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一)
所以说,世间事皆各有因缘,屠夫因为供养阿罗汉一饭的功德,便能知七世的事,但终极只能观见七世,七世后便看不到。因此,第七世后,死堕地狱他无法预见,因而说没有因果、善恶没有果报的话。阿罗汉的神通都有极限,只有佛眼才能观见无量劫、无量众生的过去及未来。如《金刚经》所说:「须菩提,如来悉知悉见,是诸众生得如是无量福德。」要做到对这世界的一切都能悉知悉见,惟有修行佛道,而修行佛道殊不容易,惟有仰仗阿弥陀佛大愿力,求生净土,得弥陀佛授记才能成佛。
(乙) 不盗戒
十善业的次第,是先杀次盗。偷盗是侵犯他人的财产,乖违六度及四摄法,属于严重罪行。世间法中,国家及社会亦不容许,列偷盗、抢劫为刑事案。
(1)佛制盗戒因缘
佛制不偷盗戒,因有弟子名檀尼迦,是陶师之儿子,擅长以泥建屋。其所住之木屋被采薪人坎破而取去木材,檀尼迦唯有以泥再造屋。当檀尼迦以火烧泥屋至赤色时,被佛陀发觉而呵斥,并命诸比丘拆除。檀尼迦无奈,惟有向频婆娑罗王的门卫说谎,企图骗取国王的木材,藉此再建房屋。虽然国王敬佛,没有治他的罪,但举国人民十分愤怒,毁谤僧团之声四起,佛陀因此制偷盗戒,取未经别人同意之财物,价值在五钱或以上,是四根本重的波罗夷罪。
按当时古印度的国法,偷盗五钱是死罪,故佛制亦以五钱为重罪。那么,五钱究竟是多少呢?关于这点真难考究,历代祖师都有不同的说法。据闻,1992年南传佛教研究出来,大约是一百多港元。
(2)偷盗戒十义
偷盗之罪,仅次于杀人,更造成以下十种障道因缘,故要制戒禁止。
一业道重
不是自己的东西,以非法手段偷或是劫,是名为盗,如此行为,障道甚深,不能入道。
二坏禁法
不论古今,世界各国无不制定法例,定杀人、盗劫为重罪,因盗劫能令社会失安宁。是故佛教之道俗,大小乘戒,亦以盗戒为重戒。
三生恼深
钱财是众生极贪爱的,如有人非理侵夺他的财产,必然十分恼恨。
四损财及命
众生赖财以活命,若财被偷盗,即是夺他们的命。《大智度论》第十三有偈云:「一切诸众生,衣食以自活,若劫若夺取,即为劫夺命。」
五失所化
佛法以广结善缘,度化众生为原则,如侵损他人利益,盗窃他人财物,一切众生都不愿见此人,更不会受他化度。是故欲自度度人,自利利人,首先绝不能杀生及偷盗。
六坏信心
作了偷盗之事,令原本相信我的人,不再信我,彻底破坏我的人格,及给人的信心。
七污释门
作为佛弟子,因犯了偷盗罪,令恶名流布,人憎嫌我,更秽累释迦佛教,还有甚么罪比这更严重呢?
八违正行
受了三皈五戒,发愿以大慈大悲济度众生,但因不小心,犯了盗戒,违背了正行,得了不可悔罪,丧失戒体,是很可惜的。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二)
九失六度
六度,是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般若,是大慈大悲的菩萨行,以布施为首,既然能慈悲无缘,布施一切众生,无非欲度化他们,帮助他们,倘若盗窃,便违背六度,故严持盗戒实为「防盗」之法。
十乖四摄
四摄是布施、爱语、利行、同事。是四种摄受众生之方法,第一先布施给众生,令他们信服、受教,但如盗他财物,损他利益,令四摄同亡,前功尽弃。
(3)三类不能盗取之物:三宝物、人物、非畜物
(一)盗三宝物
三宝物是指佛物、法物、僧物。而三类不与取物中,以盗三宝物罪最重及最难偿还。《涅槃经》云:「造立佛寺,用珠华鬘供养,不问而自取,若有意或无意,皆犯偷兰罪。若有守护主者,三宝物边,皆结重罪。」
三宝物中,亦严禁互相混同使用。滥用三宝物,分有四种罪:
(一) 三宝互用:以佛物作法物、僧物,或以法物作佛物、僧物,或以僧物作佛物、法物,得互用罪;
(二) 当分互用:例如施主捐金钱欲造释迦像,却将之用于造弥陀像;又如某物本决定赠予甲寺之僧人,却将之赠予其他寺之寺僧,得互用罪;
(三) 像宝互用:例如用供养五分法身之物,供养形像;又如用供养第一义谛僧之物,供养剃发染衣之僧,得互用罪;
(四) 一一互用:以堂宇等各受用物、田园等各种属物,香灯等各种供养物,饮食等各种献纳物,若互相滥用,得互用罪。
《摩诃僧祇律》卷三载:「有比丘摩摩帝想修塔,但无物,而在众僧中有物。比丘心想,天人所以供僧,都因蒙佛恩,供养佛便是供养众僧。于是便以僧物修治塔,此摩摩帝得波罗夷。若塔有物,众僧无物时,比丘又作心想,所谓供养僧,佛亦在其中,于是又以塔物,供养众僧,这样也是不对,会得波罗夷。若塔无物而僧有物,或是僧无物而塔有物,可以互相借用,但要向理事人清楚交代,在某时借用,某时当还,更应在僧中读疏,分明付授,若不读疏及不还,会得越比尼罪。」
对于三宝物,若偷盗、转用、借贷不还等都有罪,罪按轻重而结。
(1)佛物
佛物。如佛像、殿堂、香华、佛衣、幡盖之类,凡是施主供佛之物,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移用者犯偷盗罪。
《四分律行事钞》举出四种佛物:
(一)佛受用物:供给佛色身受用之堂宇、衣服、床帐等。若施主说供养佛宝,即佛之色身不得受用,只能供在塔中,供养佛的法身,因法身长在。(有舍利者名为塔,无舍利者名为支提,支提亦可以安佛之华盖及供养具。)
(二)施属佛物:施予佛之钱宝、田园、人畜等。施主供佛之物,其他人不能使用,否则得大罪。如佛堂的柱坏了,施主修换之后,把旧柱施僧,僧亦不能用。又如佛堂的基土及泥木金石,亦不能转用,用者得盗佛物罪。
(三)供养佛物:是供养佛之香灯、华幡、供具等。如把佛物转卖,所得物资只能用作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宝幡盖,或用来买各种香油宝花供佛。除供佛外,其余不得用,用者即犯盗佛物罪。
(四)献佛物:是指供献给佛的医药、饮食等。佛灭度后,施主供佛之物,不得移往其他寺院,违者得盗佛物罪。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三)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一举出六种佛物,前四种与以上记述之四种相同,其余两种是:
(一)佛宝物:专门供养佛之物。佛在世时,为佛之色身所用;佛入灭后,为佛之法身所用。
(二)局佛物:即只限于一佛之物,如供养释迦像的,不得移作供养阿弥陀佛,或原本用来造佛像之材料,不得用来刻造僧像,或天神菩萨等像,违者得轻盗罪。
(2)法物
法物,如经卷、纸笔、箱函等,一切用于写经之对象,都称为法物。此种法物只能用作写经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此所谓物各有主。
《四分律行事钞》中,说明何谓法物,并举出四种法物用途。
(一)法受用物:即是轴帙、箱巾、函帕等物。
(二)施属法物:施予法之田园等。可分为二分,一分施予经,一分施予读诵经典的人。(按:这是古时的说法,现代可解释为佛学图书馆及佛学院等。)
(三)供养法物:如供养经卷之香花等。
(四)献法物:如供养经卷之饮食等。
《菩萨戒本疏》除有上述记载外,还多举两种法物。
(一)法宝物:即放在塔中,专门用以供养法宝之物。
(二)局法物:如用来书写大品经的材料,不得移作书写涅槃经。
弘一大师有弟子送他宣纸写墨宝,剩余之宣纸不知如何处置,大师便写信给弟子问可否用来作其他用途,其严持戒律之操行,实堪为我等僧伽师范。
(3)僧物
僧物,可分为两种。(一)四方僧物,(二)现前僧物。
「四方僧物」是指来自四方供养一切比丘所共享之物,例如寺舍、厨库、田园、米饭、衣服、汤药等,故又称四方僧物或是常住僧物。如施主布施给这寺院的寺僧,不得转施其他寺院,违者得小罪,更不能将僧物变卖。《五分律》称,若有沙门释子变卖四方僧物,犯偷罗遮罪。
「现前僧物」是由施主布施现前僧众的衣食等生活物质。若这些现前僧众逝世,其遗物亦应转为僧团所有,或依该比丘遗言,分与其他比丘。若施主声明布施给僧宝的,那么,凡夫僧、圣人僧便不得取用,因施主说明施给僧宝,只能放在塔中,供养第一义谛僧,否则亦犯了盗用僧物罪。
《大集经》云,若以信众布施给常住之僧物,如米谷饮食,或是花果等物私自享用,或是拿出寺外,送给自己的好朋友、乡里、居士等,此罪重于阿鼻地狱所受的果报。故《方等经》说:「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观佛三昧经》亦云:「用僧祇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
往昔有一比丘,在田中摘一禾穗谷,看看是否已熟,于是五百生中,作牛偿还,值释迦佛出世而得道,但脚犹似牛蹄,口如牛口,食后即齝,因此名为牛齝比丘,佛恐怕世人讥笑他,令他长住在三十三天中。
其实,戒细人粗,真要把戒条全部做到是很难的。譬如居士吃寺院饭,是否应该呢?
《五分律》云:「若白衣入寺,僧不与食,便起嫌心。佛言,应好持与。又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佛言,好器与之。」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四)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则说:「这些应是不识因果的恶人,在觅僧人的过失。若在家二众,及识达的正士,知道僧物难消,即不应给与。」该疏又引用《大集经》说:「众僧所食之物,不得辄与一切俗人。」
然,《摩诃僧祇律》卷三亦说:「寺中僧物有应给的及不应该给。对于那些损害寺院或是有益寺院的,都应该给与。为甚么损害寺院的都要给与呢?因为如果是贼人来到寺中求索饮食,若不给他们,他们或会放火烧寺,到时可能损失更大,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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