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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解脱 三乘根本戒概述上 在家篇▪P15

  ..续本文上一页过量,先应分清下列四种情况(在此先假定2元为价值过量的标准):

  1、一人偷一人的财物。只要价值超过2元,则会犯根本罪。

  2、多人偷多人的财物。这时应再分清双方对该财物是否作分配。不管哪一方,若作了分配,应以是否每人平均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为衡量是否价值过量的标准;若不作分配,则双方不管有多少人,都应视为一人来计算,即将这一方是否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为衡量标准,这样就产生了下列四种类型(假定偷方有5人,被偷方有10人)。

  ⑴、双方都不分配,留作公用。此类型如同一人偷一人的财物一样,即只要被偷物价值超过2元,偷方即会犯根本罪。

  ⑵、若偷方将财物偷来后作为公用,不作分配,而被偷方准备或已将财物作了分配,这样偷方不管有多少人,均按一人计算,而被偷方如果每人被偷去了2元,即总共被偷去2(1(10=20元,偷方就犯根本罪。

  ⑶、若偷方将偷来的财物分给个人,被偷方对该财物未作分配,则被偷方不管人数有多少,均按一人计算,而偷方从个人来说,若有人所分得的财物等于或超过了2元,即犯根本罪,所分得的财物不及2元的不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则若偷了2(5(1=10元,偷方的所有人都犯根本罪。

  ⑷、双方对财物都作分配。偷方个人对被偷方每人平均偷上2元的即犯根本罪,即偷方5人中只要有人分得了等于或超过2(10=20元的即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则若偷上2(5(10=100元偷方所有的人便都犯根本罪。

  3、一人偷多人的财物。若偷来的是被偷方已分或将分的财物,则一人偷被偷方每人2元便犯根本罪。假设被偷方有10人,偷的人若偷上2(10=20元便犯根本罪;若偷来的是被偷方不分的财物,则被偷方不管有多少人,都按一人计算,即只要偷的财物超过2元即犯根本罪。

  4、多人偷一人的财物。若多人不将偷来的财物分配,则多人如同一人,即只要偷的总价值等于或超过2元,即犯根本戒;若多人将偷来的财物分配,则所分得的财物的价值超过2元的人,即犯根本罪。

  佛在制戒时,确定以五磨洒为价值过量的标准。磨洒不是一种钱币,而是一个货币计量单位,又译作摩娑迦。一磨洒价值80个贝齿(贝齿即是一种贝壳)。五个磨洒也就价值400个贝齿。又五个磨洒等于四分之一个嘎夏巴奈,也就是20个磨洒等于一个嘎夏巴奈。有时也有以不到或超过五磨洒作为过量的标准,如《律上分》中记载:佛对持戒第一的优婆离尊者说,有的地方12个磨洒等于一个嘎夏巴奈,这样在那个地方就应该是3个磨洒就已过量;又有的地方40个磨洒等于一个嘎夏巴奈,这样,在那里就应该是10个磨洒才过量。总之,只要等于或超过了佛制戒时所在的王舍城的五磨洒,也就是1/4个嘎夏巴奈的价值,即犯根本罪。

  佛制定价值过量是以当时王舍城判死刑的偷盗犯所偷的价值为标准的,这在《别解脱经》、《毗奈耶经》中有记载,佛陀此举的密意是为了表明他胜罪的过患非常巨大,远远超过支分罪,就象世俗中死罪是最严重的罪,远远超过其余的坐牢、罚款等罪一样。故以后即应以当时确定的价值(五磨洒)为标准,而不能以以后该地判死刑所偷的价值为标准。

  《律上分》中说,嘎夏巴奈是古印度孔雀王朝时期制造的钱币,在印度的《律上分》的注释中也指出,嘎夏巴奈是一种银币,银币上铸有优美的文字,每个嘎夏巴奈有半钱重(当时的半钱与现在半钱的重量并不一致),这种叫真嘎夏巴奈,又有一种假的嘎夏巴奈,用来代表磨洒,也就是人们给和嘎夏巴奈价值相同的东西所取的名称。

  龙树菩萨在《戒律偈文》中说:偷1/4个嘎夏巴奈,即破戒律。一个嘎夏巴奈值半钱银子,1/4嘎夏巴奈也即是1/8钱的银子。莲花戒论师在《戒律偈文释》介绍了一印度论师的观点:“偷1/8钱的银子即成他胜罪。”布玛目札的《戒律根本论》“小疏”中说:“佛在世时,偷1/8钱的银子也作为犯他胜罪。”上述三位大论师所说完全一致,故麦彭仁波切也据此以1/8钱银子作为过量的标准。

  佛在世时,大家对价值过量的具体数量很清楚,但现在贝齿的价值与以前不同,每一“钱”的重量也与以前不同,故麦彭仁波切采用了当时印度流行的相思豆的计算方法。相思豆是一种很小的果子,头黑身红,因为很小,每一颗也长得很均匀,因此误差率也很小,麦彭仁波切引用古代印度经论中的记载,古印度的一钱正好是80颗相思豆的重量(也相当于192颗青稞),1/8钱就是10颗相思豆。

  若10颗相思豆换算成现在通行的计量单位“克”,9颗相思豆的质量等于1克,价值过量的10颗相思豆就是(1+1/9)克,即1.11克,这也就是佛制价值过量的银子的重量,我们现在只需确定了这个重量,再把它换算成现在的货币单位就很容易了。

  比如在我们这一带(四川省色达县),一枚27克的民国时期的银元现在卖60至70元,按戒律中计算价值时应取最小值的规定(即按每枚60元计算),每克银子在这里就卖2.22元,再乘以(1+1/9)克,即1.11克,得出的结果是2.47元,即现在在我们这里,偷了超过2.47元的东西即会犯根本罪。如果在这里偷美元的话,以1:8的汇率计算,只偷0.31美元即犯根本罪,其余国家的货币都可依此类推。

  但在不同地方(如汉地、国外),不同时间(如古代、现代),银子的价值又不尽相同,因此不能都用这里的2.47元作为标准,而应该用1.11克乘以当时当地的银子的价钱作为标准。

  二、发心

  发心即是偷盗时的心理活动,分1、想;2、发心两大类。

  1、想:指偷盗时对于被偷物(基)的四缘确定无误,或大致无误,即会犯根本罪。如知道某物属于他人的,或大致属于他人等。以下几种情况则犯支分罪:

  ⑴、人的财物以为是非人的财物,或非人的财物以为是人的财物;

  ⑵、他人的财物以为是自己的财物,或自己的财物以为是他人的财物;或以为是甲的财物,实际上是乙的财物。

  2、发心:发心即是偷盗的动机,分六个方面。偷盗者在偷盗时对这六个方面并非都要一一清楚地缘想,但在确定偷盗者是否已犯根本戒时需一一加以分析勘验:

  ⑴、知是他人资财。即知道或大致知道财物属于他人。

  ⑵、知是他人未舍资财。即知道或大致知道物主并未舍弃对该财物拥有权的执著,或物主未曾将该财物给予自己。

  ⑶、为己不与取。即偷该财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欲望为目的。若为他人而行偷盗,犯支分罪。

  在大乘经典中,若以菩提心摄持,为断他人悭吝,增上他人福报,而将他人财物偷走供养三宝,如此可以积累许多资粮,并且不犯戒律,但若未以菩提心摄持,仅以善心为断他人悭吝,增上他人福报,而将他人财物偷走以供养三宝,因为有不与取心,以及作了不与取的行为,故产生了有表色的恶作,造支分罪。这将在第五部分“三戒圆融”中作更具体的分析。

  有人问,若为僧众而行偷盗,获罪如何?这需从两方面分析:1、该僧众中未包括自己;2、该僧众中包括有自己。若是前者,余缘聚合时,最重获支分罪。若是后者,余缘聚合时,最重可犯根本罪。若是僧众共同参与了商议,余缘聚合,僧众均获根本罪,若是个人的决定,僧众未作商议、许可,余缘聚合,则个人得根本罪。现在为学院作事的居士,虽不在僧数之列,但供斋时也与僧众共享,因此为僧众偷盗也会导致犯根本罪。比如现在为商店发心的僧人或居士,在买卖物品时,若有不与取之心,该付给的少给,价值过量,甚至连根本罪都会造下。故为常住发心办事的人员犹应小心谨慎,详细学习戒律的学处,不能因为原本想为常住节省费用或增加收入,而违反学处,造下了犯戒的恶业。

  ⑷、为活命缘取

  即为了自己能活命(生存)而去偷盗饮食、衣服、房屋、被褥、药物等财物,总之是为了满足自己对五欲的需求。

  假如为供养、阅读、修法等而去偷经书等物,因其目的不是为了活命,故不犯根本罪。但布玛目扎在《戒律根本论》的“小疏”中指出,若想以作为自己活命的财产,或去卖给他人赚钱等目的去偷经书等物,价值过量,会得他胜罪。

  ⑸、作永离主人心

  即具有使该财物永离主人之心,亦即发心将永远占有该财物,而未打算在暂时的占有一天、一月等后,仍将财物送还主人。

  若未作使该财物永离主人心而行偷盗,将获支分罪。

  假若被偷财物的主人不久去世,偷盗者是否还犯根本罪呢?因根本罪是在具足基、发心、加行、究竟等四别缘时造下的,故主人后来是否去世已无关系。

  在这里我们需认清的是,大多数偷盗发生时,偷盗者并没有明确想到要使该财物永离主人,当然也并未想到暂时占有,而是受了一种贪欲、占有心的驱动,这种发心的本质,即是自己永远占有该财物,使其永离主人。

  ⑹、不与取之心直到究竟不断

  即从加行开始直到究竟一直未生起过制止偷盗的心念。如果在究竟之前,因出现了制止偷盗的心念而终止了偷盗的发心,则获支分罪。假若有人派他人去偷盗,他人也已将财物偷得后送来,如果在送到之前,此人已生起制止偷盗之心,则不得根本罪,如果此前未生起制止偷盗之心,则可获根本罪。(被派者犯罪与否仍按五通缘与四别缘衡量)。

  在衡量是否破根本戒时,需从五通缘及四别缘中详细观察,但在具体犯某条戒时,犯戒人也可能会在极短的时间中具足了犯根本罪的一切条件。比如一个受了五戒的居士,见到路上有人掉了一块昂贵、漂亮的手表,以偷盗心随手就捡起、塞进了自己的口袋,就在这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他就已犯下了根本罪,就已必须去地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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