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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解脱 三乘根本戒概述上 在家篇▪P17

  ..续本文上一页僧物,甚至会犯根本罪。居士在工作时挪用单位的东西,打公家电话不付钱等也都很容易犯根本罪。

  僧众是我们的皈依处之一,为僧众发心做事功德很大,但应注意自己发心要纯正,并且不能在做事之时放纵烦恼,对僧众进行诽谤、偷盗僧众财物,或者居功自傲,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在为僧众服务的同时已种下了地狱之因。一般而言,佛弟子中故意作偷盗僧物等事的并不多见,很多人是在不了解戒律学处等的情况下,不知不觉中犯了支分罪甚至根本罪,比如有的人认为自己做事有功,用一点僧物也是天经地义,他的戒律就因为无知而失坏了,因为这一看似很小的事,却为今后留下了无穷的隐患。

  佛在《大集经》中宣说盗取僧众财物的过失时说:“盗僧物者,罪同五逆,随损一毫,则望与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可见偷盗僧物即使不破根本罪,其过失也无量无边。

  《方等经》中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从这可见盗僧物之恶业实际上比五无间罪等还要严重。

  《百业经》中记述了不少此类公案。

  如第三十一则公案,记述了一位小陀背比丘,因曾嫌恨作广大布施的母亲而活活饿死了母亲,以及因不愿供养贫穷的僧众而讥讽他们为饿鬼这两件恶业,而在千百世中堕在地狱与饿鬼中,投生为人后,每一世都在饥饿中死去,到释迦佛出世时,作为一个最后有者,虽已出家并证得阿罗汉果,仍不免遭受活活饿死的果报。

  第三十二则公案记述了早在普胜如来时,一位三藏法师因贪污了施主对安居的僧人三个月的供养,并在事发后以愿僧众日后成为不净粪池中的旁生相咒骂,而生生世世都堕在不净粪坑中受报,并因业力尚未消尽,释迦佛也无力救拨,需在贤劫第五百位佛陀出世时,方消尽此业。

  第三十八则公案记述了迦叶佛时一位执事僧,把僧众冬天的衣食费与夏天的衣食费随意互用,且私自享用僧物并随意将僧物赠与他人,而生生世世转生为具有两个上身一个下身的饿鬼,浑身烈火炽燃,被铁嘴的老虎、狮子等猛兽撕咬,且被幻化的恶兽追逐砍杀,其状惨不忍睹,因业力尚重,释迦佛也无力救拨,须待将来他胜佛出世时方脱此苦,获得人身,证阿罗汉果。

  第四十一则公案记述了迦叶佛时一位执事僧贪污了僧众财物,还私自送与亲友,在他人好意规劝时,生起嗔心,将僧众财物一烧而光。因此恶业,使其一直堕在海中成为一房子般大的肉团饿鬼,身上众多铁嘴小虫噬咬,痛痒难忍时,跃入空中,此时身上突然起火,又跌入海中,如此循环不止。

  《百业经》中还有不少此类公案,大家可查阅参考。

  《佛说因缘僧护经》中,详细记述了僧护比丘所见的各类地狱众生的惨痛相状,佛又为僧护比丘——解释了他们的因缘,其中多为私用僧物的果报,如:“不依戒律,顺己愚情,以僧浴具,及诸器物,随意而用。持律比丘,常教规则,不顺其教”、“四方僧物,不打楗椎,众默共用”、“迦叶佛时,是白衣人,在僧田种,不酬僧值”、“出家沙弥,而为众僧,当分石蜜,斫作分数,于斧刃上,少著石蜜,沙弥啖舐”等等。他们因这些过失,而从迦叶佛时起一直堕在地狱中受剧烈痛苦,乃至释迦佛出世时仍在受苦。

  又据《高僧传》记载,在唐朝时,一次国清寺的僧人在半月布萨时,拾得和尚把寺里饲养的牛都赶了过来,并对首座和尚说:“此群牛者,多是此寺知事僧人也。”接着,他就叫起已过世的知事僧的法号,而那些牛也应着叫声一一出列、走过,使全寺僧众惊愕不已。

  因此,我们对属于僧众的财物,都应十分小心地防护,并希望能多多诵读《百业经》、《佛说因缘僧护经》、《宝梁经》这三部经典,以增强自己对因果的认识以及对僧物的重视。

  十七、

  三、邪淫学处

  13、 1、所破法(所破除的对象)

  邪淫学处的所破法是因邪淫而导致的染污心的生长与坚固。

  14、 2、犯缘

  邪淫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

  ㈠非所应行。即指除自己合法配偶之外的一切男、女、黄门。在《正法念处经》中,还包括了旁生。钦·文殊友和Gmb·不动金刚各自所作的《俱舍论释》中尤其强调了不能与自己的母亲、女儿以及七世宗亲行邪淫。

  非所应行确定了居士在受持不邪淫戒后,行不净行的对象只能是自己的合法配偶,但即使是自己合法的配偶,仍有可能犯此戒,下面三条即是可能的犯缘。

  ㈡、非支。即使是合法的夫妻,除双方的小便道外,在其余地方(如口、大便道、手、股间、大小腿之间等)行淫的,均犯根本罪。以上两种《俱舍论释》还指出与妻子连续行淫五次以上的,也犯此不邪淫戒。

  ㈢、非处。即夫妻间也不能行淫的地方。宗喀巴大师在《菩提道次第广论》中列出的非处是:上师附近、塔、庙、众人面前,以及对行不净行有妨害的凹凸不平的地面等处。马鸣菩萨说:

  此中处境者,在法塔像等,

  菩萨居处等,亲教及轨范,

  并在父母前,非境不应行。

  以上两种《俱舍论释》中还指出了不能在有光明的地方行不净行。在汉地,尤应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在夫妻的卧室中供奉佛像、经书,否则每次行淫均属犯根本罪,现在在夫妻卧室中设有佛堂的很多,很严重的罪业因此就在不知不觉中造下了,因此大家应互相转告,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另外,身上所佩戴的系解脱、佛像、加持品等虽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随便取下,但在行不净行时,先应取下并放置卧室以外的房间中,否则也属犯根本罪。

  ㈣、非时。即夫妻间也不能行淫的时间,如在白天、月经期间、妊娠期间、产前产后、哺乳期、斋日、病中、苦恼忧郁之时行淫,均犯根本罪。

  二、发心:

  ㈠想:

  有人在与非法配偶行不净行时将对方看作自己合法配偶,或在合法配偶的非支上行不净行时作正道想等,以为如此或可不犯此戒。但此条戒只观待对境,不论这些发心,即只要符合上述的基的四个条件之一的,即为犯戒,否则不犯。

  ㈡烦恼:

  烦恼分贪嗔痴三毒,邪淫的发心须以三毒烦恼中任何一毒为发心。凡夫行不净行前有以贪心驱使的,如夫妻交合、嫖娼等;有以嗔心驱使的,如怨家相逼等;有以痴心驱使的,如以为借此或可求得养颜驻容、健康长寿等,但在事件过后,多已转变而落于贪心。由此也可见,若未以三毒中任何一毒为发心的,即不在此戒的犯缘之内,如睡眠中被怨家所逼,而毫无觉知,或持戒谨严,虽于清醒时受逼迫而毫无乐受,或已证初禅,断除了欲念等。

  ㈢、等起:

  即乐欲行诸不净行。

  三、加行:

  ㈠、远加行:已生淫意,然未动身口,即已自责而停止,此犯恶作罪。

  ㈡、次加行:起淫意后,已动身至他(她)处,且口说欲词,此犯粗罪。

  ㈢、近加行:已至他(她)处,为欲作不净行,而摩触其身,若身未相交,是粗罪,若为戏乐而故意触碰,则是僧残罪。

  四、究竟:

  凡以我所执著而与境合,过限、受乐,均为犯根本戒,不在这范围内的(如睡眠中,或毫无受乐等),自己不犯(然对方仍可能有犯,具体仍须参照上述条件)。

  但居士在守持八关斋戒时守持的并非邪淫戒,而是与出家僧人一样的淫戒,即应断除一切淫行。

  十八、

  四、妄说自得上人法学处

  15、 1、所破法

  说上人法学处所应破除的是因欺骗他人所产生的损害。

  上人法可以从获得与断除两个方面来理解。获得方面:“上”是指色界、无色界等禅定的功德,“人法”指涅槃的法,这是佛在《毗奈耶经》中的解释。断除方面:“上”指断除,“人”指欲界凡夫,“法”指欲界的五盖——掉悔盖、嗔恚盖、昏睡盖、贪欲盖和疑法盖,之所以称为盖,是指它们能障碍遮盖戒定慧三学功德的产生,其中掉悔盖、昏睡盖障碍定学,嗔恚盖、贪欲盖障碍戒学,疑法盖障碍慧学。

  前面的不与取学处是根本戒中最容易违反的,而这条说上人法学处则是一般人最喜欢违反的。如果一个人学佛的意乐不坚固,与佛法尚未真正相应,则往往会通过直接说、间接说、默示等方式,说明自己已获得佛法中的殊胜功德,最后达到骗取名闻利养的目的。现实生活中一般人对名闻利养的要求其实并不高,无非是要博得一部分人的赞誉,满足一下自己的虚荣心或想要捞到几千几万块钱,生活过得与别人一样舒适而已……。但就为这点蝇头小利,却换来了将来长时间在地狱中为痛苦所煎熬,众生的愚不可及由此可见一斑。

  16、 2、犯缘

  说上人法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

  说上人法的基分为:所缘境、所说义。

  ㈠、所缘境:即是说上人法的对境(对象),也即说给什么样的人听,若犯根本罪,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明五聚

  ⑴人:人即包括一切男、女、黄门。若对境是非人、旁生,得支分罪。

  ⑵口能言:对方有说话的能力,若对方是哑巴、婴儿等,则得支分罪。

  ⑶知所说义:即对方能领会所说上人法的内容、意义,若对方是不能领会意义的儿童等,则得支分罪。

  ⑷神智正常:对不正常的痴狂心乱的人说上人法得支分罪(此处痴狂心乱与五通缘中的痴狂心乱不同,此处是指对方,而五通缘是指自己)。

  ⑸非黄门:《戒律根本论》中指出,黄门心态不稳,异于常人,故对黄门说上人法只造支分罪。《四分律》中未列入此条。

  2、为凡夫身,非为化身:《律上分》和法友论师说,听闻的人本身是凡夫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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