼甘美食品等爲什麼對具有受憂愁、疾病等極度折磨者不能起作用呢?本該起作用,但明明見到並沒有起作用。
子二、破彼之回答:
若謂苦強故,不覺彼樂受。
既非領納性,雲何可謂受?
如果對方說:痛苦雖然真實存在,但如果生起了強有力的快樂,便壓服了痛苦,因此感覺不出痛苦。
如果不是領受本性的痛苦怎麼能算是受呢?因爲它不具有受的法相。
若謂有微苦,豈非已除粗?
謂彼即余樂,微苦豈非樂?
如果你們說只是感覺出細微痛苦,那麼雖然是受,但它的粗大部分難道不是已被具有力量的快樂所遣除了嗎?
如果對方說:細微苦受的本體就是除了粗大快樂以外力量微弱的喜樂。
這樣一來,所感受的這一細微喜樂也就不再是前面的痛苦,因爲它屬于快樂的種類。
倘因逆緣故,苦受不得生,
此豈非成立,分別受是執?
假設因爲生起快樂這一違緣而使他相續中不能生起痛苦,那麼對于未生起的這種痛苦妄自分別爲受難道不是一種顛倒執著嗎?一定是顛倒執著。
癸二、修分別彼之對治:
故應修空性,對治實有執,
觀慧良田中,能長瑜伽食。
執著受完全是一種迷亂,因此應當修持這種迷亂的對治法即分析諸法無有自性的這一智慧,因爲智慧觀察的良田中所生的果實禅定是使證悟瑜伽實相之身體茁壯成長的食物。
遮破承許受之因是對境、根、識叁者接觸的觀點有叁:
壬二(受之因觸)分叁:一、破根境相遇;二、破與識相遇;叁、攝義。
癸一(破根境相遇)分二:一、總破相遇;二、破微塵相遇。
子一、總破相遇:
根境若間隔,彼二怎會遇?
無隔皆成一,誰複遇于誰?
如果眼等根與色等外境有間隔,那麼它們如何能相遇呢?就像東山與西山一樣。如果中間無有任何中斷的部分,那麼顯然就成了一體,結果它們誰接觸誰呢?因爲所接觸與能接觸無二無別。
子二、破微塵相遇:
塵塵不相入,無間等大故。
不入則無合,無合則不遇。
根境的微塵所有方向都沒有相遇,因爲微塵進入微塵而融入一塵內的情況不存在,其原因是兩種微塵均無有余地,體積也完全相等。這一點是一定的,因爲相互沒有進入而不會融合一體,由于沒有融合一體使得一切方向不可能完全接觸,故而稱周遍。
無分而能遇,雲何此有理?
若見請示我,無分相遇塵。
承認無分微塵一方能相遇的說法怎麼會合理呢?倘若如此,顯然就成了相遇與未遇的兩部分。假設見到存在相遇並無有方分的情況,請顯示給我看看,根本無法顯示。
癸二、破與識相遇:
意識無色身,遇境不應理。
聚亦無實故,如前應觀察。
意識接觸外境不合理,因爲意識無有色相之故。
如果對方說:雖然它們之間不存在色法的接觸,但聚合而生果這一點是存在的。
這種說法也是不合理的,因爲聚合也不存在真實的有實法,就像前面“手複指聚故,理當成何物?指亦指節聚,指節猶可分。分複析爲塵,塵析爲方分,方分離部分,如空無微塵”分析的一樣。
癸叁、攝義:
若觸非真有,則受從何生?
何故逐塵勞,何苦傷何人?
如果受之因——觸不存在,那麼其果——受又從何而生呢?何故爲了追逐、獲得樂受而辛苦勞累呢?究竟是什麼苦受在加害何者的相續呢?所害與能害根本不存在。
若見無受者,亦無實領受,
見此實性已,雲何愛不滅?
一旦徹見到了既無有任何受者的我,也不存在感受本身這一階段,當時已遠離了苦樂,貪愛怎麼會不滅除呢?一定會滅除。
壬叁、受之對境:
所見或所觸,性皆如夢幻。
所見與所觸之間五境都是現而不實、如夢如幻的本性,爲此它們的有境受也不存在實有。
壬四、執著不成立:
與心俱生故,受非心能見。
後念唯能憶,非能受前心,
不能自領納,亦非他能受。
受並非是以與自身一同産生的心所能見到的,因爲與心同時産生的緣故它們之間沒有聯系。而心在受之前或之後産生也只能憶念它、向往它而已,並不能親自體驗,因爲在此等之時受尚未産生,或者已經滅亡。由于所受與能受無二,因此並不是自己領受自己。如果觀察叁時,則以他者來領受也不應理。
畢竟無受者,故受非真有,
誰言此幻受,能害無我聚?
由此可見,受者終究不存在。既然受者不存在,那領受當然就不可能有了,如此一來還怎麼能以樂受利益、以苦受加害這個無我的蘊聚呢?因爲能利與能害均不成立。
辛叁(心念住)分二:一、意識不成立;二、五根識不成立。
壬一、意識不成立:
意不住諸根,不住色與中,
不住內或外,余處亦不得。
意識既不住于眼等諸根中,也不住在色等諸境中,原因是:雖然根境都存在,但是每一根、每一境都不能産生意識。根境之間其他處也不存在心,因爲得不到的緣故。心不在身內也不在身外,除此之外他處也得不到心。
非身非異身,非合亦非離,
無少實性故,有情性涅槃。
心既不是身體,也不是身外的實有法,又不是與身混在一起,離開身心另外也不存在。這樣的意識毫無實有,如《寶積經》中雲:“迦葉,心于內無有,于外亦無,二者亦無有且不可得。迦葉,心無有色,無有所示,無有阻礙,非爲所依,無有顯現,無有有表,無有住處。迦葉,諸佛亦未見、不見、不可見心。”因此,衆生本來即是涅槃的本性。
壬二、五根識不成立:
離境先有識,緣何而生識?
識境若同時,已生何待緣?
識若後境起,緣何而得生?
如果說:五根識能取五境是真實的。
那麼請問,觀察五根識是在五境之前、同時還是後面有的?如果說它們在所知五境之前就已存在,那麼識是緣什麼對境而産生的呢?由于當時對境尚未産生還不存在。如果識與所知同時産生,同樣請問它是緣什麼對境産生的?因爲識沒有産生對境也沒有形成,識若已經産生,那就無需依靠對境來産生。如果識在所知對境後才有,那麼當時識是從何對境中産生的呢?因爲對境已滅盡而不存在的緣故。
辛四(法念住)分二:一、諸法成立無生之理;二、遣除于彼之爭論。
壬一、諸法成立無生之理:
故應不能知,諸法實有生。
由此可見,以前面、後面、同時均不能産生的這一理證足可通達一切諸法並非實有産生。
壬二(遣除于彼之爭論)分二:一、遣除無有世俗之過失;二、遣除分析不合理。
癸一(遣除無有世俗之過失)分二:一、辯诤;二、答辯。
子一、辯诤…
《入行論釋·善說海 第九品 智慧》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