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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解脫 叁乘根本戒概述上 在家篇▪P12

  ..續本文上一頁體相時說:“(別解脫戒是)以出離心攝持的律儀戒,攝于欲界中。”這個定義直接說明了別解脫戒的叁個特點:1、需以出離心攝持,2、是律儀戒,3、只有欲界中的衆生才能受持;間接上還包含有叁種意義:1、因以出離心受持,故排除了怖畏戒、正願戒以及外道的戒,2、因是以出離心受持的律儀戒,故排除了中間戒(中間戒是指非盡形壽所受的戒律,有善、惡二種),3、攝于欲界中,即只有欲界的衆生才能受別解脫戒,這樣就有別于色界的靜慮戒(又名定共戒)和出世的無漏戒(又名道共戒)。

  叁戒有時指別解脫戒、菩薩戒、叁昧耶戒,有時則指別解脫戒、靜慮戒、無漏戒,有時也專指居士戒、沙彌(尼)戒、比丘(尼)戒等等,在具體的上下文中有其具體的含義。

  按小乘有部,別解脫戒、靜慮戒、無漏戒這叁種戒互不相關,但如果從大乘的角度來說,這叁戒卻是一體的,因爲大乘行者安住于正行的修法時,遣除了惡業,因此從這角度來說得到了別解脫戒;因安住于禅定中,故從這一角度來說也得到了靜慮戒;又所安住的禅定是大乘證道的體性,故從這一角度來說具足無漏戒體。

  第六節、內道四宗關于別解脫戒體相的不同表述

  佛教顯宗大體分爲小乘的一切有部、經部和大乘的唯識、中觀四宗。洛青丹瑪西日在《叁戒論釋》中指出,內道四宗對戒體的表述上,在叁種發心及遣除以身口爲主的惡行上是相同的,但在關于戒體的體性是屬于色法還是心法、心所法上,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別。

  1、有部 有部認爲別解脫戒、靜慮戒以及無漏戒叁戒的戒體都是色法,其根據是,身口的惡業屬于色法,只能依靠身口所産生的色法才能對治。

  色法又分有表色(又譯作有作色)和無表色(又譯作無作色)兩種,小乘《俱舍論》中說,當時傳戒者與受戒者見聞到的,如受戒者頂禮,以及傳戒僧衆念儀軌彈指等都叫有表色,經過加行正行後行的這些有表色,然後受戒者才獲得別解脫戒體。無表色即在其相續潛隱著這個法,故無法從外境上觀察到。

  那麼戒體是色法中的有表色還是無表色呢?洛清丹馬西日在《叁戒論釋》中說:“正行的戒體,從第一刹那開始即是無表色。”

  在《俱舍論》中,世親菩薩說戒體是“最初有表無表色”,在《俱舍論自釋》中,世親菩薩又說:第一刹那的別解脫戒戒體是有表無表色。這具體是什麼意思呢?洛青丹馬西日在《叁戒論釋》中解釋說,最初的有表色指受戒者頂禮、傳戒僧衆念儀軌、彈指等加行,最初的無表色是指以這有表色的因所産生戒體的果,因爲小乘有部認爲因果也可同時存在。

  這在《俱舍論》頌詞中就可找到根據。在《俱舍論》的頌詞中提出,無表色的戒體有叁種:善戒,惡戒,中間戒。別解脫戒的戒體即屬善戒的戒體,薩迦班智達也同樣指出“聲聞戒體無表色”,智慧妙的《日光疏》中也作了同樣的宣說。

  另外,小乘有部認爲無表色的戒體充滿于全身,智賢律師比喻說,如烈火遍燒森林,林中充滿火光一樣。佛在小乘有部的經中說,佛能以一切智智照見無表色,但佛在小乘的經部以及大乘中指出,無表色是假立的色法,在二谛中都不存在。

  2、經部 小乘經部分隨教經部和隨理經部兩種,世親菩薩的《俱舍論自釋》中主要宣說隨教經部的觀點,而隨理經部在很大程度上則與大乘隨理唯識一致。隨教經部認爲,將內心煩惱相續,通過僧衆以及儀軌的加持轉變爲清淨相續,這個清淨相續是別解脫戒。隨理經部則認爲戒體是心所的一種。

  3、唯識 唯識宗認爲萬法唯識,心外無境,故不承認戒體爲色法,而是一種心所法。因爲輪回的根源——煩惱妄念是心法,故應以屬于心法的戒體方能對治。心所法有五十一個,戒體是由其中五遍行心所中的造作識及其種子相續兩部分組成。

  如只承許戒體是一種心所法,但心所法是刹那的生滅法,第一刹那得戒,第二刹那就失去了,不可能連續存在下去,故應安立其同時也是一種習氣,才可以連續。若只承認是種子習氣,這樣雖能在阿賴耶(識)中成立,但由于破戒後種子習氣還是不滅,戒體也就不會失去,然而此顯然與事實不符合,故唯識在安立爲習氣的同時,又安立其爲心所法。

  4、中觀 中觀宗認爲戒體是善心,也稱爲持戒度。

  因爲大乘的修行者,甚至登地的菩薩、瑜伽士都必須要具足叁乘戒,故大乘弟子同樣應受持別解脫戒體。

  第七節、戒律的主次之分

  比丘(尼)戒中最主要的是遣除身口方面的七種嚴重的自性惡業,即身的殺、盜、淫叁種,口的妄語、兩舌、惡口、绮語四種。《戒律叁百頌自釋》中指出,沙彌戒和居士戒的主要部分是根本戒,次要部分是支分戒,若犯根本罪時有刹那覆藏心,則破根本戒,今生再也沒有機會獲得別解脫戒體,在印度論師所造的《毗奈耶經注疏》中,用比喻說明了戒律中的主次關系:主要戒如院中的芒果,次要戒猶如院子的籬笆。

  在佛弟子中,最主要的就是比丘,接下來是沙彌,最後爲居士,相對而言,比丘所受的是圓滿戒體。另外從弘揚以及住持佛法的角度而言,最主要的力量就是比丘,這是佛在許多經典中親口宣說的。但是,如果比丘犯戒,所得的過失也遠遠大于沙彌、居士(犯根本戒的過失相同)。

  第八節、具足清淨別解脫戒的衡量標准

  佛在世時,弟子們持戒非常清淨,連支分罪也不犯。但今非昔比,在此所講的並非是佛在世時所提倡的標准,而是針對末法時代的實際條件而相對提出的清淨戒律的標准。

  佛在小乘戒律中嚴格遮止了飲酒,在此基礎上,再不犯四根本罪,其戒律已算清淨。佛在《毗奈耶經》中雲:“不造四根本罪(他勝罪),則可稱其爲戒律清淨。”釋迦光的《戒律叁百頌自釋》也作了同樣的宣說。智慧妙的《日光疏》、《月光疏》中說:“不破四根本戒的他勝罪,對自性罪十分謹慎,如此則可稱其爲戒律清淨。”又因佛陀曾說:“若以我爲師者,乃至不得以茅端滴酒而著口中”,故即使在末法時代,在四根本戒的基礎上,也還應嚴守酒戒。法王如意寶在《教誨甘露明點》中指出:

  根本墮罪與自續,常非並存爲淨戒。

  自相續中只要不存在根本罪,持戒已屬清淨。

  因此,末法時代的持戒是否清淨,主要是觀察能否持守四根本戒,在五明佛學院,不論出家在家,只要持守四根本戒及不飲酒戒,就可算得上戒律清淨,可以長住,否則開除出院。

  有人見出家僧人儀表整潔,就認爲是守護了淨戒,反之則以爲不如法,這只了解到戒律的一半。佛在《毗奈耶經》中指出,清淨的持戒有世俗不了義和勝義了義這兩層含義,在世俗而言,持淨戒就是在形相上的如理如法,如穿淨衣等;從勝義而言則是清淨心相續的煩惱,也即若他的煩惱很少,則表明其持戒很清淨。如是觀察我們相續就會明了自己持戒是否清淨,年輕人著重觀察貪心,老年人應著重觀察嗔心,同時他們應共同觀察癡心,故調伏自心煩惱爲守持淨戒的標准。否則身穿出家僧衣或手持居士皈依證,仍只是形像而已,並沒有太大的意義。

  在小乘中,犯了根本罪後,下世必然墮入地獄,別無出路,在末法時代中,雖然只把不失壞四根本戒和不飲酒作爲衡量戒律是否清淨的標准,但若犯了支分罪的學處,且不忏悔清淨,雖然未必在下世馬上墮入地獄,但仍將在未來世中絲毫不爽地感受相應的苦果。

  第二章、守持別解脫戒的方法

  居士的學處有五種,即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但從受持戒律的多少又可分爲下列幾種,只受叁皈依爲叁皈依居士,在此基礎上受五戒中的一條戒的爲一分居士,受二條戒爲少分居士,受持叁條戒和四條戒的爲多分居士,五戒全受稱爲滿分居士。另外還有八戒居士(又稱梵行居士),即終身守持八關齋戒者,如印度弘揚唯識的月官論師即終身奉持八關齋戒。在戒律經論中主要宣說滿分居士戒的求受儀軌及學處。

  八關齋戒爲: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4、不妄語;5、不飲酒;6、不坐臥高廣大床;7、不歌舞相視、不過往觀聽,不塗飾香;8、不非時而食。

  第一節、別解脫戒的共通犯緣

  四根本戒和不飲酒戒是別解脫戒中最重要的戒律,只要違犯其中任何的一條,就已不是佛的弟子,也就不堪稱爲戒律清淨的佛的弟子。

  犯根本罪必需全部具足各自的基(對境)、發心、加行、究竟四個條件,若只具足其中的一兩個條件則不犯根本罪。根本罪、支分罪等程度輕重不同的罪,各自都有特殊的條件,而同時它們又有共同的五個條件,只有在此五個共同條件都具足以及違反了特殊的犯緣基礎上,才能確定某個人造了最嚴重的佛製根本罪。否則,如果只具足其中一兩個共同條件,則只是造了支分罪,而並未造下最嚴重的根本罪。

  五個共通犯緣是:

  1、已受居士戒,得到了居士戒的戒體,並且從得戒體時起至此次犯戒期間沒有造根本罪。

  2、在同一個戒品中(此條就沙彌、比丘而言,居士只有居士戒這一個戒品,故不存在這種情況)。

  3、在同一戒體的相續中。如初時爲居士,在偷盜的過程中舍了居士戒,偷盜究竟後又重新受了居士戒這樣雖然他前後都是居士,但戒體相續曾經中斷過,故不犯根本罪,犯支分罪。

  4、非初學者(初學者即是因所犯過失,而引起佛陀製定相應戒律的人,《毗奈耶經》譯作初犯人,此條專指比丘)。

  5、非癡狂心亂。癡狂心亂分(1)不定時發作型;(2)終生發作型。若在癡狂心亂,即不能憶知自身是受戒者時,不犯衆戒。若時而癡狂心亂,時而正常,則在癡狂心亂時犯,不結罪,正常時犯,結罪。

  以上五種條件貫通七衆弟子以及一切別解脫戒,故稱之爲五通緣(居士實則爲叁通緣)。若不具足五通緣,雖然別緣的對境、發心、加行、究竟四支都具足,也不會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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