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僧物,甚至會犯根本罪。居士在工作時挪用單位的東西,打公家電話不付錢等也都很容易犯根本罪。
僧衆是我們的皈依處之一,爲僧衆發心做事功德很大,但應注意自己發心要純正,並且不能在做事之時放縱煩惱,對僧衆進行誹謗、偷盜僧衆財物,或者居功自傲,這樣反而得不償失,在爲僧衆服務的同時已種下了地獄之因。一般而言,佛弟子中故意作偷盜僧物等事的並不多見,很多人是在不了解戒律學處等的情況下,不知不覺中犯了支分罪甚至根本罪,比如有的人認爲自己做事有功,用一點僧物也是天經地義,他的戒律就因爲無知而失壞了,因爲這一看似很小的事,卻爲今後留下了無窮的隱患。
佛在《大集經》中宣說盜取僧衆財物的過失時說:“盜僧物者,罪同五逆,隨損一毫,則望與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可見偷盜僧物即使不破根本罪,其過失也無量無邊。
《方等經》中華聚菩薩雲:“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從這可見盜僧物之惡業實際上比五無間罪等還要嚴重。
《百業經》中記述了不少此類公案。
如第叁十一則公案,記述了一位小陀背比丘,因曾嫌恨作廣大布施的母親而活活餓死了母親,以及因不願供養貧窮的僧衆而譏諷他們爲餓鬼這兩件惡業,而在千百世中墮在地獄與餓鬼中,投生爲人後,每一世都在饑餓中死去,到釋迦佛出世時,作爲一個最後有者,雖已出家並證得阿羅漢果,仍不免遭受活活餓死的果報。
第叁十二則公案記述了早在普勝如來時,一位叁藏法師因貪汙了施主對安居的僧人叁個月的供養,並在事發後以願僧衆日後成爲不淨糞池中的旁生相咒罵,而生生世世都墮在不淨糞坑中受報,並因業力尚未消盡,釋迦佛也無力救撥,需在賢劫第五百位佛陀出世時,方消盡此業。
第叁十八則公案記述了迦葉佛時一位執事僧,把僧衆冬天的衣食費與夏天的衣食費隨意互用,且私自享用僧物並隨意將僧物贈與他人,而生生世世轉生爲具有兩個上身一個下身的餓鬼,渾身烈火熾燃,被鐵嘴的老虎、獅子等猛獸撕咬,且被幻化的惡獸追逐砍殺,其狀慘不忍睹,因業力尚重,釋迦佛也無力救撥,須待將來他勝佛出世時方脫此苦,獲得人身,證阿羅漢果。
第四十一則公案記述了迦葉佛時一位執事僧貪汙了僧衆財物,還私自送與親友,在他人好意規勸時,生起嗔心,將僧衆財物一燒而光。因此惡業,使其一直墮在海中成爲一房子般大的肉團餓鬼,身上衆多鐵嘴小蟲噬咬,痛癢難忍時,躍入空中,此時身上突然起火,又跌入海中,如此循環不止。
《百業經》中還有不少此類公案,大家可查閱參考。
《佛說因緣僧護經》中,詳細記述了僧護比丘所見的各類地獄衆生的慘痛相狀,佛又爲僧護比丘——解釋了他們的因緣,其中多爲私用僧物的果報,如:“不依戒律,順己愚情,以僧浴具,及諸器物,隨意而用。持律比丘,常教規則,不順其教”、“四方僧物,不打楗椎,衆默共用”、“迦葉佛時,是白衣人,在僧田種,不酬僧值”、“出家沙彌,而爲衆僧,當分石蜜,斫作分數,于斧刃上,少著石蜜,沙彌啖舐”等等。他們因這些過失,而從迦葉佛時起一直墮在地獄中受劇烈痛苦,乃至釋迦佛出世時仍在受苦。
又據《高僧傳》記載,在唐朝時,一次國清寺的僧人在半月布薩時,拾得和尚把寺裏飼養的牛都趕了過來,並對首座和尚說:“此群牛者,多是此寺知事僧人也。”接著,他就叫起已過世的知事僧的法號,而那些牛也應著叫聲一一出列、走過,使全寺僧衆驚愕不已。
因此,我們對屬于僧衆的財物,都應十分小心地防護,並希望能多多誦讀《百業經》、《佛說因緣僧護經》、《寶梁經》這叁部經典,以增強自己對因果的認識以及對僧物的重視。
十七、
叁、邪淫學處
13、 1、所破法(所破除的對象)
邪淫學處的所破法是因邪淫而導致的染汙心的生長與堅固。
14、 2、犯緣
邪淫學處的犯緣有二:1、共同的五通緣,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別緣,即基、發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緣與不共同的四別緣都具足後,會造下根本罪。
一、基:
㈠非所應行。即指除自己合法配偶之外的一切男、女、黃門。在《正法念處經》中,還包括了旁生。欽·文殊友和Gmb·不動金剛各自所作的《俱舍論釋》中尤其強調了不能與自己的母親、女兒以及七世宗親行邪淫。
非所應行確定了居士在受持不邪淫戒後,行不淨行的對象只能是自己的合法配偶,但即使是自己合法的配偶,仍有可能犯此戒,下面叁條即是可能的犯緣。
㈡、非支。即使是合法的夫妻,除雙方的小便道外,在其余地方(如口、大便道、手、股間、大小腿之間等)行淫的,均犯根本罪。以上兩種《俱舍論釋》還指出與妻子連續行淫五次以上的,也犯此不邪淫戒。
㈢、非處。即夫妻間也不能行淫的地方。宗喀巴大師在《菩提道次第廣論》中列出的非處是:上師附近、塔、廟、衆人面前,以及對行不淨行有妨害的凹凸不平的地面等處。馬鳴菩薩說:
此中處境者,在法塔像等,
菩薩居處等,親教及軌範,
並在父母前,非境不應行。
以上兩種《俱舍論釋》中還指出了不能在有光明的地方行不淨行。在漢地,尤應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在夫妻的臥室中供奉佛像、經書,否則每次行淫均屬犯根本罪,現在在夫妻臥室中設有佛堂的很多,很嚴重的罪業因此就在不知不覺中造下了,因此大家應互相轉告,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另外,身上所佩戴的系解脫、佛像、加持品等雖在一般情況下不能隨便取下,但在行不淨行時,先應取下並放置臥室以外的房間中,否則也屬犯根本罪。
㈣、非時。即夫妻間也不能行淫的時間,如在白天、月經期間、妊娠期間、産前産後、哺乳期、齋日、病中、苦惱憂郁之時行淫,均犯根本罪。
二、發心:
㈠想:
有人在與非法配偶行不淨行時將對方看作自己合法配偶,或在合法配偶的非支上行不淨行時作正道想等,以爲如此或可不犯此戒。但此條戒只觀待對境,不論這些發心,即只要符合上述的基的四個條件之一的,即爲犯戒,否則不犯。
㈡煩惱:
煩惱分貪嗔癡叁毒,邪淫的發心須以叁毒煩惱中任何一毒爲發心。凡夫行不淨行前有以貪心驅使的,如夫妻交合、嫖娼等;有以嗔心驅使的,如怨家相逼等;有以癡心驅使的,如以爲借此或可求得養顔駐容、健康長壽等,但在事件過後,多已轉變而落于貪心。由此也可見,若未以叁毒中任何一毒爲發心的,即不在此戒的犯緣之內,如睡眠中被怨家所逼,而毫無覺知,或持戒謹嚴,雖于清醒時受逼迫而毫無樂受,或已證初禅,斷除了欲念等。
㈢、等起:
即樂欲行諸不淨行。
叁、加行:
㈠、遠加行:已生淫意,然未動身口,即已自責而停止,此犯惡作罪。
㈡、次加行:起淫意後,已動身至他(她)處,且口說欲詞,此犯粗罪。
㈢、近加行:已至他(她)處,爲欲作不淨行,而摩觸其身,若身未相交,是粗罪,若爲戲樂而故意觸碰,則是僧殘罪。
四、究竟:
凡以我所執著而與境合,過限、受樂,均爲犯根本戒,不在這範圍內的(如睡眠中,或毫無受樂等),自己不犯(然對方仍可能有犯,具體仍須參照上述條件)。
但居士在守持八關齋戒時守持的並非邪淫戒,而是與出家僧人一樣的淫戒,即應斷除一切淫行。
十八、
四、妄說自得上人法學處
15、 1、所破法
說上人法學處所應破除的是因欺騙他人所産生的損害。
上人法可以從獲得與斷除兩個方面來理解。獲得方面:“上”是指色界、無色界等禅定的功德,“人法”指涅槃的法,這是佛在《毗奈耶經》中的解釋。斷除方面:“上”指斷除,“人”指欲界凡夫,“法”指欲界的五蓋——掉悔蓋、嗔恚蓋、昏睡蓋、貪欲蓋和疑法蓋,之所以稱爲蓋,是指它們能障礙遮蓋戒定慧叁學功德的産生,其中掉悔蓋、昏睡蓋障礙定學,嗔恚蓋、貪欲蓋障礙戒學,疑法蓋障礙慧學。
前面的不與取學處是根本戒中最容易違反的,而這條說上人法學處則是一般人最喜歡違反的。如果一個人學佛的意樂不堅固,與佛法尚未真正相應,則往往會通過直接說、間接說、默示等方式,說明自己已獲得佛法中的殊勝功德,最後達到騙取名聞利養的目的。現實生活中一般人對名聞利養的要求其實並不高,無非是要博得一部分人的贊譽,滿足一下自己的虛榮心或想要撈到幾千幾萬塊錢,生活過得與別人一樣舒適而已……。但就爲這點蠅頭小利,卻換來了將來長時間在地獄中爲痛苦所煎熬,衆生的愚不可及由此可見一斑。
16、 2、犯緣
說上人法學處的犯緣有二:1、共同的五通緣,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別緣,即基、發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緣與不共同的四別緣都具足後,會造下根本罪。
一、基
說上人法的基分爲:所緣境、所說義。
㈠、所緣境:即是說上人法的對境(對象),也即說給什麼樣的人聽,若犯根本罪,需滿足下列叁個條件:
1、明五聚
⑴人:人即包括一切男、女、黃門。若對境是非人、旁生,得支分罪。
⑵口能言:對方有說話的能力,若對方是啞巴、嬰兒等,則得支分罪。
⑶知所說義:即對方能領會所說上人法的內容、意義,若對方是不能領會意義的兒童等,則得支分罪。
⑷神智正常:對不正常的癡狂心亂的人說上人法得支分罪(此處癡狂心亂與五通緣中的癡狂心亂不同,此處是指對方,而五通緣是指自己)。
⑸非黃門:《戒律根本論》中指出,黃門心態不穩,異于常人,故對黃門說上人法只造支分罪。《四分律》中未列入此條。
2、爲凡夫身,非爲化身:《律上分》和法友論師說,聽聞的人本身是凡夫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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