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時”存在,其本體不觀待它緣而有,是常有之法等等。針對這類觀點,聖天菩薩以對方之根據來推翻其立論。外道以卷舒現象成立時間法體常恒實有,而卷舒體用的現象,其實恰好可以證明時間是他緣所生法,是衆因緣成立的果法,由此它怎麼會是常恒實有的法呢?因爲,以萬法的卷舒才成立了時間,這明顯說明了時間是以種種外緣才建立,如果沒有這些水流花謝,萬物枯榮的現象,時間怎麼可能成立呢?現代物理科學的研究,也揭示了人類的時間概念只是在特定空間、速度中的一種暫時現象,隨不同空間、速度而有變化。所以在詳細觀察下,時間是因緣假立之法,是由種種其它因緣聚合而生起的一種果。既是因緣所生的果法,即不能成立爲常,也不能成立爲實有本體之法,由是而徹底推翻密行外道的立宗。在內道中,以勝義理觀察,時間無有絲毫自性可得,不可成立任何常與無常性,在名言中,觀待有情的分別心識,也許可假立的時間法。如經雲:“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
辛二、(示彼理由):
若離所生果,無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皆成所生果。
如果不觀待所生果,則無有任何能生因,以此一切能生因,皆是觀待果而成的所生果法。
上偈中所言的推理,此頌再加闡述,說明時間爲何是他生的所生果。外道說時間是常有實體法,是萬物的生因,然而就此觀察,所謂的能生因,必然要觀待所生果才可成立,《中論》雲:“因不生果者,則無有因相。”如果沒有所生果,怎能憑空安立能生因的名字呢?比如說父親與兒子,必須相互觀待才可成立,觀待自己所生果的兒子,能生因的父親才可名之爲父親,若無子則不可能有父。同樣,能生因的時間與所生果的萬物卷舒現象,也必須相互觀待才可成立,既然是相互觀待才可成立存在,時間法即不可能成立爲常恒實有法,也不能自性成立爲能生因。從觀待萬物現象成立角度而言,時間也可成立爲這些現象的所生果,因爲它是觀待這些遷流變化才成立的法,並非恒常獨自成立。所以可以成立它是諸法所生果,而且由于其能生因無常無實,其所生果時間也就不可能成立是常恒實有之法。
辛叁、(變異與常相違):
諸法必變異,方作余生因,
如是變異因,豈得名常住。
諸法必須有變異,才有可能作爲其余法的生因,如是有變異生滅的因法,難道能得名爲常住不變嗎?
外道許時間是萬物卷舒現象的生因,而作爲生因,不可能是常有法,因爲某法要作爲它法的生因,必須要有變異運動的功能。因和果之間,必須要具備能饒益所饒益的關系,因是能饒益生起果的法,果是因的所饒益對象。而因要饒益果,必須要有作業變化,比如說青稞種子,它要産生苗芽,自身必須要發生變化運動,然後其芽胚才有可能聲長出苗芽,如果種子本身沒有這些作業變動功能,它就不能成爲苗芽的種因。同樣,若依外道所許,時間是萬物的生因,那時間必定要有變化作業,但既有變化運動作業,那麼它怎麼能夠稱爲常住不變的法呢?如果時間是常住不變的法,它應成與諸生長枯萎現象毫無關系,起不到任何作用,不能許爲諸現象之因,如《釋量論》中說過:“被刀傷黑者,藥愈合相屬,何用無關木,不應知爲因。”若許時間是萬法生因,那就非得許它有變異動作不可,如是則壞外道自宗所許。如果彼等堅持許常有時間法能生諸現象,此誠然然如同許無變之虛空能生萬法,石女兒能作種種事一般,何等可笑的劣論也!
辛四、(自生與待因生相違):
若本無今有,自然常爲因,
既許有自然,因則爲妄立。
如果許本無今有的萬物現象生起,以自然常住爲因,既然承認諸法是自然造化而不待因緣,那麼于彼等建立能生因則爲妄立。
一些外道認爲,時間雖無變異具常恒性,然而並不能以此推翻它不是萬法的生因。他們認爲本無今有的苗芽等法,其生長枯萎等是一種自然造化,不需觀待其它因緣,唯以自然常住的時間爲其生起基礎,也即許時間雖是無變異的常法,然而依彼可以自然生起本無今有的苗芽等法。分析彼等觀點,其實是在承認諸法自然生滅無需因緣的饒益,以此而補救彼等“常恒不變異的時爲萬法生因”立論之缺點。而這種補救也無法成立,因爲諸法若不待因緣自然生長,那麼安立常恒實有的時爲諸法生因,實是毫無道理。某法若不觀待因緣,自然地生住變異,還要爲它安立一種能生因,這明顯是迷妄無理的愚行。而且所生法的苗芽等法,若是本來無有的法,那有如何會成爲有法呢?如《入菩薩行》中雲:“若許因位無,無則終不生。”無論從哪方面觀察,這種許“自然常爲本無今有諸法的生因”的觀點,唯是妄立而已。
辛五、(從常生無常相違):
雲何依常性,而起于無常,
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見。
爲什麼依于常恒本質的法,而會生起無常之法呢?因與果的相截然不同,這是世間未曾見過的事。
再觀察外道所說能生因與所生果的各自性質,其立論之荒謬可笑就會更明顯。因爲外道所許的能生因——時,爲常恒實有法,而所生苗芽卷舒現象是變異不斷的無常法,如是常恒的因,爲什麼會生出性相秉然不同的無常果呢?這無疑是極不合理的立論。俗話說:“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龍生龍,鳳生鳳”等,因與果之間必定會存在同類相續,這是世人共許也可現見的一種規律,任何一對因與果之間也必然會如此。兩個法性相完全不同,不屬一同類相續,此二法如果許爲因果關系,這在世間從來就未曾有過,誰人也未曾見過。比如說,無情法生出有情,麥種生出稻芽等等,這類事情是不可能出生的;同樣,外道所言的從常有時間生出卷舒生滅的無常萬法現象,誠然也是不合乎因果規律的謬計。此處的未曾見,是沒有見到可以現見的法,是因明中所共許的正量,故依之完全可以成立外道所計的從常生無常是邪計。
從另一種方法觀察,若時間常有不變,那麼人們相續中的安樂等是長期産生還是次第偶爾産生呢?若是次第産生,那麼從時間産生的安樂果是無常,其能生時間也應是無常,因爲能生和所生是相依而成立的,一者不存,另者也不成立。若回答是長期産生,那麼世間衆生應恒時感受安樂,而沒有痛苦之時,可是現實之中並非如此,由此即可清楚了知時間等諸法,皆非常有之性。
庚四、(破極微是常)分叁:一、破極微常;二、若極微無方分則瑜伽師不能見;叁、佛不說極微是常的理由。
辛一分叁:一、有方分則應成非常法;二、同類極微和合則不應生他體;叁、破未成有支分之前的極微無方分。
壬一、(有方分則應成非常法):
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
即應成種種,種種故非常。
如果極微和合能生諸法,那麼相合的一分是諸法生因,而其余未觸的諸分是非因,如是極微即應成有種種不同分,既有種種不同,即非常法。
勝論外道認爲,四大種的極微是常恒實有法,由往昔業力增上衆多極微和合,而成有支分的粗塵與物體,由是而生起器世間。此偈始破析這種許極微爲常的觀點,首先,從極微是否有方分的觀察。假設這種所謂的極微有方分,由彼等相合而構成有支分的粗塵,那麼這種相合,是一分相合還是各微塵的諸分都相合呢?若諸分都相合即遍體相合,那必須完全進入對方,兩個極微完全成爲一體,如是則聚合衆多極微也無法使方分增大,無法組成粗塵。若許一分相合,其余諸分未合,那麼極微的諸分只有一分相合,成爲粗塵物體之因,而其余諸分不能與它塵相合故,成爲非因。在同一極微上,既有是粗塵生因的方分,也有是非因的方分,種種方分各不相同;由這些不同方分所成之極微,也就不可能是常有不變的法。因爲常有法不會壞滅,不會有變化,而有種種分的極微,既可接觸它塵發生作用,也會因有不同方分故可分析破壞,所以無法成立爲常有不變之法。再說,若極微的一分有觸則成爲非常恒之分,另分無有相合故仍爲常有法,于一極微上既有常分又有無常分,這樣的極微又怎麼會成立,又怎麼能承認爲器界的常有生因呢?
壬二、(同類極微和合而有則不應生他體)分二:一、正說;二、與許極微不遍體和合相違。
癸一、(正說):
問曰:極微無有方分,能遍體和合,而且由同類極微和合方能生其它色境;所以由同類極微遍體和合,而生有支分的粗色,這又有何不能生起諸色法呢?
在因微圓相,于果則非有,
是故諸極微,非遍體和合。
在因位極微的所有相,在果法粗塵上則非有,所以,諸極微和合生起粗塵時,非遍體和合。
若外道許極微無有方分,在相合時是遍體和合——即全體相遇和合的方式,由此而構成粗塵。分析這種觀點,如果真能成立,諸無方分的極微相互之間遍體和合而構成粗塵,那麼因位的極微之相,在果位的粗塵也應具足,果位粗塵與因位極微二者應完全相同。因爲所謂的遍體和合,是二者完全相遇合,完全相遇合則相互進入融爲一體,如《入菩薩行》中所言:“不入則無合,不合則無遇。”遍體相合者相互進入成爲一體,如是則集合無數的極微,其相狀也不會有差別,就象人們將無質礙的虛空空間疊加在一起,永遠也不會改變其相狀一樣。可是,由極微組合成粗塵時,粗塵上並無有極微的相狀,而是發生了變化,變成了有方分,無常易變的粗色法,與極微顯然不同。由此現量即可了知,極微相合而造物並非遍體和合。若是遍體和合,則無論相合多少無方分的極微,也不會有體積的增加與外相的變化;再者既無方分,又如何相遇增加成粗塵呢?甲操傑大師于注釋中言:無方分的極微,唯在意識上可以假想顯現,而實際中不可能存在。對此諸學人也應明了,于真實名言中,常恒實有的無方分微塵不可能存在,只是在心識中由妄計執著,才形成了這些概念。仁…
《中觀四百論廣釋——句義明鏡論》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