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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戒律中對亡五衆物的處理(釋真明)▪P2

  ..續本文上一頁今依四分,輕重之分有廣略兩種分類。

  (一)略分叁類:這是從佛製、禁止、開許叁方面來判處,《行事鈔》卷叁十二說:

  初略分叁:一、佛所製蓄。如六物等,資道要務,一向入輕;二、佛不聽蓄,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俗米船乘等,妨道中最,不許自營,准判入重;叁、佛開聽中,義含輕重。如長衣百一物,及以器物隨身衆具,以物乃妨長,容得濟形資道,比則判有不同,今者依鈔者一意,位分叁別:一者性重,如一切銅鐵木石盆瓶斧镬,車與器物,以體具重物,不堪隨道,准判入重;二性輕者,百一衆具,可得隨身,布絹莫問多少,准則入輕;叁、從用輕重者,或事重用輕,如剃刀函石盛衣貯器及以針筒盆匙筋鍵等器入輕;或事輕用重。如大小帳蓋行障枕扇被褥床席俗人衣服,並是妨礙,入重而斷。〔12〕

  于中佛所製叁衣缽具等六物及聽許多蓄的百一物中,將隨身攜帶方便,又是修道資身必不可少的東西,定爲輕物。其它開許中若會滋長貪心,妨礙修道者及佛不許蓄用之物均判爲重物。

  可見佛製戒是將我們生活所需降到最低限度,不爲物累,而將全部精力用在承辦道業上。

  (二)廣分七種:這是從財物本身的質地,體能來判別的:〔13〕

  1、絲麻毛綿所作褥、臥褥等入重。

  2、瓦石鐵木等所作銅瓶、銅盆、繩床、木床、水瓶、澡罐、錫杖、燈臺、枕、車與等器物入重。

  3、田園房舍等不動産入重。如律中載有多識比丘,多造僧伽藍,既私寺,及多田園,于二處身死,作爲私寺掌守者應將重物歸還亡者本寺,輕物如法分與現前僧。雖是自然處,但非俗人家,因已有人掌顧。〔14〕

  4、皮革、獸皮所作的皮衣等入重。

  5、駝、馬、驢、豬等畜生及飼養用具等入重。

  6、人民奴婢,今已不存。

  7、生熟谷米飯、漿湯、藥丸等四藥,悉皆入重。

  因爲時代的變遷和民俗文化的不同,當時印度國王大臣等布施大量田地及駝、馬、牛等,作爲耕地之用,並施與奴婢等。在今天的社會中已不存在,但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寺廟或個人已擁有了車輛、電腦等現代化設備,乃至精舍、花園別墅等,如是皆屬重物。

  五、分物的方法

  在亡人善終時,我們盡全部精力爲亡者助念,及爲亡者開示,而不是將其有價值的遺物一搶而光,破舊之物甚至叁衣一燒而盡。以下探討何時分亡物及其具體分法。將亡人遺體安葬後,首先由看病者將亡人重輕物取出置于一處,若是不方便拿者,如床、桌、櫃等,須列物名以便向僧宣讀,令知多少,爾後作法分之。此作法據僧人的多少而有羯磨、對首、心念叁種。〔15〕

  1、羯磨法:若五個共住或五人以上共住者用此法,共有五個步驟:

  第一、集物召衆,即看病人將財物取出後鳴鍾遍召大衆僧來。

  第二、瞻病舍衣,待大衆齊集後,看病人至衣物前,具儀合掌說:“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第叁、處判諸物,看病人將亡者財物舍衆後,衆中持律上座或執事當出來處判衆物。首先處理亡者的債務(上已述),次檢查亡者生前有何遺囑,其財産是否爲同活共財,若有均依前文判處。接著便是揀定輕重物,將重物放置一邊,輕物放置一邊,各各依名抄下後,再問有沒有看病者的私物,如果有,即當還他。

  第四、加法賞勞,若看病者善于料理病人,具足五德:善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不嫌棄;有益民心,不爲衣食;能經理湯藥,乃至命終或病愈;能爲病人說法,令病者歡喜。佛製應以亡者的衣等六物賞勞其功,因而至此若有五德者,大衆應舉出予以賞賜。

  第五、分輕物,僧中先差一人作法唱已,即數僧數,計算衣等輕物還有多少,然後將這些輕物編號,大衆僧取籌,籌上也編有字號,大家以籌上所寫字號領取相對的物品。律中還說,如果遇有衣少不夠分時,征得大家同意後可與一無衣比丘;若衣極好,衆都有衣,可破而分之;或先予上座,上座需則留下,不需則予次座,如是輾轉,需者拿去爲止。

  在分物時,僧中若有人去看病或爲叁寶製等出界外而未回來,也應與他們留一份。若僧中有沙彌或淨人,也可以與他們一份,至少也要給沙彌1/4份,給淨人1/5份,不可不給。

  2、對首法:若四人共住或叁人共住,其中一人死,先取衣缽直給看病者,其它的東西大家再輾轉分,即其中一人先向另外二人或一人說:“大德憶念,此物應屬我等。”剩下之人也這樣做就可分取。

  3、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活著的人只要作念說“此亡者物應屬我”就可得。

  至于一人獨住死,或在外遊方時死,或住在俗人家死等情況,遺物應如何分、誰得等問題,已在前文講過,此處不再重述。

  若依律中處理之五衆物,今日衣等輕物恐少有人要,雖然這樣,但是這種處理方法正體現在了僧團的民主平等,體現出僧人突破自我、融歸大衆的精神。這正是律中所倡、佛陀所製的本意。現今欲振興佛教,就需要提倡法製,恢複倡導民主、平等、公有的思想與精神,才能與社會的發展相適應、相協調,才能維護僧團的和合,令正法久住。

  參考文獻:

  1、[唐]道宣律師著鈔,宋元照律師著記:《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福建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委員會印。

  2、[唐]道宣律師著疏,宋元照律師著記:《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

  3、《四分律藏》,福建省莆田廣化寺印。

  4、勝雨比丘尼:《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記》,臺灣悟光精舍印。

  5、釋本因彙編:《四分比丘尼戒相表記講義》,臺灣佛陀教育基金會印。

  6、妙因法師淺釋,道海法師講述:《隨機羯磨淺釋講記》,福建晉江龍湖鎮天竺講堂印。

  7、正覺精舍律學研討小組編:《律學釋疑》,福建晉江龍湖鎮天竺講堂印。

  8、《四分律拾毗尼義鈔》,天津刻經處印。

  9、《四分律比丘尼鈔》,香港華雲佛經印刷公司印。

  10、弘一大師集釋:《鈔記扶桑集釋》,福建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委員會印。

  11、《律藏會集》,福建省莆田廣化寺印。

  12、《南山律學辭典》,臺灣西蓮淨苑印。

  〔1〕《行事鈔叁十二——衣總別篇十七》,福建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會印行,第2840頁。

  〔2〕同上,第2842頁。

  〔3〕《鈔記扶桑集釋》卷九,第950頁。

  〔4〕《行事鈔卷叁十二——衣總別篇十七》,第2845頁。

  〔5〕《律藏會集》,福建廣化寺印,第246頁。

  〔6〕同上,第247頁。

  〔7〕《行事鈔卷叁十二——衣總別篇十七》,第2849頁。

  〔8〕同上,第2851頁。

  〔9〕同上,第2853頁。

  〔10〕同上,第2854頁。

  〔11〕同上,第2857頁。

  〔12〕同上,第2859頁。

  〔13〕《四分律藏》,福建廣化寺印,第860頁。

  〔14〕弘一法師:《鈔記扶桑集釋卷九》,第972頁。

  〔15〕《行事鈔卷叁十二——衣總別篇十七》,第28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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