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受极大的痛苦。
除了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偷盗之外,《律上分》中佛告优婆离尊者,偷盗还分有下列六种:
1、以势力强取。比如国王、官员、活佛、方丈、法师等凭借威势强行把财物占为己有。如官员强行征用下属单位的车辆、办公室、地皮等等,下属单位慑于威势,自然也不敢收取使用费,或税务等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去管辖的饭馆白吃白喝、收受贿赂等,或方丈、活佛等以自己的威望和权力在自己的寺庙私用公物等等。
2、诈骗财物。比如在商业贸易中以不正当手段故意骗取他人财物。如谎报数量、隐瞒质量等,或在领取财物时多领不应得的部分,或在点人头分财物时本知自己无权领取,但口里声称自己也应有份,或故意站在有权领取的人群中间,而不声明自己无权。或以假币骗取他人财物,或出纳、会计等在帐本上做手脚。
经商应运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如实行明码标价,不以次充好等等,若明知是伪钞却又假装不知,照样兑付出去;或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却冒充名牌优质商品卖给顾客,实际上已盗取了对方的财富,都极有可能导致造根本罪。顾客若明知是伪钞而照样支付给商店、旅馆等,则其实已盗取了他人向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加上现在商店、旅馆等多为个人经营管理,故也极易导致犯根本罪。
又如有人冒充五明佛学院或以法王如意宝等的名义,去汉地骗取信众的财物,如此不但会犯根本罪,而且还会因欺骗上师,贩卖三宝,甚至连皈依戒、三乘戒律都极有可能同时失坏,造下深重的罪业。
3、偷寄放的财物。如把病人、外出远行者、缺乏管理能力的人等寄放在自己处的财物,估计他人或将去世、或已遗忘、或无凭证,或无能力而非法占为己有。
4、所借之物不予偿还。即不归还从他人处借来的财物,或损坏借来的财物后不予赔偿,另外因凡夫多有贪财的心理,并且对自己的财物爱护有加,对他人或常住的财物并不珍惜,故在给他人财物时,应具体说明此财物是赠送还是出借,若是出借,应明确提出何时归还,可否转借,损坏后是否需作赔偿等,必要时最好还应开出借条,以免日后引起纠纷,而造成损坏戒体的过患。如果甲方借用乙方财物后,抵赖不还,从前面基的犯缘中我们已知道,若乙方及时对该财物的权力舍去了执著,则只要在甲方未生起永久占有心之前,即使价值过量,甲方也不会犯根本罪。故我们在遇上这类情况,在不纵容他人为非作歹的前提下,应以悲心及时舍去对财物权力的执著。仅此善念,即可使他人在地狱中减少承受许多痛苦的磨难,自己也会因此积累无数资粮。又如果甲方从乙方或常住等处借来的财物已经到期,并且心生了永不归还的恶念,在到期后产生了该财物已属于自己的心念,但在乙方或常住催要时,方才不情愿地归还,如此不管他事后是否作了归还,在借期终止时,只要该财物价值过量,如他产生永不归还的念头,即犯根本罪。又如借用僧众的财物后,在归还时,用脏的应洗干净,用旧了的应交纳折旧费,用坏的应予照价赔偿,因为对僧众的财物作损害,即使未犯根本罪,其感得的后果也远远比一般的对境严重。又在僧众处借钱时,应首先问清是否应交利息,主管财物的执事僧也应对此加以说明,佛在世时也出现过借用僧众的钱应交利息的公案。
又在接待为僧众作事的工匠等人,或是为僧众作供养等有贡献的国王、长官、居士、施主等人时,可以提供僧众的饮食、房舍。若为自己的亲友等一般人,而私自动用僧众的房屋、被褥等物给予帮助,虽不犯根本罪,但也有过失;若亲友等人以贪等烦恼使用僧物,则过患更大。另外应重申的是,若是未登地的比丘,四人、或四人以上即是僧众(他们共有的财物属僧物,各自独有的财物仍不属僧物),若是登地以上的菩萨,一人即是僧众。又根据无垢光尊者的教证,四位或四位以上的居士也是僧众。故遇到此类对境尤应小心谨慎,不能粗心大意。
5、该支付的财物不予支付、该偿还之物不予偿还(此条中“该偿还之物不予偿还”是总项,第四条是别项)。如取药后不给药费;邮寄时在信件中夹钱;印刷品中夹寄信件;乘车、船、飞机时凭关系非法买半票或逃票;他人劳动后所应得的报酬不予支付;偷税漏税;不交纳住宿费、饮食费;或如出车祸后,理应赔偿的财物却不赔或少赔;又如为个人和集体办事时,所获得的回扣拒不上交;或以僧众财物的名义而额外提高收费标准;又为个人目的使用单位或僧众的电话、电脑、汽车、复印机等,如果电费、使用费、折旧费等价值过量,即会犯根本罪。但大家也不能因此而走向另一个极端,甚至连为僧众办事时,也不敢去使用应该使用的僧物。只要明白戒律学处,保持正知就可在为僧众办事时积累无量福报,而不会造成丝毫过失。如周利槃陀伽虽资质愚钝,但一直为僧众作扫地等事,终于清净业障而证得阿罗汉果。
6、盗法。法友论师解释这个法是指经藏等的法,如到一个寺庙去偷听传法。如果灌顶、传法的上师未曾开许,而自己擅自前去偷听,虽不犯小乘根本罪,但法越殊胜,自己所得的罪过也越严重。尤其是密法,对弟子的根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若上师未准许而偷偷参加,则不但现世会受到护法神的惩罚,而且后世也将堕入地狱受苦。如果某个灌顶、传法的法会已规定凡参加者须买门票,则擅自偷听不但得到盗法的过失,只要门票的价值过量,也会犯小乘根本罪。又法友论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指出,若专为挑他人毛病而去看经藏、律藏等,或在家人偷看了比丘(尼)的戒律,或未得密乘灌顶而看了密法的续、论等,都属盗法。
又法有十种含义,包含了一切所知的法,故偷听了应该交学费的如“计算机课”、“外语课”等,或偷看了应交钱后才能看的药方、秘本等,只要价值过量,即犯根本罪。
德光在《戒律根本论自释》中指出,世间人多不以为第一条与第五条是偷盗,但实际应属偷盗,故佛经与《戒律根本论》也把这两个列为偷盗之内。佛并且指出前五条有可能犯根本罪,第6条盗法不会犯根本罪(指不牵涉到交费的情况)。
三、加行:即是身口自作教他的行为和语言,亦即以非法的方便把他人的财物以偷盗之心占为己有,或不支付应予支付的财物。
口所作的加行主要是自作的念咒,和教唆他人两种。通过念咒来偷盗时,在得手之前,得支分罪;《毗奈耶经》、《戒律根本论》等指出,若教唆他人偷盗,或他人又教唆了其他人,只要余缘具足,教唆的人和实际做偷盗行为的人都会犯根本罪。
身加行又分远加行、近加行两种。远加行是指在获取财物前所作的方便,近加行主要指接触到财物后所作的方便。
如果有人将某财物分几次偷走,且每次价值均未过量,但总价值已过量,那他是否犯根本罪呢?这应分开两种情况,一是在他每次偷盗时,都只是想偷那么一点点,并没有准备下次再去偷,则各次偷盗的发心已中断了,故不犯根本罪;二是他有把财物全部偷走的总的发心,每次偷盗都是他总的发心中的一部分,这样因发心延续了,各次所偷财物的价值的总和也已过量,就已犯根本罪。如有一袋大米,或一桶青油,或一叠钱,如果有人偷了几次,每次都未准备以后再去偷,且价值也未过量,如此即使最终把大米,青油或钱全部偷走了,也不犯根本罪;虽发心把所有的米、青油、钱等偷走,但想钻戒律的空子,或因偷盗后不便带走而每次均只偷一少部分,则因发心未中断,若所累计的价值也已过量,故犯根本罪,在佛世时就有比丘犯了类似的过失,被佛斥为已犯根本罪。
四、究竟:即是在加行后,心里产生把资财作究竟属自己的心念。
印度的无畏生论师(弘扬小乘佛法及大乘唯识的大论师)的《释迦密意饰论》、法友论师的《戒律根本论广释》、印度的《律上分注疏》、藏地萨迦派的果仁巴与智慧妙、嘎举派的第三世嘎玛巴自生金刚,格鲁派的克主杰,嘉样杰巴和一世DL喇嘛根敦珠巴的《戒律根本论花释》、宁玛派麦彭仁波切的《别解脱注疏》和洛青丹玛西日的《三戒论释》等四大派的论师的著作都对“究竟”作了上述的定义。
《毗奈耶经》、《四分律》、及印藏汉三地的注疏中,有解释“究竟”就是“究竟离本处”。智贤律师指出“究竟离本处”还包含了另一个意义,即已把该资财作究竟属己想。如果没有这个发心的前提,仍不能算作究竟,比如难以使田地、房屋等离开本处。又如菩萨以菩提心为断他人悭吝等而去偷盗,即使已“究竟离本处”,仍连细微的罪也不犯。就象走路时前方有一万条河,只要在河上搭一座桥,就可很方便地越过一万条河一样,智贤律师的这句话,就象这一座桥能解决很大的疑问。
12、 4、盗用僧物的过患
佛在小乘经典中说,僧宝的福田比佛宝的福田还广大,对僧宝作障碍所获的罪业远比对佛宝作障碍所获的罪业严重。对佛宝或罗汉偷盗不会得根本罪。因为他们没有执著。但若对从凡夫到三果(阿那含)之间的僧宝偷盗,因为他们可能会产生执著,故会造很大的恶业,犯根本罪,这比偷佛宝与罗汉的财物的过失还大。
对于僧众或国家、集体等所有的而且不作分配的财物,只要超过了价值(即当时、当地1.11克银子的价值),即犯根本罪,且所犯根本罪的数量和僧众、国家、集体等的人数总量相同,虽然同一个加行的条件下不可能造不同性质的几条根本罪,但在这种情况下,却可以造下同一性质的许多个根本罪。比如为私事挪用了属于僧众的一把柴火、一袋刨花、一块肥皂、一块毛巾、一只供水杯、一盏供灯、一块玻璃、一张信纸、一个信封、一张邮票,用一下僧众的钢笔,打一个僧众的电话不付钱等,虽然这都是些小事,但都有很大的过失。有功德的上师、活佛、方丈、管家和居士等,若为私事去用僧众的车,用完后不交费用,也是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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