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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原始戒律與中國清規的聯系(果法)

  論原始戒律與中國清規的聯系

  果法

  前言

  

  法不孤起,賴人以弘,因緣具足,佛法興世。釋尊示現,八相成道,廣納僧俗,創建教團,宣揚聖教,悲憫濟世。自鹿野苑初建叁寶,僧衆日漸增多,遂建立僧團,最初十二年,僧衆清淨,佛陀僅爲無事僧說:善護于口言,自淨其意志,身莫作諸惡,此叁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其後,僧徒廣增,惡行漸起,故釋尊設戒律以攝僧,因不同的因緣,製定種種的戒條,因犯隨製,時間既久,律儀亦多,由五戒十戒增加至二百五十戒。釋迦牟尼佛滅度後,由優波離尊者等結集成律藏,佛教傳入我國,始于東漢,迄今二千五百余年,中國之有戒律始于叁國,盛于唐代,並建立了南山律宗,南山一脈,盛行于世,元代時期,律宗逐漸衰落,明代中葉,弘律大德相繼而起,如蓮池大師,古馨律師等繼唐代道宣律祖後專弘戒律。見月祖師堪稱律門巨匠,主持寶華山,製定《傳戒正範》等至今佛門仍流通的諸多典籍。民國時期,律宗命懸一脈,幸而弘一大師等力挽狂瀾,續南山宗,扶起即將衰亡之戒律一門。弘一大師閉關期間著《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並將戒律的弘揚發展至極,可謂一代宗師,爲現代出家弟子指明了修學方向。

  

  一、原始戒律

  

  佛教叁無漏學,首爲戒學。戒律,梵語毗尼,屍羅,波羅提木叉。華譯,調伏,善治。中國的戒律始于曹魏時期,昙摩迦羅尊者創始受戒;律典中,中國專重《四分律》。唐終南山道宣律師,以大乘之教義,釋小乘之律典,乃成立此《四分》之南山律宗,此宗通大小二乘。

  

  (一)《四分律》《梵網經》流傳

  

  《梵網經》被稱爲諸佛大乘“光明金剛寶戒”。一切衆生皆有佛性,要因持戒,佛性乃見。十方叁世一切諸佛,無不以此大乘寶戒爲本源。釋迦牟尼佛成道之始,便製此戒。故克證心地法門,直至成佛,皆以此戒爲最勝因緣,此戒是十方叁世諸佛之法,非佛自作。

  

  小乘《四分律》中講“毗尼藏者,是佛法壽命。毗尼若住,則正法亦住”。毗尼藏,即戒律藏。戒律藏護持佛法,叁乘道果,相續不斷。蓋以戒律爲其根本。 “汝等比丘于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如暗遇明,如貧得寶。當知此則是汝等大師,如我住世,無有異也”。釋迦佛入滅之際,阿難尊者也曾預言啓問:世尊滅後,佛弟子以何爲師

  佛陀回答:以戒爲師。世尊涅槃後,由大迦葉發起五百大阿羅漢尊者,于七葉窟內結集律典,其中,律藏由優波離尊者誦出。佛法東漸,戒律亦因爾傳來,曹魏時期,昙摩迦羅尊者創造受戒;東晉以來, 《四分律》《五分律》《摩诃僧只律》相繼譯出。漢地南傳律典,遂漸完備,以《四分律》最爲盛行。

  

  唐代終南山道宣律祖判《四分律》通于大乘,故漢地出家衆亦極爲重視小乘戒法。

  

  (二)戒律分類

  

  1、 出家戒與在家戒

  

  出家戒主要指出家五戒,沙彌十戒,比丘戒、出家菩薩戒。在家戒指在家居士受持的五戒,八關齋戒,在家菩薩戒。

  

  此外,八關齋戒,菩薩戒屬于別解脫。

  

  2、分科:止持、作持

  

  戒法中分開、遮、持、犯,止持、作持、止犯、做犯。以此判定個人持戒是否清淨,是否有違犯律法之處。其意如下:

  

  諸惡莫作是止持;衆善奉行爲作持;止持爲製止義,如不殺、不盜、不淫、不妄語等消極的持戒,作持是指受戒、誦戒、竭磨、布薩、結夏、解夏、安居、自恣等積極的將戒法融于個人乃至僧團的日常生活、團體活動。

  

  3、大乘戒與小乘戒關系

  

  大小二乘戒條雖然有所不同,但是並不;中突,大乘戒以菩提心爲根本,小乘戒以不違戒律爲基。大乘仍應以小乘爲基石,對于根本戒,正應與菩提心並重,否則破第一攝律儀戒,但大乘以菩提心爲本,故比小乘戒更爲殊勝圓滿。小乘戒只求清淨自身,而大乘行人願度一切衆生,故行人應使小乘與大乘菩提心並重。

  

  4、佛教的戒律精神

  

  佛陀幹菩提樹下悟道以後,四處遊走,講說佛法,漸漸組成僧團。早期追隨佛陀學習的弟子多是善根純厚之人,所以其時並沒有戒律産生。佛陀只是勉勵僧衆“善護于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但隨著佛教影響日遠,僧團裏人數增多,魚龍混雜,凡聖同居,其中有一心向道、求取解脫者,也有因貪圖供養而混迹僧團者。這樣,僧團成分日趨複雜,不如法的事件開始出現,爲護法安僧,避免世人之譏嫌,佛陀開始製定衆多戒條,以約束比丘衆的行爲,並采納外道的方法于每半月布薩忏悔誦戒,以維持僧團的清淨與團結。這就是佛製戒律之緣起,即“隨犯隨製”。每條戒律的産生都有它特定的因緣,所以說:毗尼是因緣所顯。佛涅槃後約百年內,佛教界曾有兩次”大結集”,其緣由皆因戒律問題,而戒律之爭也是因爲不同地區比丘對戒法的理解不同而致。在佛陀逝世後,僧團面臨著如何穩定局勢、不使僧衆星散的大問題。大弟子迦葉遂發起舉行王舍城大會,來結集經律遺教。結集大會在王舍城外的七葉窟召開,有500位大比丘參加。阿難誦出經藏,優波離誦出律藏。佛涅槃100年後,因爲戒律問題,佛教內部再次發生了嚴重的爭論,這次辯論大會,雖以乞錢爲起因,雙主爭辯的內容卻有十項,故稱爲“十事非法诤”。 東方比丘認爲不妨有其彈性。但耶舍一方,堅持這十項均爲”非法”,從此在佛教內部分爲東方系統的大衆部,與西方系統的上座部(耶舍一方)。在《五分律》中記載有關于隨時毗尼與隨方毗尼的遺訓。佛陀說:雖是我所製,余方不爲清淨者,不必行;雖非我所製,余方清淨者,則必行之。

  

  5、戒律在中國的變種。

  

  佛教初傳中土百余年間,雖有經典傳譯,卻獨缺律典。直至叁國時代的曹魏嘉平年間,戒律才傳人中國。僧團雖已建立傳戒製度,僧人也不再僅是“剃發”、 ”染衣”,但真正對佛教戒律有回應意識是道安法師時才開始的。僧團業已成立,而維持僧團的製度卻不完備,所以,戒規的建立是當時最爲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爲護持僧團之清淨,以規約來規範僧衆,道安遂製《僧尼軌範》,開啓了中國佛教史上依律法而別立僧製之先河,這爲日後禅林創立《清規》打下了伏筆。道安之後,隨著佛教在更大範圍內的傳播,佛教與中國社會諸系統的協調也在各個層面展開。爲適應這一新形勢的需要,佛教內部又出現了許多依據律藏而製定的僧製軌範。佛教初傳中國,其所遭遇到的最大阻力或責難在理論層面上便是倫理觀念,而具體呈現出的實踐層面便是可聞可見的戒律樣態,所以戒律的變革與異化已是曆史之必然。戒律在向中國滲透傳播的過程中,爲了適應中國的民生實際,也進行了盡可能的革新,製戒之精神最終以中國人自己製定的僧製來規約僧團,就會經常發生修持行爲與環境所在已形成尖銳矛盾。于是創意別立禅居,減少與義學、律學僧衆相聚一處所産生的矛盾;且提倡“農禅並重”,解決僧團生存問題。清規的確立,使中國僧團走向了製度化、規範化的僧伽生活。叢林清規的産生雖是依據當時僧團的實際理地而創製,但其本質依然是對印度戒律的繼承,在護法安僧的根本精神上並無二致。清規一如戒律,戒律是佛陀爲了規範僧倫,令正法久住而製定,所謂“戒住則僧住,僧住則法住”;清規之製定同樣是使僧團和合,清淨無爭。

  

  佛陀親製戒律具叁個組成部分:1、製戒精神,2、指導個人修行的戒條,3、調和團體生活。在漫長的佛教發展曆史長河中,律製的這個組成部分沿叁條平行線發展,其中,製戒精神演變爲大乘菩薩戒;指導個人修行的戒條演變成聲聞戒;調和團體生活的戒條(犍度)演變成叢林清規。叁者既有區別,又有內在的互動聯系,相互依賴,相輔相成。

  

  在佛陀早期弘法生涯中(前二十年),由于僧尼居無定處,過著日中一食,樹下一宿的生活。生活較爲艱難,富貴子弟放棄財富和地位,出家修道,是值得贊歎的。正是由于這些真誠的弟子們精進修行,在精神境界上進步很快,內心戒行清淨,外表上威儀莊嚴,故感得信徒的供養,逐漸有人感覺出家生活舒適,故不少人加入僧團的目的,不再是爲了尋求去除煩惱,而是僅僅爲了生存;隨著供養越來越豐厚,對證悟境界不高的出家人來說,大量的物質供養是一種嚴峻的考驗。佛陀因事製戒,戒律逐步被佛陀親製出來,以確保僧人由身的清淨,達到內心的清淨,最終得涅槃解脫之果。因早期僧團是托缽乞食的,只有結夏安居才居住在一起,群居時間少,戒條主要是針對個人修行而製訂,隨著僧團中定居在同一寺院的成員比例增加,僧人與僧人之間的關系越來越複雜,僧團的財物,管理和關系也發生了變化,團體生活戒條應運而生,寺院中管理機構及責任的分工也十分必要,爲使僧團內部有效協調,相應的戒條亦出現。

  

  當佛教傳入中國後,有關集體修行的戒條逐步演變成叢林清規,佛陀住世時,一個僧伽藍中人數並不很多,而在中國到百丈時期,禅宗寺院中可達上千人,所以製定集體清規是非常有必要的。佛陀的教法若想不隨著時代政權的更變而興亡,只能靠自給自足這一方針,故馬祖道一禅師首創叢林,以安僧侶,百丈懷海禅師製訂清規,率衆修持,提倡“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由于這些,佛陀製定的集體修行戒條已不足適應中國特殊環境。最終,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百丈清規》應運而生。

  

  菩薩戒、比丘戒和叢林清規是一體的,叁者同等重要,缺一部可,我們應把叁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二、中國叢林清規

  

  僧團中常說的一句話是“馬祖建叢林,百丈立清規”。世人常講:無規矩不成方圓。可見,規矩即是爲世出世間一切行爲乃至思想的准繩,也是爲人處事,也是作一名清淨佛子,成佛作祖的基准。唐代百丈禅師鑒于僧團的不斷擴大,遂作《清規》以輔佐戒律,從而使僧團趨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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