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体相时说:“(别解脱戒是)以出离心摄持的律仪戒,摄于欲界中。”这个定义直接说明了别解脱戒的三个特点:1、需以出离心摄持,2、是律仪戒,3、只有欲界中的众生才能受持;间接上还包含有三种意义:1、因以出离心受持,故排除了怖畏戒、正愿戒以及外道的戒,2、因是以出离心受持的律仪戒,故排除了中间戒(中间戒是指非尽形寿所受的戒律,有善、恶二种),3、摄于欲界中,即只有欲界的众生才能受别解脱戒,这样就有别于色界的静虑戒(又名定共戒)和出世的无漏戒(又名道共戒)。
三戒有时指别解脱戒、菩萨戒、三昧耶戒,有时则指别解脱戒、静虑戒、无漏戒,有时也专指居士戒、沙弥(尼)戒、比丘(尼)戒等等,在具体的上下文中有其具体的含义。
按小乘有部,别解脱戒、静虑戒、无漏戒这三种戒互不相关,但如果从大乘的角度来说,这三戒却是一体的,因为大乘行者安住于正行的修法时,遣除了恶业,因此从这角度来说得到了别解脱戒;因安住于禅定中,故从这一角度来说也得到了静虑戒;又所安住的禅定是大乘证道的体性,故从这一角度来说具足无漏戒体。
第六节、内道四宗关于别解脱戒体相的不同表述
佛教显宗大体分为小乘的一切有部、经部和大乘的唯识、中观四宗。洛青丹玛西日在《三戒论释》中指出,内道四宗对戒体的表述上,在三种发心及遣除以身口为主的恶行上是相同的,但在关于戒体的体性是属于色法还是心法、心所法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
1、有部 有部认为别解脱戒、静虑戒以及无漏戒三戒的戒体都是色法,其根据是,身口的恶业属于色法,只能依靠身口所产生的色法才能对治。
色法又分有表色(又译作有作色)和无表色(又译作无作色)两种,小乘《俱舍论》中说,当时传戒者与受戒者见闻到的,如受戒者顶礼,以及传戒僧众念仪轨弹指等都叫有表色,经过加行正行后行的这些有表色,然后受戒者才获得别解脱戒体。无表色即在其相续潜隐着这个法,故无法从外境上观察到。
那么戒体是色法中的有表色还是无表色呢?洛清丹马西日在《三戒论释》中说:“正行的戒体,从第一刹那开始即是无表色。”
在《俱舍论》中,世亲菩萨说戒体是“最初有表无表色”,在《俱舍论自释》中,世亲菩萨又说:第一刹那的别解脱戒戒体是有表无表色。这具体是什么意思呢?洛青丹马西日在《三戒论释》中解释说,最初的有表色指受戒者顶礼、传戒僧众念仪轨、弹指等加行,最初的无表色是指以这有表色的因所产生戒体的果,因为小乘有部认为因果也可同时存在。
这在《俱舍论》颂词中就可找到根据。在《俱舍论》的颂词中提出,无表色的戒体有三种:善戒,恶戒,中间戒。别解脱戒的戒体即属善戒的戒体,萨迦班智达也同样指出“声闻戒体无表色”,智慧妙的《日光疏》中也作了同样的宣说。
另外,小乘有部认为无表色的戒体充满于全身,智贤律师比喻说,如烈火遍烧森林,林中充满火光一样。佛在小乘有部的经中说,佛能以一切智智照见无表色,但佛在小乘的经部以及大乘中指出,无表色是假立的色法,在二谛中都不存在。
2、经部 小乘经部分随教经部和随理经部两种,世亲菩萨的《俱舍论自释》中主要宣说随教经部的观点,而随理经部在很大程度上则与大乘随理唯识一致。随教经部认为,将内心烦恼相续,通过僧众以及仪轨的加持转变为清净相续,这个清净相续是别解脱戒。随理经部则认为戒体是心所的一种。
3、唯识 唯识宗认为万法唯识,心外无境,故不承认戒体为色法,而是一种心所法。因为轮回的根源——烦恼妄念是心法,故应以属于心法的戒体方能对治。心所法有五十一个,戒体是由其中五遍行心所中的造作识及其种子相续两部分组成。
如只承许戒体是一种心所法,但心所法是刹那的生灭法,第一刹那得戒,第二刹那就失去了,不可能连续存在下去,故应安立其同时也是一种习气,才可以连续。若只承认是种子习气,这样虽能在阿赖耶(识)中成立,但由于破戒后种子习气还是不灭,戒体也就不会失去,然而此显然与事实不符合,故唯识在安立为习气的同时,又安立其为心所法。
4、中观 中观宗认为戒体是善心,也称为持戒度。
因为大乘的修行者,甚至登地的菩萨、瑜伽士都必须要具足三乘戒,故大乘弟子同样应受持别解脱戒体。
第七节、戒律的主次之分
比丘(尼)戒中最主要的是遣除身口方面的七种严重的自性恶业,即身的杀、盗、淫三种,口的妄语、两舌、恶口、绮语四种。《戒律三百颂自释》中指出,沙弥戒和居士戒的主要部分是根本戒,次要部分是支分戒,若犯根本罪时有刹那覆藏心,则破根本戒,今生再也没有机会获得别解脱戒体,在印度论师所造的《毗奈耶经注疏》中,用比喻说明了戒律中的主次关系:主要戒如院中的芒果,次要戒犹如院子的篱笆。
在佛弟子中,最主要的就是比丘,接下来是沙弥,最后为居士,相对而言,比丘所受的是圆满戒体。另外从弘扬以及住持佛法的角度而言,最主要的力量就是比丘,这是佛在许多经典中亲口宣说的。但是,如果比丘犯戒,所得的过失也远远大于沙弥、居士(犯根本戒的过失相同)。
第八节、具足清净别解脱戒的衡量标准
佛在世时,弟子们持戒非常清净,连支分罪也不犯。但今非昔比,在此所讲的并非是佛在世时所提倡的标准,而是针对末法时代的实际条件而相对提出的清净戒律的标准。
佛在小乘戒律中严格遮止了饮酒,在此基础上,再不犯四根本罪,其戒律已算清净。佛在《毗奈耶经》中云:“不造四根本罪(他胜罪),则可称其为戒律清净。”释迦光的《戒律三百颂自释》也作了同样的宣说。智慧妙的《日光疏》、《月光疏》中说:“不破四根本戒的他胜罪,对自性罪十分谨慎,如此则可称其为戒律清净。”又因佛陀曾说:“若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茅端滴酒而著口中”,故即使在末法时代,在四根本戒的基础上,也还应严守酒戒。法王如意宝在《教诲甘露明点》中指出:
根本堕罪与自续,常非并存为净戒。
自相续中只要不存在根本罪,持戒已属清净。
因此,末法时代的持戒是否清净,主要是观察能否持守四根本戒,在五明佛学院,不论出家在家,只要持守四根本戒及不饮酒戒,就可算得上戒律清净,可以长住,否则开除出院。
有人见出家僧人仪表整洁,就认为是守护了净戒,反之则以为不如法,这只了解到戒律的一半。佛在《毗奈耶经》中指出,清净的持戒有世俗不了义和胜义了义这两层含义,在世俗而言,持净戒就是在形相上的如理如法,如穿净衣等;从胜义而言则是清净心相续的烦恼,也即若他的烦恼很少,则表明其持戒很清净。如是观察我们相续就会明了自己持戒是否清净,年轻人着重观察贪心,老年人应着重观察嗔心,同时他们应共同观察痴心,故调伏自心烦恼为守持净戒的标准。否则身穿出家僧衣或手持居士皈依证,仍只是形像而已,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在小乘中,犯了根本罪后,下世必然堕入地狱,别无出路,在末法时代中,虽然只把不失坏四根本戒和不饮酒作为衡量戒律是否清净的标准,但若犯了支分罪的学处,且不忏悔清净,虽然未必在下世马上堕入地狱,但仍将在未来世中丝毫不爽地感受相应的苦果。
第二章、守持别解脱戒的方法
居士的学处有五种,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但从受持戒律的多少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只受三皈依为三皈依居士,在此基础上受五戒中的一条戒的为一分居士,受二条戒为少分居士,受持三条戒和四条戒的为多分居士,五戒全受称为满分居士。另外还有八戒居士(又称梵行居士),即终身守持八关斋戒者,如印度弘扬唯识的月官论师即终身奉持八关斋戒。在戒律经论中主要宣说满分居士戒的求受仪轨及学处。
八关斋戒为:1、不杀生;2、不偷盗;3、不淫;4、不妄语;5、不饮酒;6、不坐卧高广大床;7、不歌舞相视、不过往观听,不涂饰香;8、不非时而食。
第一节、别解脱戒的共通犯缘
四根本戒和不饮酒戒是别解脱戒中最重要的戒律,只要违犯其中任何的一条,就已不是佛的弟子,也就不堪称为戒律清净的佛的弟子。
犯根本罪必需全部具足各自的基(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个条件,若只具足其中的一两个条件则不犯根本罪。根本罪、支分罪等程度轻重不同的罪,各自都有特殊的条件,而同时它们又有共同的五个条件,只有在此五个共同条件都具足以及违反了特殊的犯缘基础上,才能确定某个人造了最严重的佛制根本罪。否则,如果只具足其中一两个共同条件,则只是造了支分罪,而并未造下最严重的根本罪。
五个共通犯缘是:
1、已受居士戒,得到了居士戒的戒体,并且从得戒体时起至此次犯戒期间没有造根本罪。
2、在同一个戒品中(此条就沙弥、比丘而言,居士只有居士戒这一个戒品,故不存在这种情况)。
3、在同一戒体的相续中。如初时为居士,在偷盗的过程中舍了居士戒,偷盗究竟后又重新受了居士戒这样虽然他前后都是居士,但戒体相续曾经中断过,故不犯根本罪,犯支分罪。
4、非初学者(初学者即是因所犯过失,而引起佛陀制定相应戒律的人,《毗奈耶经》译作初犯人,此条专指比丘)。
5、非痴狂心乱。痴狂心乱分(1)不定时发作型;(2)终生发作型。若在痴狂心乱,即不能忆知自身是受戒者时,不犯众戒。若时而痴狂心乱,时而正常,则在痴狂心乱时犯,不结罪,正常时犯,结罪。
以上五种条件贯通七众弟子以及一切别解脱戒,故称之为五通缘(居士实则为三通缘)。若不具足五通缘,虽然别缘的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支都具足,也不会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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