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過先已說。
作者定不定, 亦定亦不定,
不能作于業, 其過先已說。
因業有作者, 因作者有業,
成業義如是, 更無有余事。
如破作作者, 受受者亦爾。
及一切諸法, 亦應如是破。
九、觀本住品
眼耳等諸根, 苦樂等諸法,
雖有如是事, 是則名本住。
若無有本住, 誰有眼等法?
以是故當知, 先已有本住。
若離眼等根, 及苦樂等法,
先有本住者, 以何而可知?
若離見法等, 而有本住者。
亦應離本住, 而有所受法。
以法知有人, 以人知有法。
離法何有人? 離人何有法?
一切見等前, 實無有本住,
見等中他法, 異時而分別。
一切見等前, 若無有本住。
一一見等前, 雲何能知塵?
見者即聞者, 聞者即受者,
如是等諸根, 則應有本住。
若見聞各異, 受者亦各異。
見時亦應聞, 如是則神多。
眼耳等諸根, 苦樂等諸法,
所從生諸大, 彼大亦無神。
若眼耳等根, 苦樂等諸法,
無有本住者, 見等亦應無。
見等無本住, 今後亦複無。
以叁世無故, 無有無分別。
十、觀燃可燃品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則一。
若燃異可燃, 離可燃有燃。
如是常應燃, 不因可燃生。
則無燃火功, 亦名無作火。
燃不待可燃, 則不從緣生。
火若常燃者, 人功則應空。
若汝謂燃時, 名爲可燃者。
爾時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若異則不至, 不至則不燒,
不燒則不滅, 不滅則常住。
燃與可燃異,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若謂燃可燃, 二俱相離者。
如是燃則能, 至于彼可燃。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若因可燃燃, 則燃成複成。
是爲可燃中, 則爲無有燃。
若法因待成, 是法還成待,
若所待可成, 待何成何法?
若法有待成, 未成雲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因可燃無燃, 不因亦無燃。
因燃無可燃, 不因無可燃。
燃不余處來, 燃處亦無燃。
可燃亦如是, 余如去來說。
可燃即非燃, 離可燃無燃,
燃無有可燃, 燃中無可燃。
以燃可燃法, 說受受者法,
及以說瓶衣, 一切等諸法。
若人說有我, 諸法各異相,
當知如是人, 不得佛法味。
十一、觀本際品
大聖之所說, 本際不可得。
生死無有始, 亦複無有終。
若無有始終, 中當雲何有?
是故于此中, 先後共亦無。
若使先有生, 後有老死者。
生則無老死, 不死而有生。
若先有老死, 而後有生者。
不生有老死, 無因豈能成?
生及于老死, 不得一時共。
生時則有死, 是二俱無因。
若使初後共, 是皆不然者。
何故而戲論, 謂有生老死?
非但于輪回, 本際不可得。
諸所有因果, 及相可相法,
受及受者等, 所有一切法,
如是一切法, 本際皆亦無。
十二、觀苦品
自作及他作, 共作無因作。
如是說諸苦, 于果則不然。
苦若自作者, 則不從緣生。
因有此陰故, 而有彼陰生。
若人自作苦, 離苦何有人?
而謂于彼人, 而能自作苦。
若謂此五陰, 異彼五陰者。
如是則應言, 從他而作苦。
若苦他人作, 而與此人者。
若當離于苦, 何有此人受?
苦若彼人作, 持與此人者。
離苦何有人, 而能授于此?
自作若不成, 雲何彼作苦?
若彼人作苦, 即亦名自作。
苦不名自作, 法不自作法。
彼無有自體, 何有彼作苦?
若彼此苦成, 應有共作苦。
此彼尚無作, 何況無因作?
非但說于苦, 四種義不成。
一切外萬物, 四義亦不成。
十叁、觀行品
如佛經所說, 虛诳妄取相。
諸行妄取故, 是名爲虛诳。
虛诳妄取者, 是中何所取?
佛說如是事, 欲以示空義。
諸法有異故, 知皆是無性。
無性法亦無, 一切法空故。
若諸法無性, 雲何而有異?
若諸法有性, 雲何而得異?
是法則無異, 異法亦無異。
如壯不作老, 老亦不作老。
若是法即異, 乳應即是酪。
離乳有何法, 而能作于酪?
若有不空法, 則應有空法。
實無不空法, 何得有空法?
大聖說空法, 爲離諸見故。
若複見有空, 諸佛所不化。
十四、觀和合品
見可見見者, 是叁各異方,
如是叁法異, 終無有合時。
染與于可染, 染者亦複然。
余入余煩惱, 皆亦複如是。
異法當有合, 見等無有異,
異相不成故, 見等雲何合?
非但可見等, 異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 皆亦無異相。
異因異有異, 異離異無異。
若法所因出, 是法不異因。
若離從異異, 應余異有異。
離從異無異, 是故無有異。
異中無異相, 不異中亦無。
無有異相故, 則無此彼異。
是法不自合, 異法亦不合。
合者及合時, 合法亦皆無。
十五、觀有無品
衆緣中有性, 是事則不然。
性從衆緣出, 即名爲作法。
性若是作者, 雲何有此義?
性名爲無作, 不待異法成。
法若無自性, 雲何有他性?
自性于他性, 亦名爲他性。
離自性他性, 何得更有法?
若有自他性, 諸法則得成。
有若不成者, 無雲何可成?
因有有法故, 有壞名爲無。
若人見有無, 見自性他性。
如是則不見, 佛法真實義。
佛能滅有無, 于化迦旃延,
經中之所說, 離有亦離無。
若法實有性, 後則不應無。
性若有異相, 是事終不然。
若法實無性, 雲何而可異?
若法實有性, 雲何而可異?
定有則著常, 定無則著斷。
是故有智者, 不應著有無。
若法有定性, 非無則是常。
先有而今無, 是則爲斷滅。
十六、觀縛解品
諸行往來者, 常不應往來,
無常亦不應, 衆生亦複然。
若衆生往來, 陰界諸入中,
五種求盡無, 誰有往來者?
若從身至身, 往來即無身。
若其無有身, 則無有往來。
諸行若滅者, 是事終不然;
衆生若滅者, 是事亦不然。
諸行生滅相, 不縛亦不解;
衆生如先說, 不縛亦不解。
若身名爲縛, 有身則不縛,
無身亦不縛, 于何而有縛?
若可縛先縛, 則應縛可縛。
而先實無縛, 余如去來答。
縛者無有解, 不縛亦無解,
縛時有解者, 縛解則一時。
若不受諸法, 我當得涅槃。
若人如是者, 還爲受所縛。
涅槃無有生。 原有而後無,
豈可爲輪回? 涅槃豈安立?
十七、觀業品
人能降伏心,利益于衆生,
是名爲慈善, 二世果報種。
大聖說二業, 思與從思生。
是業別相中, 種種分別說。
佛所說思者, 所謂意業是。
所從思生者, 即是身口業。
身業及口業, 律儀非律儀,
及其余無表, 亦善亦不善。
從用生福德, 罪生亦如是,
及思爲七法, 能了諸業相。
業住至受報, 是業即爲常,
若滅即無常, 雲何生果報?
如芽等相續, 皆從種子生。
從是而生果, 離種無相續。
從種有相續, 從相續有果。
先種後有果, 不斷亦不常。
如是從初心, 心法相續生。
從是而有果, 離心無相續。
從心有相續, 從相續有果。
先業後有果, 不斷亦不常。
能成福業者, 是十白業道。
二世五欲樂, 即是白業報。
若如汝分別, 其過則甚多。
是故汝所說, 于義則不然。
今當複更說, 順業果報義。
諸佛辟支佛, 賢聖所稱歎。
不失法如券, 業如負財物。
此性則無記, 分別有四種。
見谛所不斷, 但思惟所斷。
以是不失法, 諸業有果報。
因見斷故斷, 業滅彼亦滅。
則得破業等, 如是之過咎。
一切諸行業, 相似不相似,
一界初受身, 爾時法獨生。
如是二種業, 現世受果報,
或言受報已, 而法猶故在。
若度果已滅, 若死已而滅。
于是中分別, 有漏及無漏。
雖空亦不斷, 雖有而不常,
業果報不失, 是名佛所說。
諸業本不生, 以無定性故;
諸業亦不滅, 以其不生故。
若業有性者, 是即名爲常,
不作亦名業, 常則不可作。
若有不作業, 不作而有罪,
不斷于梵行, 而有不淨過。
是則破一切, 世間語言法。
作罪與作福, 亦無有差別。
受于果報已, 而應更複受。
若言業決定, 而自有性者。
若諸世間業, 從于煩惱生。
是煩惱非實, 業當何有實?
諸煩惱及業, 是說身因緣。
煩惱諸業空, 何況于諸身?
無明之所蔽, 愛結之所縛。
而于本作者, 不異亦不一。
業不從緣生, 不從非緣生。
是故則無有, 能起于業者。
無業無作者, 何有業生果?
若其無有果, 何有受果者?
如世尊神通, 所作變化人,
如是變化人, 複變作化人。
如初變化人, 是名爲作者;
變化人所作, 是則名爲業。
諸煩惱及業, 作者及果報,
皆如幻如夢, 如焰亦如響。
十八、觀我法品
若我是五陰, 我即爲生滅;
若我異五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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