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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講記▪P62

  ..續本文上一頁波的鼓蕩,水中現起波浪,小風小浪,大風大浪,這如受用變化二身。波浪的體就是水,這是水的一種姿態;水性既常住,波浪也不妨說常,所以法身也體用無礙。但大海的波浪,究竟因風而起,說波浪不是水的真相,受用變化身也不是法身。再依二身自體說:「等流身」就是受用身,因爲受用身是從自性身流出,所以又名等流身。這等流身,他「恒受用」法樂「無休廢」,如世人說,這人「常」常享「受」快「樂」,雖然他所受的樂,並不是常住無間,但可以說他常常受樂;受用身也是這樣,他雖不是常住的,但可以說他是常。因爲他在菩薩衆中,常受大法樂。「變化身」也可說他是常,以「數數現」起「化」諸有情的事業,相續而「不永絕」。這如世人說某人「常施食」,雖施食不是常無間斷,但屢屢施食,也可說他常施食。這樣,變化身雖不常在世間,但隨所化的有情,數數示現無盡,也說他是常。 [P559]

  

  第七項 釋化身非畢竟住 由六因故,諸佛世尊所現化身非畢竟住:一、所作究竟,成熟有情已解脫故;二、爲令舍離不樂涅槃,爲求如來常住身故;叁、爲令舍離輕毀諸佛,令悟甚深正法教故;四、爲令于佛深生渴仰,恐數見者生厭怠故;五、令于自身發勤精進,知正說者難可得故;六、爲諸有情極速成熟,令自精進不舍轭故。 魏譯沒有這一段。

  受用身雖不是畢竟常住,但常時如此。「諸佛世尊所現」的變「化身」,數起數滅,不能「畢竟」常「住」。這有「六」種原「因」:(一)化身出世的目的,在度脫將成熟的衆生,在他示化的一期生中,把能「成熟」的「有情」,「已」令得「解脫」,未成熟的有情,亦使他種成熟的因,「所作」已經「究竟」,沒有再住在這世間的必要,所以示現入滅,不畢竟常住。(二)化身所以不畢竟住,是「爲令」有情知身命是無常的,發心「舍離 [P560] 」「不樂涅槃」的世間心,「求如來」的「常住」法「身」;所以示現入滅,令起生死無常的感觸。(叁)如來久住世間,衆生就不生恭敬尊重心,甚深正法教的悟解也不勤求了。佛「爲令」有情「舍離輕毀諸佛」,勤求「悟」解「甚深」的「正法教」,所以示現涅槃。(四)佛陀久住世間,衆生就不生戀慕,起懈怠心。「爲令」有情「于佛深生渴仰」,「恐」他們常時「見」到「生厭怠」心,所以到了相當時候,就般涅槃。法華經中舉譬喻說:有長者子,父在世時,身嬰重病,不肯服藥,忽然聽見父親死了,哀號痛哭,服藥病愈。衆生亦如此,佛住世時,身心有病,不肯求對治,生懈怠心;若見佛入涅槃,就于佛生渴仰心,精進修行。(五)佛若常住世間,懈怠的衆生,常會抱這種觀念:現在我還沒有工夫修學,慢慢過幾年再說,好在佛陀是常住世間的。佛爲要使這類有情「于自身」心發勤「精進」,「知」道「正說者」的佛陀,如優昙缽羅花,「難可得見」,就能急急的修學佛法,所以示入涅槃。(六)「諸有情」雖還沒有得解脫,但已能「極速成熟」善 [P561] 根,他已能自己警策自己,「令自精進不舍」法「轭」;這像病人快要痊愈,醫生的在旁久守,簡直毫無意義,所以化身佛就入涅槃。這樣看來,化身佛的入涅槃,實是教化衆生的方便。

  此中有二頌:由所作究竟,舍不樂涅槃,離輕毀諸佛,深生于渴仰,內自發正勤,爲極速成熟:故許佛化身,而非畢竟住。

  重頌前六因,其義可知。

  

  第八項 釋成佛要作功用 諸佛法身,無始時來無別無量,不應爲得更作功用?此中有頌:佛得無別無量因,有情若舍勤功用,證得恒時不成因,斷如是因不應理。

  「諸佛法身」既「無始時來」本來具有,「無」有差「別」,「無」有數「量」,那末,佛就是衆生,衆生就是佛,衆生「不應爲」了證「得」佛果「更作功用」?或說:諸佛法身,無始時來,無差別,無數量,那末,一 [P562] 佛成佛,就應當成辦一切有情的諸利樂事,所以衆生求佛法身,不應更作功用!不應當這樣說。諸「佛」證「得」無始時來「無別無量」的法身,要以這所證得的法身,作爲有情勤求佛果的精進「因」,所以一方面雖然本具,一方面還須功用。本具而不能顯發,如貧家的寶藏,並不能使他免離饑寒。因此,若「有情」「舍勤功用」加行因,那末「證得」的雖本來無別,但「恒時不成」衆生成佛的「因」,因爲不是證得因的緣故。所以「斷如是」的證得加行之「因」,「不應」正「理」!如果要成佛,非勤修加行不可! [P563]

  第十章 結說 阿毗達磨大乘經中攝大乘品,我阿僧伽略釋究竟。

  這是最後的結說。「阿毗達磨大乘經中攝大乘品」,是本論所依的聖教,也就是論主所要闡明的法門。「我阿僧伽略釋究竟」,是作論者自述對于法門所作的功力。阿僧伽,梵語,即無著菩薩。究竟,即終了完成的意思。依西藏譯的攝大乘論看,這末後的一行,實就是論題與作者的名字。印度學者著作的通例,書題與作者名字,是放在全書末後的。這雖也近于情理,但本論此文,仍以看作全論的結說爲適當。無著的集論末後說:『何故此論名爲大乘阿毗達磨集?略有叁義:謂等所集故,遍所集故,正所集故』。這也是在論文臨結束時,指出論題,並說明本論的依據。遍所集一義,雜集論即說『遍所集者,謂遍攝一切大乘阿毗達磨經中諸思擇故』。參照集論的筆法,本文雖即是點出論題與依據,但這是包含于論文之中,決非在論文結束以 [P564] 後,另標論題及作者名字的。西藏譯本,或許是依著一般的通例,略有改飾了!

  

  

《攝大乘論講記》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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