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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解脫 叁乘根本戒概述上 在家篇▪P16

  ..續本文上一頁受極大的痛苦。

  除了我們一般意義上的偷盜之外,《律上分》中佛告優婆離尊者,偷盜還分有下列六種:

  1、以勢力強取。比如國王、官員、活佛、方丈、法師等憑借威勢強行把財物占爲己有。如官員強行征用下屬單位的車輛、辦公室、地皮等等,下屬單位懾于威勢,自然也不敢收取使用費,或稅務等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去管轄的飯館白吃白喝、收受賄賂等,或方丈、活佛等以自己的威望和權力在自己的寺廟私用公物等等。

  2、詐騙財物。比如在商業貿易中以不正當手段故意騙取他人財物。如謊報數量、隱瞞質量等,或在領取財物時多領不應得的部分,或在點人頭分財物時本知自己無權領取,但口裏聲稱自己也應有份,或故意站在有權領取的人群中間,而不聲明自己無權。或以假幣騙取他人財物,或出納、會計等在帳本上做手腳。

  經商應運用正當合法的手段,如實行明碼標價,不以次充好等等,若明知是僞鈔卻又假裝不知,照樣兌付出去;或明知是假冒僞劣産品卻冒充名牌優質商品賣給顧客,實際上已盜取了對方的財富,都極有可能導致造根本罪。顧客若明知是僞鈔而照樣支付給商店、旅館等,則其實已盜取了他人向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加上現在商店、旅館等多爲個人經營管理,故也極易導致犯根本罪。

  又如有人冒充五明佛學院或以法王如意寶等的名義,去漢地騙取信衆的財物,如此不但會犯根本罪,而且還會因欺騙上師,販賣叁寶,甚至連皈依戒、叁乘戒律都極有可能同時失壞,造下深重的罪業。

  3、偷寄放的財物。如把病人、外出遠行者、缺乏管理能力的人等寄放在自己處的財物,估計他人或將去世、或已遺忘、或無憑證,或無能力而非法占爲己有。

  4、所借之物不予償還。即不歸還從他人處借來的財物,或損壞借來的財物後不予賠償,另外因凡夫多有貪財的心理,並且對自己的財物愛護有加,對他人或常住的財物並不珍惜,故在給他人財物時,應具體說明此財物是贈送還是出借,若是出借,應明確提出何時歸還,可否轉借,損壞後是否需作賠償等,必要時最好還應開出借條,以免日後引起糾紛,而造成損壞戒體的過患。如果甲方借用乙方財物後,抵賴不還,從前面基的犯緣中我們已知道,若乙方及時對該財物的權力舍去了執著,則只要在甲方未生起永久占有心之前,即使價值過量,甲方也不會犯根本罪。故我們在遇上這類情況,在不縱容他人爲非作歹的前提下,應以悲心及時舍去對財物權力的執著。僅此善念,即可使他人在地獄中減少承受許多痛苦的磨難,自己也會因此積累無數資糧。又如果甲方從乙方或常住等處借來的財物已經到期,並且心生了永不歸還的惡念,在到期後産生了該財物已屬于自己的心念,但在乙方或常住催要時,方才不情願地歸還,如此不管他事後是否作了歸還,在借期終止時,只要該財物價值過量,如他産生永不歸還的念頭,即犯根本罪。又如借用僧衆的財物後,在歸還時,用髒的應洗幹淨,用舊了的應交納折舊費,用壞的應予照價賠償,因爲對僧衆的財物作損害,即使未犯根本罪,其感得的後果也遠遠比一般的對境嚴重。又在僧衆處借錢時,應首先問清是否應交利息,主管財物的執事僧也應對此加以說明,佛在世時也出現過借用僧衆的錢應交利息的公案。

  又在接待爲僧衆作事的工匠等人,或是爲僧衆作供養等有貢獻的國王、長官、居士、施主等人時,可以提供僧衆的飲食、房舍。若爲自己的親友等一般人,而私自動用僧衆的房屋、被褥等物給予幫助,雖不犯根本罪,但也有過失;若親友等人以貪等煩惱使用僧物,則過患更大。另外應重申的是,若是未登地的比丘,四人、或四人以上即是僧衆(他們共有的財物屬僧物,各自獨有的財物仍不屬僧物),若是登地以上的菩薩,一人即是僧衆。又根據無垢光尊者的教證,四位或四位以上的居士也是僧衆。故遇到此類對境尤應小心謹慎,不能粗心大意。

  5、該支付的財物不予支付、該償還之物不予償還(此條中“該償還之物不予償還”是總項,第四條是別項)。如取藥後不給藥費;郵寄時在信件中夾錢;印刷品中夾寄信件;乘車、船、飛機時憑關系非法買半票或逃票;他人勞動後所應得的報酬不予支付;偷稅漏稅;不交納住宿費、飲食費;或如出車禍後,理應賠償的財物卻不賠或少賠;又如爲個人和集體辦事時,所獲得的回扣拒不上交;或以僧衆財物的名義而額外提高收費標准;又爲個人目的使用單位或僧衆的電話、電腦、汽車、複印機等,如果電費、使用費、折舊費等價值過量,即會犯根本罪。但大家也不能因此而走向另一個極端,甚至連爲僧衆辦事時,也不敢去使用應該使用的僧物。只要明白戒律學處,保持正知就可在爲僧衆辦事時積累無量福報,而不會造成絲毫過失。如周利槃陀伽雖資質愚鈍,但一直爲僧衆作掃地等事,終于清淨業障而證得阿羅漢果。

  6、盜法。法友論師解釋這個法是指經藏等的法,如到一個寺廟去偷聽傳法。如果灌頂、傳法的上師未曾開許,而自己擅自前去偷聽,雖不犯小乘根本罪,但法越殊勝,自己所得的罪過也越嚴重。尤其是密法,對弟子的根器作出了嚴格的規定,若上師未准許而偷偷參加,則不但現世會受到護法神的懲罰,而且後世也將墮入地獄受苦。如果某個灌頂、傳法的法會已規定凡參加者須買門票,則擅自偷聽不但得到盜法的過失,只要門票的價值過量,也會犯小乘根本罪。又法友論師在《戒律根本論大疏》中指出,若專爲挑他人毛病而去看經藏、律藏等,或在家人偷看了比丘(尼)的戒律,或未得密乘灌頂而看了密法的續、論等,都屬盜法。

  又法有十種含義,包含了一切所知的法,故偷聽了應該交學費的如“計算機課”、“外語課”等,或偷看了應交錢後才能看的藥方、秘本等,只要價值過量,即犯根本罪。

  德光在《戒律根本論自釋》中指出,世間人多不以爲第一條與第五條是偷盜,但實際應屬偷盜,故佛經與《戒律根本論》也把這兩個列爲偷盜之內。佛並且指出前五條有可能犯根本罪,第6條盜法不會犯根本罪(指不牽涉到交費的情況)。

  叁、加行:即是身口自作教他的行爲和語言,亦即以非法的方便把他人的財物以偷盜之心占爲己有,或不支付應予支付的財物。

  口所作的加行主要是自作的念咒,和教唆他人兩種。通過念咒來偷盜時,在得手之前,得支分罪;《毗奈耶經》、《戒律根本論》等指出,若教唆他人偷盜,或他人又教唆了其他人,只要余緣具足,教唆的人和實際做偷盜行爲的人都會犯根本罪。

  身加行又分遠加行、近加行兩種。遠加行是指在獲取財物前所作的方便,近加行主要指接觸到財物後所作的方便。

  如果有人將某財物分幾次偷走,且每次價值均未過量,但總價值已過量,那他是否犯根本罪呢?這應分開兩種情況,一是在他每次偷盜時,都只是想偷那麼一點點,並沒有准備下次再去偷,則各次偷盜的發心已中斷了,故不犯根本罪;二是他有把財物全部偷走的總的發心,每次偷盜都是他總的發心中的一部分,這樣因發心延續了,各次所偷財物的價值的總和也已過量,就已犯根本罪。如有一袋大米,或一桶青油,或一疊錢,如果有人偷了幾次,每次都未准備以後再去偷,且價值也未過量,如此即使最終把大米,青油或錢全部偷走了,也不犯根本罪;雖發心把所有的米、青油、錢等偷走,但想鑽戒律的空子,或因偷盜後不便帶走而每次均只偷一少部分,則因發心未中斷,若所累計的價值也已過量,故犯根本罪,在佛世時就有比丘犯了類似的過失,被佛斥爲已犯根本罪。

  四、究竟:即是在加行後,心裏産生把資財作究竟屬自己的心念。

  印度的無畏生論師(弘揚小乘佛法及大乘唯識的大論師)的《釋迦密意飾論》、法友論師的《戒律根本論廣釋》、印度的《律上分注疏》、藏地薩迦派的果仁巴與智慧妙、嘎舉派的第叁世嘎瑪巴自生金剛,格魯派的克主傑,嘉樣傑巴和一世DL喇嘛根敦珠巴的《戒律根本論花釋》、甯瑪派麥彭仁波切的《別解脫注疏》和洛青丹瑪西日的《叁戒論釋》等四大派的論師的著作都對“究竟”作了上述的定義。

  《毗奈耶經》、《四分律》、及印藏漢叁地的注疏中,有解釋“究竟”就是“究竟離本處”。智賢律師指出“究竟離本處”還包含了另一個意義,即已把該資財作究竟屬己想。如果沒有這個發心的前提,仍不能算作究竟,比如難以使田地、房屋等離開本處。又如菩薩以菩提心爲斷他人悭吝等而去偷盜,即使已“究竟離本處”,仍連細微的罪也不犯。就象走路時前方有一萬條河,只要在河上搭一座橋,就可很方便地越過一萬條河一樣,智賢律師的這句話,就象這一座橋能解決很大的疑問。

  12、 4、盜用僧物的過患

  佛在小乘經典中說,僧寶的福田比佛寶的福田還廣大,對僧寶作障礙所獲的罪業遠比對佛寶作障礙所獲的罪業嚴重。對佛寶或羅漢偷盜不會得根本罪。因爲他們沒有執著。但若對從凡夫到叁果(阿那含)之間的僧寶偷盜,因爲他們可能會産生執著,故會造很大的惡業,犯根本罪,這比偷佛寶與羅漢的財物的過失還大。

  對于僧衆或國家、集體等所有的而且不作分配的財物,只要超過了價值(即當時、當地1.11克銀子的價值),即犯根本罪,且所犯根本罪的數量和僧衆、國家、集體等的人數總量相同,雖然同一個加行的條件下不可能造不同性質的幾條根本罪,但在這種情況下,卻可以造下同一性質的許多個根本罪。比如爲私事挪用了屬于僧衆的一把柴火、一袋刨花、一塊肥皂、一塊毛巾、一只供水杯、一盞供燈、一塊玻璃、一張信紙、一個信封、一張郵票,用一下僧衆的鋼筆,打一個僧衆的電話不付錢等,雖然這都是些小事,但都有很大的過失。有功德的上師、活佛、方丈、管家和居士等,若爲私事去用僧衆的車,用完後不交費用,也是盜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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