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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解脫 叁乘根本戒概述上 在家篇▪P13

  ..續本文上一頁或只會得支分罪,但肯定得到自性罪。

  第二節、四根本罪與飲酒的不共同犯緣

  十五、 一、斷人命(殺生)學處

  7、 1、所破法

  智慧妙在《日光疏》中說,斷人命學處的所破法是因殺生而使他人命根受到損害。

  若以前已犯了根本罪而自己仍渾然不覺,直至現在學了戒方才覺察,這時仍有一次挽救的機會,即在覺察時應馬上發心坦誠發露,而千萬不可將之覆藏,否則便破了根本戒,無法再忏悔清淨。發露可在僧衆前,也可在持戒嚴謹的上座前,或發菩提心修金剛薩埵等法忏悔因此現在講解戒律時,就應把這些基本內容牢記于心。

  8、 2、犯緣

  斷人命學處的犯緣有二:1、共同的五通緣,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別緣,即基、發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緣與不共同的四別緣都具足後,會造下根本罪。

  一、基:在《日光疏》中,把不殺戒的基分爲兩個方面:人、人胎;他人的相續命根。

  ㈠、 人、人胎。

  人指男、女、黃門。人胎是只具有身、命、意叁根,尚未具足眼、耳、鼻、舌、四根的胎兒。據印度《雜阿含經疏》,這階段有十八個七天,自從具足五根之後(即從127天起)直至老死,都稱爲人(衆生住胎的時間不盡相同,如佛子羅睺羅住胎六年,上座老生比丘住胎六十年,又有住胎一天、一月的,還有無情物上有父母精血而孕育的,這裏是就正常情況而言)。若有殺胎兒的發心,以服藥等種種墮胎的方法將胎兒殺死後,就會犯下根本罪。

  殺非人與殺旁生都獲支分罪,但殺非人獲更罪較重。《日光疏》中分析上述叁種罪的原因時說:人身珍貴,依人身可産生叁寶(十二相成道的佛寶,出家修行的僧寶,佛寶與僧寶相續中的法寶),可獲別解脫戒、無漏戒、禅定戒;非人次之,依非人的身體可産生法寶與僧寶,只因無法以非人身成佛,故非人中不可能産生佛寶,雖然依非人還可以有無漏戒與禅定戒,但無法受別解脫戒;旁生最次,因旁生中無法産生叁寶,也無法受持此叁戒。但殺非人、旁生與殺人一樣都犯自性罪。

  ㈡、他人相續的命根。

  即他人連續不斷的命根。若是自殺,則犯支分罪,因爲只有當自殺者命根斷除後,自殺才會究竟完成,而這時自殺者已轉入了中陰,生前盡形壽(即一生)所受的別解脫戒戒體已經失去,已無法結成根本罪,故以自殺者死亡之前的發心及加行,而結得支分罪。

  二、發心:殺生的發心分兩個方面:想;發心。

  ㈠、想:即對所殺之人、人胎確認無誤。若把人誤認作稻草人、非人、旁生,或在人中,把甲誤認作爲乙而殺死,都得支分罪(在四分律中,把甲誤認做乙而殺死,犯根本罪)。但假若有見人就殺的總的發心,則殺人究竟後都得根本罪。雖然知道某個旁生、非人是人所幻化,但仍故意將他殺死,也犯根本罪。幻師幻化出來的幻人,因有人相,故意殺害時會得支分罪。

  ㈡、發心:即心裏生起故意並且相續不斷的殺害之心。此相續不斷即從加行到究竟之間從未生起遮止殺生的念頭。若以恐嚇、教訓、遊戲等的發心而失手將對方打死,則犯支分罪。又若雖故意殺人,但在他人命根未斷之前生起了後悔心,中止了故意將人殺死的念頭,這樣即使他人後來因傷重死去,殺人者得支分罪。

  叁、加行:加行分二:自作使他,勸贊人死。

  ㈠、自作使他

  自作包括身作和口作。

  身作:或以拳,或以手持刀、槍、劍、石頭等武器,或投毒,或把人囚禁後不給飲食,或把樹砍倒,故意把人壓死,或以木頭、泥土等各種材料製成能走動的假人,將他人殺死,或欺騙他人,故意讓他掉入懸崖而, , , 死,或送信給自己的怨敵,把他引到凶獸出沒的地方,使他喪失性命,或故意把人投入水、火之中,令他送命。

  又《雜阿含經》以及布瑪目紮、法友論師的著述中說:若明知國王會把某人(如犯人等)處死的前提下,但還是將他交送出去了,若他人最後未被處死,則犯支分罪;若最後被處死,則犯根本罪。又若官方追捕犯人時,居士以犯人應被處死的發心而向官方告發犯人的藏身之處,若犯人最終被抓獲並被處死,則犯根本罪。如果沒有殺人的發心,在施刑罰時使人死去,則犯支分罪。

  又《律上分》、《戒律根本論》中說:若看到他人痛苦而心生悲愍,希望他人早日結束痛苦而去世,在給他人服毒、刺殺等作加行時仍有使他人死去的發心,在究竟時仍犯根本罪。比如因不忍心看到母親病重的痛苦而想使她早日解脫病痛用藥物將她殺死,在究竟時便犯佛製罪中的根本罪和自性罪中的五無間罪。雖然不忍心他人在痛苦中煎熬是賢善的發心,但因此讓人“安樂死”還是會犯根本罪的原因,除了佛在經中已有明確規定,因緣果報只有佛才究竟通曉之外,從理論上觀察,他人今世招受難忍之苦,然此苦較地獄之苦卻已輕松千萬倍。若在病中猛厲祈禱上師叁寶,念佛誦經,如此將可消除無數地獄痛苦,關于這一點,巴智仁波切在《大圓滿隆欽心髓前行引導文》中引用《金剛經》的教證作了論述。大乘菩薩以菩提心攝持,有度人往生淨土的能力,則又另當別論,這將在第五部分“叁戒圓融”中作詳細論述。

  又《日光疏》中說:若有人在一天中分別被十人刺傷,其中第一人的謀害會使他在十天中死去,第二人的謀害會使其在九天內死亡,第叁人的謀害會使其在八天裏死亡,如此乃至第十人的謀害會使其在當天死亡。這樣此人當天死亡後,因爲這十人都是具足了發心、加行,且每人的加行都必然會導致究竟斷人命的完成,雖然此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第十人的加行所致,但上述十人還是均得根本罪。

  口作:有殺人的心,而通過下命令、念咒等而使他人喪失性命,犯根本罪(由此可知,在修密乘四事業法中的誅法時,若未生起悲心,僅以殺人之心修成誅法,也得根本罪)。若有殺人的發心,欺騙他人到危險的地方去取寶等等,若他人因此死去,得根本罪。若有殺人的發心,隨喜、鼓勵他人去殺人,殺人究竟後,自己也犯根本罪。

  若僅在心中想殺某人,但沒有以身口作加行與究竟,造支分罪;若在夢中殺人,不犯(因小乘調伏身口惡業,若在大乘,仍犯支分罪,因大乘著重于意業)。

  使他是以書信、電話等種種方便指使他人去殺人,若最後殺人究竟完成,則指使的人犯根本罪(被指使的人若具足犯緣,也會犯根本罪),若衆多人商量後,決定派一人去殺人,究竟後,所有人都得根本罪。

  ㈡、勸贊人死

  若對病人、惡人說:你本來業障重,在世上只會感受無邊痛苦,又不能積累福報,還不如死去。他人接受勸告後,便以服毒等等方法自殺,勸贊者自己得根本罪。

  若對具足戒律的病人、善人說:現在你有清淨的戒體,現在死去可生天上,或往生西方極樂世界,而且今後就不可能會破戒;或對老人說:上師也在世,僧衆的數量衆多,念破瓦的加持力大,現在死去能有很大把握往生西方極樂世界。若他人果真因此自殺,勸贊的人便犯根本罪。

  若派人帶口信、書信等,教他人自殺,也與親口勸說相同。

  佛在經中規定,在探望病人或老人時,應鼓勵他好好堅持生存下去,祈禱叁寶,積福忏罪,獲得證悟,弘法利生等等。

  四、究竟:即以發心、加行而斷除了他人(包括人、人胎)相連續的命根。

  雖然人的命根每刹那都在生滅,但在名言中一世的命根可認爲是一相續,斷人命即是以殺人的惡心和加行使這相連續的命根中斷。

  又《俱舍論》、《戒律根本論》中指出,如果在被害人死去之前,凶手已提前死去,則以發心和加行而獲支分罪,而不造下根本罪。

  與其余的叁條根本罪相比,斷人命的根本罪不易違犯,但是其支分罪同其余學處的支分罪一樣,較易違犯,最容易違犯的就是殺害旁生。

  9、 3、殺生過患

  殺害旁生在居士而言犯支分罪與自性罪,但其果報仍然極爲嚴重。

  1、失壞皈依戒

  佛弟子在最初皈依叁寶時,就有了這樣的學處:“皈依佛,不得皈依外道諸天;皈依法,斷除損害衆生;皈依僧,不以外道爲友。”若行殺生,就會失壞皈依戒。

  2、來世償報

  殺生者去世後將墮入地獄中,並有獄卒化現成被自己殺害的牛、羊等衆生前來折磨,《正法念處經》雲:“設使殺害一有情,一中劫住于地獄。”《楞伽經》雲:“爲利殺衆生,因財網諸肉,二俱是惡業,死墮叫喚獄。”

  在地獄業報清淨以後,又將償五百次的生命,也就是說將有五百世被他人殺害而死亡,如華智仁波切根據佛經雲:“若殺一有情,需償五百生”。

  3、現世短壽、多病

  衆生至愛者生命,最恐懼的則莫過于他人斷除其生命。常有牛、羊將被宰殺時,似有先知,而四處逃竄,被抓回後,四肢簌簌發抖,雙目垂淚。尤其是那些蛇、鼈、狗、貓等較有靈性的動物被殺害後,往往陰魂不散,其神識緊緊跟隨在仇人的周圍,伺機報複。故殺業重的人,往往遭遇無妄之災,較常見的是現世中罹患不知病因的疑難病症,壽命短促,且多半在淒涼無助的困境中死去。殺生者所生子女常帶有先天性的殘疾,或多病、夭折,耗盡了做父母的心血和錢財,或與父母處處作對,如冤家相遇一般。

  有人在學佛後,因不願放棄經營飯店行業所取得的豐厚利潤,每天繼續宰殺大量的“生猛海鮮”,也有的把利潤的一部分用來供養,期望以此抵消殺生惡業。但即使將全部利潤都用來供養十方諸佛,仍不能挽回因殺生導致的墮入地獄的命運,在墮地獄等惡報消盡後,才能有機會感受供養十方諸佛所感得的安樂果報。並且曲珠仁波切的《極樂願釋》中說:“若爲叁寶殺生,其罪超過余罪十萬倍”。

  又有人認爲動物生來就該被殺,或被殺死得越早,惡業消除得越快,投生善趣也就越快。其實提出這似是而非理由者的心裏缺乏悲心,及理智的分析,他們應設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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