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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講記 上▪P34

  ..續本文上一頁是趨入燃燒的狀態,那麼它只能是未燃。既然是未燃,那時只有未燃燒的薪柴,哪裏有燃與可燃呢?

  《中論釋·善解龍樹密意莊嚴論》則直接抉擇火無法燃燒正在燃燒的木柴。論雲:“如果所謂的“正在燃燒”是指木柴舍棄了原有的實體而變成火,則除了火以外沒有其他的(木柴)。如果是指木柴並未舍棄原有的實體而是(以實有異體的方式)住于火中,那麼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燒呢?它們相互之間並沒有關聯,成了互不觀待的他體。如同東方的火與西方的木柴一般。”

  醜二、(以未接觸而破)分二:一、發太過;二、破離過之答複。

  寅一、(發太過):

  若異則不至,不至則不燒,

  不燒則不滅,不滅則常住。

  如果火與木柴爲異體則無法接觸,不接觸則不能燃燒,不燃燒則不會有滅,火不滅則成了常住之法。

  如果木柴和火是完全如瓶、柱一樣的異體,那它們就不能“至”。“至”的意思是接觸。《入菩薩行論》雲:“不入則無合,無合則不遇。”由于互異的根塵與境塵無法互入故不能相合,不能相合則不能接觸。同樣的道理,由于火與木柴互爲異體,所以二者的微塵不能互入,不入也就不能相合,不相合也就不會有真實接觸。沒有接觸則不能燃燒,沒有燃燒則不能因木柴的窮盡而使火熄滅,沒有滅盡火就成了常住。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爲火隨因緣而生滅是無欺的現量,若有常住的火則違背現量。

  以上抉擇了燃可燃不成立,不僅如此一切觀待的法在以智慧分析時都將被抉擇爲空性。關于證悟空性的方式,全知麥彭仁波切在《定解寶燈論》中說:“然而顯宗雙運義,依靠觀察而抉擇,密宗以自親體驗,成立自之覺性界。”所以,不管是顯宗還是密宗,都必須通達心的本體是空性,否則不會有解脫。因爲衆生束縛于輪回的根本就是執著,而不依空性則無法斷掉執著,也就無法解脫。

  實際上燃可燃等法都依六根而建立,全是假的。《叁摩地王經》雲:“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諸根是量,聖道複益誰?”但現在有些佛教徒卻不是這樣,他們總是“今天我看見了什麼,聽見了什麼……”好像學佛的目的就是這個。但這些並不重要。肉眼看到了什麼,肉耳聽到了什麼……這些都不可靠,因爲它們只是迷亂的幻覺而已。聽說有些學密的人整天都講一些奇奇怪怪的事:“我夢見了什麼什麼,我看見了什麼什麼……”總是耽著在見聞上,這也是未樹立正見的標志。當然,無上密法也有一些竅訣引導,比如觀明點、光、佛像等,但這必須建立在通達本來清淨的基礎上。如果未能通達心的本來空性,那麼觀明點、光、佛像等都成了空中樓閣。空性是一切修行之基,修行人打好這一基礎相當重要。

  寅二、(破離過之答複)分二:一、對方之答;二、破彼之答。

  卯一、(對方之答):

  燃與可燃異,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能燃的火與可燃的木柴雖是異體,但火仍能接觸木柴。就如此人可以接觸彼人,彼人也可以接觸此人一樣。

  對方回答:火和木柴是異體則不能接觸的說法不合理。燃與可燃雖是異體但可以接觸,世間名言中就有“男人接觸女人,女人接觸男人”的說法;戒律中也有出家人不能接觸異性身體的規定,既然有此說法與規定就說明肯定存在接觸。因此,異體的火接觸木柴並非不成立。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這兩句,藏譯本爲“男人至女人,女人至男人”,波羅頗蜜多羅所譯的《般若燈論釋》中爲“如女至丈夫,如丈夫至女。”由此可見,《般若燈論釋》的譯文與藏文比較接近。如果大家覺得鸠摩羅什大師的譯文比較難懂,也可以看我依藏文版本所翻譯的譯文,還可以參閱清辯論師的《般若燈論釋》。這樣就比較容易理解。

  卯二、(破彼之答):

  若謂燃可燃,二俱相離者。

  如是燃則能,至于彼可燃。

  如果說能燃的火與可燃的木柴二者是互不觀待、彼此相離的他體,則可以說火能夠接觸木柴。

  燃可燃與男人女人並不相同的。我們也承認男人女人是互不觀待的他體;但火和木柴卻必須互相觀待,沒有火則不會有木柴,沒有木柴也不會有火。因此,對方的比喻不成立。如果說燃可燃與男人女人一樣是互不觀待的異體存在,那麼說燃能接觸可燃也是可以的,但實際上火與木柴必須互相觀待,與男人女人的比喻不同。

  月稱論師的《顯句論》與清辯論師的《般若燈論釋》都采用了上面的方式進行破斥。雖然頌詞未直接遮破,但指出男人女人與燃可燃的不同之後,即可了知喻義不符,由此也就遣除了“接觸”的可能。

  癸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觀待之能立;二、破現量之能立。

  子一、(破觀待之能立)分四:一、破前後之觀待;二、破同時之觀待;叁、破成與不成之觀待;四、攝義。

  醜一、(破前後之觀待)分二:一、反問;二、正破。

  寅一、(反問):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如果說依可燃的木柴而有能燃的火,依能燃的火而有可燃的木柴,那麼請問:首先必定有何法,才能成立互相觀待的燃與可燃呢?

  對方認爲:正因爲火與木柴互相觀待,所以二者應爲實有,因爲凡是觀待的法必定實有。

  中觀宗反問:既然依木柴而有火,依火而有木柴,那麼木柴與火誰先存在才能成立燃與可燃呢?

  寅二、(正破):

  若因可燃燃,則燃成複成。

  是爲可燃中,則爲無有燃。

  如果說依可燃的木柴而有能燃的火,那就有燃再次成立或可燃中沒有燃的過失。

  多數人認爲依可燃的木柴才有能燃的火,比如中午做飯就是先准備牛糞然後才點火。如果先有火,再准備牛糞又有何用呢?

  中觀宗問:在可燃的木柴存在時是否有能燃之火?如果已經有火,那當依可燃的木柴再次成立火時,則有重複成立的過失。如果沒有火,那可燃的木柴是如何成立的呢?如果說不依火也能成立可燃,那便有可燃中無燃的過失。因此,不論可燃的木柴之前有火無火,都無法成立燃依可燃而生。

  此外,當可燃成立時,它是有實法;此時燃尚未成立,是無實法。無實法能否依有實法而成立呢?當然不能。即使有叁卡車木柴堆在那裏,也不能依它們産生一個火星。因此,實有的可燃産生燃無法成立。

  本品通過抉擇燃與可燃遮破了觀待關系,這是強有力摧破實執的方法。世間到處是觀待的法,但這些觀待法只是一種假立,並無真實本體,本品對此問題分析得非常細致。如果有人問:《中論》哪一品對遮破觀待講得最細?我們可以說第十品。所以,大家應當精進觀察,再再串習,不要在一些瑣事上分心太多。藏人很喜歡堆一些木柴在門口,特別是覺姆總是堆很多樹丫。但有人看不慣這些行爲:堆這麼多木柴是不是要燒自己的屍體?上師如意寶也批評過:你們整天堆很多樹丫有什麼用呢……因此我們要知道,看上去並非無義的事情,對修行人來說可能毫無實義。

  醜二、(破同時之觀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如果一法因所觀待而成立,那麼該法同樣成爲所觀待之法,如果所觀待的法自性有,那到底觀待何法而成立何法呢?

  對方回辯道:此二者並非以前後次序成立,而是在觀待木柴成立火的同時,木柴也觀待火而成立,也就是說,二者同時互相觀待而成立。

  如果火觀待木柴而成立,那麼火也成了所觀待之法,也就是說木柴也要觀待火才能成立。如果木柴自性有則可以說火觀待它而成立,但因木柴也要觀待火才能成立,所以其自體不成,既無自體火又如何能觀待它而成立呢?同樣,木柴要觀待火而成立,其本身也成爲火的所觀待之處。如果火自性有則可以說木柴觀待火而有,但火也要觀待木柴,所以其自體不成,沒有火的自體木柴如何觀待它而成立呢?因此,到底是誰觀待誰而成立呢?

  直接觀察可知,同時成立的火和木柴並無觀待。首先,火不觀待木柴,因爲二者同時存在。當木柴第一刹那成立時,火也同時成立,此時是否需要再拿木柴生火呢?當然不需要。其次,木柴也不觀待火。正在燃燒的木柴在火成立的同時已成立了自本體,既然如此,它就不再需要觀待火來成立自己。因此,同時成立的火和木柴不論以誰爲能觀待、誰爲所觀待,都不能成立觀待。既不成立觀待,二者的本體也就無法成立。

  對于上述道理有一個非常好的例子可以說明:兩人坐船過河,船只壞了,兩人都落入水中,他們誰都沒法自救,又如何救他呢?兩人最終都沈溺在水裏。同樣,所觀待法與能觀待的法二者本應相依而有,奈何誰都不能首先成立,所以到底誰能觀待誰而成立呢?另外,以牛角爲喻也可以說明同時的法無須觀待。牛的兩只角都單獨成立,各自安住于自己的位置上,它們是否觀待而有呢?當然不是,因爲不論它們的産生還是存在,都不需要觀待對方。因此,同時存在的法無需觀待。

  人們平時經常說這邊那邊、好人壞人、是非、長短等等,認爲這是同時觀待的法。但實際上,這只是分別念安立的假相。未經觀察時,就像夢中的水喝了也能解渴一樣,根識面前的這些迷亂顯現也能起到作用。但真實觀察時,一切安立都成了空性。

  醜叁、(破成與不成之觀待):

  若法有待成,未成雲何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如果一法觀待他法而成,那它的本體是否成立?若尚未成立,如何觀待?若已經成立,何用觀待?

  對方認爲火和木柴互相觀待而有。破曰:是成立的火觀待木柴而有還是未成立的火觀待木柴而有?如果火尚未成立,如石女兒一樣是無實法,那它如何觀待呢?觀待任何法也不可能現前火的本體。如果火已經成立,那何必要觀待呢?觀待木柴是爲了産生火,既然火已經有了就沒必要再觀待了。同樣的道理木柴也不觀待火:木柴若未成立則無法觀待,若木柴已經成立則不必觀待。因此,火和木柴互相觀待而有的觀點不合理。

  醜四、(攝義):

  因可燃無燃,不因亦無燃。

  因燃無可燃,不因無可燃。

  依可燃無有燃,不依可燃也無有燃;依燃無有可燃,不依燃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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