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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释·善说海 第九品 智慧▪P5

  ..续本文上一页肋手非身,腋窝肩非身,

  内脏头与颈,彼等皆非身,

  此中孰为身?

  身体不是脚、小腿,大腿、腰也不是身体,腹、背、胸、臂这些也不是身体,侧肋、手不是身体,腋窝、臂不是身体,内脏、头颅与颈部都不是身体。这所有肢体中哪一种能真实成立为身体呢?没有任何部位成立为身体。

  丑二、破身住于每一部分中:

  若身遍散住,一切诸支分,

  分复住自分,身应住何处?

  如果这个身体住在所有支分的每一部位,那么身体的所有部分又住于支分的部分,无分真实之身体自己到底住于何处呢?

  若谓吾一身,分住手等分,

  则尽手等数,应成等数身。

  如果说:我的整个身体分别住于手等每一部位。

  这样一来,手等支分有多少数量,身体也该有同等多的数量。

  丑三、摄义:

  内外若无身,云何手有身?

  如果里里外外都没有身体,那么手等部位怎么会真实存在身体呢?根本不会存在。

  子二、破与支分不相联之身:

  手等外无他,云何有彼身?

  由于除了手等所有支分以外得不到的缘故,因而身体并不存在。既然如此,那么整体的身躯又怎么会与支分不相联而存在呢?绝对不会存在。

  癸二、身执说为迷乱:

  无身因愚迷,于手生身觉,

  如因石状殊,误彼为真人,

  众缘聚合时,见石状似人,

  如是于手等,亦见实有身。

  身体实际上并不存在,可是众生由于愚昧而对本无身体的手等生起是身体的迷乱妄心。而事实并不是像内心所执著的那样真实存在,就像执著与人形象似的假人而把它当作人的妄心一样,在将假人误认为人的众缘存在期间,就会见到假人现为真人,同样在将手等误认为身体的外缘存在期间,就会见到这些显现为身体。

  壬二、支分不成立:

  手复指聚故,理当成何物?

  指亦指节聚,指节犹可分。

  分复析为尘,尘析为方分,

  方分离部分,如空无微尘。

  就像一个整体的身躯不成立实有一样,由于手是手指等聚合的缘故,手又怎么会成立实有呢?由于手指也是指节的聚合,因此手指也不真实存在。这些指节也可以分析为各自的部分,因而每一部分都不存在,一个部分可以更细致地分成微尘,微尘又以方分的分析而变成多体,结果统统不成实有。对每一方分再加以剖析,就成了远离实有的部分,到最后都如同虚空般成为空性,结果微尘本身也无实有。

  壬三、摄义:

  是故聪智者,谁贪如梦身?

  如是身若无,岂有男女相?

  因此,对于现而无实如梦境般的身体,具有观察能力的智者谁会贪执呢?绝不该贪执。既然身体不存在,身体的差别男相与女相又是什么呢?根本不存在。

  辛二(受念住)分四:一、受之自性;二、受之因触;三、受之对境;四、执著不成立。

  壬一(受之自性)分二:一、胜义中受不成立之理;二、修分别彼之对治。

  癸一(胜义中受不成立之理)分二:一、遮破之理证;二、破彼之回答。

  子一、遮破之理证:

  苦性若实有,何不损极乐?

  乐实则甘等,何不解忧苦?

  如《中论》中云:“若法实有性,后则不应无。性若有异相,是事终不然。”如果苦受真实存在,那么永远不能舍弃它,如此一来,怎么会对与之相违的喜乐没有害处呢?由于有害,结果永远也就无法生起喜乐,可是却明明见到可以生起快乐。同样,安乐如果真实存在,那么甘美食品等为什么对具有受忧愁、疾病等极度折磨者不能起作用呢?本该起作用,但明明见到并没有起作用。

  子二、破彼之回答:

  若谓苦强故,不觉彼乐受。

  既非领纳性,云何可谓受?

  如果对方说:痛苦虽然真实存在,但如果生起了强有力的快乐,便压服了痛苦,因此感觉不出痛苦。

  如果不是领受本性的痛苦怎么能算是受呢?因为它不具有受的法相。

  若谓有微苦,岂非已除粗?

  谓彼即余乐,微苦岂非乐?

  如果你们说只是感觉出细微痛苦,那么虽然是受,但它的粗大部分难道不是已被具有力量的快乐所遣除了吗?

  如果对方说:细微苦受的本体就是除了粗大快乐以外力量微弱的喜乐。

  这样一来,所感受的这一细微喜乐也就不再是前面的痛苦,因为它属于快乐的种类。

  倘因逆缘故,苦受不得生,

  此岂非成立,分别受是执?

  假设因为生起快乐这一违缘而使他相续中不能生起痛苦,那么对于未生起的这种痛苦妄自分别为受难道不是一种颠倒执著吗?一定是颠倒执著。

  癸二、修分别彼之对治:

  故应修空性,对治实有执,

  观慧良田中,能长瑜伽食。

  执著受完全是一种迷乱,因此应当修持这种迷乱的对治法即分析诸法无有自性的这一智慧,因为智慧观察的良田中所生的果实禅定是使证悟瑜伽实相之身体茁壮成长的食物。

  遮破承许受之因是对境、根、识三者接触的观点有三:

  壬二(受之因触)分三:一、破根境相遇;二、破与识相遇;三、摄义。

  癸一(破根境相遇)分二:一、总破相遇;二、破微尘相遇。

  子一、总破相遇:

  根境若间隔,彼二怎会遇?

  无隔皆成一,谁复遇于谁?

  如果眼等根与色等外境有间隔,那么它们如何能相遇呢?就像东山与西山一样。如果中间无有任何中断的部分,那么显然就成了一体,结果它们谁接触谁呢?因为所接触与能接触无二无别。

  子二、破微尘相遇:

  尘尘不相入,无间等大故。

  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

  根境的微尘所有方向都没有相遇,因为微尘进入微尘而融入一尘内的情况不存在,其原因是两种微尘均无有余地,体积也完全相等。这一点是一定的,因为相互没有进入而不会融合一体,由于没有融合一体使得一切方向不可能完全接触,故而称周遍。

  无分而能遇,云何此有理?

  若见请示我,无分相遇尘。

  承认无分微尘一方能相遇的说法怎么会合理呢?倘若如此,显然就成了相遇与未遇的两部分。假设见到存在相遇并无有方分的情况,请显示给我看看,根本无法显示。

  癸二、破与识相遇:

  意识无色身,遇境不应理。

  聚亦无实故,如前应观察。

  意识接触外境不合理,因为意识无有色相之故。

  如果对方说:虽然它们之间不存在色法的接触,但聚合而生果这一点是存在的。

  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聚合也不存在真实的有实法,就像前面“手复指聚故,理当成何物?指亦指节聚,指节犹可分。分复析为尘,尘析为方分,方分离部分,如空无微尘”分析的一样。

  癸三、摄义:

  若触非真有,则受从何生?

  何故逐尘劳,何苦伤何人?

  如果受之因——触不存在,那么其果——受又从何而生呢?何故为了追逐、获得乐受而辛苦劳累呢?究竟是什么苦受在加害何者的相续呢?所害与能害根本不存在。

  若见无受者,亦无实领受,

  见此实性已,云何爱不灭?

  一旦彻见到了既无有任何受者的我,也不存在感受本身这一阶段,当时已远离了苦乐,贪爱怎么会不灭除呢?一定会灭除。

  壬三、受之对境:

  所见或所触,性皆如梦幻。

  所见与所触之间五境都是现而不实、如梦如幻的本性,为此它们的有境受也不存在实有。

  壬四、执著不成立:

  与心俱生故,受非心能见。

  后念唯能忆,非能受前心,

  不能自领纳,亦非他能受。

  受并非是以与自身一同产生的心所能见到的,因为与心同时产生的缘故它们之间没有联系。而心在受之前或之后产生也只能忆念它、向往它而已,并不能亲自体验,因为在此等之时受尚未产生,或者已经灭亡。由于所受与能受无二,因此并不是自己领受自己。如果观察三时,则以他者来领受也不应理。

  毕竟无受者,故受非真有,

  谁言此幻受,能害无我聚?

  由此可见,受者终究不存在。既然受者不存在,那领受当然就不可能有了,如此一来还怎么能以乐受利益、以苦受加害这个无我的蕴聚呢?因为能利与能害均不成立。

  辛三(心念住)分二:一、意识不成立;二、五根识不成立。

  壬一、意识不成立:

  意不住诸根,不住色与中,

  不住内或外,余处亦不得。

  意识既不住于眼等诸根中,也不住在色等诸境中,原因是:虽然根境都存在,但是每一根、每一境都不能产生意识。根境之间其他处也不存在心,因为得不到的缘故。心不在身内也不在身外,除此之外他处也得不到心。

  非身非异身,非合亦非离,

  无少实性故,有情性涅槃。

  心既不是身体,也不是身外的实有法,又不是与身混在一起,离开身心另外也不存在。这样的意识毫无实有,如《宝积经》中云:“迦叶,心于内无有,于外亦无,二者亦无有且不可得。迦叶,心无有色,无有所示,无有阻碍,非为所依,无有显现,无有有表,无有住处。迦叶,诸佛亦未见、不见、不可见心。”因此,众生本来即是涅槃的本性。

  壬二、五根识不成立:

  离境先有识,缘何而生识?

  识境若同时,已生何待缘?

  识若后境起,缘何而得生?

  如果说:五根识能取五境是真实的。

  那么请问,观察五根识是在五境之前、同时还是后面有的?如果说它们在所知五境之前就已存在,那么识是缘什么对境而产生的呢?由于当时对境尚未产生还不存在。如果识与所知同时产生,同样请问它是缘什么对境产生的?因为识没有产生对境也没有形成,识若已经产生,那就无需依靠对境来产生。如果识在所知对境后才有,那么当时识是从何对境中产生的呢?因为对境已灭尽而不存在的缘故。

  辛四(法念住)分二:一、诸法成立无生之理;二、遣除于彼之争论。

  壬一、诸法成立无生之理:

  故应不能知,诸法实有生。

  由此可见,以前面、后面、同时均不能产生的这一理证足可通达一切诸法并非实有产生。

  壬二(遣除于彼之争论)分二:一、遣除无有世俗之过失;二、遣除分析不合理。

  癸一(遣除无有世俗之过失)分二:一、辩诤;二、答辩。

  子一、辩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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