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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戒律中對亡五衆物的處理(釋真明)

  略述戒律中對亡五衆物的處理

  編輯:釋真明

  來源:閩南佛學

  內容提要:佛在入滅前,囑授弟子四依。其一依戒爲師,戒律從生活點滴中來規範我們的行爲,遠離貪欲、和合向上,是與俗人不同的。本文就佛製僧團中關于亡人物的處理進行闡述:亡人物分輕物與重物,輕物重物的區別,具體分法以及對亡僧遺囑及債務的不同處理方式,體現僧團勤勞節儉,突破自我私有的思想,融于大衆的精神。

  關鍵詞:亡五衆輕物重物同活共財

  作者簡介:釋真明,閩南佛學院2005屆本科畢業生。

  曾聽某師父走了,弟子回去不是悲痛師父的過世,懷念師父的深恩,虔誠地爲師父禮忏誦經,而是著急地清理師父的財産,師父屍骨尚未火化,弟子與弟子,弟子與師父的親眷便開始你爭我奪了,聞之實令人心寒。因此筆者將佛製亡五衆物的處理方法整理如下,以供出家的同道們參考。

  一、何謂亡五衆物

  所謂亡五衆,就是指出家已死的比丘、比丘尼、式叉尼、沙彌和沙彌尼。

  物指亡人生前所用,所擁有的一切財物,律中根據財物的價值、性質等分爲輕物與重物。輕物即叁衣、缽、具、針、筒、線、剃頭刀等價低、易帶、日常生活必需之物;其它床、盆、家具、家電、房屋、錢寶等均屬重物。《行事鈔》卷叁十二說:“一切衣缽坐具,盛衣貯器、針筒、俱夜羅器、氍祙應量,剃刀等物入輕。余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並判入重。若有道俗衣服者入輕,准氍祙量,過則入重。”〔1〕就是在亡物中,重物應歸屬寺院,輕物則如法分之,輕重之別在明亡者遺産相續之法。

  無論是輕物還是重物,佛製屬僧,俗人不可取。佛在世時,有一弟子跋難陀,生性好交,善于教化,供養頗豐,死時其衣物價值竟達四十萬兩金,于是生前交好的王子大臣,親戚朋友等都共相來爭奪這些財物,佛便明確告訴他們:“王賜諸臣,比丘不得,乃至親裏集會,不見喚及;僧家財法並同,俗人不合,此屬僧物。”〔2〕僧團中的事情理應由大衆僧如法羯磨處理,雖有世俗親眷、弟子,不應插手僧團之事。因此今天那些在家弟子,或亡人親屬來分取出家人的遺産是非法侵僧的行爲,是不可以給的。

  二、如何處理亡物、遺囑

  (一)分亡者物的區異

  在僧團中,不同身份的人死了,或者在不同的處所死等,其亡人的遺物應如何分配?屬于誰?諸部律共製十種分物法。〔3〕

  1、糞掃取:如《五分律》中說:界內有比丘溺水而死,衣缽挂于樹枝上,比丘不敢取,就白佛。佛聽糞掃想,誰看見了就可以拿去。比丘活的時候,此衣屬有主物;比丘逝後則屬無主物,既是無主物,可當糞掃想。

  2、入當時現前僧:如《十誦律》中述:學悔沙彌尼死,被擯比丘死,守戒比丘死,佛聽與之共住者,誰活著誰取。在僧團中,如法持戒的出家衆(包括犯過失如法忏悔者)亡後,即入同住的現前僧。

  3、入同見僧:如《四分律》中述:寺中有邪正二部,各執是非,正處的人去邪處,或邪處的人去正處,比丘在半路上死,或到了寺中死,佛聽與之見解相同者分。

  4、入功能僧:如《四分律》中述:被舉罪比丘死,衣物入同羯磨舉僧,作羯磨的人得。即在哪一界內被舉,衣物應歸屬哪一處僧得。

  5、入二部僧:如《五分律》中載:獨住比丘死,薩婆多二界中間死。《四分律》中載:無住處白衣家死,出家二衆先來的人得。

  6、入面所向僧:如《薩婆多論》中載:二界中間死,若知去處,去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取。

  7、入和尚:如僧癨、沙彌死,衣物入師和尚等,沙彌物多是和尚給,主要是讓和尚分別財物,若是師物自取,若是沙彌物入大衆僧。

  8、入所親白衣:如《薩婆多論》中載:滅擯比丘死,此指犯四根本不如法忏悔者,因法已不同的緣故,已不算僧數。死時僧無分義,所以允許衣缽交與白衣,若學悔沙彌死,其物入現前僧。

  9、入隨所在處:如《十誦律》中載:跋難陀將衣寄阿難,後死,叁處共爭,謂能寄人,所寄處,寄物處,佛說屬阿難處僧,界內現前僧應分,以寄人不寄處故。當時有比丘把東西寄放在阿難那裏,寄的比丘死在他處,那麼阿難到哪,東西就屬哪處僧得。

  10、《入羯磨分》中載:集大衆僧,作法而分,其具體作法見後。

  以上十種分法中,前九種不需作法,直接分。除第八被擯出僧團比丘死後在家人可取外,其余都歸于僧衆。

  (二)同活共財的分法

  共財,除二人隨身財物外,應將余財物平均分配,即生者有半分;亡者有半分;亡者的一半則應歸大衆僧分。同活,則聽生者的籌量出處多少,如日常所用的鍋等。若是亡五衆的東西,大衆僧應實事求是地但取實情,合乎生死雙方相同志意,如實地分明了是同活、還是共財。那麼既不負生者,也不負亡者,並且不招過犯。相反的,作法者稍涉私心,假使多貪的話,不是共財。不是同活而說同活,很容易犯盜罪的重夷(五錢,過五錢)。輕蘭(四錢以下)而且招兩種過犯,若是重物應入常住者而私取犯重夷,若是輕物應入現前僧而私取,則犯偷蘭。律中對此同活共財分有如下四種情況:〔4〕

  1、不共同話:即師父有心要供給弟子的衣食等,若給,弟子得,若未給便死,所有東西都入僧。如果弟子假冒取犯重,因已屬僧物故。

  2、決心同話:謂師父視徒弟如兒子,所有的財物,都決定分給徒弟,了無不舍及反悔之心,並立有字據,准此弟子可繼承師父的財産。但是假若雙方都死了,則一切財仍舊歸大衆僧得。

  3、各分同話:如同修之間共立契約,財物共同享有,以後若有因緣當分別,則財物一人一半。如果是這樣,可依俗人的方法,彼此所穿的衣服,所用的器具,各屬自身不需分,其它的東西,各人一半。

  4、不同妄取:彼此間即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又沒有將財物放在同一處,但是爲了貪著別人的東西前來詐取他物,有過。如果分物者知而與也有過失,律說:“重則犯重,輕則偷蘭。”〔5〕

  (叁)亡人生前的遺囑

  亡人生前對財物的處置,律中判有善惡二種性質,又各各分二,共計四種情況,如下所示:〔6〕

  1、囑授善:自己知道生時積蓄很多東西,覺不如法恐生貪,障礙往生,將一生所蓄財物,盡付與人供養叁寶、誦經,或作慈善等事業,增福。

  2、不囑善:臨終前念念于道,知道身外一切財物都是虛累,能完全看破放下,于財物毫無挂礙,聽隨佛製處斷。

  3、囑非善:貪戀自己的眷屬,恐死後僧得,特囑授與俗人。

  4、不囑不善:前念想舍于僧,後念又貪著不肯,如是翻來覆去決定不下來便死。

  在這四種情況下,前二是如法的,好的,爲佛所提倡;後二是非法,不好的,爲佛所呵。這中間第二不囑善與第四不囑不善死後物都入僧,無須爭別。但是第一囑授善與第叁囑非善尚待分辨。

  囑授善:若生前決定與叁寶等生福勝處,定無變悔,如此唯授成立。若只是說我死後,這些東西拿來安葬我,爲我造像、寫經、供僧等都不成立。因物主心不決定故,所以死後依舊入僧,前法廢棄。所以生前應處理好,讓其知道,無所挂礙。《四分律》說:若臨終時,囑物與佛法僧,若我死後與等,佛言:“一切屬僧。”不決定故。

  囑非善:若生前已給俗人拿去成,若未拿去,《五分律》說:“若生時已與人,而未持去,僧應白二與之。”假若白二時,僧無異議可拿去,若有異議,則不可。因未死是物主定,死後爲僧定故。

  又爲賞看病的緣故,佛特囑:“叁衣六物不可自處分。”〔7〕由此可見,生前雖有所交待,但若交待不清,心有猶豫等,那麼雖有所囑,也不一定成立。此外,對于亡者將物囑于衆人,或授與多人等問題,律中也有特別的說明:“若囑于衆多人,最後人得;授與衆人,在前者得。准此決犯,若決心與他,並向他或別人說,後又轉付余另外之人,財産犯重。因囑已別人已定便爲他物,再轉于便成損他。”〔8〕看來物主也是不可隨興亂施的,否則將有過失。

  叁、處理亡者的債務

  除了處理亡人的衣物外,也應慎重對待亡者的債務問題。生命無常,不是每個人臨終前都將財物處理妥善,或者突然身亡,或者久病成疾失去記憶等,故應詢問其瞻侍者或周邊的人。在律中對于債務處理,詳分如下:

  1、互負:〔9〕即亡者與叁寶或他人雙方互貸,如果彼此都有物,應當以重物還重物,以輕物還輕物;如果沒有輕重物可以互還。佛製“亡者的重物入常住,輕物歸現前僧”。〔10〕准此,若欠亡者輕物,而還重物,重歸輕,須將此賣取換輕物,而還以重物,須將此賣取換輕物,分與現前僧。若欠亡者重物,而還以輕物,此輕物歸重,入常住僧中,不可分。

  2、單負:若常住負亡僧重物,不需索取,因還入常住;若負輕物,須還,因屬現前僧。若常住匮乏無力償還,則不應再索取。

  若亡僧負常住或他人物,若物在,自僧取回本物,若不在,僧應賣衣缽等還。

  上面只講單負或雙方共負的簡單情況,而在實際生活中,有些個別福報非常好的人,如跋難陀,由于他財物頗多,放不下就寄放在他處,或借貸出去等。所以他死後債務特別複雜,爭遺産的地方也特別多,爲了簡除紛爭,佛特製定了五條製度來解決這些問題:〔11〕

  1、衣缽寄在余處,身在余處死,隨物處僧得。

  2、負債死,死處,負債處僧得。

  3、負債死處,坐息處,保任處,保任處僧得。

  4、死處,質物處,取錢處,質物處僧得。

  5、死處,取錢處,執卷書處,執卷書處僧得。

  又這五種情形中,若息物在俗人家中,應取回,入執卷處僧;若息物在僧邊,則不可以執卷去索,舊物處僧得。

  四、輕重物的分類

  諸部律對輕重物的定奪有寬有狹,分物者當依本所受律而定。若因貪欲而取他部律寬者,多判重物爲輕,是非法,皆犯重罪。故分物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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