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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上菩提之本──叁皈五戒(第二十一~第二十七)

  無上菩提之本

    ──叁皈五戒(二十一)

  所以說,世間事皆各有因緣,屠夫因爲供養阿羅漢一飯的功德,便能知七世的事,但終極只能觀見七世,七世後便看不到。因此,第七世後,死墮地獄他無法預見,因而說沒有因果、善惡沒有果報的話。阿羅漢的神通都有極限,只有佛眼才能觀見無量劫、無量衆生的過去及未來。如《金剛經》所說:「須菩提,如來悉知悉見,是諸衆生得如是無量福德。」要做到對這世界的一切都能悉知悉見,惟有修行佛道,而修行佛道殊不容易,惟有仰仗阿彌陀佛大願力,求生淨土,得彌陀佛授記才能成佛。

  (乙) 不盜戒

  十善業的次第,是先殺次盜。偷盜是侵犯他人的財産,乖違六度及四攝法,屬于嚴重罪行。世間法中,國家及社會亦不容許,列偷盜、搶劫爲刑事案。

  (1)佛製盜戒因緣

  佛製不偷盜戒,因有弟子名檀尼迦,是陶師之兒子,擅長以泥建屋。其所住之木屋被采薪人坎破而取去木材,檀尼迦唯有以泥再造屋。當檀尼迦以火燒泥屋至赤色時,被佛陀發覺而呵斥,並命諸比丘拆除。檀尼迦無奈,惟有向頻婆娑羅王的門衛說謊,企圖騙取國王的木材,藉此再建房屋。雖然國王敬佛,沒有治他的罪,但舉國人民十分憤怒,毀謗僧團之聲四起,佛陀因此製偷盜戒,取未經別人同意之財物,價值在五錢或以上,是四根本重的波羅夷罪。

  按當時古印度的國法,偷盜五錢是死罪,故佛製亦以五錢爲重罪。那麼,五錢究竟是多少呢?關于這點真難考究,曆代祖師都有不同的說法。據聞,1992年南傳佛教研究出來,大約是一百多港元。

  (2)偷盜戒十義

  偷盜之罪,僅次于殺人,更造成以下十種障道因緣,故要製戒禁止。

  一業道重

  不是自己的東西,以非法手段偷或是劫,是名爲盜,如此行爲,障道甚深,不能入道。

  二壞禁法

  不論古今,世界各國無不製定法例,定殺人、盜劫爲重罪,因盜劫能令社會失安甯。是故佛教之道俗,大小乘戒,亦以盜戒爲重戒。

  叁生惱深

  錢財是衆生極貪愛的,如有人非理侵奪他的財産,必然十分惱恨。

  四損財及命

  衆生賴財以活命,若財被偷盜,即是奪他們的命。《大智度論》第十叁有偈雲:「一切諸衆生,衣食以自活,若劫若奪取,即爲劫奪命。」

  五失所化

  佛法以廣結善緣,度化衆生爲原則,如侵損他人利益,盜竊他人財物,一切衆生都不願見此人,更不會受他化度。是故欲自度度人,自利利人,首先絕不能殺生及偷盜。

  六壞信心

  作了偷盜之事,令原本相信我的人,不再信我,徹底破壞我的人格,及給人的信心。

  七汙釋門

  作爲佛弟子,因犯了偷盜罪,令惡名流布,人憎嫌我,更穢累釋迦佛教,還有甚麼罪比這更嚴重呢?

  八違正行

  受了叁皈五戒,發願以大慈大悲濟度衆生,但因不小心,犯了盜戒,違背了正行,得了不可悔罪,喪失戒體,是很可惜的。

  無上菩提之本

  ──叁皈五戒(二十二)

  九失六度

  六度,是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禅定、般若,是大慈大悲的菩薩行,以布施爲首,既然能慈悲無緣,布施一切衆生,無非欲度化他們,幫助他們,倘若盜竊,便違背六度,故嚴持盜戒實爲「防盜」之法。

  十乖四攝

  四攝是布施、愛語、利行、同事。是四種攝受衆生之方法,第一先布施給衆生,令他們信服、受教,但如盜他財物,損他利益,令四攝同亡,前功盡棄。

  (3)叁類不能盜取之物:叁寶物、人物、非畜物

  (一)盜叁寶物

  叁寶物是指佛物、法物、僧物。而叁類不與取物中,以盜叁寶物罪最重及最難償還。《涅槃經》雲:「造立佛寺,用珠華鬘供養,不問而自取,若有意或無意,皆犯偷蘭罪。若有守護主者,叁寶物邊,皆結重罪。」

  叁寶物中,亦嚴禁互相混同使用。濫用叁寶物,分有四種罪:

  (一) 叁寶互用:以佛物作法物、僧物,或以法物作佛物、僧物,或以僧物作佛物、法物,得互用罪;

  (二) 當分互用:例如施主捐金錢欲造釋迦像,卻將之用于造彌陀像;又如某物本決定贈予甲寺之僧人,卻將之贈予其他寺之寺僧,得互用罪;

  (叁) 像寶互用:例如用供養五分法身之物,供養形像;又如用供養第一義谛僧之物,供養剃發染衣之僧,得互用罪;

  (四) 一一互用:以堂宇等各受用物、田園等各種屬物,香燈等各種供養物,飲食等各種獻納物,若互相濫用,得互用罪。

  《摩诃僧祇律》卷叁載:「有比丘摩摩帝想修塔,但無物,而在衆僧中有物。比丘心想,天人所以供僧,都因蒙佛恩,供養佛便是供養衆僧。于是便以僧物修治塔,此摩摩帝得波羅夷。若塔有物,衆僧無物時,比丘又作心想,所謂供養僧,佛亦在其中,于是又以塔物,供養衆僧,這樣也是不對,會得波羅夷。若塔無物而僧有物,或是僧無物而塔有物,可以互相借用,但要向理事人清楚交代,在某時借用,某時當還,更應在僧中讀疏,分明付授,若不讀疏及不還,會得越比尼罪。」

  對于叁寶物,若偷盜、轉用、借貸不還等都有罪,罪按輕重而結。

  (1)佛物

  佛物。如佛像、殿堂、香華、佛衣、幡蓋之類,凡是施主供佛之物,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移用者犯偷盜罪。

  《四分律行事鈔》舉出四種佛物:

  (一)佛受用物:供給佛色身受用之堂宇、衣服、床帳等。若施主說供養佛寶,即佛之色身不得受用,只能供在塔中,供養佛的法身,因法身長在。(有舍利者名爲塔,無舍利者名爲支提,支提亦可以安佛之華蓋及供養具。)

  (二)施屬佛物:施予佛之錢寶、田園、人畜等。施主供佛之物,其他人不能使用,否則得大罪。如佛堂的柱壞了,施主修換之後,把舊柱施僧,僧亦不能用。又如佛堂的基土及泥木金石,亦不能轉用,用者得盜佛物罪。

  (叁)供養佛物:是供養佛之香燈、華幡、供具等。如把佛物轉賣,所得物資只能用作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寶幡蓋,或用來買各種香油寶花供佛。除供佛外,其余不得用,用者即犯盜佛物罪。

  (四)獻佛物:是指供獻給佛的醫藥、飲食等。佛滅度後,施主供佛之物,不得移往其他寺院,違者得盜佛物罪。

  無上菩提之本

    ──叁皈五戒(二十叁)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舉出六種佛物,前四種與以上記述之四種相同,其余兩種是:

  (一)佛寶物:專門供養佛之物。佛在世時,爲佛之色身所用;佛入滅後,爲佛之法身所用。

  (二)局佛物:即只限于一佛之物,如供養釋迦像的,不得移作供養阿彌陀佛,或原本用來造佛像之材料,不得用來刻造僧像,或天神菩薩等像,違者得輕盜罪。

  (2)法物

  法物,如經卷、紙筆、箱函等,一切用于寫經之對象,都稱爲法物。此種法物只能用作寫經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此所謂物各有主。

  《四分律行事鈔》中,說明何謂法物,並舉出四種法物用途。

  (一)法受用物:即是軸帙、箱巾、函帕等物。

  (二)施屬法物:施予法之田園等。可分爲二分,一分施予經,一分施予讀誦經典的人。(按:這是古時的說法,現代可解釋爲佛學圖書館及佛學院等。)

  (叁)供養法物:如供養經卷之香花等。

  (四)獻法物:如供養經卷之飲食等。

  《菩薩戒本疏》除有上述記載外,還多舉兩種法物。

  (一)法寶物:即放在塔中,專門用以供養法寶之物。

  (二)局法物:如用來書寫大品經的材料,不得移作書寫涅槃經。

  弘一大師有弟子送他宣紙寫墨寶,剩余之宣紙不知如何處置,大師便寫信給弟子問可否用來作其他用途,其嚴持戒律之操行,實堪爲我等僧伽師範。

  (3)僧物

  僧物,可分爲兩種。(一)四方僧物,(二)現前僧物。

  「四方僧物」是指來自四方供養一切比丘所共享之物,例如寺舍、廚庫、田園、米飯、衣服、湯藥等,故又稱四方僧物或是常住僧物。如施主布施給這寺院的寺僧,不得轉施其他寺院,違者得小罪,更不能將僧物變賣。《五分律》稱,若有沙門釋子變賣四方僧物,犯偷羅遮罪。

  「現前僧物」是由施主布施現前僧衆的衣食等生活物質。若這些現前僧衆逝世,其遺物亦應轉爲僧團所有,或依該比丘遺言,分與其他比丘。若施主聲明布施給僧寶的,那麼,凡夫僧、聖人僧便不得取用,因施主說明施給僧寶,只能放在塔中,供養第一義谛僧,否則亦犯了盜用僧物罪。

  《大集經》雲,若以信衆布施給常住之僧物,如米谷飲食,或是花果等物私自享用,或是拿出寺外,送給自己的好朋友、鄉裏、居士等,此罪重于阿鼻地獄所受的果報。故《方等經》說:「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觀佛叁昧經》亦雲:「用僧祇物者,過殺八萬四千父母等罪。」

  往昔有一比丘,在田中摘一禾穗谷,看看是否已熟,于是五百生中,作牛償還,值釋迦佛出世而得道,但腳猶似牛蹄,口如牛口,食後即齝,因此名爲牛齝比丘,佛恐怕世人譏笑他,令他長住在叁十叁天中。

  其實,戒細人粗,真要把戒條全部做到是很難的。譬如居士吃寺院飯,是否應該呢?

  《五分律》雲:「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好持與。又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好器與之。」

  無上菩提之本

     ──叁皈五戒(二十四)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則說:「這些應是不識因果的惡人,在覓僧人的過失。若在家二衆,及識達的正士,知道僧物難消,即不應給與。」該疏又引用《大集經》說:「衆僧所食之物,不得辄與一切俗人。」

  然,《摩诃僧祇律》卷叁亦說:「寺中僧物有應給的及不應該給。對于那些損害寺院或是有益寺院的,都應該給與。爲甚麼損害寺院的都要給與呢?因爲如果是賊人來到寺中求索飲食,若不給他們,他們或會放火燒寺,到時可能損失更大,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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