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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上菩提之本──三皈五戒(第二十一~第二十七)▪P2

  ..续本文上一页免除这些不必要之损失,所以应该给与。另对于有益寺院的人,如做僧房之泥工、木工、画工,及料理僧众事物之义工,亦应给与饮食。而对于国王及那些有大势力之人,更应该给与,因大势力之人有大福报,他们可以给寺院带来很多利益。虽说僧物难消,但有功德便可消了。」

  现很多居士亦明白不应侵损常住,故他们吃了寺院的饭,布施给寺院的比吃的多,对寺院是有益无损。何况做法会时,来了不少居士,不可能要他们往外吃饭,因此丛林制定了「供众」条规,居士吃的是施主供给的,没有侵损常住之嫌。所以带功的居士在寺院饮食,不算盗取僧物。

  (二) 盗人物

  盗人物,是指偷盗世间人的所有物,这范围很大,很深很广。可分为如下多种:  

  (1)六种不可悔之盗罪

  (一) 偷取:于风雨时,月黑风高时,乘人不觉而偷盗他人的财物。

  (二) 劫取:强抢取,在光天化日之下强抢,如打劫银行,抢人财物等。

  (三) 诈取:以欺骗手段而取得。

  (四) 胁取:以威胁、威迫手段而取。

  (五) 受寄取:受人托管财物后不承认,或少还,或讹称托管之物没那么多。

  (六) 诋谩取:即轻谩取,如主人以权力、势力欺压奴仆而取,被取者敢怒而不敢言。

  (2)其他不可悔之盗罪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如犯以下三种偷盗,是不可悔罪。一用心,二用身,三离本处。

  (一) 用心:是发起偷盗心后,即计划偷盗的方法,是名用心;

  (二) 用身:盗心生起后,以手足拿着所盗之物,是名用身;

  (三) 离本处:是把盗来之物拿走,离开原来的地方,而转往其他地方。

  另有三种盗取法,亦是不可悔罪。一自取,二教他取,三遣人取。

  (一) 自取:是自己动手,盗取他人之物离开原来地方;

  (二) 教他取:是教人偷盗他人对象,然后逃离本处;

  (三) 遣人取:是以语言告诉人往取,或是派人往盗取,然后逃离本处。

  (3)十种可悔或不可悔之盗罪

  (一) 若居士知道他人藏有五宝,即起偷心,但最终没把他的五宝拿走,犯可悔罪。

  (二) 若居士偷心起后,用身体把人家之重物偷走,离开本处,是不可悔罪。

  (三) 若居士以盗心取有主人之木筏,而该木筏却是随水流下,名为盗水中物,犯不可悔。

  (四) 若居士以盗心捉拿有主人之水中木,等木头流向前面时,又以盗心把木沉在水底,最后把木举离水时,是不可悔罪。

  (五) 若有人养的鸟,飞入野池,居士以盗心把鸟举捉离水,不可悔罪。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五)

  (六) 若居士看见野鸟口中衔着宝物而去,以盗心夺得野鸟取宝,犯中可悔。

  (七) 居士在等待野鸟时,犯小可悔。又这些衔宝而去之野鸟,被有主的鸟夺取野鸟所衔的宝,居士以盗心夺有主鸟,不可悔罪。

  (八) 若居士与人赌博,以欺骗手段,胜他五钱,不可悔罪。

  (九) 若居士应缴税款超过五钱,而不缴纳,不可悔罪。

  (十) 若居士以盗心偷舍利,犯中可悔。若以恭敬心盗舍利,而心想佛亦是我师,当时是以清净心取舍利,则无罪。

  佛教重视心性,一切罪恶之发生都由心所生,若以盗心偷窃,是不可悔罪,若因迷悟而非出自本心,则得轻罪。又若盗取的原来是自己的对象,开始时不知道,取得以后才知道,但因盗心生起,亦犯轻罪。又如盗心起了,但最后没有做,亦没有重罪,但轻罪难免,需要忏悔灭罪。又如盗心生起,又实行偷盗,但没有把盗物移离原本之处,亦是轻罪。

  有一人,脱衣在祇园附近耕垦。有一居士经过,见四野无人,便把衣服取去,耕田的人看见居士取去他的衣服,忙追赶上前把衣服要回,居士把衣服还给耕人。后来居士心生疑惑是否有罪,来到佛所请问佛陀。佛陀问他:「你当时以何种心态取衣服的?」居士说:「我以为无主的,所以便取。」佛说:「这样是无犯,但自今以后取物,应想清楚,虽然物无人守,而实有主人的。如发心想偷,虽然没有取,亦犯不可悔罪。取而不满五钱,犯中可悔,取满五钱,犯不可悔。」

  (三) 盗非畜物

  非,是指非人,即天神、鬼神之类;畜,是指畜生之类。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载,若盗取冢坟之旛盖,或是神庙中之衣服,价值五钱或以上,犯重罪。如出家僧伽偷盗外道之塔物,或神祀、舍物等物亦得重罪。如这些物放在露天之处,没人守护,得偷兰罪。

  另《萨婆多论》云,取非人物五钱以上,属重偷兰罪,四钱以下是轻兰罪。

  盗取一切鸟兽食剩留下之物,得吉罗罪,因鸟兽有灵知,食余之物留给明天再食,若盗取会令明天无食,故取之有罪。

  《十律诵》载,六群比丘常在早上在寺院的楼阁上遥望野田,如看见有烟浮或有鸟飞下,便到那里观看有甚么食物留下。这天,六比丘来到丛林处,找到虎食剩之残肉,于是拿回祇园精舍,老虎醒后,不见残肉,凭气味而寻到祇园,在寺门外啼叫。佛说六比丘犯突吉罗罪,因虎把残肉收藏,仍未断望,故比丘不应盗取。同样,狮王杀糜鹿,噉食精肉,饮鲜血后便决舍离去,如这时取狮子的残食,没罪,因狮子已放弃残肉。故佛制盗戒,取一切鸟兽之余食,是突吉罗罪。

  有老鼠偷桃,而屯积成一大堆,比丘往取,佛说是波罗夷罪。何以故?因鼠偷来之桃,尚放在一堆而未动,桃主仍有机会来取回,今比丘所偷,不是鼠之物,而是桃主之物,所以得波罗夷罪。

  现代人很喜欢食燕窝,甚至持素人都以为燕窝没生命可以食,殊不知燕窝是燕巢,拆散牠们的家,亦是盗劫罪。另用计算机盗版,亦犯盗取罪。佛住世时因无此事,故戒中并无提及。凡我佛子,是否应为此事而自戒自律?

  (4)七种开缘无罪取

  盗戒虽然很多,如取时作七种想,可以取物无罪。一己有想,二亲友想,三暂用想,四无主想,五狂想,六心乱,七病坏心。

  (一) 己有想:所取之物,以为属于自己所有。

  (二) 亲友想:所取之物,属于家中眷属或好友的,彼此同意共享。按照律法说,要具七法才算亲友。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具如是七法而取,是不犯盗戒。

  (三) 暂用想:取亲友物暂时借用,日后归还,无罪,但必须归还。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六)

  (四) 无主想:所取之物无主,如在垃圾堆检拾。又或儿子作了恶事,被父母逐出家门,父母死后,子取父母财物,无罪。

  (五) 狂想:取他人物时,精神处于不正常状态,无罪。

  (六) 心乱:取他人物时,心神不集中,不知自己在做甚么,无罪。

  (七) 病坏心:取他人物时,因病坏心,不知所作是否正确,无罪;若为了大悲救苦而盗取,其所盗之物不是给自己享用,亦无罪。

  (5)偷盗果报

  持戒之人,除不能偷盗外,更要学习布施。以因果论来说,布施是因,得财富是果,愿意布施之人不会贪,不贪便不作恶,也不贫穷,常行布施者,常得意外之财。相反,偷盗之人,先害正报,后损依报。

  《优婆塞戒经》卷四云:「喜欢偷窃的人,会得到恶色、恶力、恶名、短命,财物耗减,眷属分离之果报。别人失物,会怀疑于己,己之亲人,都不见信,更常为贤圣呵责,此是现世恶业之果,死后入于地狱,受到恶色、恶力、恶名、饥渴、苦恼之报,在地狱时间非常长,地狱受报完后,再得人身也是贫穷下贱,若偶然得到些少财宝,很快又失去。不为父母、兄弟、妻子之所受念,身常受苦,心常怀愁恼,都是因为过去世做了偷盗的缘故。」

  《大智度论》卷十三云,佛说不与取有十罪。

  (一) 物主常瞋;

  (二) 惹人疑;

  (三) 非时行筹量;

  (四) 朋傥恶人,远离贤善;

  (五) 破善根;

  (六) 得罪于官;

  (七) 财物没入;

  (八) 种贫穷业因;

  (九) 死入地狱;

  (十) 若得为人,勤苦求财,得财又为贼、水、火、王、不爱子等五家所分,甚至藏埋都会失去。

  (6)对治盗心

  对治盗心,惟有常行布施,常思大圣世尊,三衣一砵,树下一宿度日,其乐无比。又如贤者颜回,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圣贤安贫乐道,没有盗心。

  (丙)不邪淫戒

  (2)淫欲正性命

  一般世人,离不开两件「大事」,饮食、男女。故圣人说:「食色性也,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饮食,是民生问题;男女,是康乐问题。

  人类的生死相续,全赖于饮食、男女。没有饮食不能活命,没有男女,人类灭绝,是故食欲与性欲是与生俱来。男女交配令人类生命延续,一切胎卵湿化,经过雌雄交配才能孕育后代。

  这「与生俱来」,即佛陀所说之「业因」。所谓业因,是由外尘欲念牵起爱心,由爱心贪着于欲,贪欲便造业,造业而受报,因而生死不断,若欲心灭除,则不复有生死三界之事。

  所谓三界,是指欲界、色界、无色界。于三界中,有地狱、饿鬼、畜生、阿修罗、人间及六欲天等。居住在欲界之众生,有淫欲、情欲、色欲、食欲等。

  欲界有六天,即四天王天、忉利天、须焰摩天、兜率陀天、化乐天、他化自在天。由第一四王天,至第六他化自在天,中间包括人界住的四大洲,下面有无间地狱等二十处,都有男女杂居其中,有男女便染欲,所以称为欲界,我们是居于此欲界四大洲之一的南阎浮洲。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七)

  《俱舍论》卷十一载,四王天与忉利天之男女,以交形为淫,第三须焰摩天以相抱为淫,第四兜率陀天以执手为淫,第五化乐天以相笑为淫,第六他化自在天以相视为淫。他化自在天之天人,互望一眼,便已行淫,想要儿子时,随念便忽然化生于膝上,子初生时,如人间十岁孩童,色貌圆满,衣服自然而得。四部洲人与四王天一样,以交形为淫。

  欲界众生之诞生,由胎、卵、湿、化四类而生。天人及地狱之众生是化生,人、鬼子、金翅鸟、龙、罗剎及所有兽类是胎生,鸟类是卵生,微细蠢动是湿生。无论何种品类之性命,都由淫而生出。淫由情染,纵然是化生亦依爱业而染,所谓心染气传,故说淫欲因爱而来,爱是轮回之根本,心是爱之种子,爱、淫二欲造成生死业因。

  因欲乐是人之天性,故圣人有言「食色性也」,惟欲念要自我节制,行欲要合乎礼节及道德标准,否则随意行淫便没人格,与畜生无异,故社会有夫妻制度以约束。而人之品格,并非生而具有,乃建基于先天素质,再受周围环境影响,随社会进程而逐渐形成及发展,要防范被外在环境染污,除遵守律法外,重要是自律。

  近数十年,外国流行「交换配偶的性派对」,此种派对,其实是败坏社会风气,害人天伦,令夫妻反目,破裂情义,拆散家庭的性泛滥,是要不得的不道德行为。《尚书》中著名之《五子之歌》,其二歌词说:「内作色荒,外作禽荒。甘酒嗜音,峻宇雕墙。有一于此,未或不亡。」其意是倘人终日沉溺于色、酒、声、财的其中之一,没有不衰亡的。

  我国称为礼义之邦,数千年来之传统文化,极为注重名节礼义,对不正当之偷情邪淫行为极为鄙视,邪淫不但毁人名节,更遗羞后代,被子女及亲戚朋友所鄙弃。清朝时,对于邪淫男女称为「奸夫淫妇」,淫妇会被地方有势力之人士「浸猪笼」,这种「浸猪笼」其实是私刑,是把犯人装入运送猪只之竹笼中,然后投放在河海淹浸,喻意犯人乃畜生禽兽,罪轻者投在浅水处,让其头部浮于水面示众,罪重者投到深水,让其没顶而死。对于那些抚孤守节,侍奉翁姑之贞烈寡妇,亦会赐赠「贞节牌坊」作表扬。这风气由清朝一直延至民国初期,这些牌坊在安徽歙县最多,很多仍留传至今。此种维护道德之赏善罚恶其实很好,可以防恶止非,鼓励孝义。可惜近数十年,欧风美雨,吹毁我们不少固有之道德文化,无良商人制造淫书、淫画、淫网,迷惑不少青少年,严重荼毒下一代,致令女的背夫偷恋,男的包二奶,年轻人甫认识便发生性关系,认为是正常之社交,毫无羞愧之心,造成每天皆有报导各阶层之桃色新闻、贪片刻欢娱招来杀身之事,如雷贯耳,令人听得麻木。

  虽说邪淫是两人之事,但淫风炽盛,除给社会带来伤风败俗之不良影响外,更影响国家名誉。我国以四维立国,邪淫是不礼,淫人妻女是不义,邪淫之人不知羞愧,寡廉鲜耻,把四维推向深渊,令人惊心。

  早二千多年前,佛陀已反对淫欲,故给居士制戒,所有优婆塞、优婆夷只可行夫妻之正淫,严禁邪淫。因当时之古印度没有一夫一妻制,而且印度地处热带,男女性关系紊乱,更堪至乎有与兄弟、姊妹、死尸、畜生行淫的,故佛制不邪淫戒。所谓不邪淫戒,是指除配偶以外,不能侵犯其他异性身体,更不能强奸、嫖妓等。而然,经论亦常强调,虽然是夫妻,亦不得非支、非时、非处、非量、非理而行淫。非支,是指行淫于产门以外之器官;非时,是指怀孕期间,胎圆满时,或斋戒时,或病时行淫;非处,是指于塔边、灵庙中、祠堂内、路边及大众面前等地方行淫;非量,指过量之行淫;非理,指不依世间礼法,如滥交或作淫媒等。

  出家人犯淫称非梵行,世尊给五众制戒统称为淫戒,比丘与比丘尼二众犯戒,结波罗夷罪,不得住在僧团,不得一同说戒、一同羯磨;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三众犯戒不结波罗夷,而称灭摈恶作罪,会被剥其袈裟,摈出寺门。

  小乘法中,僧伽五戒以淫戒为首,其次盗戒,第三才是杀戒。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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