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無世俗谛,雲何有二谛?
世俗若因他,有情豈涅槃?
如果對方說:倘若一切法無生,那麼具生滅的世俗谛就不存在了,這樣一來,中觀派的二谛怎麼能存在呢?根本無法存在。假設一切法無生無滅,世俗只是其他迷亂的分別心假稱有生有滅才安立的,那麼衆生怎麼會涅槃呢?不會趣入涅槃,因爲盡管有些人趣入涅槃,可是他人也假立爲有生有死,如此也就變成世俗了。
子二、答辯:
此由他分別,彼非自世俗。
後決定則有,非故無世俗。
盡管實際上是無生,然而由于衆生沒有證悟這一點而分別妄執爲有生有滅,觀待以心作爲對境而安立爲世俗,因此並不至于成爲無有世俗谛的過失。
依此也可證明並非無有涅槃,因爲他人的迷亂,不會導致另外人(指涅槃者)成爲世俗,這種迷亂的分別念是涅槃以外他人心的妄念,它並不是涅槃者自身的世俗,因爲是迷亂分別念的緣故,後來趣入涅槃時如果決定有迷亂妄念,那它就會有自己的世俗,由于當時沒有迷亂妄念,因而無有世俗。《大疏》中解釋道:“諸法生諸法並非是後來而生且有,因此後來決定之法若有,則爾時有世俗。”意思是說,涅槃時決定由一法生後一法的情況如果存在,則……我認爲這種解釋也可以。
癸二(遣除分析不合理)分二:一、辯诤;二、答辯。
子一、辯诤:
分別所分別,二者相依存。
如果對方說:能分別的心與所觀察的對境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關系,對境不成立,心也不存在,因此進行分析不合理。
子二(答辯)分叁:一、能分析不需要實有;二、若需要則有太過;叁、未分析亦成立空性。
醜一、能分析不需要實有:
是故諸觀察,皆依世共稱。
雖然對境無實,心也無實,但這一點並不能說明分析不合理,一切分析均是名言的分別心依據世間共稱的道理而說的。
醜二、若需要則有太過:
以析空性慧,究彼空性時,
若複究空智,應成無窮過。
什麼時候需要由成立實有的分析作爲能分析,爾時那一分析也需要以其他分析來加以分析,結果就成了無窮無盡,由此根本的所分析也成了不一定。
醜叁、未分析亦成立空性:
悟明所析空,理智無所依,
無依故不生,說此即涅槃。
對所分析的對境進行分析,如果成立空性,那麼對能分析的智慧未加分析也根本不存在所依的對境,由于無有所依對境,也就不能産生能依的心,這樣一來,境心無二寂滅爲無生,這就是涅槃,也就是前文中所說的“無緣最寂滅”。
己叁(破除所斷實執)分叁:一、總說;二、遮破能立;叁、宣說能害。
庚一、總說:
心境實有宗,理極難安立。
如果按照有實宗的觀點承認境心二者實有,這一點極難立得住腳,因爲無有所立而有能害。
庚二(遮破能立)分二:一、相互依存故不成立;二、破彼遣過之回答。
辛一、相互依存故不成立:
若境由識成,依何立識有?
若識由境成,依何立所知?
如果說,由心識實有而成立對境實有。
那麼心識實有又有什麼依據或根據呢?如果說,由所知成立心識,那麼所知存在又有何依據呢?
心境相待有,二者皆無實,
無子則無父,無父誰生子?
無子也無父,如是無心境。
如果相互觀待由一者而推出另一者存在,那麼當時一者不成立另一者也就不成立,因此二者都成了不存在,如若無有兒子,父親就不能成立,父親不成立,兒子又從何而生呢?這樣一來,無有兒子就無有父親,無有父親就無有兒子,最終二者均不存在,同樣境心二者也終歸無有。
辛二、破彼遣過之回答:
如芽從種生,因芽知有種,
由境所生識,何不知有境?
由彼異芽識,雖知有芽種,
然心了境時,憑何知有識?
如果對方說:由于觀待而成立故不相違,比如苗芽從種子中生,由于相互觀待便可通過苗芽了知種子存在。同樣,依靠所知中産生的
唐譯:無量余未聞,謗者成癡業。
心識爲何不能了知所知存在呢?
這兩者是不同的,如果苗芽可通過它以外的心識來見再進一步了知有種子,那麼能了知所知實有的心識實有存在又憑借什麼呢?因爲它並沒有能知。
庚叁(宣說能害)分叁:一、由因建立空性;二、由果建立空性;叁、成立之攝義。
辛一(由因建立空性)分二:一、真實無生建立空性;二、名言中由因生建立空性。
壬一(真實無生建立空性)分叁:一、破無因生;二、破常因生;叁、攝義。
癸一、破無因生:
世人亦能見,一切能生因,
如蓮根莖等,差別前因生。
破斥順世外道與密行派所謂的“日升河水向下流,豌豆圓形刺尖長,孔雀翎豔等諸法,誰亦未作自性成”,也就是承認一切有實法無因生的觀點。暫時世間現量也見到果由它本身的諸因聚合而生,並且依靠比量等也能證實,如同蓮花莖等不同果的差別完全是由各不相同因的差別而形成的。
誰作因差別?由昔諸異因。
何故因生果?從昔因力故。
如果有人問:因的差別由誰所造的呢?
那是由往昔的不同因而來。那麼,不同的因又爲何能生不同的果呢?這也是由前因的力量才這樣生果的。
癸二(破常因生)分叁:一、破由大自在所生;二、破由微塵所生;叁、破由主物而生。
子一(破由大自在所生)分叁:一、大自在不成立;二、由彼所生不存在;叁、大自在不能作爲能生。
醜一、大自在不成立:
自在天是因,何爲自在天?
若謂許大種,何必唯執名?
勝論派與吠陀派將所謂的大自在天作爲聖尊,認爲他具有清淨、應供、常有、唯一、一切的作者這五種特點,是一切衆生之因。
那麼暫且請問,大自在天到底是什麼?
如果對方說:他是一切大種。
既然他是大種所造的因,那假立爲自在天只是徒有虛名了,對此爲何要徒勞爭論呢?不必爭論。
無心大種衆,非常亦非天,
不淨衆所踐,定非自在天。
彼天非虛空,非我前已破,
若謂非思議,說彼有何義?
盡管如此,但要說明的是,你們自己所許的(自在天)法相是不存在的,由于地等一切大種具有衆多、無常、無有動搖之心、非爲聖尊且可踐踏、不清淨,可見它不是自在天。虛空不是自在天,因爲它無有動搖。神我也不是自在天,對于神我前面已經破遮完畢。如果說作者自在天是不可思議的,既然不是所思,那將他稱爲作者又有什麼用途呢?實在無有意義。
醜二、由彼所生不存在:
雲何此彼生?我及自在天,
大種豈非常?識從所知生,
苦樂無始業?何爲彼所生?
再請問:你們承認由大自在天所生的果到底是什麼?
如果對方說:是我、地等的微塵、大自在天後面同類的相續。
那麼豈不是承認這些的本體是常有了嗎?由于是常有的緣故,與所生相違。
心識也是從所知中産生、具有外境行相的,這種覺知也是由無始以來的前前心識中産生,苦樂是從善業、惡業中生,因此請說說大自在天所生的果究竟是什麼呢?
醜叁(大自在不能作爲能生)分二:一、宣說過失;二、遣除周遍之謬論。
寅一、宣說過失:
若謂因無始。彼果豈有始?
如果作爲因的大自在天能生果是恒常的,無始的,那麼它的果安樂等豈能有初始?也成了無始。同樣,大自在也無有終結,爲什麼苦樂等不是常有呢?也應成常有,但由于苦樂這些是偶爾出現的緣故,因此對方的觀點不攻自破。
寅二、遣除周遍之謬論:
彼既不依他,何故不常作?
若皆彼所造,彼需觀待何?
如果對方說:大自在天雖然是恒常的,但生果有時觀待他緣,因而不一定恒常生果。
這樣一來,那位大自在天應成不觀待他法,因爲非由他所造的其他實法不存在。既然如此,那他生果還需要觀待什麼呢?
若依緣聚生,生因則非彼。
緣聚則定生,不聚無生力。
若非自在欲,緣生依他力。
若因欲乃作,何名自在天?
如果對方說:需要觀待外緣聚合,這樣一來,就有外緣聚合成爲因而自在天並不是因的過失。原因是:因緣聚合時自在天沒有不生果的權力,因緣不聚合時他也沒有生果的權力。倘若自在天在不願意的情況下能生果,那麼就成了被他法主宰了。即使是願意而生果,那也說明將依賴于生果的意願,如果由意願而造出果,那又怎麼能稱得上是自在天呢?因爲意願是受無常控製的。
子二、破由微塵所生:
微塵萬法因,于前已破訖。
勝論外道承認由常有的微塵産生器情萬法,這些均是不合理的,關于微塵常有,前面以“塵析爲方分”等已經破斥完畢。
子叁(破由主物而生)分二:一、安立觀點;二、破彼觀點。
醜一、安立觀點:
常主衆生因,數論師所許。
喜樂憂與暗,叁德平衡狀,
說彼爲主體,失衡變衆生。
數論外道認爲萬事萬物均可包括在神我心識與主物無情法二者當中,其中神我如前所說具有五種特點,它不是任何因果。而主物也具有唯一、恒常、無情、誰也見不到、一切的作者五種特點,是一切衆生之因。主物的本體:當心所具有的精力、微塵、黑暗也就是苦、樂、等舍叁德處于平衡狀態時,它的自性即稱爲因之主物。當這叁者失去平衡時,從中産生現象,首先出現如水晶般清澈的大,它由內現出神我的影像,從外顯現對境的影像,因此這兩者融合在一起時就作爲神我享受對境的名言。
隨後出現我慢以及我慢所生的眼等心之五根、口足手尿道肛門業之五根與共同意根十一根,再加上聲、觸、味、色、香五境,共有十六群體。其中五境按次第産生虛空、風、火、水、地五大種,這二十二法,稱作果,如雲:“自性生大彼生慢,慢生群體十六相,十六相中皆亦爾,五境中生五大種。”
醜二(破彼觀點)分四:一、破自性是一體;二、破樂等是境;叁、破實法常有;四、破生前有者。
寅一、破自性是一體:
一體有叁性,非理故彼無。
如是德非有,彼複各叁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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